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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来源:独旅网
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陈荣

【摘 要】近年来,清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且呈现出发展主体多元化、多种经营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并存、发展环境日益优化等特点,但快速发展的同时,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面临着组织化程度低、发展能力弱、土地流转困难、生产要素制约等方面的问题.现阶段清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在创造良好发展平台的基础上加快发展速度并注重提档升级,特别应在提升其发展质量、优化生产要素供给、改善发展环境上寻求突破.

【期刊名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11)003 【总页数】6页(P14-19)

【关键词】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 【作 者】陈荣

【作者单位】中共清远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广东清远5115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306.4 1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以及2013-2017年连续五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指出,要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主体,能有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1]。清远市作为广东省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农业“大而不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位列广东省末位,目前仍有约10万农村贫困人口,严重影响清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如何培育和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清远当前迫切而又重要的课题。 为此,笔者通过与参加清远市委党校2016年7月举行的三期村实用人才班的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座谈,实地走访多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多次调研市农业局等部门及以江英镇当代表的乡镇等形式,详细了解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路及对策,以期为清远市政府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决策参考。 2 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清远依托丰富的特色农业资源,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在清远市农业提质增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促进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

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形式多样化且呈现快速扩张趋势,目前清远已基本形成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家庭农场:2014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培育发展壮大家庭农场,清远市8个县(市、区)均根据自身农业产业资源及土地规模等方面出台家庭农场认定与管理办法。如英德规定种养业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且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而连山因山多地少,土地大规模连片经营较为困难,则对家庭农场的条件进一步进行了细分,要求水稻等粮食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

不低于50亩,且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而对水果类、茶叶类、蔬菜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分别要求不低于30、20、10亩,有力地促进了家庭农场的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市发展家庭农场共960家,产业涵盖蔬菜、水果、油茶、禽畜养殖、蚕桑等八大农业主导产业,其中种植类472家、畜牧业236家、渔业类62家、种养综合类167家,其它23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清远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16年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4831家,同比增长30%。与此同时,合作社发展日益规范化、带动示范能力日益增强、合作经营内容日渐广泛,由单一的农业生产资料供销扩充到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产品销售等农业产供销一体化的各个环节。目前全市有16家联合社,15家国家级示范社,53家省级示范社及233家市级示范社。

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清远市农业龙头企业近年来进一步发展壮大,近年来保持每年增长10家以上的速度。一方面,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河南双汇、广东温氏、海大集团、蒙牛乳业等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先后在清远市兴办基地或设立分公司。另一方面,本土成长的农业企业也得到较快发展。如天农、清新林中宝、英德我和你等企业,已成为清远市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影响力较大的农业龙头企业,其中广东天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获评我市首个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至2016年底,清远市具有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233家,其中1家国家级龙头企业,27家省级龙头企业,经营规模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12家,年销售收入达到94亿元,出口创汇达到1727万美元,带动农民39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54.3%,带动农户增收15亿元,户均年增收1785元。

2.2 多种经营组织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并存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式生产、合同收购、土地流转等各种利益联结机制,

在实践中形成多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组织模式,有效带动农民收入增加。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这类模式主要采取订单式生产、合同保护价收购等利益联结方式,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三类经营主体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分享农业产业利润、抵御市场风险。如清远市臻味道公司通过与合作社合作,拥有近3000亩麻鸡养殖场、400亩蔬菜种植基地,并投资兴建占地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的冷库、保鲜库、检测中心及包装车间,开设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线上销售。合作社根据臻味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订单,组织农户养殖麻鸡和种植蔬菜,对农户开展农业生产一条龙服务,生产达绿色生态标准的清远麻鸡、无公害和有机蔬果,产品已销往国内外高端市场,使得农民获得稳定且较高的收益。

“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模式:这类模式主要是通过企业直接与农户构建利益关系,通过有一定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建立稳固的利益关系。这一模式主要由农业产业化初期的“龙头企业+农户”形式演变而来,由有一定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替代传统小农户,可以克服传统小农户因违约成本低而随意违反合约的弊端[2]。如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在清远清新、佛冈、英德、连州等县(市、区)均设有分公司,主要发展养猪业务,通过“公司+家庭农场”模式,帮助养户优化组合土地、资金、技术、管理、人力等要素,极大地带动了当地生猪养殖业,提高农民收入。 “合作社+农户”和“家庭农场”模式:这类模式主要是通过直接进行土地流转,以规模化经营进入市场,形成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如阳山县江英镇益民蔬菜专业合作社通过以社员入股合作社的方式经营土地5000余亩,为合作社社员提供“六统一”的服务,即统一种苗、统一化肥与农药、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收购、统一包装、统一销售[3],将农户融入到现代化农业生产中。再如英德市浛洸镇满意农场通过流转土地200余亩,进行规模化种植蔬菜、甘蔗,提高农民收入。 2.3 发展环境日益优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发展需要一定环境。清远依托丰富的特色

农业产业资源,结合近年来大力推行的农村综合改革,政府出台各类政策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环境得以日益优化。 一是在立足区域特色优势基础上,清远市政府从农业品种、品质、品牌入手,自2013年起大力推进农业“三品”工程,目前已形成鸡鸭鹅养殖、冰糖橘种植、优质有机稻种植、蔬菜种植、奶牛养殖五大特色产业带,名优烟叶种植、中药材种植、优质竹笋种植、桑蚕种养四个基地以及茶叶、草食动物、优质北江水产、花卉苗木四大新支柱产业。此外,清远目前已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30个,有效期内的有机农产品23个,绿色食品认证59个。建设国家标准化示范区9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7个,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46个。采用国际标准产品18个,省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76个。省名牌产品(农业类)21个,广东林中宝食用菌有限公司的“林中宝”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丰富且具有规模的特色农业资源、高品质的农产品是清远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先决条件。 二是清远市作为农村改革试验联系点以及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中对土地资源的整合,促进了清远农业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15年底,全市同意整合耕地面积224.96万亩,占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的99.1%,已经整合的土地面积134.5万亩,占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的59.5%;全市2615个经济社实现一户一地,2870个经济社实现一户两地,4735个经济社实现一户三地,土地整合直接催生了大量家庭农场。同时由于土地整合不仅提升土地价值,而且会减少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有利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培育和发展以规模化经营为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其能否获得农地经营权,因此清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势必会受益于清远农村综合改革的推进。此外,涉农服务平台的整合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建立村级农资服务平台255个、农技服务平台215个、农机服务平台97个、农产品销售平台287个、

流转服务平台225个,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农业生产技术、金融等服务,这为清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近年来政府出台各类政策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县两级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以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既有指导性质的,例如《清远市加快推进和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又有具体的配套的,如《清远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等。尤其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缺乏的问题,市、县两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补贴力度,如:对获得国家、省、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奖励,茶叶产业化奖励1000万,水果产业化奖励2000万,对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贴息贷款奖励和部分税收减免优惠;安排100万资金对市级以上示范社进行奖励;安排一定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予以支持等,政府的扶持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3 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且发展环境日益优化,但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组织化程度低,发展能力普遍弱

虽然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了快速发展,但调研中发现大部分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小、服务能力弱且运行机制有待完善。一是经营规模小。在市级示范合作社仅要求入社人员至少为50户农户的情况下,2016年全市市级示范社占合作社比例仅为4.8%,多数合作社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户组成,甚至存在部分合作社为了套取政策资金成立虚假合作社。家庭农场处于自发状态和原始累积阶段,规模普遍较小,基础设施薄弱;二是服务能力弱。相当一部分合作社仅提供生产资料、农产品销售等服务,鲜有合作社提供农民最需要的信用合作以及农产品深加工服务。家庭农场则大部分仅能满足自我发展需要,尚不具备带动服务能力;三是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绝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运行制度,合作社未能真正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盈利。家庭农场由于各地标准不一,且个别县对家庭农场尚无具体标准,家庭农场发展参差不齐。此外,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规范和不紧密,优势没有得到充分整合,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很大程度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发展。 3.2 土地流转困难,阻碍规模化进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必须以成片上规模的土地供应为前提[4]。从目前来看,虽然清远农村综合改革为土地流转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总体上清远土地流转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截至2016年底,流转土地面积为77.5万亩,仅占家庭承包经营地面积的34%,且其中仅57%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不畅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把土地流转出去就意味着丧失土地承包权,失去生活所依赖的最终保障;二是截至2016年底流转的土地仍然有12%未签订流转合同,签订了流转合同的有相当一部分不规范,存在土地承包潜在纠纷隐患;三是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且设立的交易流转服务平台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流转土地中,有74%的土地是农户自发流转,只有26%的土地是通过成立的各级交易流转服务平台完成。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的滞后,只能依靠土地流转的供需双方的自身力量去寻找,会加重流转的交易成本,最终会对土地流转的效率产生极大影响;四是土地流转形式单一,其中主要以低级的出租形式为主,截至2016年底,清远市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占比达73%,这在一定程度也影响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发展。

3.3 资金、土地和人力三大要素制约,且政策效率不高

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面临很大困难,主要集中在

资金、土地和人力三方面。一是资金筹措难。从事规模农业经营,资金使用季节性强,需求量大,尤其是在农产品收购季节,因农户通常需要现金结算,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自身积累不足,依靠经营主体本身筹措资金比较困难。向金融机构贷款又因缺乏资产抵押且申请手续复杂及隐形交易费用高等问题难以获得贷款,制约其扩大生产规模和农业基础设施提升。据调研发现,八成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对资金贷款方面有需求;二是用地落实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培育和壮大过程中,存在建设加工、收购、存储甚至建设加工企业等需求,都需要用地指标。尽管省、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地需求要求给予优先考虑,但在实际过程中仍然难以落实到位。如英德市横石水镇明辉种养专业合作社计划建立加工企业,但因用地原因迟迟没有开建;三是人才缺乏且后继无人。调研中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主要来自于以往的种养大户或村干部,年龄普遍在45岁以上,所受教育程度低,学习能力差,较难接受新鲜事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如英德浛洸镇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由于其中年纪较大的三位理事长阻挠,其购买农机具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的计划只得搁置。且由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年龄普遍较高,一旦他们退出农业行业,后继人才是否能跟上,情况并不乐观。据农业局统计,目前全市受过中等及以上农村职业教育的农村实用人才占农村劳动力比例不足5%,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清远农村劳动力近几年外出务工人数及务工收入呈快速增长态势;四是政策效率不高。如在农业技术培训推广、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缺乏针对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以及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指导及服务等方面效率不高,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

4 培育发展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路与对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针对当前清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清远实际,清远当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

在创造良好发展平台的基础上加快发展速度并注重提档升级,关键在提升发展质量、优化生产要素供给、改善发展环境上寻求突破。 4.1 注重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不高,发展能力弱,不能充分带动农民增收。一是建立严格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数量与质量得到双重提高。首先通过充分调研,制定清远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定标准,对申报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条件不达标的,应暂缓其发展,尤其要防止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盲目扩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情况出现,从源头上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三大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分类建档备案,定期对其进行动态监测管理。通过定期监测跟踪管理,对那些钻营政策空子、骗取各类优惠政策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甚至进行取缔,对那些运营不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其规范发展,以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二是加大示范引领作用。统一制定和完善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标准,标准制定尤其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利益联结机制方面的引导,经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要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规范化、高品质化发展;三是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监测制度。在调研中发现,政府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掌握不及时,如明辉种养专业合作社自创社以来一直未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直至与家乐福超市签订购销合同登上相关的新闻媒介后,政府部门才开始重视并扶持其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把握和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时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四是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经营模式,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形成更稳固的利益联结关系。

4.2 着力破解要素约束,优化清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所需的生产要素供给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各类生产要素的供给。一是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清远农村综合改革的“三个整合”旨在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无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所需不谋而合。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尤其是以农村土地资源和涉农服务平台的整合为抓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奠定基础。农村土地资源整合方面,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土地整合模式,不断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同时尽快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并加强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政策宣传,稳定农民土地承包预期,促进农民土地流转;其次进一步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并做强做实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平台,在原有基础上逐步拓展集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化、农资农产品、农村金融、农村电商五大服务功能的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平台,针对新型农业金融主体融资难问题,借鉴佛冈成功经验,重点发展服务平台信用合作功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另在调研中发现,村级流转服务平台越发达,在交易平台上完成的土地流转比例越高,因此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村级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县、镇、村三级服务平台;三是在人才支撑方面,支持清远市农学会加强对农村农技人才、职业农民的培养。依托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及其他高职院校的教育资源优势,健全与完善农业技术与管理人才的招生和课程设置,加快培养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要的农业实用人才。此外,也可吸引有一定社会资源和有志于投身农业发展的成功人士返乡创业,投身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4.3 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清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一是在资金扶持方面,扩大“政银保”合作担保基金规模,提升财政资金扶持效率,进一步加大“以奖代补”的比例进行扶持,按照示范社等级、农产品品牌效应大小、涉农项目规模给予分类奖励,确保扶持资金用到实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

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筹资难问题;二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统一的质量标准和品牌包装,支持其建立行业协会、举办农博会并设立农产品展示展销庄村,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三品一标”认证、各类创新创业基地等;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良好氛围,使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阵营。同时加强对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和经验介绍,使其示范引领作用最大化;四是做实各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员的销售往来免征增值税,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免征或减少相关行政性费用,切实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保障用地用电需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的用地在严格土地用途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倾斜性的保障供应,全力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用电价格优惠。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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