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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独旅网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董事队伍,根据《大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以下简称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向由其出资的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推荐的董事。

第三条 市国资委依照本办法,做好董事的选拔、推荐、考核、奖惩、更换等项工作。

第四条 董事的职权

代表国有股权主体利益,依法参加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1、参与决定公司发展战略、投资规划、经营计划、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2、参与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增减注册资本、资产重组方案;

3、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等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4、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质询生产经营等有关问题,审阅资料、账簿和记录,查看生产经营设施等;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认为董事会会议条件不具备,可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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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权就可能损害国有股权主体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或者行权行为被不当排除,直接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董事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规、制度,执行国有股权主体所做出的涉及任职公司的各项决策;

2、维护国有股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任职公司的利益,确保国有股权主体权益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3、充分发挥国有股权代表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指财务计算的价值形态而不是实物形态);

4、了解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总结履行职责情况,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国有股权主体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董事的义务

1、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投入履行职能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在同一任职公司里履行职能的时间,每个月不少于4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不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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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诚信守法的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有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行为。

4、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插手公司招投标、采购、销售,不得接受企业在补贴外的额外奖励及实物赠送等。

5、积极保护国有股权主体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利,除为市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利益的必要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6、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不得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权力,不得超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市国资委授权范围行使权力。

第七条 董事应忠诚于国有资产委派机构,依法履行公司职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每半年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对股东会、董事会拟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报告市国资委,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于闭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无法发表的意见及其原因;加强今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 董事的来源

1、企业改制未持有本公司股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2、本系统和业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3、社会财务、金融、法律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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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产生的程序

根据《大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董事由市国资委提出人选。具体程序:由市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通过直接选拔、社会招聘、委托中介机构介绍等方式遴选合适人选,经综合考察评价后,提出初步人选报市国资委讨论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对董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在市国资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董事选拔、考查推荐、合同签订、考核奖惩,组织培训、工作指导和与任职公司组织协调等。

第十一条 董事的补贴由任职公司支付。为了便于统一掌握平衡,对董事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公司董事会事前与市国资委沟通协商后确定。

人事工资关系在本公司的董事,不能因为参加董事会活动而领取额外的报酬和补贴。

第十二条 对董事实行契约化管理。由市国资委与董事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聘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有关事宜。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董事任职公司不得超过3家,在原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董事,任职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十三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国资委,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辞职应尽诚信义务并办理有关的离职手续后方能离职。董事无故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由市国资委提出免职或解聘意见,并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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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2、连续三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3、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本人提出辞职或擅离职守的;

5、工作需要或不适合续任职务的;

6、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因有其他原因不适宜任职的。

第十五条 因董事被免职或解聘,董事出现空缺,应及时进行补充,补充日期最迟不能超过两个月。

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考核采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对董事的续任、奖惩和更换的重要依据。对董事的考核一般采取自我总结、董事及经理层和成员评价、听取监事会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向董事本人反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主要业绩与问题等。

第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可根据业绩情况由市国资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没有全面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董事,由市国资委与董事会事前沟通视其情况扣减补贴;执行公司职务时,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由其给予公司赔偿;对于触犯法律的董事,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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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本办法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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