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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09〕59 号

来源:独旅网


临政办发〔2009〕59号

临沂市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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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体系,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主体

(一)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目标分类

(一)绝对指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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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火灾、森林火灾、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

(二)相对指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参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领导

(一)市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市安委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

第七条 对县区实行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成绩分别占本年度总成绩的30%和70%。半年考核于每年7月初进行,年终考核于次年1月初进行。

对市直部门实行年终考核。

第 考核采取千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50分以上(含950分)为优秀,800分以上不满950分(含800分)为合格,750分以上不满800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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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分)为基本合格,不满75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程序

1、成立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由市从市直有关部门中抽调。

2、确定被考核单位。⑴原则上由考核组组长以随机抽样方式确定被考核县区和市直部门。⑵到达县区后,原则上由县区以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本县区被查乡镇(街道)和企业。

3、现场考核。考核组按照现场考核程序对被查企业、乡镇(街道)、县区和市直部门进行考核。

4、汇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报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将密封考核资料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专人保管。

5、通报考核结果。市安委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市,经批准后通报各县区和市直部门。

(二)现场考核程序 1、企业考核程序

(1)听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汇报。

(2)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

(3)现场汇总。考核结束后,集体讨论,汇总情况,对考核内容逐项审议认定,经考核组长审核无误,全体考核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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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密封。

2、乡镇(街道)考核程序

(1)听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汇报。 (2)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

(3)现场汇总。考核结束后,集体讨论,汇总情况,对考核内容逐项审议认定,经考核组长审核无误,全体考核人员签名后密封。

3、县区考核程序

(1)听取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安委会主任工作汇报。

(2)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考核组需要查看的材料由县区组织统一汇总。

(3)现场汇总。现场考核结束后,集体讨论、汇总情况,对考核内容逐项审议认定,经考核组长审核无误,全体考核人员签名后密封。

(4)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县(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4、市直部门考核程序

(1)听取市直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汇报。 (2)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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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汇总。现场考核结束后,集体讨论、汇总情况,对考核内容逐项审议认定,经考核组长审核无误,全体考核人员签名后密封。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报市,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全市各级各类先进(优秀)评比表彰奖励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绩效评价考核成绩优秀且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部门由、市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具体实施按照临沂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临沂市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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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 目标 考核 通知 抄送:各部门,市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市,临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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