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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事一议”制度效力的理论与案例分析

来源:独旅网
南方经济2009年第2期 农村“一事一议"制度效力的理论与案例分析 涂圣伟 内容摘要借助公共经济学相关理论,结合实地调查资料,文章从公共物品投票决策、资金约束和 管护搭便车三个角度,综合分析了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的效力。研究结果表明:由于存在制度设计 缺陷和实施环境限制,“一事一议”制度在当前难以成为我国农村社区公共物品有效的供给制度,甚 至可能会成为公共物品供给的一个制度“陷阱”。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需要规范议事内容 和程序、调整筹资上限标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及公共物品管护制度。 关键词“一事一议”制度税费改革投票 JEL分类:[772,H41,H42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6249(2009)02 _()0r7 一 引言 长期以来,中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一直处于总量不足和结构失衡并存的困局中。乡镇 “吃饭财政”很难有效肩负起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重担,许多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已经基本陷于瘫痪。取 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契约化,公共物品供给的主体责任开始逐步向农村社区转移, “一事一议”作为税费改革的配套制度由此被确立并广泛推广开来。以决策自主性为特征的“一事一议” 制度,从本质上赋予了农村社区在公共物品供给一I-_的自主权力,制度设计者期待利用村庄自主自治能力, 来实现社区内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但从目前的实践看,“一事一议”制度的实施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者 的初衷。中国农村许多地区虽然实施了“一事一议”制度,但商议成功并真正赋予实施的事情很少,远不 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社区公共物品的增量需求。“一事一议”制度作为后税费时代中国农村社 区公共物品供给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其有效性和适应性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新农村建设的成 败。如果该制度失效,或者制度效力难以破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局,在农民需求不断增长且供给缺位 的情况下,农民负担会有重新加重的可能,那么,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目标取向的农村税费改革就无法走出 “黄宗羲定律”怪圈。因此,对“一事一议”制度的本质内涵和实践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 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制度安排,“一事一议”制度并没有受到学界和实践界的充分关注和重视。国外 与“一事一议”制度相关的研究文献很少见,在可见文献中,De Gorter and Zilberman(1990)综合分析了三 +涂圣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电子信箱:tswei2005@mc.edu.(311;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建议与评论,文责 自负。 一62— 南方经济2009年第2期 种农业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的效率,即政府出资并决定供给数量、政府出资农民集体决定供给数量以及农 民集体筹资并决定供给数量,分析结果表明:政府出资农民决定数量的模式是最优的,农民集体筹资并决 定数量的模式效率最差。在农民出资并决定数量模式下,没有任何公共物品被提供的可能性要超过其他 两种模式实施时的情况。De Goner and Zilberman的研究部分论证了农民集体筹资并决定数量模式的缺 陷,但是,由于分析是基于封闭经济和完全竞争市场假定下进行的,条件放松后,其结论的可推广性值得 进一步探讨。国内对“一事一议”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文献也不多见,而且可见的研究文献又多少存在盲 点和不足。李成威(2005)结合公共物品理论对“一事一议”的范围、优先序的确定、激励制度安排等做了 比较具体的论述;杨卫军、王永莲(2005)从交易成本角度对“一事一议”的绩效和问题进行了反思;李汉文 等(2004)从寻找实践中影响“一事一议”达到最优均衡的各项因素出发,对“一事一议”制度效率进行了 分析。总体而言,这类研究仍停留在理论推理层面,缺乏深入的实证研究。在实证研究方面,黄辉祥 (2003)对安徽D村进行的“一事一议”个案考察比较有代表性。通过综合分析“一事一议”的成效和问 题,他认为“一事一议”推行可以促进村庄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这类研究虽然有实证基础,但依据单个 案例对“一事一议”制度在地区间的普适性做出判断仍缺乏说服力。基于此,本研究将结合多个地区①实 践调查资料,从考察“一事一议”制度本身缺陷出发,采用理论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综合探讨了“一 事一议”的制度效力及完善该制度的可行路径。 三理论及案例分析 “一事一议”制度引发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变迁,主要体现在供给决策制度、成本分担制度以及 生产管理制度变革三个方面。“一事一议”制度实施后,中国农村社区公共物品决策制度开始由政府强制 性供给决策转变为居民民主投票决策,筹资制度由政府拨款与强制性税费收取转变为社区自决、成员分 摊方式,公共物品生产管理由以政府为主转变为以社区为主。对这种变迁能否破解农村公共物品资金约 束困境,实现公共物品的最优决策、可持续供给和有效维护,本文从投票决策、资金约束以及管理外部性 角度提出以下三个判断: (一)多数票原则、“统一税制”、投票困境与投票交易,使“一事一议”形成的决策难以实现整体或全 体的帕累托最优。 “一事一议”制度实施后,农村社区公共物品供给决策由社区居民民主投票做出。这种以居民投票决 定公共物品供给数量和结构的方式,与原有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性供给模式一样,同样难以实现农村社 区公共产品的最优决策。这是因为,撇开人口流动可能造成的委托投票失范、民主化的主体性基础薄弱 可能造成的高组织成本等问题,即便投票可以在一个选民充分参与、组织成本低的理想环境下进行,仍至 少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使投票难以实现最优决策。 一是多数决定原则导致“多数人暴政”。按照《办法》规定,村民会议所做的议事方案应经到会人员的 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所做方案应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数过半通过。由此可见,“一事一议” 制度实行的不是完全一致同意原则,而是超过1/2的简单多数原则。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与多数人利益 不一致或相对立的少数人的利益,由于无法获得多数票,很可能遭到忽视甚至侵害,从而产生所谓的“多 数人暴政”。在当前农村社会,宗族、黑恶等非制度性力量参与村民自治是引发“多数人暴政”的重要因 ①本文采用的案例资料均来源于笔者赴湖南、辽宁和陕西等地的实地调研。 一63— 农村“一事一议”制度效力的理论与案例分析 素。以宗族势力为例,在我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势力已经渗透到农村社 区深层,成为农村社会最基本的聚合力量。尽管建国以来,宗族势力在国家机器的干预下有所削弱、消 解,但随着基层政权对农村社会控制力的下降,宗族势力在不少地区沉渣泛起,频繁侵入公共权力体系, 极大地影响了政府法令实施和基层民主治理。就其对“一事一议”的影响而言,在议事提案提出和表决过 程中,宗族势力可以通过“院外活动”和达成临时性联盟的方式来左右决策,从而产生有利于本宗族或宗 族联盟的决议。实践证明,这种宗族势力的多数人统治行为往往会导致多数人暴政而不是多数人善政。 多数人统治产生的决议,是建立在对少数人利益侵害基础上的,它反映的是宗族势力的政治权力,会产生 “庇古离差”,因此很难实现整体或全体的帕累托最优。 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Y村为例。该村位于湖南省西北部,目前共有11个村民小组,335户、1065 人。按姓氏(家族)划分,谭姓人口占到了全村总人口的60%,为该村第一大姓,另外,张姓占20%,刘姓 占10%。据调查,该村“一事一议”的提案必须在2/3的户主会上,过半数通过才可以施行。如果第一次 不能通过,则会后村干部对否定派挨家挨户做工作。据村长反映,一般作完工作后,“一事一议”的提案在 第二次投票表决时都能获得通过。根据该村的姓氏分布情况,如果按照简单多数原则投票,谭姓家族很 容易左右决策结果。例如,2006年该村准备对通村大小道路进行路面改造,由于受经费约束,最后形成的 提案是只对通过村中心的一条主干道和几条分支路面进行翻修。在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具体要翻修的 道路时,村里人意见产生了很大分歧,人人都想翻修经过自家门前的路面。在进行投票时,293户户主参 加了投票,其中谭姓户主为188人,最后投票结果是:决定进行改造的路面除主干道外,其它分支道路都 在村子的西边,这里正好是谭姓住户集中居住的地方,其他杂姓住户大部分住在村的东北角。而事实上, 村子的东北部与集市和县城的距离最近,村里人去赶集和进城都得经过村子的东北部。这种投票结果显 然是一个低效率的、“多数人暴政”的均衡,无法实现村民整体的帕累托最优。 二是“统一税制”造成公共支出决策量 偏离社会最优水平。按“一事一议”制度规 定,村民筹资筹劳是按人口和劳力均摊的, 这可以近似看作是“统一税制”,即税收在 纳税人之间平摊。在“统一税制”下,所有 人都面临相同的税收价格,由于只存在收入 效应,富人往往能从高支出水平的公共物品 中获得更多效用,因此富人会比穷人倾向更 高的公共支出水平(见图1)。例如,拥有轿 车的人往往会比没有轿车的人更需要增加 图1 统一税制下公共支出水平与不同收入者的净效用 道路建设支出。同时,在“税制”既定的情 况下,由于具有不同的收入需求弹性,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逐渐由低端产品向高端产品转移(秦颖, 2006),即富人会要求更多的高端公共物品①的支出(见图2)。在我国农村社区,富人一般拥有强势地位 和话语权,他们可能会通过强势手段或经济诱导等方式促使通过有利于自己的议事提案,或阻碍不利于 ①高端公共物品是指消费需求随着消费者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且需求增加的幅度大于收入增加的幅度的物品;中端公共物品是指消 费需求随着消费者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且需求增加的幅度与收人增加的幅度成正比的物品;低端公共物品是指消费需求随着消费者收入的 增加而减少的物品。 ----——64..—-— 南方经济2009年第2期 自己的提案通过。按照富人偏好形成的公 共物品决策量往往会高于社会最优水平,支 高端公 出的结构也可能更满足富人的需要。这种 共物品 / 决策结果无疑会加重农村穷人的负担,并造 的效用 成村庄共同体内部更大的不公平。 三是“多事一议”与投票交易造成资源 / 配置非效率。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多种投票 方案同时进行投票,容易造成投票困境和投 0 GM G 公共物品的数量 票交易。这是因为,在进行多种方案投票 时,投票的结果往往受到投票顺序的影响, 中端公 共物品 如果提案不是两两对决的,就可能出现投票 的效用 困境。对于投票困境是否可以避免,阿罗 (K..A,E"fOW)认为,即便在民主社会也不可能 找到一种投票程序,它所产生的结果不受投 票顺序的影响,同时能在尊重每个人偏好的 条件下将所有的个人偏好合乎逻辑地转换 为一种社会偏好,并做出前后一致的决策, 低端公 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AIr0w’S 共物品 的效用 Impossibility Theorem)。同时,对提案有不  同偏好强度的投票者,有可能会就那些与其 / —r—\\ i \\\富人的效月 关系重大的提案进行投票交易,在这种情况 i 穷人的效用 下,多数原则投票决策将无法达到帕累托最 优(Buchanan,Tullock,1962),导致资源配 置的非效率。在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 资料来源:秦颖(2006),图示表述有所变动。 流动的背景下,实施“一事一议”面临的难 题之一是召集会议难,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 图2不同类型公共物品类型对不同收入消费者的效用水平 很高。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村在实施“一事 一议”制度过程中,为了减少成本,采取了“多事一议”的方式,村民每次可能需要同时就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议事提案进行投票。按照前述理论,这种投票可能会因为出现投票困境和投票交易而导致资源配置的 非效率,针对这种情况,目前实施的《办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规定。 (二)限额筹资使“一事一议”制度容易遭遇资金约束困境,这在离散性公共物品供给方面表现得更为 突出。 农村社区公共物品筹资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为政府拨款与强制性税费收取方式向社区自决、成员 分摊方式转变。实施“一事一议”制度①后,社区公共物品的资金除少量来自于政府拨款和私人捐赠外,主 ①从资金筹集角度而言,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一事一议”概念,它不仅包括村民投票决策和出资的方式,也包括村民投票决策、村财 支付或补贴等其他形式。 一65— 农村“一事一议”制度效力的理论与案例分析 要来自于村民集资和村财积累。但是,村民集资和村财积累很难实现社区公共物品的可持续性供给。为 了简化分析,我们以两个当事人和两种物品(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情况作为分析起点。西方经济学一 般观点认为,理性的当事人总会在收入约束下试图最大化个人效用U(G,X),其中,G为公共物品数量, 为私人物品数量,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为C(G)。只有在当事人的贡献和g1+g2≥c(G)时,公共物品才 有可能被提供。结合我国的情况看,实施“一事一议”制度后,农村社区公共物品筹资采取的是“统一税 制”,筹资上限为每年每人l5元。①假定某社区人口为n,则每年筹资上限为15n。如果资金在一年内需 要全部筹集,公共物品当年被提供的条件是C(G)≤15n,因此,当公共物品成本过高(超过15n),或者社 区人口数量太少(小于C(c)/15)时,公共物品被提供的可能性就会大大下降。如果资金不是在一年内全 部筹集而是分摊到多年筹集,假定这个年限为m,则公共物品被提供的条件是C(G)≤15×m×n。对离散 型的公共物品而言,公共物品仅能以一个离散的单位来利用,这就意味着只有在m年后,该项公共物品才 能被提供。如果c(G)足够大而n足够小,那么m值将会足够大。在当前我国村干部任期责任体制尚不 完善以及农民民主意识依旧薄弱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在足够长的m年后,以前形成的决议会得以顺利实 施。更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很多决议事项因村委会的换届或部分村民的抵制行为成为“半拉子”工程或 不了了之。以山西省礼泉县Y村为例。该村目前有5个自然村,8个村民小组,总户数305户,总人口 2400人。2007年该村年总收入120万元,其中,农业收入占到80%,人均年收入2000元。该村在2001年 应上级政府要求实施了“一事一议”制度。据村长说,该村曾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议成过修路的事,但项 目在实施过程中最后由于农民不缴费而被迫中止。具体经过是:2007年9月,村干部给村里争取了3公 里水泥路指标(村村通)。县交通局投资19.6万,但要求村民自己必须打地基,费用由村民自己,总计约6 万元。为此,村干部召集道路经过的2个小组的村民(670人)开会协商,参加会议的村民有400人,加上 村干部一共420人。会议表决以举手投票方式进行,最后所有人都投了赞成票,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会议决定打地基的款项按承包田亩分摊,每亩60元。但会后,只有少部分人按时交了钱,一半多的人都 没交钱。村干部反复做工作,但没有效果。由于费用收取困难,项目最后被迫停止了。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公共物品的成本过高、社区人数太少时,“一事一议”就可能遭遇资金约束困 境,而且对离散性公共物品而言,这种困境出现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一事一议”仅能办小事,难办急事 和大事。资金约束困境在村财积累比较多的村会有所缓解,在这些村,公共物品供给决策由村民投票做 出,但村财或外部资金支付代替了村民出资,因此这些村的公共物品供给状况一般要好于其它村。但是, 就我国大部分农村而言,村集体负债很普遍,村集体根本无力出资来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资金仍需要 向农民筹集,因此,“一事一议”制度容易遭遇资金约束困境的判断仍不失一般性。 (三)缺少管护相关规定可能使公共物品的管护状况恶化。 对于农村公路、水利设施等准公共物品而言,公共物品如何管理与维护和该物品如何被提供出来同 样值得关注。和“科斯的灯塔”一样,管理和维护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效应,私人收益要小于边际社会收 益,社会享受了一部分收益,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强制或补偿措施,人人都倾向于选择“搭便车”而不是 管护行为,最终往往导致公共物品维护不善、管理不良等问题。我们可以用类似于“囚徒困境”的博弈模 型予以说明。假定只存在两个当事人,每个当事人对管护收益的保留价格均为100,管护的成本为150,则 有如下表的对策矩阵。 ①“一事一议”制度对筹劳标准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本文没有考虑筹劳的情况。这是因为劳动可以折算成资金,筹劳只是有限地放大 了筹资的上限,因此不考虑筹劳并不会影响后面的分析结论。 一66— 南方经济2009年第2期 居民2 管护 管护 居民1 一不管护 —50.100 0,0 50.一50 不管护 100.一5O 上述博弈的优势策略均衡是(不管护、不管护),没有一个居民会管护公共物品,其最终结果是公共物 品无人管护。两个当事人的分析结果可以推演到多数人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没有强制或补偿措施的情 况下,公共物品的管护将难以持续。在实施“一事一议”前,政府主要负责农村公共物品的生产与管护,由 于公共物品供给资金来源于各种强制性税费,尽管公共物品的管护不尽如人意,但管护有一定的资金保 障。由于“一事一议”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共物品提供而设计的,并没有专门的强制或补偿措施来解决公共 物品的管护问题。该制度实施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管护主要由社区自主负责,在筹资上限约束下,公共 物品提供很可能遭遇资金困境,用于管护的补偿资金也就更难保证。因此,实施“一事一议”后,农村社区 公共物品的管护状况可能会比之前更差。在笔者所调查的几个村庄中,除辽宁省北镇市D村在近几年中 未曾通过“一事一议”提供过任何公共物品外,另外几个村庄都商议成功过几件事。但进一步调查发现, 这些村通过的“一事一议”提案中,涉及的内容主要是筹资筹劳事项和标准、项目开始和完工时间、村民出 资、筹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基本都没有涉及到公共物品建设完工后的管护问题,特别是管护资金的来源及 可持续性问题,导致这些村公共物品的后续管护状况不甚理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Y村就是这方面的 典型。2002年,该村通过“一事一议”建成了部分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在建成后,村里曾雇专人进行管护, 但两年后,由于雇工费长期被拖欠该雇工不愿再于了,此后,该村的水利基础设施就陷入没有人看管的境 地。村民大多对此持事不关己的态度,不仅如此,有部分村民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不注意设施的保护性利 用,过度使用甚至破坏设施。由于水泵和发电机等设施折旧率非常高,加上无人看管和维护,导致该村目 前的水利设施严重老化,排灌、提灌能力很差。在笔者对该村农户进行走访时,被访谈的农户大部分认为 村里的水利设施需要请专人看管,并定期进行维护。但当进一步问及是否有管护的意愿时,大部分受访 者表示不愿意,只有少部分表示只要村里定期给一定补助,自己愿意看护。 对少部分村集体经济比较好的村而言,由于村集体承担公共物品的管护费用,公共物品的管护状况 要相对好些。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c村为例,该村村集体自己经营着两个年产值近亿元的乡镇企业, 同时承包出去四个小型企业的经营权,收取承包费每年两千余万元。村集体每年大概收入在一亿元左 右。虽然该村在“一事一议”议事决策过程中也很少涉及公共物品的管护问题,但由于村财实力雄厚,村 里会不定期拨款用于村内公共物品的管护,村里目前通过议事办成的项目管护状况比较好。但是,C村只 是极少数个案,而且村集体补贴行为仍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对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如果在公共物 品管护上没有制度性的规定,在长期内是很难实现对公共物品有效管护的。 四 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从投票决策、资金约束以及管理外部性三个角度对“一事一议”制度效力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 认为:“一事一议”制度由于受自身缺陷和实施环境限制,很难有效发挥作用,在当前还无法成为农村公共 物品有效的供给制度,甚至可能成为我国农村的一个制度“陷阱”。尽管当前“一事一议”制度表现低效, 但在取消农业税后大部分地区乡镇财政陷入困境的背景下,立即废止“一事一议”制度也是不现实的。更 为可能和负责任的举措是:不断完善“一事~议”制度和优化相关制度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事一议” 一67— 农村“一事一议”制度效力的理论与案例分析 制度的效力。由于本文无意于穷尽所有可能的对策,因此仅从投票决策、资金约束以及管理三个角度,提 出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的相关建议,具体如下: 一是规范议事内容和程序。为了避免投票交易等策略性投票行为,应该进一步明确投票内容和表决 形式。在投票内容方面,要具体细化议事的公益事业项目,那些可以议,那些不能议,要明确规定,以减少 个人或团体借用“一事一议”牟取私利的空间。在表决形式方面,为了减少表决方式的随意性对投票结果 的影响,应该对表决形式作具体规定,鼓励使用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等方式,使表决形式进一步规范化。 同时,要将农村党支部的功能明确写入“一事一议”制度,更好发挥党支部在议事过程中对宗族势力、黑恶 势力以及宗教组织活动的监督制约作用,防止或减少“多数人暴政”现象的发生。 二是调整上限控制标准。当前为了防止乡村乱收费而做出的人均15元上限规定,使“一事一议”制 度在实践中容易遭遇资金“瓶颈”,因此需对上限控制标准进行调整。由于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差异很大,划定统一的上限标准是不合适的。各市(县)地方政府应该组织专人进行深入调研,在充分考 虑农民承受能力的条件下,结合本地农村实际确定一个合理的上限标准并保留调整空间。同时,制定出 辅助性标准,重点解决一些需要“变通”的问题,如突发性事件急需用钱等。省级政府对市(县)制定的上 限标准进行论证和最终控制。 三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出于公平考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以成员均摊的方式进行的,在这种 成本分担机制下,富人获得更大效用却和穷人承担相同的成本,这无疑会造成农村社区内部事实上更大 的不平等。在调整上限控制标准的情况下,“穷人补贴富人”的趋势可能进一步强化,从而加大普通农民 的负担。基于此,可以尝试采用“比例税制”替代“统一税制”,即根据受益农民的收入状况收取不同的费 用,来完善“一事一议”的成本分担机制。但是,在富人掌控话语权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改进可能仅仅在一 些民主基础比较好或存在众多具有“斯密同情心”的富人的地区才能行得通。更为现实的措施可能是,通 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来约束富人“搭穷人便车”的冲动。为此,村委会应该在乡镇政府、党委的指导下,明 确村民自治权的范围和行使自治权的程序,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制度规则,并 确保制度规则的执行,从而为“一事一议”的成功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是强调公共物品的后续管理和维护。现行制度将人们的注意力更多地引向了如何提供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的后续管理问题却往往被忽视。因此,在实践中,一些通过议事办成的项目由于管理和后期维 护没有做好,在几年内就出现功能减弱甚至完全报废的情况,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在完善“一事一 议”制度时,要充分强调公共物品的后续管理和维护,设计出有效的管护制度和补偿机制,引导村社区在议事 过程中充分考虑管护问题,做好公共物品的管护工作,从而延长公共物品的生命周期,节约有限资源。 参考文献: De Gorter H.and Zilberman D.,1990,O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ublic Good Inputs in Agriculture,American Journal ofAgricultural Econom- 。72(1),131—137. 黄辉祥,2003,《“一事一议”:民主化的村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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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Housing Price;Urbanization;Panel Data (责任编辑:张莉) (上接第68页) Theory and Case Studies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Rural Case-—by・-case Approval System Abstract:Based on the theory of public economics,this paper using field survey data analyses the effectiveness of case-by— case approval system from the three perspectives of voting decisions,financial restraints and management free—rider.The indfings indicated that,because of the system design flaws and environmental restrictions,the case—by—case approval system is difficult for rural communities to become an effcteive supply system for public goods in the current.and there lrIight even be a trap of ural rpublic goods supply system.In order to improve the casc-by・case ̄pmval system,we need to standardize the content and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discussion,adjust the financing ceiling standards and improve the village autonomy insittution and the management system. Keywords:Case-by-case Approval System;Taxation System s Reformation;Vote (责任编辑:聂海峰)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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