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教材
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三矿
20**年元月
序言
20**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一课时
一、职业病防治方针与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三、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至十八条对职业病前期预防做了具体规定。
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六项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课时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
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
(1)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3)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课时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
2、职业病保障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调整,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1、卫生部门的职责
(1)拟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3、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②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③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2)临时控制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②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③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四课时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对予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
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给予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原则
1、 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 , 建立和谐矿区的总体要求 , 为全面建设文明、安全、健康的新型河南煤炭工业 , 在全力控制事故伤害的同时 , 统筹兼顾煤矿职业安全健康 , 预防与控制煤炭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 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 , 让矿工充分享有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2、河南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防治目标
(1) 粉尘 : 作业环境粉尘浓度全面达标 ,20** 年尘肺病等发病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力争 20** 年达到国际标准。
(2)噪声 : 作业场所噪声低于 85dB(A)。
(3) 有害气体 : 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 高温 :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低于 26 ℃ , 机电设备榈室的空气温度低于 30 ℃。
(5) 其它有害因素防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3、 煤炭行业各级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 建立职业 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 科学制定具体职业安全健康防治目标 , 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 加强劳 动保护和现场管理 , 改善作业环境 , 大幅度降低职业病发病率 , 有效防范职业伤害 , 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全面协 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4、 河南省煤炭生产、建设、经营及煤炭相关产品开发利用中受职业有害因素威胁的单位和企业 (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 适用于本规定
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1、煤矿企业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伤害防治
(1)粉尘 :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上下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有关规定 ; 掘进、采煤、运输转载点、卸载点、溜煤眼放煤口、煤仓放煤口、露天采场采剥、选肝、破碎和筛选等作业场所 , 必须采取喷雾洒水等综合降尘除尘装置 , 并按照规定井下每月测定 2 次粉尘浓度 , 每 6 个月测定 1 次粉尘分散度。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 3 个。同时要建立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的自动监控装置 , 对关键地点实施在线实时监控 , 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20**) 规定标准。
(2)噪声 : 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应当选用低噪声设备 , 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 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 85dB(A) 。大于 85dB(A) 时 , 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 大于或等于 9OdB(A) 时 , 还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3)有毒有害气体 : 对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毒有害气体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 气体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放射性物质氨及其子体 : 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氨及其子体 , 应当采取通风、密闭和个体防护等措施。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氨及其子体浓度符合卫生标准。
(5)作业环境温度 :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 ℃ , 机电设备铜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规定时 , 应当缩短超温地点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 , 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 ℃、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 ℃时 , 应当停止作业。
(6)其它有害因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 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防护标准
(1)上岗和转岗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伤害防护知识培训 , 培训率达到 100%;
(2)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佩戴和维护 , 上岗人员使用和佩
戴率达到 100%;
(3)必须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 上岗前、离岗时检查率 100%, 在体检周期内个人检查率不低于 95%。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 , 及时接受治疗 ;
(4)作业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
(5)其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的组织与实施
1、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成立由人事、安全生产、规划发展、财务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监管领导小组 ), 负责全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监管领导机构 , 明确职责 , 负责日常监管。
2、各级监管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
(1)统筹兼顾 , 将职业安全健康与伤害防治纳入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范畴 , 负责制定煤炭行业职业安全
健康与伤害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目标 , 并做好考核落实工作。
(2)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有关法律法规。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各项计划、措施、目标落实和关键技术、装备现场管理情况。
(4)组织协调用人单位劳动、安全等相关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 搞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质量和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6)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7)负责其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综合协调事宜。
3、煤炭行业卫生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治疗、防治的相关资质 , 必须熟悉煤炭 行业生产作业情况 , 方可承担职业安全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治疗、防治等任务 , 负责为煤炭行业开展职业 安全健康及伤害防治服务。具体应履行如下职责 :
(1)在行业监管部门的领导下 , 负责对各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体检及职业病诊断、治疗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和抽查 , 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 并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分析结果和评价报告。
(2)对疑似职业病和确诊职业病进行诊断和复查工作。
(3)贯彻有关规范 ,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体检、诊断、治疗和防治管理制度 , 提
高服务质量。
(4)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 普及职业伤害防治知识。
4、各用人单位要相应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 , 明确劳动、安全等部门职责 ,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负责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具体工作。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
(1)足额提取职工个人劳保用品佩戴、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检测监管、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费用 , 并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 确保技入到位。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 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 落实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制定有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措施 , 按规定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4)做好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应急等不同类别人员和时段健康体检工作。安排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并按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5、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 包括资源整合煤矿等 )( 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 ) 的工程预算包含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 ,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 确保技产时正常使用。
6、工会应当督促和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 ,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
协调并督促解决。
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的监督检查
1、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和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监管领导小组应当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 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将本单位职业健康防治情况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一并上报省监管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重点包括 :
(1)职业病及职业伤害防治计划制定落实情况 ;
(2)防治技术措施、设备设施现场管理与使用情况 ;
(3)职防经费安排与使用情况 ;
(4)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发生与处置情况 ;
(5)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防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省监管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开展对全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具体措施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安排卫生机构对全省煤炭行业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 对接害人群年度抽查率不低于 20%, 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 将各单位评估报告作为用人单位领导安全生产年度业绩考核和“五优”矿井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违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计划落实不到位 , 机构人员配置不齐 , 规章制度不全的 ;
(2)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率低于 85% 的 ;
(3)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和职业伤害防护培训率达不到 95% 的 ;
(4)不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或发放数量不足 , 质量不合格的 ;
(5)防尘系统关键设备设施不完善 , 防尘措施效果不好 , 作业环境粉尘超标的 ;
(6)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 26 ℃ , 机电设备榈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0 ℃ , 降温措施采取效果不好的 ;
(7)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措施效果不好的 ;
(8)作业场所噪声超过 85dB(A), 没有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 大于或等于 90dB(A) 时 , 采取措施效果不好的 ;
(9)放射性物质超过有关规定 , 防护措施效果不好的 ;
(10)矿井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没有按照“ 三同时 ”要求验收而技人使用的。
2、用人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 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责任领导人给予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整顿 , 并依照国务院 446 号令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1)没有按要求成立机构、没有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防治工作或存在职业安全卫生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
(2)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率和确诊患者治疗率分别低于 75% 的 ;
(3)年度新职业病发病率超过全省煤炭行业平均水平 1 倍以上的 ;
(4)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和职业伤害防护培训率达不到 85% 的 ;
(5)没有按规定发放或发放劣质劳动防护用品的 ;
(6)防尘系统不健全 , 设备设施安设、管理和使用不到位 , 防尘措施采取差 , 浓度严重超标的 ;
(7)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 ℃、机电设备啊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 ℃时 , 没有采取降温措施的冒险 生产的 ;
(8)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 , 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 ;
(9)作业场所噪声超过 90dB(A), 没有采取消音措施的 ;
(10)放射性物质超过有关规定 , 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 ;
(11)矿井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3、职业卫生和职业伤害防护医疗卫生机构没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 , 对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卫生 资质 , 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4、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责 , 监督检查不力 , 问题严重的 , 对责任领导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 其负责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5、个人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不按时参加培训的 , 按违章查处 , 并给予 50 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解除劳动合同。
6、对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计划、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设施、措施落实到位、年度检查未发现违规行 为的 , 授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达标单位 ;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效果显著 , 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病发病率、治 疗率位于前列的授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优胜单位 ; 对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 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红旗三矿职教科
20**年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