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 1 -
(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 - 1 - (二)企业名录管理 .......................................................................................................... - 2 -
1.事项名称:名录登记 ............................................................................................ - 2 - 2.事项名称:名录变更 ............................................................................................ - 3 - 3.事项名称:名录注销 ............................................................................................ - 4 - (三)事项名称: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 .................................................................. - 5 - (四)企业报告管理 .......................................................................................................... - 6 -
1.事项名称:企业报告 ............................................................................................ - 6 - 2.事项名称: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 ........................................................ - 10 - (五)登记管理 ................................................................................................................ - 14 -
1.事项名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 - 15 - 2.事项名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 - 16 - 3.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 - 17 - 4.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 - 18 -
5.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登记(暂停办理)- 19 - 6.事项名称: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 - 19 - 7.事项名称: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 - 20 - 8.事项名称: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 - 20 - 9.事项名称: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业务 .................................. - 21 - 10.事项名称:其他业务登记 ................................................................................ - 21 - (六)事项名称: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 ........................ - 22 -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 - 23 -
1.事项名称: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 - 23 - 2.事项名称:后续开户登记 .................................................................................. - 25 - 3.事项名称: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 - 26 - 4.事项名称: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 - 26 - 5.事项名称:存放境外业务变更 .......................................................................... - 27 - 6.事项名称: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 - 28 - (八)事项名称:现场核查 ............................................................................................ - 30 - (九) 进料加工企业境外“以收抵支”业务 .............................................................. - 34 -
1. 事项名称:业务备案 ........................................................................................... - 34 - 2. 事项名称:业务报告 ........................................................................................... - 35 - 3. 事项名称:业务退出 ........................................................................................... - 36 -
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 36 -
(一)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 - 36 -
1.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 .......................... - 36 - 2.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备案 .......... - 37 - 3.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变更核准 .................. - 38 -
4.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 - 39 - (二)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核准业务 .................... - 40 - 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 .................................................................................... - 41 -
(一)事项名称: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 - 41 - (二)事项名称: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 - 41 - 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 .................................................................................... - 42 -
(一)事项名称:个人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 .................................................... - 42 - (二)事项名称: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 ............................................ - 43 - 五、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 44 -
(一)事项名称: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准入、变更、终止核准 ........................ - 44 - (二)事项名称: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 45 - (三)事项名称: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汇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 ........ - 46 -
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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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名录管理
1.事项名称:名录登记 业务流程: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4)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需提交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多证合一企业无需提交);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交);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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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一)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详见附件之表二) 2.事项名称:名录变更 业务流程: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对于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和经营范围的,需提交:
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
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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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变更联系方式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三) 3.事项名称:名录注销 业务流程:
a.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b.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即强制注销名录):(1)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4)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5)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c.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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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三)
(三)事项名称: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
业务流程:
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办理业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互联网网址为: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同时,由外汇局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打印业务管理员(ba)的初始密码。企业用户在开通监测系统的第二天可以凭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管理员代码(ba)和初始密码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添加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并进行浏览器设置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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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户忘记业务管理员(ba)密码的,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重置密码。重置密码将在第二天生效。 需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办理重置密码的,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四)企业报告管理
1.事项名称:企业报告 业务流程: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1)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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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3)对于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4)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5)注意事项:①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③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1)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
(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3)对于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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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4)注意事项:①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②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报告
(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2)对于上述规定应当报告的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3)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4)注意事项:①B类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②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③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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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境外机构金融机构提供进口买方信贷,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现钞结算,邮寄物品。
(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①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②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③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
(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销操作。
(5)注意事项:①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变更。②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辅导期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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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2年8月1日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或《企业辅导期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自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2.事项名称: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 业务流程:
·贸易信贷业务
(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贸易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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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报告
(1)对于已报告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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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处理。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
(1)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1)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预收/付货款报告表》或《延期收/付款报告表》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1)合同或协议;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贸易融资报告表》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1)与银行签订的融资业务合同或协议;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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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报告表》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1)买卖合同或协议;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差额业务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造成差额的原因)、《差额报告表》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1)合同或协议;
(2)证明差额产生原因的相关材料。
5.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企业到外汇局进行主体变更或变更撤消,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如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表》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
(1)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2)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3)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4)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6.辅导期业务报告
企业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时,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辅导期期间进出口及贸易外汇收支总体情况,进出口与收付汇不匹配的需说明原因或说明辅导期期间转口贸易收付汇总体情况)、《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或《企业辅导期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信息报告表》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
7.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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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其他特殊交易报告表》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业务表格:《预收/付货款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四) 《延期收/付款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五) 《贸易融资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六)
《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七)
《差额报告表》(一)/《差额报告表》(二)(详见附件之表八)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九) 《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十) 《企业辅导期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信息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一)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二)
(五)登记管理
业务流程:
1.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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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登记(暂停办理); (4)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 (5)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 (6)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7)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 (8)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4.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事项名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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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以下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①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②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8)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9)注意事项:①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2.事项名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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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③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6)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7)注意事项:①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3.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①无货物退运的退汇;②错汇款退汇;③海关审价;④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⑤)市场行情变动;⑥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B类企业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②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④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⑤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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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区分以下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⑥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⑦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⑧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4.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①无货物退运的退汇;②错汇款退汇;③海关审价;④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⑤)市场行情变动;⑥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B类企业可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②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③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 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④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⑤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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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⑥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5.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登记(暂停办理)
(1)B类企业超比例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登记: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 ②买卖合同;
③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B类企业超期限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登记: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以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上述(1)内容中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注意事项:C类企业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6.事项名称: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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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事项名称: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进口合同;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事项名称: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1)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登记,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及具体内容、退汇原因及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原因、退运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
②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③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④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登记,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及具体内容、退汇原因及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原因、退运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 ②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进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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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④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9.事项名称: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业务
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前,企业应提交:
(1) 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号); (2) 收汇凭证;
(3) 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0.事项名称:其他业务登记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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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项名称: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
业务流程:
1.B类企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存在较大偏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或调减额度:
(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5)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6)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申请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增加或扣减相应金额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调整金额); 2.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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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1.事项名称: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业务流程:
a.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对于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所有参与境内成员公司均需具备上述规定条件。
b.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c.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并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当先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资格登记表》,一式三联)及其他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资格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填写相关情况和签章,并将《资格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和主办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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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外汇局留存联退成员公司。
d.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存放境外业务类型与存放境外规模,并办理境外开户登记。对于登记业务类型为“集团型主办”的,还需登记成员公司信息。
e.企业应在开立境外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将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首次登记时提交,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账户管理、存放境外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
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
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情况说明、内控制度、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等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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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业务表格:《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三)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详见附件之表十四)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详见附件之表十五)
2.事项名称:后续开户登记 业务流程:
1. 后续开户前,企业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2. 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将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新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原有《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的补充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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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3.事项名称: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业务流程:
1.对于存在境外开户金融机构代码或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2.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重新登记境外账户信息或修改原境外账户登记信息。 需提交申请材料:
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 相应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4.事项名称: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业务流程:
1.企业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应当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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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2.外汇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申请,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变更存放境外规模。 需提交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拟存放境外规模);
2.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5.事项名称:存放境外业务变更 业务流程:
1.集团型业务需要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登记新增成员公司信息。
2.集团型业务需减少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删除相关成员公司信息。 需提交申请材料:
1.集团型业务需要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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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新增的成员公司名称、新增成员公司的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2)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新增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时提供);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集团型业务需减少参与成员公司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减少的成员公司名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6.事项名称: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业务流程:
1.A类企业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情况。
企业境外账户当月未发生收支但月末余额大于零的,应当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月末余额情况。
2.集团型业务应由主办企业和各成员公司分别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告自身通过主办企业境外账户发生的月度收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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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账户收支涉及贸易信贷等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
4.存放境外资金运用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5.注意事项:(1)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核查信息申报规定,办理境外账户收支信息申报。(2)企业应当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地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所在地外汇局地址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外开户行。(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4)C类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需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报告。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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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项名称:现场核查
业务流程:
1.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1)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4)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2. 现场核查企业通知
(1)通过《现场核查通知书》通知
外汇局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后,通过常规现场核查流程通知企业: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办理签收手续的,企业在《通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企业签收《通知书》并反馈外汇局后,监测系统自动向现场核查企业发送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包(以下简称数据包),供企业下载开展自查。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
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将纸质《通知书》邮寄企业。
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均未收到企业签收反馈信息且通过企业名录登
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名录管理功能注销该企业名录,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④企业签收反馈《通知书》后,可在电子《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下载本企业数据包;超过30天的,企业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到外汇局获取相关数据包。数据包内容包括企业在《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逐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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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企业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准备相关材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2)通过《风险提示函》通知
外汇局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后,也可通过风险提示流程通知企业:
外汇局制作纸质《风险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电话通知企
业到外汇局领取;
企业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外汇局现场领取并办理签收手
续;
对于电话无法联系的企业,外汇局可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将纸
质《提示函》邮寄企业;
④根据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通过电话、上门、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名录管理功能注销该企业名录,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3.企业报告
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或《提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书面报告应重点围绕导致监测指标异常的业务进行说明,包括合同履行情况、交易商品特点、产品竞争力状况、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相关融资情况、是否涉及贸易纠纷或索赔等。证明材料应能充分说明导致指标异常或可疑业务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4.约见谈话
(1)企业报告过程中,存在报告内容可疑、证明材料提交不齐全、关于异常原因的解释不合理或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等情况的,外汇局可通知企业,采用“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核查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确认问题,分析判断导致异常的原因。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提示函》或外汇局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授权相关人员到外汇局现场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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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见谈话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约见谈话笔录材料。笔录材料应交被核查企业当事人核对,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笔录材料上注明。
5.现场调查
(1)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通过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通知企业,进一步采取“现场查阅和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核查方式,核实企业核查期内货物贸易的真实性:①异常或可疑业务规模较大,非现场监测指标偏离情况严重的;②在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过程中存在态度抗拒或砌词推诿行为的;③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提示函》或外汇局现场调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3)现场调查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调查记录材料,记录现场查阅并复制的单证资料清单。记录材料应交被核查企业当事人核对,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复制的单证资料上应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记录材料上注明。
6.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情况,确定企业现场核查结果。对于预分类为B类和C类的企业,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分类结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企业接到《告知书》后,应在《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办理签收手续的,企业在《告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告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7.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将纸质《告知书》邮寄企业。
8.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述的,外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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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外汇局根据其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并于企业申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复核后确定进行调整的,外汇局应及时调整企业预分类结果,并再次发放《告知书》。
企业对预分类结果如无异议,外汇局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监测系统发布分类结果。
9、对于通过风险提示流程现场核查的企业,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情况确定企业现场核查结果后,在监测系统直接调整企业分类结果,同时发放《告知书》。
10.分类结果直接调整和到期评估
(1)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企业分类结果进行直接调整。直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B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B类;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类或B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③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类或C类企业。
(2)外汇局应在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对其监管期内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①对于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指标恢复正常的B、C类企业,在监管期届满时分类结果自动恢复为A类;②对于监管期内指标未见好转或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可将B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或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③对于监管期内依然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C类企业,可将C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
(3)外汇局直接将企业分类结果调整为B类或C类,或延长B、C类监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并直接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
11.分类结果发布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企业、金融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发布企业分类结果。 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B类和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需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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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报告(包括合同履行情况、交易商品特点、产品竞争力状况、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相关融资情况、是否涉及贸易纠纷或索赔等);
2.相关证明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合同、各类批准文件、进出口报关单、国际收支申报单证、金融机构收付款凭证、第三方机构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会计账务有关科目和会计分录、各类纳税记录。其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使用风险提示函的通知》(汇综发[2014]9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办理时限:无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111室、1117室 咨询电话:25859736
(九)进料加工企业境外“以收抵支”业务
1.事项名称:业务备案 业务流程:
对于从事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采用境外轧差结算货款,即进口原材料无需对外支付货款,出口项下扣除原材料款后收取差额货款。自愿采用“以收抵支”结算的企业,可向深圳外汇局申请办理“进料抵扣企业”特殊标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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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可将其纳入“进料抵扣企业”特殊标识管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进料加工企业境外“以收抵支”业务申请表》和海关签发的纸质(电子)加工贸易手册或EDI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的复印件或打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办理时限:现场办理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业务表格:《进料加工企业境外“以收抵支”业务申请表》(表十九)
2.事项名称:业务报告 业务流程:
已办理“进料抵扣企业”特殊标识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深圳外汇局报告上年度进料抵扣情况(抵扣规模、平均抵扣周期等)。对未按规定报告的,深圳外汇局将取消其“进料抵扣企业”特殊标识并按规定实施分类管理等处置。 需提交申请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进料加工企业境外“以收抵支”业务报告表》及上年度财务报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办理时限:现场办理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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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表格:《进料加工企业境外“以收抵支”业务报告表》(表二十)
3.事项名称:业务退出 业务流程:
因主营业务或结算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不再以进料加工贸易为主营业务或不再采用“以收抵支”结算的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进料抵扣企业”特殊标识退出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进料加工企业境外“以收抵支”业务申请表》。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业务表格:《进料加工企业境外“以收抵支”业务申请表》(表十九)
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一)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1.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汇局出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件》(见表十七)。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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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 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基本
信息备案
(1)境外存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经外汇局核准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境外存放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表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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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
业务流程:
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境外存放账户关户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需提交申请材料: 境外开户行销户通知书。
3.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变更
核准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外汇局审核后出具核准文件。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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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4.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账户收支
报告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还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需提交申请材料:
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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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25859736
(二)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核准业务
业务流程:
经外汇局核实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提取外币现钞登记(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境内机构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单笔提取超过一万美元外币现钞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完税证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超过一万美元外币现钞
(1)书面申请; (2)预算表;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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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业务流程:
外汇局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核准。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应持下列资料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表格:《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之表十六)
(二)事项名称: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业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企业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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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业务表格:《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之表十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个人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
业务流程:
个人购汇或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持有关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备案,然后凭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到银行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提钞用途证明材料。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个人的提钞用途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规定\"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法规依据: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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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二)事项名称: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
办理流程:
出境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到外汇局申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出境人员携带相应外币现钞出境——>出境人员向出境海关出示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验放出境。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银行存款证明、购汇凭证或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来源证明;
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注:个人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3.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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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五、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准入、变更、终止核准
办理流程: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发文批复——公司凭批复文件开展(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
号)
1、事项名称: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申请的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等);
(2)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4)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2、事项名称:保险公司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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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项名称: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的申请备案: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事项名称:保险公司因遗失、损毁等需要补办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提交有关补办的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保险公司内部整改措施);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二)事项名称: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办理流程: 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具核准件——保险机构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
号)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机构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机构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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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三)事项名称: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汇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
办理流程: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首次开户时在金融机构或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在金融机构开立、变更、使用、关闭外汇经营账户和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
号)
1、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首次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南楼二楼营业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2、保险机构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资金运用等业务涉及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按照资本项目有关外汇账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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