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汇天最新汇编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i 第一章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 1 第一节 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 1 第二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 2 第三节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 ...................................................... 4 第四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 ............... 5 第五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 .......................... 6 第六节 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 ............................. 7 第二章 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 ...................................................... 8 第一节 待核查帐户管理 ................................................................. 8 第二节 出口收汇 ........................................................................... 9 第三节 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具 .................................................... 11 第四节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 13
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比例内或者其他贸易类别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 13 2.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 14 3.预收货款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 16 4.贸易融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 17 5.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 18 6.无需办理货物报关却有出口收汇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 19 7.境内交货境外收货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 20 8.出口现钞收入收结汇联网核查 ............................................. 20 9.既有货物贸易又有服务贸易的收结汇联网核查 .................... 21 10.企业出口退汇收结汇联网核查 .......................................... 21 11.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收结汇联网核查 ......................... 22 12.软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 23 1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收结汇联网核查 ................................... 24 第五节 收结汇联网核查应急预案................................................. 24 第六节 预收货款登记管理 ........................................................... 25 第七节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 ........................................................... 27 第八节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 28 第九节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 32 第三章 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 34 第一节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 34
第i页
第二节 “进口付汇备案”(简称“备案”)管理 ............................ 36 第三节 信用证、进口代收、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 ................. 37 第四节 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 40 第五节 贸易进口延期付汇 ........................................................... 43 第六节 贸易进口预付货款 ........................................................... 45 第七节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 46 第八节 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简称“区内企业”)的进口付汇 ....... 47 第九节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 49 第十节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操作 ............................... 50 第十一节 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 54 第四章 服务贸易及经常转移等外汇管理 ...................................... 55 第一节 小额项下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项下费用 ....................... 56 第二节 国际运输项下 .................................................................. 57
1.国际运输项下向境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 57 2.国际运输项下船长借支提取现钞 ......................................... 58 3.其他国际运输项下售付汇 .................................................... 59 第三节 通讯信息项下 .................................................................. 61
1.国际通讯项下售付汇 ........................................................... 61 2.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软件服务 ......................................... 62 3.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硬件维护 ......................................... 63 4.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域名注册费与信息服务费 ................ 64 第四节 国际机票项下代售国际机票 ............................................. 65 第五节 远洋渔业项下远洋渔业项下售付汇管理 ........................... 67 第六节 文化体育项下 .................................................................. 69
1.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演员来华的商业性演出费用 ............. 69 2.文化体育项下赴境外拍摄影视片费用 .................................. 70 3.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运动员转会费 .................................. 71 第七节 咨询服务项下咨询服务项下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 71 第八节 广告、展览项下 ............................................................... 72
1.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广告费 ......................................... 72 2.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举办展览费 .................................. 73 3.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参展费 ......................................... 74
第ii页
第九节 无形资产项下 .................................................................. 75
1.无形资产项下售付汇管理 .................................................... 75 2.无形资产项下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 79 3.无形资产项下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 .................................. 81 第十节 驻华机构、驻外机构、境外机构和外籍个人项下 ............. 82
1.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
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兑付 ......................................... 82 2.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 83 3.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 84 4.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 85 第十一节 公务出国用汇项下 ........................................................ 85
1.公务出国项下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 .............................. 85 2.公务出国项下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用汇 ........................... 87 第十二节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 ...................................... 89
1.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的垫款售汇 ...... 89 2.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款汇出 ............. 90 3.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支付境外劳务,承包工程项下中
介费 ................................................................................ 91 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 91 5.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提取外币现钞 ...... 92 第十三节 国际旅游项下 ............................................................... 93
1.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团费 .................................................... 93 2.国际旅游项下港、澳游团费 ................................................ 94 3.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核销 .................................................... 95 第十四节 进出口贸易项下 ........................................................... 96
1.出口贸易项下佣金 .............................................................. 96 2.进口贸易项下信息服务费 .................................................... 97 第十五节 国际赔偿项下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售付汇 ............................................................................................. 97 第十六节 投资收益项下 ............................................................... 98
1.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 98 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 ....................... 99 第十七节 其他非贸易项下 ........................................................ 100
1.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 .................... 100
第iii页
2.境外质量认证费用购付汇 ................................................. 101 3.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核准 ...................................... 101 4.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工资及福利津贴
.................................................................................... 103 5.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境外保
险费 ............................................................................. 104
第十八节 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及外汇净收益结汇 ....... 106 第五章 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 108 第一节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 108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 109 第三节 个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结汇 ........................ 110 第四节 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 111 第五节 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 112 第六节 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 ................................................. 113 第七节 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 ...................................... 115 第八节 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 ...................................... 116 第九节 个人境内外汇划转 ........................................................ 118 第十节 个人外汇现钞及携带证管理 .......................................... 119 第十一节 禁止分拆结汇 ............................................................ 122 第六章 保险外汇业务管理 ........................................................ 124 第一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 124 第二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帐户 ............................ 125 第三节 保险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 126 第四节 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 127 第五节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 ............................................................................................. 127 第六节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28 第七节 保险公司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 129 第八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130 第九节 保险项下结汇管理 ........................................................ 131 第十节 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利润汇出 ...................................... 131 第十一节 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分公司将人民币资本金兑换为外汇资
第iv页
本金/外币间兑换 ...................................................................... 132 第十二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费 ............................ 132 第十三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其他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费/赔偿 ...................................................................... 133 第十四节 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境外分保费 ............................................................................... 134 第十五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 ....... 134 第十六节 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项下的摊回赔款 .......... 135
第v页
第一章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自2007年8月12日起,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不再进行限额管理。
第一节 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名词解释
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基本信息:包括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 提交材料
基本信息登记: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基本信息变更: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注意事项
1、首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信息登记。
2、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3、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外汇局予以登记和变更。
4、驻华使领馆凭外交部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关闭,无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第1页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14号)
第二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名词解释
外汇账户:指境内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提交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或《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如需);
5、法人身份证件或代理人身份证件; 6、登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与提交的材料核对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可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2、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
3、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
第2页
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邮政汇兑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行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
4、开户行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开户金融机构在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时,一般情况下,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为“N”;对于特殊情况须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开立账户的,核准件编号仍填写实际的开户核准件编号。
5、捐赠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6、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行应确认境内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临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金融机构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或境内机构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8、金融机构为驻华使领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先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对于已有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且与其提供材料一致的,可为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没有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与提供材料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在为其开户后应将基本信息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
9、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审核资料及开户流程同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10、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可划转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或直接结汇或退汇。
11、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不准用于进口付汇、归还贷款、质押及进行理财操作。
12、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不作核查,可凭利息清单直接划转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或结汇。
13、银行为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和
第3页
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
14、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1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第三节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 提交材料
1、外汇局核准开立现钞外汇账户的核准件 2、开户申请书;
3、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罚没款、专项收缴款等),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账户的开户手续。
第4页
2、外币现钞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结汇上缴财政或退还当事人。 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47) 5、《国家外汇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第四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 名词解释
“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提交材料
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1、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归还贷款,审核对方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要求盖有对方金融机构印章,且注明“已做贷款审核,请协助购/付汇”等字样;
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付汇,审核对方金融机构提供的付款委托书(单证项下)或汇款申请书(TT项下),要求盖有境内机构公章及对方金融机构印章,且注明用于付汇;
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代理进出口项下结算,审核代理协议。
第5页
注意事项
1、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准划转。
2、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汇管函[97]字第25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第五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 提交材料
1、账户关闭/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境内机构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申请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销户申请书;
5、外商投资企业、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须提供《外汇登记证》,在《外汇登记证》上记录变更及关户情况。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和关闭无需外汇局核准。 2、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还开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第6页
3、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4、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及时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
第六节 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 提交材料 注意事项
1、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每日登录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已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数据质量情况。
2、对于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提示的需纠正的错误信息,开户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反馈并纠正错误。
3、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6]3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
第7页
第二章 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
出口贸易收汇管理是指为保证企业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银行联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进行监督和审核。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是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第一节 待核查帐户管理 名词解释
待核查帐户:是银行直接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立的出口收汇专用帐户。收入范围仅限于企业出口收汇,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 待核查帐户开立提交材料
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企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备案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需首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备案;已在我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我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注意事项
1、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2、待核查帐户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不作核查直接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3、待核查帐户之间不允许划转。待核查帐户资金不允许直接用于进口付汇、还贷、质押、理财。
4、远期结汇交易不允许使用待核查帐户作为签约帐户。
5、不同币种的出口收汇可分币种开立待核查帐户,也可在企业授权银行后直接换算成某一外汇币种存放在同一待核查帐户中。
6、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服务
第8页
贸易、资本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的手续。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第二节 出口收汇 名词解释 审核材料
1、信用证、托收的条款或者汇款指示、交易附言等信息; 2、企业说明(银行无法判断时) 审核原则
1、银行应将企业下列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⑴直接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或境内中资银行离岸账户、外资银行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外汇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⑵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打包放款除外)外币放款以及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对应出口货款中不需偿还银行的余款;
⑶打包放款业务项下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 ⑷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 ⑸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 ⑹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 ⑺其他出口项下外汇收入;
⑻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 2、服务贸易以及资本项目等项下收入,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第9页
注意事项
1、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入账前要认真审核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由于企业说明错误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资金错误入账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⑴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⑵服务贸易、资本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的手续。
2、企业应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则确定收汇资金性质。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银行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3、银行需收取的汇款等手续费,在对应贸易收汇入账前已被银行扣除的,不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范围;贸易融资项下银行需收取的融资费用纳入联网核查范围,即应当满足“银行实际放款+融资费用+余款=相应出口可收汇额”的要求。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银行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核查”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转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5、对于进口预付汇项下的退汇款,企业应向银行提供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经银行审核无误后,该笔外汇不必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
6、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7、对于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划入待核查账户。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页
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第三节 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具 名词解释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审核材料
1、有效商业单据; 2、其他证明材料。 审核原则
1、银行应在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并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2、一笔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涉外收入的核销专用联应当与涉外收入申报号一一对应。 注意事项
第11页
1、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银行应在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一次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相应的已联网核查金额。外汇局以银行签注的已联网核查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将核销专用联退回企业;外汇局因数据补录入或差额核销需留存核销专用联正本的,可向企业提供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注已核销金额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银行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二次联网核查后,应在企业提供的相应核销专用联正本或外汇局已签注核销情况的核销专用联复印件上签注第二次联网核查金额后提供企业。依此类推,直至该笔收汇联网核查完毕。
2、一笔出口收汇一次性全额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无须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联网核查金额。
3、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按规定并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应当在对货物贸易部分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查的货物贸易收汇金额。
4、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第12页
第四节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比例内或者其他贸易类别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名词解释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帐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在中国电子口岸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 提交材料
1、出口收汇说明;
2、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和银行操作员IC卡。 注意事项
1、出口收汇说明贸易类别应正确填写。说明书上的公章可用企业的预留印鉴代替。
2、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
3、多核注或误核注需要冲减的,可以以负数冲减。但是系统会自动记录备查,请谨慎操作。
4、非美元币种核注时,应以原币核注,系统会自动折算成美元金额。
5、银行核注完后应打印核注信息以备查。 6、银行应留存《出口收汇说明》五年备查。
7、自2009年1月15日起,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应包括实际出口日期、相应收汇日期、承诺所述情况真实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帐。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银行应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相应贸易类别项下为企业进行可收汇额核注。对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办的,银行应于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同时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先行结汇或划转,并在有可收汇额时将已经先行结汇或划转的金额上网核注。
对于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得按此规定办理,仍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3页
8、自2009年1月15日起,对于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转的手续。
9、自2009年1月15日起,对于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5、《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
2.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名词解释
来料加工:由境外企业提供原料、零部件或设备,由国内出口单位按要求进行加工后,将成品返还对方、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来料深加工:来料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在境内转让给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再加工装配,出口单位按合同规定收
第14页
取工缴费。 提交材料
1、出口收汇说明;
2、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和银行操作员IC卡;
3、如果来料加工实际收汇比例(实际收汇比例=工费÷出口报关单成交金额)高于核定比例的,除上述:“1”、“2”材料外,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收汇核销联)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报关单数量过多的,可用加盖企业公章的清单代替。 注意事项
1、来料加工“默认收汇比例”由外汇局设定。
2、对于“默认收汇比例”内的来料加工收汇,银行直接在“来料加工比例内收汇核注”模块中核注。
3、如果来料加工实际收汇比例高于“默认收汇比例”的,银行应先在“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登记”栏记录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实际收汇比例,而后当“来料加工报关单可收汇余额”大于50美元时,必须先进行“来料加工比例内收汇核注”;当“来料加工报关单可收汇余额”小于等于50美元时,才能进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核注”。
4、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核注时,如果“来料加工比例内收汇核注”模块中“来料加工报关单可收汇余额”大于等于0,“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核注”模块中的本次可核注超比例收汇余额=报关单对应可超比例收汇余额;如果“来料加工报关单可收汇余额”小于0,本次可核注超比例收汇余额=报关单对应可超比例收汇余额+来料加工报关单可收汇余额。
5、来料加工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印件。
6、预收货款项下来料加工对应的实际收汇金额将从来料加工报关单可收汇余额中扣减。
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
7、银行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该银行业务公章。
第15页
8、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汇。
9、银行应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合同复印件备查。
10、自2009年2月15日起,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3.预收货款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名词解释
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 提交材料
(一)预收货款可收汇额足够扣减的: 1、出口收汇说明;
2、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和银行操作员IC卡。 (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不足扣减的:
1、对于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新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出手续;
第16页
2、对于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出手续。 注意事项
1、预收货款项下该贸易类别对应的实际收汇金额将从对应的贸易类别可收汇余额中扣减。本次结汇或划出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2、企业应对7月14日后的预收货款逐笔在www、safesvc、gov、cn平台登记,包括签约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5、《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4.贸易融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名词解释
贸易融资: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
第17页
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出口贸易融资主要包括出口押汇、福费廷、打包贷款、商票融资等。 提交材料
发放时做联网核查;收汇时,直接归还本息,余额进入待核查帐户做联网核查:
1、出口收汇说明;
2、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和银行操作员IC卡。 注意事项
打包放款发放时不做核查,待其实际从境外收汇时应进入待核查帐户做联网核查。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5.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提交材料
1、出口收汇说明;
2、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和银行操作员IC卡。 注意事项
1、银行向企业提供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前进行联网核查,即登陆核查系统,查询企业相应贸易类别报关单可收汇余额,并在相应收汇核注界面录入实际放款金额与融资费用金额之和,供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收汇额。
2、经联网核查后,相应人民币放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户。
3、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必进行联网核查。
第18页
4、如此类业务项下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5、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留存《出口收汇说明》五年备查。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6.无需办理货物报关却有出口收汇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名词解释
邮寄样品无须报关的出口: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货物出口。 提交材料
1、出口收汇说明;
2、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和银行操作员IC卡; 3、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正本; 4、邮寄货物清单。 注意事项
邮寄货物清单,具体是指快递公司为企业出具的业务收据,无法提供收据的,以企业出具的清单代替。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第19页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7.境内交货境外收货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名词解释
境内交货境外收货: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申报为货物贸易的。 提交材料
1、出口收汇说明;
2、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和银行操作员IC卡; 3、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 4、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 5、情况说明函。 注意事项
1、银行应登陆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
2、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8.出口现钞收入收结汇联网核查 提交材料
1、出口收汇说明;
2、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和银行操作员IC卡。
第20页
注意事项
出口现钞收入不必进入待核查帐户。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9.既有货物贸易又有服务贸易的收结汇联网核查 说明
1、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又有服务贸易的,且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应进入待核查帐户并进行联网核查。由于上述原因形成的非货物贸易收汇,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可办理结汇或划转至经常项目帐户。
2、转口贸易项下收汇属服务贸易范畴,不纳入核查。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10.企业出口退汇收结汇联网核查 说明
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应向外汇局说明是否是
第21页
待核查帐户中外汇,并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退汇,不需联网核查,按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待核查帐户中的外汇退汇
1、出口收汇说明;
2、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和银行操作员IC卡。
3、外汇局注有“需联网核查”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注意事项
银行应根据外汇局在《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上的签注办理相应的联网核查和退汇手续。未经外汇局签注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不得用于办理待核查帐户中的外汇退汇。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11.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收结汇联网核查 名词解释
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因专营商品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以及因合并、分立导致的出口单位与收汇单位的不一致。 提交材料
1、出口收汇说明;
2、出口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和银行操作员IC卡。 3、外汇局核准件。 注意事项
1、由收汇企业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持书面申请、出口合同或协议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2、2009年1月日起专营商品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
第22页
出口单位、收汇单位、联网核查单位必须一致。2008年7月28日前已签订出口合同且合同规定在2009年1月1日后收汇的,可参照“二”办理。
3、因合并、分立导致的出口单位与收汇单位的不一致没有时间限制,可一直按“二”办理。
4、经外汇局批准实行集中收付汇的企业按“二”办理。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2号)
12.软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说明
采取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按货物贸易申报,其出口收结汇纳入联网核查;采取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按服务贸易申报,不纳入联网核查。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第23页
1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收结汇联网核查 说明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收结汇联网核查只对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所以银行不能判断该类企业收汇性质时,应要求企业书面说明是否是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该类收结汇联网核查按照非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联网核查办法施行。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第五节 收结汇联网核查应急预案 名词解释
收结汇联网核查应急预案: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并导致系统瘫痪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或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信息,启动本应急预案。 系统瘫痪期间银行核查操作
1、货物报关出口的非预收货款贸易:银行凭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收汇核销联)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待核查帐户的资金划转或结汇。
2、预收货款贸易:银行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资金划转或结汇。
3、无货物报关出口的:银行凭涉外收入申报单和邮寄货物清单等办理资金划转或结汇。
4、银行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应不予办理。 注意事项
1、银行应做详细的“结汇/划出未核查台帐”,留存6个月备查。
第24页
2、系统恢复正常后5个日内,银行因使用IC卡按照台帐记录进行联网核查并核注。
3、发现无可收汇额等不能核注的,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4、银行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结汇或划出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收汇说明和相关单证复印件5年备查。
5、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汇。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2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第六节 预收货款登记管理 名词解释
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 业务流程
企业预收货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预收货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项下的收结汇联网核查应审核企业提
第25页
交的出口收汇说明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文件的要求进行收结汇联网核查。
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为25%,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审核材料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企业可通过“网上交单”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查操作,银行可主动查询企业“网上交单”情况,按规定为其办理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审核原则
1、本次结汇或划出的预收货款金额不得超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查询到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及外汇局为企业核准的临时预收汇额(即特批预收货款额)之和。
2、企业结汇或划转待核查账户中预收货款资金,既可凭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临时预收汇额(即特批预收货款额)办理,也可凭中国电子口岸显示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办理,但不得凭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可收汇额、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其他贸易方式出口可收汇额等其他类别的可收汇额度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的结汇和划转。 注意事项
1、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是指经境内企业及有关外贸经营者申请,开户银行将其待核查账户中预收货款外汇资金办理结汇,或划转至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外汇局批准办理退汇等外汇支出;
2、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一般根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及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若企业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不足,
第26页
在企业货物贸易背景真实的情况下,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或核定临时预收汇额;
3、企业凭“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结汇或划出预收货款资金后,银行应从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中扣减相应金额;
4、企业收到非美元预收货款,因汇率变动原因导致实际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不足以完全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的,以中国电子口岸实际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为限额办理企业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汇综发[2008]12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8]16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
第七节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 名词解释
延期收款:是指货物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晚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 审核材料
1、注有企业申报有“延期收款”字样的《出口收汇说明》;
第27页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延期收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e、gov、cn)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收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注意事项
各经营行应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
企业延期收款额度不纳入比例控制。
需外汇局确认注销的几种情况:出口退货/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企业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汇的除外),应当按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在银行对企业进行延期收款注销后,如发现填写有误想重新为申请企业做注销,需先对该笔注销进行撤销操作。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3、《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6)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
第八节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名词解释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
第28页
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核销单的,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具原则
1、银行应按规定对企业进入待核查帐户的外汇资金进行联网核查并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后,才能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银行应在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一次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相应的已联网核查金额并复印留底。外汇局以银行签注的已联网核查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银行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二次联网核查后,应在第一次复印留底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第二次联网核查金额后提供企业,并再次复印留底。如此类推,直至该笔收汇联网核查完毕。
一笔出口收汇一次性全额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无须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联网核查金额。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具细则
除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相关规定之外,核销联的出具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1、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或办理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2、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当在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3、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福费廷业务”。
4、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应当在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29页
银行向出口单位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资金并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后,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款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5、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6、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应当在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深加工结转收汇”字样及转入方单位名称。
7、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同意支付的指令或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8、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对于携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
对于携入现钞金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9、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押汇的结汇或出口信用证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打包放款的入账手续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10、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需由境内银行转汇的,在办理境内原币划转手续时,由解付行出具核销专用联。转汇行应当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转汇”字样。
11、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30页
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1、除汇发[2003]10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除汇发[2003]10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从境内其他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
3、其他外汇局规定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业务内容一致。核销专用联应当具有以下要素:
1、经办银行名称; 2、结汇或收账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 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10、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 11、其他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的。 注意事项
1、银行对于企业从待核查账户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不得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对应收汇的申报单号码一一对应。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19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
第31页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7、《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8、《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413号)
第九节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名词解释
保税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审核材料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结汇,对于每月一次等值2万美元以下的结汇,需提供书面申请、支付清单或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加盖银行或企业印章),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的人民币账户;超过等值2万美元的,需按《操作规程》规定,凭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区内企业超过前述规定限额的经常项目结汇审核资金来源还是资金用途由银行自行掌握,但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从外汇管理局统一审核标准的基础上。无论是审核资金来源还是资金用途,都必须严格审核相应凭证和商业单据,确保交易真实性。审核资金来源的,原则上必须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如资金来源单据不齐或存在疑问的,如预收货款,加审用途证明;审核资金用途的,原则上必须审核合同、发票、支付清单,如资金用途单据不齐或存在疑问的,如提交的用途凭证超过一年以上,加审资金来源。各地外汇局、管理部应在本地统一审核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等性质,保证本地操作一致。 注意事项
1、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货物出境备案的,收
第32页
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2、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凭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释疑问答1-2期
第33页
第三章 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管理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海关的配合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协助下,对已对外付出货款的进口单位,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其所购买的货物是否及时、足额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冲抵付汇的一种贸易进口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外汇局为监管需要对进口单位进行的付汇前必要的登记(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备案(进口付汇备案管理),付汇时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相关单证(银行的进口付汇管理、银行的进口核销管理),付汇后外汇局凭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对单位和银行售付汇情况及进口单位的到货情况进行核销(外汇局的进口核销管理)。
实施进口付汇及核销管理,是为了在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下可兑换后,能够有效地监测和审查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区分经常项目项下和资本项目项下外汇,防范和降低外汇风险,规范银行和进口单位的进口售付汇和到货行为,防止逃、套汇违法行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具有可分析性和指导性,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属于贸易信贷政策管理的“预付货款”、“延期付款”类,除按照一般进口付汇政策进行审核外,还应按照资本项目贸易信贷项下有关规定进行执行。
2010年5月1日起,凡属六个试点地区(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不含厦门)以及青岛市)的贸易进口付汇,应按照汇发[2010]14号文件进行审核。
第一节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名词解释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由取得进口经营权的进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定期向银行公布可直接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名称。 提交材料
尚未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进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 1、加盖单位公章的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2、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已经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进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
第34页
1、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3、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及复印件。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外汇局申请: 1、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 4、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以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进口单位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业务之前,必须先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加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贸易进口付汇业务之前,必须先登陆当地外汇局的名录查询系统,根据外汇局代码及进口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该进口单位是否已在名录中,并且没有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中。只有确认进口单位已经在名录中,才能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开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等贸易进口付汇业务。
2、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或进口经营权被取消等情况的,外汇局会定期对名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布。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有效期为30日。
4、2004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提供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岸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资企业能够提供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进口单位,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第35页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4]10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5号)
第二节 “进口付汇备案”(简称“备案”)管理 名词解释
进口付汇备案表:指由外汇局印制,对于属于规定备案类别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办,外汇指定银行凭此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备案表一式四联,最终将分别留存于签发地外汇局、付汇银行、付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和进口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在名录备案: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指已经向外汇局申请登记“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外汇局暂未公布名录的进口单位。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到银行申请进口付汇前,必须先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不在名录备案。
2、异地付汇备案:
异地付汇:指进口付汇交易的两个主体,即进口单位和办理付汇手续的外汇指定银行不属同一个外汇局管辖。部分地区已经取消省内或是区域异地付汇备案,如福建、山东、广东、长三角等,请按各自相应政策执行。
进口单位到异地进口付汇前,必须先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异地付汇备案。
3、真实性审查备案:
进口单位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时,进口单位到银行申请进口付汇前必须先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真实性审查备案。 提交材料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第36页
2、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4)货到付款:商业发票、中国电子口岸IC卡、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进口付汇备案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备案表自行作废。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批装运信用证项下除外)。
2、浙江、福建、山东、长三角地区等实施贸易进口异地付汇政策改革的地区,按照相应的规定办理辖内异地付汇。
3、外汇局根据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核销情况,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该名单有效期最低为公布之日起6个月。名单的撤销需进口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外汇局考察其整改情况。 法规依据
1、《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3、《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汇发[1998]22号) 5、《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1998]汇国函字第19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长三角地区试行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备案改革的批复》(汇综复[2008]93号)
第三节 信用证、进口代收、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 名词解释
第37页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指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的结算方式。
进口代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托收银行代收款项,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在还没有收到进口货物,取得进口报关单之前,通过汇出汇款的方式先行支付货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 提交材料
进口单位须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对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信用证、托收项下,代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2、境外(内)汇款申请书(预付货款项下,代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开证申请书(信用证项下)或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托收项下); 5、形式发票(预付货款项下);
6、信用证或进口代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7、《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8、正本代理进口协议(属代理进口的); 9、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属进料加工的);
10、境内收款银行出具的离岸帐户证明或收款人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收款人为境内离岸帐户或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 注意事项
1、进口单位向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适用于信用证,进口代收,预付货款和货到汇款项下):
(1)货物直接来自区内,或者来源境外但不进入区内而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向区内支付的,应当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发票以及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2)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境内区外企业支付的,除提供(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其他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3)货物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的,除提供(1)项所需凭证
第38页
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并向境外支付的,除提供(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物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及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2、进口商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售付汇业务时,开证银行和售汇银行应按以下业务流程办理:
(1)开证银行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在审核进口信用证下的售付汇凭证后,向进口商出具审单结论;售汇银行凭开证银行出具的审单结论及其他售付汇凭证为进口商办理售汇手续,并将所售外汇划转至进口商在开证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口商通过开证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对外付汇。
(2)在办理售汇手续时,售汇银行除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审核相关售付汇凭证外,还须审核开证银行出具的审单结论。如审单结论为同意支付,售汇银行应在审单结论中注明的支付期限内办理售汇和划转手续; 如审单结论存在异议或进口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的,进口商还需在审单结论中确认同意支付/ 承兑到期支付。
(3)售汇银行在对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后,在开证银行的审单结论原件上注明:“已售汇(币种、金额),于(X年X月X日)汇往(开证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账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进口商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在办理外汇划转时,售汇银行在划转凭证附言中注明:“售汇划转,用于支付信用证编号(XX)项下(审单结论单证编号XX)进口货款。”
(4)开证银行在核实售汇银行划转的资金到账后,凭进口商提供的以下单证为进口商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对外付汇手续:
1、 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付汇凭证; 2、 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原件; 3、 售汇银行出具的外汇划转凭证。 法规依据
1、《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第39页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汇发[1999]21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信用证结算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58号)
第四节 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 名词解释
货到汇款:指进口单位在进口货物已经报关取得进口报关单之后,通过汇出汇款方式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进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签发的、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也是外汇指定银行与外汇管理局凭以办理进口售付汇和核销手续的重要依据。 提交材料
1、境外(内)汇款申请书;
2、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及进口单位IC卡;
3、一般贸易、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对台贸易、免税品、外汇商品、三资进料加工、对台小额、边境小额、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提供相应商业单据;
来料料件内销、来料成品减免,合同中规定对外支付的,可办理售付汇手续,提供商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属进料加工的);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或《异地付汇申请表》(属于异地付汇的);
5、正本代理进口协议(属代理进口的);
6、境内收款银行出具的离岸帐户证明或收款人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收款人为境内离岸帐户或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
7、《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
第40页
8、进口合同及发票(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 注意事项
1、并非所有有进口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付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为了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进口报关单购付汇,外汇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进口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将进口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
(1)属于“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
(2)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必须按相应的购付汇条件,审核相应的材料。确认其符合条件后,方可为客户办理货到汇款业务。
(3)属于“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不得为客户办理货到汇款业务。
这三类报关单在进行报关单核注时都会有相应的提示。
2、货到汇款项下,付汇银行必须先利用中国电子口岸银行IC卡和进口单位IC卡登陆中国电子口岸对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使用“中国电子口岸”时,判断报关单真实的标准为在输入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代码”和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或数据中心统一编号、或海关编号)后,“中国电子口岸”显示有此报关单,并且查询到的报关单电子底账的有关信息与纸质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包括海关企业注册登记号)、收货单位、贸易方式、单价、币制和数量内容相同(由于单价和数量保留小数的位数不同造成报关单电子底账与纸质报关单有差异时,可视为相同)。
3、付汇银行应当在进口报关单的电子底账上核注实际核销的币种和金额。当已按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载明的金额全额售付汇或者一份报关单的可售付汇或核销金额全部核注完毕后,应当用“核销结案”功能将该报关单的电子底账做结案处理,同时留存该报关单原件。当一张报关单需多次使用时,银行均应当按实际核销或售付汇的币种和金额核注该报关单并打印电子底账,点击“退单返回”,然后在报关单原件上注明已核注的币种、金额和日期,并加盖“XX银行进口付汇已报审章”,银行留存报关单复印件,将报关单原件退进口单位。
第41页
4、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货到汇款: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将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提交到付汇银行;或由付汇企业持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及相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银行审核有关单证的真实性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查、核注以及结案等操作。
5、进口单位付汇金额不得大于所凭报关单的报关金额。 法规依据
1、《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3、《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署通[1998]622号)
4、《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知》(汇发[1999]106号)
5、《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9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电子口岸办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3号)
10、《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汇发[2004]82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第42页
第五节 贸易进口延期付汇 名词解释
贸易进口延期付汇:指从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对外付汇,具体指以下两种情况:
1、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
2、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实际对外付汇日期晚于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
进口企业必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银行只能为已经办理了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对外付汇。 业务流程
1、进口企业登陆登记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 对于上面提到的第一种情况,进口企业须在进口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登记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对于上面提到的第二种情况,进口企业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须登陆登记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
2、每晚23时外汇局通过登记系统对企业每日进行的提款登记进行逐笔确认;
3、企业在办理延期付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登记系统中为该笔延期付款指定对外支付银行;
4、银行收到进口企业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登记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银行只能为系统中显示为黑色的“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5、银行进入海关电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43页
6、银行分别在登记系统和核查系统中查询到上述报关单后,才能为企业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7、银行在为进口企业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的同时,在系统中按此次对外付汇金额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注意事项
1、外汇局在对进口企业的延期付款登记进行确认时,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其余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红色。
2、进口企业对外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登记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
3、银行办理企业进口服务贸易、非货到付款和90天以下货到付款的购付汇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口代收项下对外付汇时,如银行向企业交付货运单据后90天(含)内对外付汇的,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4、各经营行应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
第44页
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108号)
第六节 贸易进口预付货款 名词解释
预付货款:是指货物进口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早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的付汇。 业务流程
1、企业预付货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e、gov、cn)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2、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付汇登记。
3、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付货款的,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4、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和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5、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企业前期进口付汇、预付货款登记与注销情况等核定企业预付货款额度。除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外,原则上企业的预付货款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的10%。
6、外汇局根据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分别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中为企业办理注销确认和核注。 注意事项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确认的企业可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的购付汇手续。
2、企业预付货款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
第45页
付货款额度。
3、对已登记的预付货款实际未进口而发生退汇的,企业应持相关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办理退汇手续。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企业办理退汇资金入账手续时,应遵循原汇路退回的原则。
4、外汇局重点关注对企业超过预付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预计进口时间30天,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企业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外汇局可要求付汇银行凭出口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办理预付货款对外付汇。
5、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后,经核准可以办理预付货款补登记、补注销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外汇局撤销该登记。
6、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
7、各经营行应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第七节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 名词解释
转口贸易: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是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签订进出口合同。
转口贸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先支后收:中转商作于进口商先行向生产国的出口商支付货款,然后作为出口商从消费国的进口商那里收到货款的方式。
2、先收后支:中转商作于作为出口商先行从消费国的进口商那里收到货款,然后作为进口商向生产国的出口商支付货款的方式。
第46页
提交材料
1、进出口合同;
2、先支后收项下: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或付款保函; 3、先收后支项下: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注意事项
1、转口贸易收入外汇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金额。
2、转口贸易收汇时,银行应在出具的收汇凭证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字样,同时,对于从离岸帐户汇入的,银行须在收汇凭证上签注“离岸帐户汇入”字样。
3、对于保税监管区域内转口贸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管理: 先支后收,按照《操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可先凭《登记证》、合同、发票等对外支付,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收账通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先收后支,支出时需提供《登记证》、合同、发票、收账通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凭证;对于货物经过中国的特殊类型转口贸易,则无论是上述何种方式,都必须在付汇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货物进出中国的海关凭证。 法规依据
1、《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 3、《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知》(汇发[1999]28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第八节 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简称“区内企业”)的进口付汇 名词解释
保税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
第47页
提交材料
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
4、与信用证,托收结算方式相对应的有效商业单据(信用证、托收项下);
5、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货到汇款项下); 6、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其他海关监管凭证,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合同或者协议,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货物来源于区内的);
7、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海关对该货物在境内区外的监管凭证,境内区外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的)。
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付汇: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
4、与信用证,托收结算方式相对应的有效商业单据(信用证、托收项下)
5、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货到汇款项下); 6、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货物来源于区内的)。 注意事项
1、区内企业向境外购买货物,再将货物转卖给境内区外企业,并由境内区外企业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的,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区内企业再向境外支付时,需要提供《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合同,发票,相应的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及境内区外企业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银行须在该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企业名称、付汇日期、金额。如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付汇时,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付汇银行,还应出具注明“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和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及收款企业的报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底账核注、结案证明。 法规依据
第48页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第九节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名词解释
进口核销:货到汇款项下,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履行了到货核销义务,进口单位不需要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的核销手续;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及其他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单位必须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的核销手续。 提交材料
信用证、托收和预付货款项下:
1、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凭证(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21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材料);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8、代理进口协议(属代理进口的)。 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
1、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收汇凭证上需由银行签注“转口贸易收汇”或“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字样);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
1、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第49页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收汇凭证上需由银行签注“进口退汇”字样);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6、中国电子口岸IC卡(如属进口货物到货报关后,部分退运的)。 注意事项
1、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付汇单位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时,不需提供报关单经营单位的IC卡,外汇局使用超级金融IC卡对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查,核注及结案操作。
2、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付汇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3、货到汇款项下,属于异地付汇的,进口单位(包括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及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法规依据
1、《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3、《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知》(汇发[1999]106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汇发[2004]8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第十节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操作
一、自2010年5月1日起,进口核销改革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试点。
二、试点地区进口单位应按《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
第50页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试点地区银行应按《试点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非试点地区进口付汇业务仍按现行进口核销规定办理。
三、试点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付汇业务按现行进口核销相关规定办理。试点地区进口单位到非试点地区办理异地进口付汇需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非试点地区进口单位到试点地区办理异地付汇的,银行仍按改革前规定审核《进口付汇备案表》及相关单证。
四、为保证改革实施前后进口付汇管理的有效衔接,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进口单位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进口付汇业务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对于逾期未核销业务,进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做进口付汇备查处理。 名词解释
进口单位付汇名录:2010年5月1日前已在外汇局办理档案信息或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在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未在外汇局办理档案信息或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登记提交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进口付汇管理
1、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
第51页
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2、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并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相应交易编码、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3、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按最迟一笔收汇日期填写。
4、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以及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等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5、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1)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2)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
对于凭汇发【2003】15号文规定的“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4)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5)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或开证前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境外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或保函;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核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6)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6、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
第52页
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1)办理付汇。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7、代理进口业务,应由代理方负责办理进口、付汇,委托方不得购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或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
8、进口单位支付进口项下佣金及贸易从属费用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9、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按照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未被列为“二类进口单位”或“三类进口单位”的进口单位,为“一类进口单位”。日常监测及核查管理中,外汇局发现进口单位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可随时将其列为“二类进口单位”或“三类进口单位”。
2、外汇局对“二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1)对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事后逐笔报告管理;
(2)不得开立付汇期限超过90天(自然日)的远期信用证; (3)不得办理异地付汇;
(4)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5)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3、外汇局对“三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1)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
(2)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进口付汇; (3)不得办理异地付汇和转口贸易支付;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法规依据
1、《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
第53页
第十一节 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 名词解释
银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审核材料
比照一般贸易项下代理进口业务进行审核 注意事项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外汇指定银行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有关结售汇业务单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第54页
第四章 服务贸易及经常转移等外汇管理
服务贸易: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戊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戊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交易行为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国际收支“服务”项下交易行为。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是以真实交易背景为原则,实行事前逐笔审核,重点是单证管理和限额控制,体现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服务贸易项下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项下费用主要参见本章第一节;支付超过上述金额的服务贸易项下费用参见本章后几节各项具体业务要求。
除法规明确规定之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第55页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九)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十)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十一)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十二)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十三)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通知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会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四)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第七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五)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六)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小额项下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项下费用 提交材料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持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3、此政策不适用于出口佣金、公务出国、利润汇出、退税款、
第56页
国际赔偿、外籍人员工资、跨国公司非贸易等项目的对外支付。
4、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5、审核材料需提供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相关材料上签注并加盖业务公章,根据实际情况,留存签注后的原件复印件或直接留存签注后的原件。
6、服务贸易项下不允许提前购汇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7、除别有规定外,对境外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需另行审核税务证明。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埋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4、《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第二节 国际运输项下
1.国际运输项下向境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空运或陆运单清单(传真件); 3、发票或支付通知书。 注意事项
1、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国际空运和陆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可以从国际空运和陆运专用外汇账户中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购汇支付。
3、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4、国际空运和陆运公司的与运输相关费用可以向银行购汇直接对境外支付。
5、出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国际运输
第57页
费用须另加审核税务证明。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间题的通汇综发[2006]7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2.国际运输项下船长借支提取现钞 名词解释
船长借支(CashtoMaster):指境外船公司为支付下属船舶在国际航运途中所需的备用金,预先将部分外汇资金汇入停靠港船代公司,并委托船代公司向境内外汇开户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按指令交于船舶船长签收的一项代理业务。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银行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3、支付通知。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3万美元(含)以内的,由外汇指定银行办埋。
3、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外汇局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第58页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6、《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3.其他国际运输项下售付汇 名词解释
货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
国际海运企业:主要包括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
向境外支付有关代理费用:包括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拆箱等与海运运费相关的费用。 提交材料
货主购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向国际海运企业划转国际海运运费: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 3、运输合同(协议书); 4、发票(支付通知书); 5、提单清单(传真件);
6、税务凭证(限于出口项下)。
货主和国际海运企业办理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购汇及境内划转:
1、书面申请; 2、《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企业购买或从外汇账户申对境外交付运费: 1、书面申请;
2、运输合同(协议书); 3、发票(支付通知书); 4、提单清单(传真件);
5、税务凭证(限于出口项下)。
向境外支付与海运运费相关的有关代理费用:
第59页
1、书面申请;
2、发票或支付清单;
3、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协议; 4、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3、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4、货主购汇后应直接划转给货代、船代、境内船运公司,不得截留或挪用。
5、货主可委托经商务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代其交付运费。
6、注意区分运费境内划转与跨境划转所需要的单据不同,向境外支付时需额外提供提单(复印件)、运输合同、税务凭证(出口项下)
7、向境外支付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本项费用须另加审核税务证明。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埋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埋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
5、《关于加强外国船舶运输收人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埋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8、《国家外汇经常项目司关于下发(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汇经函[2006]12号)
第60页
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第三节 通讯信息项下 1.国际通讯项下售付汇 名词解释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包括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宽带、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以及其他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等。
电信服务:指通过电信基础设施,为客户提供的实时信息(声音、数据、图像等)传递活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电信服务一般是指公共电信传递服务,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电信服务包括明确而有效地向广大公众提供的任何电信传递服务,如电报、电话、电传和涉及到两处或多处用户提供信息的现时传送,以及由用户提供的信息,无论在形式上或内容上两终端不需变换的数据传送。
国际电信服务:指在不同国家或属于不同国家任何性质的电信局或站之间提供的电信服务活动。国际电信业务包括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国际图像通信业务等。 提交材料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国际电信服务、卫星转发器租用和卫星线路租用: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业务批准文件; 5、税务凭证。 其他国际通讯: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5、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61页
2、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须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并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卫星转发器租金标准应执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收费规定。 4、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埋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2.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软件服务 名词解释
软件服务:包括软件开发、存储、联网、数据处理;软件,软件安装,软件维护等。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取得境外授权,获得起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需要对外支付的费用。
3、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
第62页
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3.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硬件维护 名词解释
硬件维护:包括硬件咨询、计算机硬件和各类外部设备的维护等。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中登记证书》;
5、《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6、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其他申报材料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购、付汇,不需提交商务部填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一律改为商务部门颁发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之确认函(确认函申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申报材料不变。
4、申报单位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费用支付的购、付汇业务时,需将《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原件留存外汇指定银行。
5、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进口
第63页
合同数据表》。
6、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午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需出示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
7、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需出示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8、2001年3月1日前己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9、合同在登记后做过变更,需另行提供《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10、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域名注册费与信息服务费 名词解释
域名:域名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是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用来表示一个单位、机构或个人在Internet上有一个确定的名称或位置。但相对于IP地址而言,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记忆。
信息服务费:在使用互联网等所提供的有偿信息时,所需要支
第64页
付的费用。 提交材料
域名注册费: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公安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证; 5、行业主管部门批件。 信息服务费: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批件; 5、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时真实性和一致性。
2、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3、适用于向境外申请注册国际域名的境内机构;
4、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经主管部门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第四节 国际机票项下代售国际机票 名词解释
第65页
外航代理机构:销售国际机票的外国航空公司的境内代理机构。 境内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项下的境内旅行社是指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境外航空公司签订代售国际机票合同的旅行社。 提交材料
外航代理机构国际机票购汇: 1、书面申请;
2、售票人民币清单;
3、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业务资格文件。 境内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兑换外汇: 1、书面申请;
2、与境外航空公司签订的代售国际机票的合同; 3、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票款结算清单;
4、与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相对应的机票存根联和发票;
5、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业务资格文件。 注意事项
1、外航代理机构和旅行社可选择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人民币票款的购汇业务。
2、外航代理机构和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所收取的人民币必须开立人民币账户专户存储,且开立人民币专户的外汇指定银行与其办理购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为同一家外汇指定银行。
3、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须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民航一类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4、外航代理机构和旅行社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需要到外汇局备案。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13号)*
第66页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第五节 远洋渔业项下远洋渔业项下售付汇管理 名词解释
远洋渔业:按海洋法公约精神和国际惯例,一般定义为”远离本国基地到别国专属经济区域公海从事海洋捕捞生产以及为其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的经济活动”。 提交材料
入渔费:
1、书面申请;
2、与外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代理合同。 油料费:
1、书面申请; 2、境外发票。 运费:
1、书面申请; 2、运输发票。 渔船修理费: 1、书面申请;
2、渔船修埋合同、发票; 3、税务凭证。 渔船境外保险费: 1、书面申请 2、保单
购买饵料及渔需物资费用: 1、书面申请;
2、购买饵料及渔需物资合同; 3、发票。
购回国外合作方渔货分成: 1、书面申请;
2、渔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67页
3、能证明合作方按比例分成渔货的合作合同。 境外加工费或税收: 1、书面申请;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此种方式的文件;
3、能证明必须采取这种方式的所在国有关法规文件。 外籍船员及观察员工资: 1、书面申请; 2、劳务协议; 3、工资清单; 4、税务凭证。 观察员费用: 1、书面申请;
2、派驻观察员协议。 国外罚款: 1、书面申请;
2、有关国外罚款的单据或证明。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适用于已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
3、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加盖验讫章且不上网。 4、事后核对进口报关单和提单。
5、涉及到保单时,保单上的投保船号应与经农业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表中的船号一致(渔船保险一般在境内投保)。
6、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远洋渔业生产和销售项下外汇支出,包括入渔费、油料费、运费、渔船修理费、渔船境外保险费、购买饵料及渔需物资费用、购回国外合作方渔货分成、境外加工费、外籍船员及观察员工资、观察员费用、国外罚款支出等,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方可按规定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支付。
7、办理购汇手续后,如果单张外币携带证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要由外汇局加盖携带证章。
8、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在所在地自行选择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有关远洋渔业购付汇业务,并将该外汇指定银行名称报送外汇管理局
第68页
备案。
9、远洋渔业企业每艘船每年只能供一次大修费用,海损事故需大修应提供有关海损证明文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埋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埋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1]4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埋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7、《国家外汇经常项目司关于下发(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汇经函[2006]12号)
第六节 文化体育项下
1.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演员来华的商业性演出费用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文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境外演出团队来华演出的批复; 3、演出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境外演出团队签订的三方演出合同或协议(或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主办单位与境外演出团队的合同或协议);
4、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购汇主体须是承办单位,需审核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5人以下的小型演出团队来华商业性演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4、此项业务适用于组织来华商业性演出的承办单位。
5、此项业务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69页
6、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必须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
7、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个月,涂改无效。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汇发[2006]19号)
2.文化体育项下赴境外拍摄影视片费用 提交材料
1、购汇申请;
2、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赴境外拍摄影视片的批复文件。 3、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费用预算书; 4、出国任务批件。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购汇主体为影视公司。
3、此项业务在操作时,以待核销方式处理,即用汇单位事后凭财务证明(要求列明境外支出用途、金额等的明细以及合作等)、正式发票原件、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购汇款项的核销。
4、出国人员费用按照财政部因公出国用汇标准。
5、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赴境外拍摄影视片。
6、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需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 7、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个月,涂改无效。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第70页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千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如》(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发[2006]19号)
3.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运动员转会费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
3、中外俱乐部签订的运动员转会协议。 4、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5、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购汇主体为俱乐部。
3、临时租借或买断所有权等发生费用参照此项执行。 4、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时,己经国家体育主管部批准。 5、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需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第七节 咨询服务项下咨询服务项下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第71页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企业的咨询业务应与本企业经营范围有关。
3、适用于除技术进口项下和贸易进口项下的其他咨询服务。 4、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己办妥税务凭证。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第八节 广告、展览项下
1.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广告费 名词解释
广告费:指由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并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而实际支付给广告经营机构的费用,包括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互联、运输工具、广告牌、建筑物等方式发生的费用。 提交材料
l、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境内机构可以自行或通过广告公司代理向境外申请发布广
第72页
告。
3、在境(国)外发布广告,必须委托经工商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的境内广告公司代理。
4、对外支付境(国)外发布广告费,无需提供委托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境内广告公司代理的相关凭证。
5、适用于向境外申请发布广告的境内机构。
6、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已办妥税务凭证。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6、《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坟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2.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举办展览费 名词解释
展览费:指企业为开展促销活动或宣传商品等举办商品展览、展销会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贸促会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 3、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4、展览组委会的摊位确认书;
5、境外支付通知书或发票(如展览摊位是从地区代理商取得的,还需审核地区代理商的展览组委会授权书);
6、支付搭建费还需提供搭建协议。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73页
2、境外办展用汇应由组展单位统一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 3、贸促会或商务部门批件需审核:核对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核准件正本和复印件;台、港、澳地区的展览会核对商务部门批件复印件和省外经贸厅批件正本。
4、适用于到境外承办或参加展览的境内机构。
5、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举办展览的机构已经贸促会或商务部门批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间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6、《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173号)
3.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参展费 名词解释
参展费:包括摊位费;搭建费、展道具租赁费、电费及电安装费、宣传广告费、展品运费、杂费等。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赴境外参展不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 3、境外参展费可以事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第74页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间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6、《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173号)
第九节 无形资产项下 1.无形资产项下售付汇管理 名词解释
专利权许可费:指境外机构将其专利权许可境内机构使用时。境内机构需要对外支付的费用。
专利权转让费:专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转让时发生的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一种租借使用注册商标的契约形式,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 提交材料
专利权许可: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合同备案证明》;
5、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6、《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如合同在登记后发生变更的,还须提供《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
7、税务凭证。 专利权转让: 1、书面申请;
第75页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5、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6、《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如合同在登记后发生变更的,还须提供《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
7、税务凭证。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5、税务凭证。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权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5、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6、《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如合同在登记后发生变更的,还须提供《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
7、税务凭证。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5、税务凭证。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 1、书面申请;
第76页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权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5、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6、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7、《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如合同在登记后发生变更的,还须提供《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
8、税务凭证。
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5、《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如合同在登记后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
6、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住。
2、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申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其他申报材料不变。
3、对于在1999午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迸合同项下的购、付汇,不需提交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一律改为商务部门颁发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申报材料不变。
4、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原件。
第77页
5、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6、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7、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人《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午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8、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人《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9、2002年3月1日前己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10、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办妥商务部门的技术进口许可或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11、如合同在登记后做过变更,需另行提供《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
4、《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
5、《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
6、《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间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7、《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
第78页
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2.无形资产项下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 名词解释
计算机软件许可:不同的软件一般都有对应的软件许可,软件的使用者必须在获得所使用软件的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够合法地使用软件。从另一方面来讲,任何一种特定软件的许可条款均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提交材料
1、书面电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5、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6、《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如合同在登记后发生变更的,还须提供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7、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与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迸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衰》,其他申报材料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迸合同项下的购、付汇,不需提交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一律改为商务部门颁发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申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申报材料不变。
4、申报报单位在办理同乓合同项下最后二笔费用支付的购、付汇业务时,需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第79页
原件存外汇指定银行。
5、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可不提供《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6、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人《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
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午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需出示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
7、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人《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午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8、2002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
4、《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坷》(汇发[1999]319号)
5、《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
6、《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况(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何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
9、《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第80页
3.无形资产项下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 名词解释
电子出版物: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一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一CD)、集成电路卡(IC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他媒体形态。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5、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与销售额挂钩的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售付汇,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证明。
3、适用于境内机构取得境外授权,以电子出版物形式获得其著作权的使用权时,需要对外支付的费用。
4、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须在国家版权局办理著作权合同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
4、《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
5、《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
6、《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
第81页
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
9、《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发[2002]5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第十节 驻华机构、驻外机构、境外机构和外籍个人项下
1.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兑付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商登记证; 3、出售凭证; 4、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人民币所得只能在需汇出境外时,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3、适用于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的兑付。
4、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办理税务凭证。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第82页
2.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名词解释
驻外机构办公经费:指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 3、经费预算书。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审核购付汇主体应为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
3、财政预算内境内机构的驻外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目前只能由中国银行办理。
4、如果到有严格外汇管制或其他情况的国家设立驻外办事机构,需要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出境的,必须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
5、办理购付汇手续后,如果一次性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要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开具携带证。
6、到外汇局办理后,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个月,涂改无效。
7、办公经费仅限经常项目支出用汇,不包括购买房产、买车等固定资产投资。
8、此项业务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必须经国家相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设立驻外机构。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
第83页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3.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名词解释
房屋租赁购付汇: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将其境内房屋出租,收取境内机构或个人交付的人民币租金后购汇汇出。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物业出租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 5、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批准完成租赁备案手续。
3、购汇主体为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人或其他有物业管理资格的企业。
4、银行应当在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上注明本次购汇的金额和租金的发生期间,并加盖业务公章。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第84页
4.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名词解释
工资:根据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
奖金:企业给予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
津贴:指对员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环境申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的补偿。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包括: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
3、人民币收人清单; 4、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办妥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
3、允许境内机构代办人民币收人的兑付手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第十一节 公务出国用汇项下
1.公务出国项下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 名词解释
临时出国:指获得政府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批准的3个月以内(含)的因公出国。
财政预算内单位:指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85页
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因公派出出国代表团组的单位。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国任务批件或者赴港澳任务批件;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因公临时出国特殊用汇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一个出国任务批件)须由外汇管理局审核,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个月,涂改无效。
3、预算标准和内容应符合财政部、外交部下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4、购汇应在出国前办理,事后不补办。
5、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由组团单位统一购汇。
6、财政预算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因公临时出国的购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限额到中国银行办理。
7、混合团组的售汇,应由财政预算内单位持时国任务批件,或者赴港澳任务批件先到财政部门批汇,并加盖出国用汇专用章。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原件退给混合团组,作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余人员售汇凭证,外汇指定银行留存原件。
8、多次往返”的出国批件,按每次出境天数,每次出境前办理售汇,并审核上次出境的记录。
9、因公出国携带外币现钞,办理携带证应注意: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10、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供汇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第86页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汇综发[2001]49号)
4、《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
2.公务出国项下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用汇 名词解释
公务出国项下企业: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民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
预算外单位: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签证;
3、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财务章、企业预留印鉴)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
4、书面申请;
5、外汇局或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指导性限额以内的购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超过指导性限额的购汇,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并出具核准件,银行凭补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外汇局的办理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月起20个工作日内。
3、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户申支付境外所需费用。
4、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千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过上述指导性限额
第87页
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5、国有企业公务出国用汇,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购汇,或按照汇发[2004]]17号的规定办理购汇手续、执行财政部73号文件的国有企业,需持出国任务批件及财政部要求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等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
6、对于购汇或用汇时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原则上不予供汇。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签证的,须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并在办理时将单位出具的证明一并提交银行留存。
7、对于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和免签证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按照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办理。
8、公务出国人员的个人零用费应与差旅费用汇手续一同办理。 9、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时,应在外汇局规定的指导性限额内,认真审核企业和预算外单位提交的《预算表》、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等证明材料,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的实际出境人数和实际需求供汇,并在办理售付汇业务后,在每个公务出国人员护照上加盖”“已付汇”印章,并注明售汇或付汇日期。
10、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用汇业务后,应当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预算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5年备查。
11、持境内银行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可以向银行办理购汇偿还透支额。
12、个人预先垫支出国费用的,可凭《预算表》由单位外汇账户原币划转至个人外汇账户,但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人。
13、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外汇为其出具核准件,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外汇局的办理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超20个工作日内。
14、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可以在返回境内后两个月内到银行补办用汇手续。凡持境内银行外币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其在境外实际发生的全部公务出国费用,可在返回境内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申有关规定,向银行办理偿还透支款手续,
(2)对于由企业或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个人垫付公务出国费用
第88页
的,返回境内后,可以将应由单位负担的公务出国费用凭单位补填的《预算表》,从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后原币划转至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但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汇管函字第21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第十二节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
1.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的垫款售汇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经营对外承包工程的批件; 3、境外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4、境外银行出具的承包工程履约保函或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该企业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境外外汇收人调回境内。 3、对购汇支付垫款的,售汇银行必须建立境外工程垫款购汇台账,在承包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企业的承包工程收汇进行核销。
4、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垫款项目的最终收汇必须大于垫款 5、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6、每次性提取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由外汇管理局审核。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汇管函字第211号)
4、《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
第89页
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2.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款汇出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承包合同或协议;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工程预算表内容是否符合该项工程进度,出境劳务人员费用清单及发放标准应纳人工程预算表。
3、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与工程预算表的内容相符。
4、工程预算表的内容应包括出境劳务人员费用清单及发放标准。
5、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办理境外承包批准文件。
6、一次性提取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由外汇管理局审核。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汇管函字第211号)
4、《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第90页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3.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支付境外劳务,承包工程项下中介费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对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承包合同或协议; 4、中介合同; 5、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办理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不得提取支付外币现钞。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汇管函字第211号)
4、《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提交材料
1、总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2、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 3、分包合同(协议)。
第91页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总包方和分包方均为境内机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
3、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4、分包方划转所得外汇资金仅限于对外支付,不得结汇。分包方如需使用该工程款用于境内采购等境内开销,应由境内总包方将工程款结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境内分包万,双方不得进行境内外汇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汇管函字第211号)
4、《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5.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提取外币现钞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劳务合同;
4、劳务人员工资预算表;
5、出国任务批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支付境外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的,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自
第92页
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涂改无效。
3、出境劳务人员费用清单及发放标准应纳人工程预算表。 4、适用于承揽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境内机构。•
5、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时,必须已经获得商务部对外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6、可以在境内以现钞形式向劳务人员直接发放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工资。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第十三节 国际旅游项下 1.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团费 提交材料
1、组团社申请兑换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2、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
3、组团社与境外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
4、组团社留存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第一联。 注意事项
1、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须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出国旅游代办点名单》之内。
第93页
3、组织出境游的目的地须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内。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2.国际旅游项下港、澳游团费 提交材料
1、组团社申请兑换公函(详细列朋出境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
3、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订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4、组团社留存的《中国公民拙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 注意事项
1、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须有权办理港、澳游。
3、境外团费收款人应与合同相符,且必须限定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接待社范围之内。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第94页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3.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核销 提交材料
1、加盖边防检查站出境或人境验讫章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三联”;
2、售汇清单。 注意事项
1、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加盖边防检查站验讫章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3、组团社交回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与实际出境人员应相符。
4、核销期限为出境游团队人境后20个工作日内。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
第95页
知》(汇发[2002]5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第十四节 进出口贸易项下 1.出口贸易项下佣金 名词解释
佣金:指根据销售合同或价格条件支付给中间商的推销报。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佣金协议(出口合同); 3、收账通知(结汇水单);
4、超比例超金额时,提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适用于向境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的境内机构。
4、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佣金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时,由外汇局审批后对外支付。
5、境内机构支付末超过上述比例及金额,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或者虽超过等值10万美元,但未超过上述比例的佣金,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1996]汇管函字第18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5、《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汇综发[2006]73号)
第96页
2.进口贸易项下信息服务费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
3、进口付汇核销单; 4、进口报关单;
5、发票或支付通知; 6、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3、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用在进口货物价款外单列,并单独对外支付的,或者另签与进口项目有关的非贸易合同,另行支付的适用本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第十五节 国际赔偿项下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售付汇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3、购汇主体一般为国际赔偿项下的赔偿方。如由律师事务所代办购汇的,应出具赔偿方授权委托书。法院强制执行后收回人民币的,
第97页
可以由法院购汇并直接汇往受益方。
4、如由律师事务所代办购汇的,应出具赔偿方或受益方授权委托书,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其代理该笔业务的文件以及相关的银行划款凭证。法院强制执行后收回人民币的,可以由法院购汇并直接汇往受益方。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第十六节 投资收益项下
1.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名词解释
利润:在经济学上被定义为收人与费用的差额,企业利润是指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
股息:由董事会正式公布的对股东分配的净利的一部分,股息是按股东持有每一份股份定量支付的。
红利:指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5、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经董事会决议后,将本年度或上年度外方投资者应得的利润、股息和红利汇出境外。
3、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办妥完税和验资手续。
4、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
第98页
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外汇指定银行出具审计告。
5、凡注册资本金本未按合同规定要求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批件和相关材料,可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境外。
6、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办理外汇股息、红利汇出手续时,还应审核境外发行股票所筹资金调回境内情况,对于股息、红利发生真实但未将所筹资金调回境内的,银行可先为其办理股息、红利的汇出手续,然后将企业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 名词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取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时,将取得的退税款汇出境外。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已缴税的税票; 5、税务局出具退税款的批件;
6、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再投资批复文件; 7、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再投资的批复文件; 8、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99页
2、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办妥有关再投资的批复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戏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外汇指定银行出具审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第十七节 其他非贸易项下
1.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等值10万美元(含)以下的,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3、境内机构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4、银行应逐笔登记,按季填报《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
第100页
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2.境外质量认证费用购付汇 名词解释
质量认证:指向国际公认的质量认证机构申请某项产品标准的质量认证。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3、必须向有国际质量认证资格的权威机构支付。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3.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核准 名词解释
跨国公司: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
第101页
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提交材料
1、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时。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为其办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
3、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只能由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总公司向境外支付,中资跨国公司境内总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内关联公司不得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或分摊费。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4、最近3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也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付汇手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第102页
(汇发[2006]19号)
4.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工资及福利津贴 名词解释
福利:指组织为员工提供的除工资与奖金之外的一切物质待遇。 津贴:指对员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环境中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的补偿。 提交材料
1、境外支付通知;
2、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
3、人民币收人清单; 4、税务凭证;
5、外汇局出具的资格核准件; 6、书面申请。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前应先办妥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
3、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时,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为其办理非贸易项售付汇手续。
4、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只能由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总公司向境外支付,中资跨国公司境内总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内关联公司不得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或分摊费用。
5、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6、“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如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可由申请购付汇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加盖本公司印章的员工清单替代,清单应包括外籍员工的姓名、性别、工资或福利待遇等要素。同时,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还应以书面形式保证所提供清单的真实性、聘用清单上所列外籍员工的合法性,
第103页
并声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5.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
名词解释
商业保险:由全社会的成员自愿参加,费用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可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营利性。 提交材料
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 1、境外支付通知;
2、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
3、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5、外汇局出具的资格核准件; 6、书面申请。
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境外的社会保险费: 1、境外支付通知。
2、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烦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
第104页
3、有关社会保险的境外法律文件; 4、外汇局出具的资格核准件; 5、书面申请。
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木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
1、境外支付通知;
2、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
3、相关费用单据;
4、员工赴境外差旅费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 5、外汇局出具的资格核准件; 6、书面申请。
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摊的管理费: 1、分摊协议;
2、境外支付通知; 3、税务凭证;
4、外汇局出具的资格核准件; 5、书面申请。
向境外支付或代垫的其他费用: 1、相关费用正本单据; 2、境外支付通知; 3、税务凭证;
4、外汇局出具的资格核准件; 5、书面申请。 注意事项
1、注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此项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办理应先办妥税务凭证手续。
3、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时,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为其办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
4、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
第105页
议、支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2008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第十八节 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及外汇净收益结汇 名词解释
银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审核材料
1、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比照一般服务贸易项下业务进行审核; 注意事项
1、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直接对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规定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2、外汇指定银行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有关结售汇业务单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除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净收益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局备案。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
第106页
民银行令[2002]第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埋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第107页
第五章 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个人外汇收支规模逐年提高,涉外交易范围日益扩大,个人外汇管理在整个外汇管理中的比重逐渐加大。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人真实、合法外汇收支活动,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本着便利操作、有效管理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进行监管。主要包括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收汇管理、汇出管理、结售汇管理,以及外币现钞存取管理等内容,其中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其他外汇交易实行限额管理。
我国对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完全贯彻可兑换原则,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营性管理和非经营性管理。通过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进行管理,大部分个人外汇收支由商业银行审核真实性。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进一步放宽政策、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同时,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做到风险可控,建立了“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依靠现代化手段对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非现场监管,实施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
2009年以来,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了对这类问题的监管管理。
第一节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名词解释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提交材料(开户)
1、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
第108页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
7、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以及复印件;
8、在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 (注:5-8项视其他部门要求为可选项) 注意事项
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2、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3、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可以划转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向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划转仅限于当日的对外支付;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经常项目项下经营者外汇购、结汇,应通过其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结算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5、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结算账户比照机构客户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
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名词解释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第109页
提交材料(开户)
1、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提交材料(收付汇)
1、购汇: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 2、结汇:
(1)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 (2)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注意事项
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个体工商户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2、个体工商户必须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出口贸易,不得直接向境外支付进口贸易款;
3、个体工商户用于进口贸易所购外汇,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汇出境外;
4、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本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第三节 个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结汇 名词解释
境外个人: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110页
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贸易方式为“旅游购物商品”的贸易出口货物报关单。 注意事项
1、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其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和永久居留证。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旅游购物贸易是海关监管下的一种货物贸易方式。境外个人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外汇收支应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3、境外个人可用年度总额内的结汇资金用于旅游购物,办理旅游购物报关单。之后,境外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前次旅游购物报关单在银行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第四节 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名词解释
境内个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提交材料 注意事项
1、个人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
第111页
2、个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3、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拨。
4、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直系亲属账户之间的划转;如划转账户属于同一主体类别的,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要求办理;如划转账户分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还需符合《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账户内资金汇出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1-4期)
第五节 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境内个人加审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
3、真实性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境外培训费用证明、国际组织缴费通知、
第112页
境外咨询发票(支付通知)、境外邮购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直系亲属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服务贸易费用合同(协议)。
4、居民个人将由境外汇入的、未经划转或提取现钞的境内现汇存款,可以汇给原汇入人,但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金额及存款利息之和。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内现汇帐户汇出手续时,须提供外汇存款汇出申请、原外汇汇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审核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汇出手续。 注意事项
1、经常项目下有提供真实性凭证的,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凭证上标注的金额;
2、付汇银行应在相关凭证上标注汇款银行名称、汇款金额及汇款日期;
3、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4、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其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和永久居留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
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第六节 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 名词解释
年度总额: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提交材料
第113页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1、年度总额内结汇须按规定申报资金性质。境内个人按资金来源申报,境外个人按资金用途申报。
2、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
3、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境外个人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个人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代为办理,但应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5、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6、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只能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7、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8、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其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和永久居留证。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第114页
第七节 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注意事项
1、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2、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第115页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第八节 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3、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境内居民个人无法提供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行审核其它证明材料后直接办理。
(二)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购汇:1、因私护照;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3、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和)生活费用证明。对于自费出境学习人员先缴纳购汇保证金后取得真实入境签证的情况,银行在查验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真实入境签证的护照后退还所缴纳的购汇保证金,自费出境学习人员缴纳购汇保证金后,无法取得真实签证的,应将所购外汇从境外汇回并结汇,银行在查验相应结汇水单后退还所缴纳的购汇保证金。
(三)境外就医: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2、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四)境外培训: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2、境外培训费用证明。境外培训费用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五)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境外国际
第116页
组织缴费通知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有权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只能因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疾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直系亲属是指居民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七)境外邮购: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
(八)境外咨询:1、书面申请;2、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本款按照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售付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九)其他服务贸易费用:1、书面申请;2、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本款按照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售付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十)货物贸易及相关费用:1、书面申请;2、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
(十一)持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支出的补购外汇:按照银行外币卡的有关规定办理;暂不纳入个人购汇系统。
(十二)其它非持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支出的补购外汇:1、书面申请;2、境外消费或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消费或支出应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居民个人应在返回境内后2个月内在银行直接办理。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注意事项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117页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5、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第九节 个人境内外汇划转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三)本人同一交易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划转,凭身份证件办理。
(四)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外汇储蓄账户间划转,凭双方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118页
(五)同一交易主体的不同划转账户分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还需符合《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账户内资金汇出规定。即划出方为境内个人储蓄账户,则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划出方为境外个人储蓄账户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第十节 个人外汇现钞及携带证管理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一)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
1、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办理。
2、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二)个人提取外币现钞:
1、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办理。
2、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办理。。
(三)手持现钞结汇
1、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
第119页
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2、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四)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1、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2、有效签证或签注;
3、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
4、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公证书)。
(五)遗失《携带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证》的补办 1、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2、原签发银行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六)外汇旅行支票的售兑 1、外汇现汇账户内资金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2、外汇现汇账户内资金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4)、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3、外汇现汇账户内资金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5万美
第120页
元以上的,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4、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4)、境内居民个人还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非居民个人还应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5、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4)、境内居民个人还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非居民个人还应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5)、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6、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7、境内居民个人以人民币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银行在办理其人民币购汇手续时,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核准购汇的额度内,境内居民个人可以自行决定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数额。
8、在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时,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取得有效签证的,(1)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银行比照上述规定办理。(2)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注意事项
1、携带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外币现钞出境,无需申领《携带证》。
2、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携带证》,须经外汇局出具。 3、《携带证》应盖有“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
第121页
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4、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等值5000美元。
5、银行办理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6、遗失《携带证》或《携带证》逾期补办时,应审核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与银行留存材料无误后(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如显示已出境的,不得补办),银行应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补办证明》、补办的《携带证》上应注明原XXX号《携带证》同时作废。
7、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8、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第十一节 禁止分拆结汇 名词解释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
第122页
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提交材料 注意事项
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银行不予办理。
2、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3、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告。
法律依据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第123页
第六章 保险外汇业务管理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外国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保险合同:以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批单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的方式所形成的书面保险合同或协议。
外汇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
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所承担的部分保险风险和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以获得更大保障能力的保险方式。
第一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加盖机构公章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外汇经营账户的户名必须与申请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名称一致。
2、外汇经营账户既不同于经常项目账户也不同于资本项目账户,该账户不实行限额管理。
3、经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直接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报备。保险机构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经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均可通过外汇经营账户办理。
5、已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以及统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之间,外汇指定银行可凭公司划款指令直接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无需其再提供其他凭证,但应符合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第124页
6、境内不同法人系统的保险经营机构间划转外汇资金、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外划转外汇资金,均须提交相应凭证,直接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第二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帐户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开户核准件;
3、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外汇资金运用账户附属于外汇投资业务,该账户专款专用。收入范围为:从保险经营机构外汇经营账户转人的外汇资金;拆入资金;出售外汇有价证券所得;有关利息收入;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保险经营机构外汇经营账户转出外汇资金;拆出资金;购买外汇有价证券交出;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2、已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以及统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之间,外汇指定银行可凭公司划款指令直接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无需其再提供其他凭证。
3、境内不同法人系统的保险经营机构间划转外汇资金、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外划转外汇资金,均须提交相应凭证,直接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规依据
第125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第三节 保险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开户核准件;
3、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保险经纪公司外汇专用账户属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计管理。
2、账户收支范围限定为:从投保人、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收取的暂收待付保险费;从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收取的暂收待付赔偿;向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暂收待付保险金;向投保人、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暂收待付赔偿;将经纪佣金结汇。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第126页
第四节 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开户核准件;
3、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公司(包括专业和兼业代理公司)因经营需要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计管。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开户。
2、账户收支范围限定为:从投保人、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收取的暂收待付保险费;向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暂收待付保险费。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第五节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开户核准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筹建公司的名称预核准文件;
第127页
4、合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协议)。 注意事项
1、临时账户收人为汇入或经批准购人的外汇资本金,临时账户外汇支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2、此类临时账户有效期为1年。、 3、公司成立后,临时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划人公司资本金账户。如果公司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4、账户内资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
5、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备期内,凭保监会核准文件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资金临时账户用于验资。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第六节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开户核准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保险公司办理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2、从临时账户转入的本公司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法规依据
第128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4、《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5、《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第七节 保险公司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开户核准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保险公司办理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2、账户收人范围为:境外汇入的股权交易项下资金;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3、账户限额为保监会批准合资募股批复中规定的全部外国投资者购买公司股权的交易总额。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4、《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5、《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第129页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
第八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开户核准件;
3、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除外汇保费或给付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该类账户不得涉及外汇保费、赔偿或给付的收支。
2、该类账户实行限额管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3、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保险经营机构,有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除外汇保费或给付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
第130页
第九节 保险项下结汇管理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一)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1、保险公司外汇资产负债表 2、董事会批准的当年分配方案 (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资本金(营运资金)结汇:
1、外汇局核准件 注意事项
1、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真实和实需原则,审核有关凭证,确认保险公司结汇金额的真实性;
2、保险公司外汇净收益在扣除弥补经营亏损和提取外汇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或者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结汇,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第十节 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利润汇出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外汇利润汇出申请书
2、关于利润汇出的董事会协议 3、保险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 4、税务凭证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真实和实需原则.审核有关凭证,确认
第131页
保险公司外汇利润汇出的真实性。
2、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保险公司的外汇利润汇出手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第十一节 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分公司将人民币资本金兑换为外汇资本金/外币间兑换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将人民币资本金兑换为外汇资本金须外汇局的核准件 注意事项
1、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币与外币间的兑换,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
第十二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费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第132页
1、保险合同 2、退保协议
3、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外汇保险活动,还需提供保险经纪委托书
4、通过保险代理公司代转外汇保险费的,还需提供保险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
1、保险经营机构办理外汇保险退保时,可凭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2、外汇保险退保时,返还给投保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收款人,应当与投保时缴纳的资金性质一致,如投保人购汇支付投保费,则退保时应当结汇成人民币返还。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
第十三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其他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费/赔偿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保险联合体章程或共保协议 2、付款通知 注意事项
1、保险经营机构可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险费或赔偿。
2、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有关凭证,确定保险公司之间支付共保和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险费和赔偿的真实性。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
第133页
令)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
第十四节 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境外分保费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 注意事项
1、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真实和实需原则审核有关凭证,确认保险公司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的境外分保费的真实性。
2、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有关凭证,确定保险公司之间支付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境外分保费的真实性。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
第十五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相关保险合同 2、赔款计算书
3、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外汇保险活动,还需提供保险经纪委托书
注意事项
第134页
1、受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超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最高限额的,必须结汇。
2、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持有,可以存人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结汇。
3、保险经营机构可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
第十六节 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项下的摊回赔款 名词解释 提交材料
1、相关保险合同 2、赔款计算书
3、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外汇保险活动,还需提供保险经纪委托书
注意事项
1、保险经营机构可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2、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超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最高限额的,必须结汇。
3、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持有,可以存入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结汇。
4、除经外汇局批准之外,保险经营机构应将外汇再保险有关摊回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及相关费用等及时调回其在境内的外汇账户。 法规依据
第135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
第136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