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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合同书

来源:独旅网
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经营地址:

一、 工程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项目规模: 4、 工程结构形式: 5、 工程总造价:

二、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1、 造价管理人的义务

(1) 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管理的资质证

书及承担所委托造价管理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造价管理业务。

(2) 造价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建设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

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其中:

①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业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②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③额外费用: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根据合同标准的条件规定,

造价管理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漏与造价管理合同规定业务活

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2、 造价管理人的权利

(1) 当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2) 当其他造价管理的人提出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业务有关的问题时,进行核

对和查问;

(3) 到工程现场进行勘察。 3、 造价管理人的责任

(1) 造价管理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非造价管理

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和延误而超出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 造价管理人责任期内,应履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造

价管理人单方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建设单位进行赔偿。累计赔偿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 造价管理人对建设单位和其他造价管理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的核对和

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造价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4) 造价管理人想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

他要求所导致建设单位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三、 建设单位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1、 建设单位的义务

(1) 建设单位应负责与所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

协调,为造价管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 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造价管理人提供与所委托项

目造价管理业务有关的资料;

(3) 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造价管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

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造价管理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建设单位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胜任所委托造价管理业务的代表,负责与造假关

联人联系。

2、 建设单位的权利

(1) 建设单位有权向造价管理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 建设单位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建设单位认定造价管理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

给造价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造价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设单位的责任

(1)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造价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 建设单位如果向造价管理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

偿由于该补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造价管理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四、工程造价服务酬金

1、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预结算)咨询服务费标准编制的费用表如下: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表 划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 序号 咨询项目名称 费用基数 ≤200万元 建设项1 工程概算编制 目总投资 工程量清单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3 清单预算编制 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4 定额预算编制 装工程造价 (1)工程5 预算审查 基本费用 (2)效益费用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核减额│+核增额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鉴证标的额 建设项8 竣工决算编制 目总投资 2‰ 1.8‰ 1.5‰ 1.3‰ 1.2‰ 12‰ 10‰ 8‰ 6‰ 5‰ 17‰ 14‰ 12‰ 9.5‰ 7‰ 5.5‰ 35‰ 4.5‰ 4‰ 3.5‰ 3‰ 2.5‰ 2‰ 1.5‰ 2.5‰ 3‰ 2.5‰ 2.2‰ 2‰ 1.8‰ 1.5‰ 2.5‰ 测算时未≥50000万元 包括的内容 200-500万元 500-202000-1010000-5000万元 000万元 000万元 2‰ 1.8‰ 1.5‰ 1.3‰ 1.2‰ 2 2‰ 1.8‰ 1.5‰ 1.3‰ 1.2‰ 不含清单编制 4‰ 3.5‰ 3‰ 2.5‰ 2‰ 6 7 4‰ 1.0‰ 不含财务决算 本项目的咨询服务除造价全过程控制咨询外,还有很多额外工作,双方约定按建筑工程造价的___向造价管理公司支付酬金。

2、工作中建设单位要求造价管理人员与其或单独外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额外负担,特殊专业的专家咨询费,事前经建设方同意后按照实际成本支出额外支付。

3、酬金的支付方法:酬金采用人民币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数额______;以后支付时间和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竣工结算审核按相关规定,净审减额5%以内部分的收费已含在以上酬金中,超过5%部分的收费由承包人(竣工结算编制单位)支付,并应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建设单位用工程款先行支付,再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5、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6、禁止行为。除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外,造价管理人不应该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管理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造价管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生效。工程造价管理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额外服务。由于建设单位或第三人的原因使造价管理人工作受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造价管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造价管理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3、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是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有效。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的造价管理业务预计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完成。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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