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生产,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
第三条 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应当以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劳动者有权接受企业给予的发展。 第二章 劳动者用工
第五条 劳动者用工前,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签订文本,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劳动者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身份、用工地点、职位、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作时间、还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补贴、福利权利。
第七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按照法定要求签订后,企业不得以另外形式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得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内容。
第八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作出劳动仲裁、法律诉讼程序。 第三章 试用期
第九条 试用期的订立由原则双方协商确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企业有权评价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并在期满后请求劳动者再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和劳动者仍然有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可以约定给予劳动者劳动报酬不承受法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者有权自愿组成劳动者团体,并由团体维护劳动者权益利益,通过大会、联络会等形式来实现。
第十二条 劳动者通过劳动者团体,可以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解决,并可根据劳动合同订立的条款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惩罚企业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投资者和经营者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权益,并遵守合同所订立的条款。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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