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及其培育路径
摘要:市场经济是自由与民主的商品交换经济。作为包含着自由、平等、民主、协商等诸多品格的契约精神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当今中国社会,契约精神严重缺失。中国要实现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进步,就必须培育契约精神,实现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实现社会生活的契约化,并构建完善的契约制度体系。
关键词:契约;契约精神;市场经济 一、契约的概念形成与契约的精神品格
契约的概念源于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本质上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自从罗马法以后,契约这一概念在其漫长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和各种现代观念混合起来”。[1](P178)16—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又将契约观念由经济观念发展为一种社会的和政治的观念,并成为近代资产阶级的重要思想武器。
(一)契约的概念发展
“契约”这一概念,最初只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而出现在民商法领域,指的是能够直接或间接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2](P4-5)《拿破仑法典》第1101条作了经典的表述:“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债务。”[3](P148)随着这个概念的发展,它的使用范围逐渐被扩展到了其他领域。尤其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它更是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社会、政治和道德意义。
何怀宏先生把西方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契约概念归结为以下四种:一是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马法;二是作为宗教神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圣经》;三是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中世纪末“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四是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尔斯著作,康德是先驱者。[4](P12-13)这四种概念基本上涵盖了契约在发展过程中所扩展到的诸多领域。但无论这一概念是在何种领域中使用,它的成立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基础,即:平等主体间的自由意志的合意,它也是判断契约关系存在的根本标志。
(二)契约精神的内在品格
契约精神是在契约中所蕴含和体现出来的精神,它既是基于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一般要求而呈现的反映平等、自由和的民主精神,也是包含着自主、诚信、协商等诸多品格的思想价值理念。
首先,契约精神所表现出来的体现自由平等理念,是人性的要求。在契约关系中反映出的缔约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是人类心灵深处的一种最具本质性的需要。
其次,契约精神包含着利益本位的必然趋向。利益是契约的核心。每个自由平等的个体都有追求自己利益、使自己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渴望。通过平等的协商建立起来的契约,强调以个人正当利益为本位,以互利的方式实现自利,从而使得契约主体的合理利益都得到了实现。
再次,契约精神以权责对等为重要原则。契约关系的成立是缔结契约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与互动。它实际上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契约关系的确立就意味着契约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权责
对等原则内在地包含在精神契约关系中。
最后,契约精神以健全的法制作为保障。“国家对契约最重要的任务是以国家强制力对依法自由订立的契约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法律的唯一崇高使命就是捍卫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5](P102)尽管契约的实现有赖于契约主体的品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契约从形成到实现更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和保障。契约关系归根结底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本质上也是契约,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因而,契约精神与法治文明密切相关,并以法治为保障。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精神的缺失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已成为经济主体参与社会经济交往活动和进行利益交换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但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健全,市场契约化程度不高,这从社会上大量存在的为数不少的企业为谋求无本之利或低本高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逃债赖债、偷税漏税、欺诈合同伙伴等现象中可以看出来。因而,彰显民主、平等、自由品格的契约精神还没有确立起来。而契约精神缺失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的经济文化中缺少契约精神生长的土壤
我国在历史上是一个法治资源匮乏,缺少契约观念生长土壤的国度,传统经济和文化的深刻影响是我国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缺乏的重要原因。
首先,对个人合理的正当利益的否定是契约精神缺失的前提。中国传统文化忽视个人的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从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到孟子的“去利怀仁义”,直到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都极力主张重义轻利以至弃利。这里的“义”往往指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利”则指个人的利益。这种重义轻利思想实质上是否定和抹杀了个人的正当利益和物质需要,要求个人利益完全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从而为维护统治服务。这与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利益本位思想相背离。契约达成的可能性在于契约主体对利益的追逐和权衡,而漠视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契约精神就丧失了形成的动力机制。
其次,根深蒂固的特权意识与契约精神背道而驰。传统文化强调等级主义与权利差等,强调纲纪伦常与尊卑贵贱观念。这使得宗法家长制与君权至上成为中国传统政治和权力体系的重要特征。君权至上意味着君主掌握着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君主的集权与,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社会,早已形成了“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天经地义。另外,在提倡尊官贵长,论资排辈的传统文化中,存在着严重的等级观念、尊卑心理和依附意识,被奴化的民众恪守着“尊卑有序,贵贱不衍”的戒条,遵守着权力至上、唯上是从的规则。他们寄希望于明君清官,希望靠他们来改变自己的命运。民众尊崇权力,对个利的损害无动于衷,这些都了契约观的形成。最后,个人主体意识的严重压抑使契约精神缺乏民主与自由的根基。在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生产力水平相当低下,物质资源长期匮乏,由此形成了社会成员对血缘家族的高度依赖思想,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并逐渐推衍,形成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结构。个体对家族的依赖导致了集体观念、整体主义的过度强化,的个人主体意识被严重压抑。而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局限性又使得人们之间缺乏交往与互动,必然导致公共参与、公共精神的缺失,相应的民主也就缺乏存在的基础,这些都妨碍了契约观的形成。
(二)计划经济影响和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成长
新中国成立后以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建立起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但限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国际国内复杂的政治状况,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由通过行政命令来组织和协调社会生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是由国家按计划实行统一调配。这种经济无法产生和创设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的经济主体以及体现平等、自由、自主的经济交往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契约的“合同”徒有虚名,仅仅沦为贯彻和落实国家计划的工具。另外,国家对政治的高度强化和对商品的和消灭,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远离经济交往,更多的是作为“政治人”而非“经济人”,这更进一步淡化了人们原本就缺乏的契约观念。
(三)对规则的蔑视和任意践踏使契约精神失去了存在的依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逐步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转型。契约和契约精神也才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但由于人们的规则意识不强,缺乏对契约规则的不折不扣的执行精神,直接导致了契约精神的缺失。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即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6](P4)人从出生那日起,就生活在各种各样的规则中,受规则的制约。规则的有效实施不仅依靠规则的强制作用,更依赖于每个人的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这也是契约精神的直接体现。
而中国社会中的许多人善于从破坏规则中获得短期利益,把破坏规则当成智慧的象征。历史上有名的田忌赛马的故事,就是典型的以破坏规则的方法取胜的实例。在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竞争的各方都要凭借自己的实力取胜,否则整个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如果所有参与竞争的人都试图通过破坏竞争规则来取得利益,整个社会势必要倒退到原始的丛林状态。
三、契约精神的培育路径
“契约在西方曾经是启蒙和的圣经,从人类文明史来看,近代文明的形成主要是借助了两种力量:一个是技术,一个是契约……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实质上是契约关系的社会……现代政治秩序以自由民主为基本内容。它的实现有赖于契约并以契约为基础。”[7]
契约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极为关键的发展阶段。必须大力弘扬和培育契约精神,构建起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生活新秩序。
(一)实现从“身份”向“契约”的转化 传统社会即是身份社会,现代社会即是契约社会,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对此,英国历史学家梅因曾做过精辟的概括:“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目前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P97)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典型的身份社会。这种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身份社会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的小农经济密切相连。在身份社会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伦常规则和运行机制又强化了狭隘保守的自然形态。这种传统社会的身份关系和封闭落后的自然经济模式相互交织,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中,这种身份社会的维系又凭借行政权力的分配获得了存在的基础。在行政权力的统一安排下,个人获得了自己的身份。这种身份社会格局直到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才逐渐被打破。
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换意味着社会关系以及其调节模式的变革。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在传统社会的身份化状态的影响下,各种身份观和身份规则
仍旧渗透于社会经济、政治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需要在社会生活领域实现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契约化。
(二)实现社会生活的契约化
卢梭在写《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反复追问的一个问题就是:人们如何才能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群体中,仍然能“自由如初”?最终,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社会契约”。契约本身意味着契约主体之间认同某种规则并接受其约束。而一切社会生活都有其自身的规则,并按其规则来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生活过程本身也是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基于自由平等、自愿合意的基础上,不断签订契约和履行契约的过程。在社会生活领域建构契约交往方式有利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有利于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有利于自由与秩序的结合。[8]契约交往方式能逐渐消除生活中的强权暴力,在平等主体间建构起履约、守约的良好传统,从而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
首先,要实现经济生活的契约化。经济生活的契约化是在经济交往中以商业契约和市场规则来规范人们的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它要求经济主体抛弃各种等级观念,摆脱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以平等的意识建立起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独特个性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建立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实现经济生活的契约化,以契约来规范经济活动,才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经济交往中的各种不正当行为,才能逐步建立起公平竞争的、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其次,要实现政治生活的契约化。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明确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赋,主权在民,私权高于一切,有了私权的让渡才会有公权的产生,才能形成国家,因而只有全体公民才有权通过立法来公权、约束国家,而公民的立法就是契约,也就是社会契约。因此,全体公民是契约的主体,而国家则起源于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契约。
“国家产生于契约,受制于公意,主权来自于,这是契约论对世俗国家的理性解析”。[9](P10)实现政治关系的契约化就是要真正把这一理念落到实处。首先要明确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的权力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由符合人民公意的契约和由此生成的法律契约赋予的,作为代表行使其职能的公务员更要清醒地意识这一点: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履行好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的职能,消除封建的官本位意识和等级特权思想。其次要依法行政,其行为要以保障公众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并要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规范。再次,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加强对失职行为的追究,增大处罚力度。这样才能获得民众的信赖和支持,的公信力才能大大提高。(三)要构建完善的契约制度
首先,要在经济上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通过经济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变而来,是建立在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之上,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性。此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确立的时间不长,发育还很不成熟,适应市场要求的规则还没有确立起来,市场机制的运行也不规范,这些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经济秩序的规范离不开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
作为一种契约式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要以契约的形式来体现和反映经济活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以经济契约为基本运行机制的市场,就可以改变市场主体缺乏自律意识,从规则和管理漏洞中去谋取利益的状况。改变市场主体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地去牟取暴利的现象,才能保障社会的经济生活按照其内在的经济规律正常运行并得到持续的发展,才能充分显
示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其次,要在政治上健全契约民主制度。我国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选举产生。所以,人民和之间的关系就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契约关系。既然作为被委托人,就必须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活动。而人民,既然是委托人,就应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起监督依法行政的责任。健全契约民主制度,就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权力、规范行为,才能形成人民与之间和谐的局面,真正实现国家公权力和人民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再次,要在法律上健全契约制度。一是要建立契约产权制度。“没有个人所有者,就没有个人对所发生的事负责,甚至没有为双方共同利益而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激励。”[10](P134)只有明确地界定产权关系,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从法律上予以保护,才能使公民在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建立起责权对等的新型价值体系。二是要健全契约奖惩机制。平等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基础上缔结的契约,就是规定了契约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善契约奖惩机制,就是促使契约的法律效力得以彰显,提高契约主体违反契约的成本,从而消除背信弃义等随意违反契约的现象,促使人民忠于契约,尊重和遵守契约制定的规则,从而使自己的合理的利益得到保护。
最后,要构建完善的契约道德体系。对契约的尊重也源于道德的力量。道德虽不似法律具有强制性,但道德却以自律和情感的方式调节人们的自我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非法律的人际关系,成为人们订立和执行契约,做出决策的最后底线。因此,完善的契约道德体系有利于契约精神的培育。它的构建首先要着眼于完善个体契约道德。即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等多种方式,使个人形成诚实信用、守法尊德的精神,不断提升个人的内在道德修养。其次要完善群体契约道德,通过有效的监督和评估等手段,使企业、团体的群体利益与对契约等相关规则的执行相联系,培养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倡导公平竞争、重诺守信、遵纪守法、等价交换的伦理精神,并使这种伦理精神在实际操作中物化为物质形态和制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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