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异议书范本
篇一:实现担保物权异议书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文/王代勇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
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新民诉法
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
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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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新民诉
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
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担保的债
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
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
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
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
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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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
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
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
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
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六、法院受理后的审查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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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
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
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
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
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2、当事人对实现担
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3、当事人对
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
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是否适用调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
在案件审查过程当中,自愿进行和解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后由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
应当准许,实践中可适用裁定形式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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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坚持要求出具调解书,申
请人不愿意撤回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审查标准径行作出相应裁定。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收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增列在特别程序中,按照现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
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但对于缴纳的具体标准
没有明确说明。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新判例来看,在(2014)中
一法民二担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规定,没有收取申请费用;而在 (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采取按件的方式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在(2014)珠香法民二担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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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则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申请费;浙江地区与广东地区存在着同样收费不统一的情况。在(2014)金浦商特字第116号民
事裁定书中,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申请未收取申请费;而在(2015)湖安商
特字第1号裁定书中,浙江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案件受理费。 北京地区可以参考的是(2014)大民特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按
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申请费。综上,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标准各地法院并不统一,具体情况只有咨询相
应法院才能得知。篇二: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相关实践问题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相关实践问题《民事诉讼法》(1)通过修订案至今已半年有余,我所在接受客户咨询,尤其是金融机
构的咨询时,经常被问及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实践问题,并且也已代表客户尝试申请有权法
院依照该程序出具准予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在此期间,我们对各地法院受理实现担保
物权程序的案例进行了整理与研究,并根据我们办理金融诉讼业务的经验就程序中容易产生
疑问和争议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问题1.哪些当事人有权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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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虽然从现有为数不多的案例看,法院受理的绝大多
数案件系由抵押权人提出,但“担保物权人”的定义外延是否仅限于抵押权人值得商榷。一
种观点认为(2),《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只有在实体法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赋予权
利人程序上的救济。《物权法》(3)并未明确规定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因此“担保物权人”应仅限于抵押权人,而不能扩展至质权人和留置权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物权法》虽未明确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得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财产,但是,
“既然法律允许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协商一致实施拍卖、变卖,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拍卖、变
(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实现担保物权异议书范本)卖自无不允之理”(4)。我们认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本身即具自力救济的法律授权,得依法
拍卖变卖担保物,自无道理将其排斥在公力救济的保护之外,因此赞同除抵押权人外,“担保
权人”还应包括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目前仅有的地方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出台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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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也采此观点。
对于“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目前看来争议不大,基本认为应包括《物权法》
所规定的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以及《合同法》(5)第286条规定的发包人。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意见甚至还将其扩展至抵押人。 问题2. 哪些法院有权管辖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否适用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应向(1)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2)担保物权登记地
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就级别管辖而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无论担保物价值几何,是否
存在涉外因素,一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至于地域管辖问题,不同种类的担保需根据各
自性质判断管辖法院。不动产抵押权的担保财产所在地与登记地是一致的。就权利质权而言,
如果有权利凭证,因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可以理解为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
为担保财产所在地。如果没有权利凭证,根据《物权法》规定需登记后方可设立,则应由登
记地法院管辖。留置权不存在登记地,应由留置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抵押权或浮动抵押
权,可以登记但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如果进行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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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可能出现所在地与登记地不一致
的情况,如此,则两地法院都应有管辖权 (6)。按照浙江高院的意见,两个以上基层法院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 管辖。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从最高院目前的态度看,并不要
求申请人分别向多个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而是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一并提
出申请。
另外,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提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否适用管辖权异议。对此,我们
认为,《民事诉讼法》新修订后,管辖权异议条款由第二章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
定管辖中
的第38条,移到了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中的第127条,可以理解管
辖权异议是针对诉讼案件的规定,不适用于包括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在内的特别程序。这与担
保物权实现程序便捷高效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 问题3.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应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
费。浙江高院在其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审理意见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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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确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
问题4.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否适用公告送达,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特别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或者公告期满
后三十
日内审结(7)。
有法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提出,如果出现无法送达的情况是否可参照督促程序,不适用
公告送达而直接裁定驳回申请。我们认为,法院提出这一观点有其合理性:其一,尽管督促
程序并非特别程序的一种,但同属非诉程序,而且督促程序效率为先,兼顾公平的特点与担
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价值取向也是一致的;其二,法律虽未规定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必须询问当
事人,组织听证。但是,被申请人的异议权应得到充分保证。 然而,我们倾向于认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第一,公告送达期
间不计入审限,与三十日审结的法律规定并不冲突。第二,有些申请人正是因为无法找到担
保人,不能按约处分担保物才希望通过这一特别程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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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第三,如果裁定驳回,申请
人为实现其权利会提起一般诉讼,公告送达无法避免。最后,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支付
令的一项必备条件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有明确的法律
依据,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则无此要求。 问题5.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否适用财产保全,
关于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否适用财产保全,无论是最高院就《民事诉讼法》编撰的修改
条文理解与适用,还是人民法院报上登载的专栏都未曾提及。我们在代理的一个实现担保物
权案件中曾代表申请人向受理案件的上海某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法院以特别程序不适
用财产保全为由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我们认为,应允许申请人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提出财
产保全申请,理由如下:其一, 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上说,财产保全规定在第一遍总则项下,如无特别规定,
应适用于所有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其二,设置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立法本意就是方便权利
人借助公权力处分担保物,因此,大部分案件最终都会进入执行程序。所以,对担保物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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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尤其是对动产等易于转移、隐匿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才能保障对担保物的执行
效果,使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落到实处。 问题6. 法院应如何确定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的审查
组织及其形式,
目前,法院受理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有的编立“商特”字案号,也有的编立“民特”字案
号,但受理后一般转交业务庭审查。关于业务庭是采用独任审理还是组成合议庭审理,我们
认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一般性的规定,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
议庭审理,其他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问题在于如何判断重大、疑难案件,浙江高
院的意见是“担保合同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级别管辖范围”的案件可以认为是
重大案件,疑难与否则由人民法院自行判断。 问题7. 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主债权或者担保物权真实性、合法性等实体抗辩,法 院
应取何种审查标准,
鉴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系非讼性质的特别程序,因此,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主债权
及担保物权的证明材料可依职权进行形式审查。但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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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提出的实体抗辩应如何处
理,在实务和理论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
作委员会民法室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已提出自己的观点:如果双方就
债务人未就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就采用何种方式来处理抵押
财产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可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一旦双方在债务是否已
经履行以及抵押权本身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则应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8)。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考察现有的司法案例,地方法院在处理被申请人异议时还是
采取了严格形式审查的态度。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物的案件或者是主债权已经司法
判决、或者是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或未进行实体抗辩。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的意见采用了一种折中的态度,规定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
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
事人可
以提起诉讼。此处“确有争议”的规定给予了法院一定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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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空间。 在这一问题上,最高院似乎倾向于允许法院进行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最高院在人民法
院报的专栏中指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审查,不能单单依据被申
请人提出的异议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否则有违新民事诉讼法设立该程序的目的。经审查,
被申请人的异议确实成立的,则裁定驳回申请”(9)。我们理解,支持严格形式审查主要是为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避免在案件执行阶段产生
诸多风险。而支持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主要是从司法效率角度出发,以免导致担保物权实现
程序形同虚设。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倾向于支持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因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实施未久,只有允许法院有实体审查的自由裁量
权,才能发现问题,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如果严格实施形式审查原则,牺牲的则可能
是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存在价值。篇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救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救济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
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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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
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
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
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笔者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结合审
判实践,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救济问题略抒己见。
一、执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否需要发出执行通知书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生效后,申请主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执行
法院是否需要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已经就实现债权的担保物裁定拍卖或变卖了,这种实
质性裁定,已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或变卖了,不必要再回到“原点”,从发执行通知
书开始启动执行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
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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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说明生效裁定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申请主体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另外该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
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说明,人民法院执行员接
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执行书后,有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这样不仅符合法律程序,
也给被执行人一个自动履行等救济机会与途径。 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如同生效判决一样,判决书已判定履行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一定
期限内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债务人没有履行而进入执行程序,这时人民法院执行员接到执
行申请后,仍要向债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在某个期限内自动履行。因此,不能因为裁决
文书已确定了履行义务并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而忽视了执行通知的必经程序。
二、执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执行异议救济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又应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意见:一
种意见认为,只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应该裁定驳回申请;另一种意见认
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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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对其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不应只要被申请人提
出异议就驳回申请。笔者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针对实现担保物权
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不能单单依据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否则
有违民事诉讼法设立该程序的目的。经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确实成立的,应当经合议庭评
议后,以发现生效裁定错误为由,由本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撤销。
三、担保物不足清偿债务时的救济途径在执行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由于担保物权被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后,不足于清偿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对于不足部分如何处理,比如申请主体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万元,
结果担保物被拍卖或变卖后,仅清偿了800万元,对于未偿还的200万元,是由人民法院继
续执行被申请主体的其他财产,还是申请主体通过另行诉讼后再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实践
中也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由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执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另一种观点认为,受生效裁定文书确定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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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标的物的特定性,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
经实现担保物权后,不足清偿债权部分,需要经申请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通过诉
讼程序解决,形成新的执行依据后,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
违背了裁判确定性和既定性原则,扩大了执行范围。在缺乏新的执行依据前提下,不能为了
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负担,而置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顾,直接扩张实现担保
物权裁
定的执行范围。
篇二:实现担保物权异议权利告知书
实现担保物相关资料整理 ——李信瑞
1、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
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
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
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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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
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就该法与《担保法》的效力衔接作出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
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
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 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
拍卖、变卖担
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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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
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
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
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
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
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
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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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
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
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
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
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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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设
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
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
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
照民
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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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
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
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
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
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
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程序步
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该
裁定属生效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如果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当事人收到裁定后,还应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其价款兑现债权,从而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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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裁定也是生效
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但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
间的实体权益之争。
若法院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推诿的,或不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367条、第371条
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的,要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陈述银行意见,必要时要向该法
院领导及上一级法院反映,请求其予以纠正。要加强贷后管理,对顺位在后的担保物权人申
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在获悉后要立即向法院书面陈述本行担保物权及债权情况。若认为法院
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有错误,损害了本篇二: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专题研
究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关问题研究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1.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
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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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
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
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
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
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
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
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
2.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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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法院
一般规定,普通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现票
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1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
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
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
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
4.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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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
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
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申请请求,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主合同签订
担保合同并设定担保物权的事实、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事实。
(2)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
(3)担保物权办理登记的,应提供登记的相关凭证或其他材料;
(4)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
(5)出质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
使质权的证据;
(6)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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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提供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已经
确定及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证据。 鉴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的担保物范围在短期内难以查清,故目前浮
动抵押权利人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5.费用缴纳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行按件收取申
请费,不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标的额收取。如果申请人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物
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4。
6.受理规定 3《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
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
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
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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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
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
7.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否受顺位影响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
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8.法院文书送达及被申请人异议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
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
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9.审判组织构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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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各个民事审判部门根据主合同纠纷的性
质分别审查5。
10.法院审查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
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
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11.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
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为了避免申请人或其他人侵害被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民法5《重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院要在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来决定。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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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保全申请,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申请人
提供担保6。
12.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
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 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 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依据《民诉法解释》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处理结果分为裁定准许、裁定部分
准许、裁定驳回申请三种情形。但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意见,处理结果却分为裁定准许、裁定终止、裁定驳回申请三种情况。
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违背,裁定终止申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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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为处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处
理结果。
13.救济途径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时,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被申请人不服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准予拍卖、变卖裁定作出之前,
如果债务人、担保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许可拍卖裁定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主
张抵押合同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异议之诉,此时特别审查程序终结,当事人之间
的实体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第三人的规定,在准予拍卖、变卖裁定
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第三人之诉撤销原裁定7;进入执行程序的,相关利害关系人
如果认为执行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988页. 7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991页,有不同看法,认为第
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非讼程序,非讼程序作
出的裁定不具有诉讼程序中裁决 程序、执行措施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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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定,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提出案外人异议或者异议之
诉,执行法院经审查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二、实现担保物权疑难问题
1.对于担保物被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后,不足清偿申请执行标的额如何处理, 在经执行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的,申请人应该另行通过诉讼等取得对于剩余
债权的执行依据后再行申请强制执行8。即实现担保物权的执行裁定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
具有扩张性,不能适用到其他财产上。
2.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立案
受理前,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受理法院应当询问申请人是否就实现担保物权在其他法院提起诉
篇三: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范本
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
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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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市**区**路**号**幢***室,面积***平米,房产证号:**)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合计 元(其中本金***元;利息 元,按**%年计算,暂从****年**月**日暂计算至***年**月**日直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以涉案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即贷款人,抵押借款合计**万元,利息为年**%,期限到****年**月**日。逾期不依约归还,按贷款本金的**%支付收取违约金。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息、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上述协议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申请人**依约支付了案涉**万元的借款。但该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清偿该借款的本息。
综上,申请人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支付申请人实现的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在涉案抵押房屋位于******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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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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