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出口退(免)税管理要求
(二)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及退库
1、出口退(免)税申报
(1)一般管理要求
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申报时限
每月1日至15日(遇大假顺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申报期截止之日。单证及证明的开具不受申报期限制。
预申报和正式申报
出口企业在配齐单证后,在申报系统中录入申报数据,往往要先向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通过预审,及时反馈问题,对申报数据及退税单证进行调整,如录入错误,或者信息未到等等,在预审无误后,再向税务机关正式申报纸质单证、报表和电子数据。
税务机关在受理正式申报时,要清点企业申报的单证数量,并出具回执。
外贸企业实行“无疑点申报”,即疑点反馈表上除换汇成本疑点外没有W级别疑点的申报,或者是存在的疑点属于税务机关认定为可以通过的疑点的申报,信息不齐的货物不能作正式申报。
出口退税相关单证及电子信息
一般贸易下,流通企业所需单证为“二票二单”,即: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报关单退税联、核销单退税联、企业自制销售发票。此外,
视业务具体情况需提供:增值税发票销货清单、折算证明、装箱单等。
(1)出口销售发票
出口销售发票要按信用证或出口合同的要求,对出口货物作出比较全面的、正确的描述。出口企业在开具出口专用发票时,务必注明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离岸价、运保费、佣金等内容,同时加盖有中英文企业名称的条形章和企业负责人签名章。
(2)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电子信息
企业报关人员要严格按海关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规范 正确性。货物报关出口后,填写每一项内容,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确认,报关单内容不能反映出口货物的真实性时,应不予确认报送。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相关业务提示:
(1)企业在网上查询到相关出口货物结关信息后,应及时向申报地海关打印纸质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2)企业在领取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后,应及时在网上做数据报送操作。
(3)经企业确认报关的电子报关单数据属执法数据,税务机关据以进行退税审核,企业的报送过程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报送前应认真核对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是否一致,凡不一致者应及时查明原因,向申报地海关提出修改或重签申请。
(4)由于企业误操作,造成报送后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不符,可由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重新打印纸质报关单可修改电子数据,修改后的数据由口岸数据中心每月底向国税部门补传,企业不必在网上进行重复报送操作。
报关单电子信息分为两类,一为海关统计数据,按月传输;二为电子口岸执法数据,实时传输,分为001、002、003三种,003是打印报关单退税联后生成数据,001是出口企业在网上对003数据进行002是出口企业在网上对003数据进行修改后生成确认后生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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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001、002是目前出口退税审核采用的电子数据。
(3)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电子信息
企业要严格按外汇管理局对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的填制要求,规范填写每一项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如内容填写错误,确需修改时,应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并加盖“修正章”。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外管局生成外汇核销电子数据,传递给企业在办理收汇核销后,
国税部门,用于核对企业收汇情况。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电子信息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应及时付款,并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 ;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审核其是否规范,填写内容是否用发票
完整有效,属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分两种,一是认证信息,一是交叉稽核信息,根据企业管理分类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信息进行审核,但最终都要采用交叉稽核信息审核。B类企业需要认证信息,C类企业需要稽核信息
(2)申报要求(对企业)
1、单证配单要求
外贸流通企业退税的计算方法是“单票对应法”,即报关单上每一笔出口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货数据必须与出口数据一一对应,配齐申报,计算机自动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计算出该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企业在申报退税的时候需将其取得的报关单数据与进项发票的数据对应起来。
第一次企业将收齐的纸质报关单实际操作时需要进行两次配单。
与进项发票按商品名称与出口数量对应起来;第二次是在申报系统中将第一次配好的单证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在申报系统中的数据录入、生成申报数据的过程可以认为是第一次配单的计算机实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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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与进项发票对应的几种情况:
1、“一一对应”的关系
关单上的一笔出口数量(或金额),有而且只有一张发票作为其出口的进项与之相对应。
2、“一对多”的关系
关单上的一笔出口数量(或金额),有不只一张发票作为其出口的进项与之相对应。
3、“多对一”的关系
一张发票的数量(或金额),有多笔出口与之对应(可能是一张关单,也可能是多张)
2、关联号编写要求
关联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将进货数据与出口数据对应起来,“单票对应法”下申报系统是以“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商品代码”对相同关联号计算退税的。关联号由企业自行编制,编码规则为“年份(4位)+月份(2位)+流水号(4位),如:2006010001。
如一张关单上只有一笔出口,编写一个关联号;如果一张关单上有N笔出口就编写N个关联号。关联号年月份要与申报系统中所属期及申报年月的年月份一致。如同一申报年月分批申报,关联号不能重复编写,要升序使用。
3、各种纸质单证录入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需将发票代码(左上角)10位和发票号码(右上角)8位分别录入。
2、报关单录入为12位码,报关单上的右上角海关编号(9位)+顺序号(3位);如报关单上海关编号为18位,则录入后9位+顺序号,如:751437111+001。顺序号根据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项号对应编制,若报关单上有两笔出口,则:168098529+001、168098529+002。
3、核销单录入为9位码,核销单右上角号码,如:515217282。
代理出口证明录入为12位码,代理出口证明右上角号码(10位)4、
+项号(01、02、03……),如:04510004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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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量单位一致性要求
进货与出口数据的计量单位必须一致,并使用商品代码库中的标准计量单位。如果进货与出口原始单证上同种商品的计量单位不一致,需要进行换算的,须在原始单证上显明可直接换算的依据,否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出具并盖有公章的折算证明和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装箱单。情况复杂的,还须提供换算清单等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
5、进货出口数量一致性要求
审核系统设有余数忽略功能。对同一次申报中,进货与出口任何一方出现剩余数据计算机将自动舍弃,此功能意味着报关单、核销单只能一次性使用,出口不能分割申报。进货与出口数量不一致的情况有两种: 1、出口数量大于进货数量,多余的出口将自动放弃,系统将按照进货计算退税额,企业录入时注意按进货数量折算出口数据;
2、出口数量小于进货数量,多余的进货将不参与退税计算,进货数量与金额必须按实际出口数进行折算,退税额将按折算后的进货金额进行计算。
6、进货分批申报要求
审核系统设有进货累加功能,即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根据不同的出口批次,按申报的使用数量进行分批使用、分批申报,此功能意味着进货可以分批分割申报。
(1)需要进行进货分批使用的,在进货申报时,须同时填报“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在同一次申报中分批使用在(2)但是由于关联号对应要求等原因,
不同关联号下的进货可不开具分批单。
“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的分批要求:为了避免计算不一致造成的误差,对每一笔需要分批的货物要求用计税金额除数量计算出分批单价后,再用分批数量乘分批单价得到分批后的计税金额。
“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的申报要求7、
委托加工货物出口,原则上要将一个合同执行完毕后,提供有关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原材料耗料证明等文件后,再申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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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数据采集时,按取得的原材料、加工费的进货凭证录入,但须作如下特殊处理:(1)商品代码统一使用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商品码;(2)退税率要求根据不同购进原料所适用退税率录入;(3)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录入;(4)仅在其中一笔进货数量录入时,按报关单上出口数量录入,其余的进货数量录为0;(5)备注栏加“WT”。 出口采集按一般情况录入,无特殊要求。
8、消费税退税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为应纳消费税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需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进货数据采集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录入,使用同一关联号。增 (1)税种为“C”;值税按一般情况录入。消费税录入则须作如下特殊处理:
(2)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为空;(3)进货凭证号录入“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号,缴款书号录入13位码,缴款书右上角字轨号去掉第2、3位+缴款书号码+项号,如:0031+0904922+01;(4)专用税票号录入与进货凭证号一致;(5)备注栏加“FSK”。
出口采集按一般情况录入,无特殊要求。
2、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
(一)人工审核
初审、复核
(二)电子审核
机审、疑点提示、人工挑过、审核通过、签批
(1)初审时的着重点
1、审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2、审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即对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率文库是否与退税申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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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3、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 ,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企业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贸易性质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B.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出口收汇核C.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
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企业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企业名称匹配。
(2)配单情况的审核
初审人员应对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料的配单情况进行审核,要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A、购进货物与出口货物的数量、品名、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计量单位不一致,企业需提供供货企业出具的单位折算证明);
B、对换汇成本超合理范围的理由进行分析,
以判断企业有无人为 对换汇成本价格过高或过低情况应检查是否提高企业进货价的可能;
存在购进与出口不是同一批货物的情况。
C、在审核中如发现出口企业有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进行退(免)税申报且未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应于次月的纳税申报时计提销项税额;
D、在出口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情况下,初审人员应负责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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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参与了内销抵扣;
(3)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进行对审。
(2)复核时的着重点
1、审核疑点表上的疑点是否都属于可人工挑过的疑点;
2、在关单上只有八位商品代码的情况下,企业自行加上扩展码之 适用后的商品名称是否与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一致,是否可退税商品,退税率是否正确;
3、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分批单》是否正确;
4、以委托加工、进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出口的货物所需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5、资料装订需符合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资料应退回初审岗。
6、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应立即通知出口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管理岗人员应分情况处理。
二、出口退(免)税日常管理
(一)核销单的管理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下面所述的六种情形除外),但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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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两年后出口企业可提出申请,退税机关根据企业整改、重新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重新设定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市局每月已满210天的核销单数据公布在行业网上由区县管理人员负责纸质单证及电子信息的审核。核销单收齐审核完毕后,上交市局归档管理。
(二)延期申报管理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起90日内(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备案申请,即填写《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并批准后,该出口货物的申报可延期3个月,但延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自货物出口之日起的180天。
(三)远期收汇管理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 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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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内销补税。
(四)“一票两用”的管理
在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中,增值税进项发票是重要的退税凭据。按照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同时外贸企业购进的货物必须按照内销和出口分帐核算,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用于内销抵扣,用于内销抵扣的进项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即增值税进项发票绝不能“一票两用”,既申报出口退税又参与进项抵扣。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进项发票“一票两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点:
一是不法企业恶意“一票两用”,获取不当利益。外贸企业管理中,征退税衔接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仅能反映当期认证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的总数,对已抵扣发票没有作相应标识,也没有渠道将每一份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情况传递到退税系统,退税部门无法用于掌握申报退税的进项发票是否已参与了抵扣。因此,不法企业可能利用这一管理上的漏洞,恶意“一票两用”,获取不当利益。
二是个别县区局对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对外贸企业当期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用于外销还是用于内销,一律在当期予以抵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再将相应的进 也不符项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
这样处理既不符合退税管理的要求,合增值税管理规定,对于既有外销又有内销的外贸企业,会造成内销部分对应的抵扣税额虚增,推迟内销业务应纳税金的入库时间。
此外还可能有一些其它原因,需要通过评估、退税调查等方法进一步确认。
清理“一票两用”疑点数据的方法和原理
目前对外贸企业当期认证的进项发票究竟是用于退税还是用于抵扣,有无“一票两用”的现象,通过单一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或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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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无法完成识别工作,必须将两个系统的功能加以综合利用,采取数据分析的方法,发现疑点数据。
(一)数据分析中评估指标的选定:
理论上:“企业认证发票数量(金额)〉〉=申报抵扣发票数量(金额)+已办退税的发票数量(金额)”,若出现前者小于后者情况为异常。
(二)评估数据的获取:
“企业认证发票数量(金额)”:从认证系统中获取,认证系统可提供分析期认证增值税发票的所有信息;
“申报抵扣发票数量(金额)”部分数据:可以从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中获取。按增值税管理规定要求,当月认证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因此分析期用于抵扣的这部分发票金额可从分析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中获取(数据来源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栏)。
”: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参与退“已办退税的发票数量(金额)
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与评估期增值税认证发票信息对碰,归集出分析期认证发票中用于办理退税的发票数量(金额)。
目前可以通过市局“税收分析监控系统”获取相关资料、数据。
(五)其他日常管理(对企业)
1、办税人员管理要求
(1)出口企业须设立专门人员(简称办税员)负责出口退税工作,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其办税人员情况。
(2)办税员应具备一定的财会、外贸、法律知识,能够进行计算机基本操作。
(3)办税员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掌握出口业务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及搞不实申报;要增强防骗税意识,主动防范与打击出口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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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税员须认真学习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遵守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规章,熟练操作出口退税计算机申报系统申报退税,准确、及时报送各类税务机关要求的报表;
(5)出口企业变更办税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2、退税账户管理要求
企业退税账号是用于接收退税款划拨的账号,企业应于退税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退税账号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账号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由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新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
3、企业分级管理要求
企业的退税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级,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通知)。目前我市外贸流通企业退税信用等级暂时划分为B、C两级,列为B级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信息(但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可暂不审核增值税发 ;
列为C级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票的稽核信息核销单,同时须审核核销单信息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在第一笔出口满两年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提升退税信用等级申请,税务机关将对提出申请企业做为C级信用管理期间的退税综合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良好者予以批准。
4、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出口货物财务管理;须设立“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退税;货物报关出口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方能申报出口退税(做销售时间应于货物离开仓库时而不是货物装船时)。
企业应加强内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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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退税单证,及时申报出口退税。
企业内部须建立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管理机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及管理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主动防范与杜绝出口骗税,对货源在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敏感货物、 以及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敏感地区,
等情况,企业要严格管理,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监管。
企业须配备确保退税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宽行打印机,并指定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专门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维护,及时安全备份退税数据,保证计算机系统及出口退税软件的正常运行,保证数据管理及打印的申报表格符合税务机关要求。
三、加工贸易退税规定
(一)进料加工业务
按流通企业向生产、加工企业提交进口料件的不同方式,国内加工环节可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方式。作价加工是指流通企业进口料件后,将料件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加工,再回购成品并出 加工企业签订委口的加工方式。
委托加工是指流通流通企业与生产、托加工协议,将进口料件运往生产、加工企业加工,向生产、加工企业支付加工费的加工方式。
流通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包含以下五个环节: 1、备案:流通企业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进料加工业务获批准后,持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料件购进合同、加工货物复出口合同、空白手册到退税机关登记备案。
2、手册登记:(流通企业将税务机关签章的《手册》报送海关后,若海关审核通过,将给手册编号)流通企业持海关编号后的手册封面复印件,到退税机关登记手册号码;
3、料件进口登记:(料件进口时,海关要核实进口数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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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册上签注意见)料件进口后,流通企业持手册中的“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复印件到退税机关登记料件进口数量、金额;
4、免税申请和退税抵扣
进料后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加工货物出口的流通企业没有这道环 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流通企业在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加工企节。
业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并签章后再将此表报送主管征税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征税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
5、退税:加工货物出口后,流通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外销发票、委托加工协议和加工费增值税发票及专用税票(委托加工方式提供),回购加工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作价加工方式)等凭证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二)来料加工业务
按现行政策规定,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即对加工企业来料加工货物及其加工费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来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包括以下环节:
1、业务获批准后,持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备案:流通企业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来料加工业务批准证》、成品复出口合同、空白手册到退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手册登记:海关签批手册后,流通企业应持海关编号后的手册封面复印件,到退税机关登记手册号码和手册有效期。
3、免税申请:流通企业进口料件后,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手册、委托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委托加工协议到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 4、核销:来料加工货物全部出口后,流通企业应持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手册的结案通知、收汇凭证,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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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机关办理核销手册。
对超过手册有效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主管加工企业的征税机关将补征其加工环节免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来料加工业务其国内采购耗用的辅料不予退税。
六、单证备案(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函[2006]904号) 1、政策规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在办理退(免)税单证申报前,将下列单据在企业财务部门集中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国内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或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出口货物的加工合同(协议)。包括一份合同(协议)项下签定的补充合同(协议)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 。
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执行尺度
(1)不能随意要求备案单证作为退税申报凭证;
(2)某些确实无法收集的备案单证可以允许替代。
3、处罚规定
出口企业未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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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办理
管理流程:预申报、预审核、正式申报、人工审核、机审、疑点调整、审核通过、领导批准、出具证明
一、共性证明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2)办理所需资料: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出口外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系统打印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办理所需资料:代理进、出口协议复印件;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海关实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系统打印的“代理进口证明申请表”
(三)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补办申请。
办理所需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外销发票;申报系统打印的“补办报关单申请表”。
企业持此证明向原报关地海关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手续。
(四)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
办理所需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出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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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发票;申报系统打印的“补核销单申请表”。
(五)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办理所需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申报系统打印的“补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
(六)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办理所需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外销发票;申报系统打印的“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表”。
向征税部门申报免出口企业持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税,还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须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三、外贸企业
(一)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作价加工)
(1)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时,办理所需资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 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及出口制成品备案清单原件及复件及复印件
;印件;
(2)、企业若采取作价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所需资料: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销售料件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进口合同复印件;申报系统打印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二)退运已补税证明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需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前,持下列申办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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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办理所需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出口外销发票;申报系统打印的“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已办理退(免)税的,需提供已补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三)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国税函[2008]265号)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
(包括进项 ,向主管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
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 。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开具《证明》
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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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四)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办理所需资料: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来料加工登记手 ;来料加工贸易册原件;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发票联)
批准证书复印件;申报系统打印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办理所需资料: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海关核销手册的结案通知;出口外销发票;申报系统打印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五)出口卷烟免税证明
(六)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遗失的管理规定
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
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企业若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凭此单作为办理退税的合法凭证,凡未出具此单者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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