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强化二期工程混凝土温控防裂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落实温控责任,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局混凝土工程。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3条 经试验室检测和质量管理部门抽检,拌合楼砼机口温度月合格率达到100%,给予1000元奖励。
第4条 塔带机入仓时,混凝土入仓温度比拌合楼机口温度回升平均小于3℃,对责任单位奖励1000元/月。
第5条 仓位浇筑过程中,保温被、喷雾机、遮阳棚等降温设施齐全,使用规范,对施工单位奖励200元/次。
第6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浇筑仓内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好仓面每层接头覆盖间歇时间(2~2.5小时),碾压仓混凝土覆盖间歇时间不大于4小时。月检查中无混凝土浇筑超温现象,对责任单位奖励2000元/月。
第7条 在月检查中制冷水温度、供水量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通知要求,对责任单位奖励1000元/月。
第 冷却水供水管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保温、检查和维护,供水管无堵塞情况,保温材料无损坏现象,对责任单位奖励300元/月. 第9条 混凝土养护、始终保持混凝土面处于流水状态或湿润状态。
无混凝土面发白现象,对责任单位奖励1000元/月。
第10条 冷却通水管道布置符合设计要求,通水流量满足降温要求,通水时间和结束标准严格按照有关通知和技术要求执行,混凝土内部温度无超温现象,温度无回升现象并能持续下降(以坝体内部测温计检测资料为准),对责任单位奖励1000元/月.
第11条 在混凝土温控施工质量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100元奖励.
第12条 各单位混凝土温度资料收集、整理、存档齐全,并按照要求向施工局有关部门报送温度周报、月报等温度资料。对责任单位奖励300元/月.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13条 混凝土出机口温控
13.1 拌合楼应按照技术要求对骨料进行预冷,二次风冷冷却时间必须满足55~60min左右;进风温度分别达到:特大石、大石和中石为-12~-8℃,小石为—2~2℃;骨料终温必须满足要求:特大石、大石为-1~0℃,中石0~0。5℃,小石1~4℃,混凝土拌合冷水温度≤4℃,并按照要求加冰。拌合楼质检查员和试验室检测人员应按照规定对温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凡经检测各项温度未达到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3.2 温控混凝土施工期间,混凝土出机口温度必须满足质量要求,拌合楼质检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仓位、不同标号按照技术规定对机口温度进行检测,严格控制出机口温度,并根据机口温度
检测数据合理调节骨料二次风冷开停时间及混凝土加冰量,确保满足温控要求,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凡经检测出机口温度超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14条 混凝土运输
14。1 夏季混凝土施工期间,当采用汽车拉料运输时,安排专人在拌合楼拉遮阳棚防止混凝土温度回升,运输途中无特殊原因不的停滞,应及时将混凝土料运送到浇筑部位,严禁仓外车辆等待下料时间过长,车辆数过多。凡运混凝土车辆未拉遮阳棚或汽车下料前停留时间超过30分钟,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车次,造成混凝土入仓温度超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4.2 采用胎带机水平运输时,严格控制好皮带上料子的厚度,做到均匀下料;采用塔带机入仓时,严格控制好皮带上料子的厚度,做到均匀下料;加强对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在浇筑施工中正常进行。因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混凝土料子不能及时入仓,造成混凝土料子入仓温度超标,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4.3 采用门机、港机、缆机等垂直运输时,在混凝土浇筑时严禁脱钩打杂,也不得因交而使料子在仓外停滞.出现类似现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次,造成混凝土超温的加倍处罚。若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料子入仓温度或浇筑温度超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15条 混凝土浇筑
15。1 仓位开仓前,仓面设计应明确规定浇筑仓配备足够的保温被、
喷雾管(机)、遮阳棚等降温设施,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仓面设计进行资源配备,资源不到位不得开仓.凡温控资源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15.2 常态混凝土仓位浇筑过程中,应安排人员负责覆盖保温被,保温被覆盖范围为:当采用门(塔)机入仓对所有接头和平面进行覆盖;当采用缆机入仓时,至少保证1/3以上仓面覆盖保温被。保温被之间搭接宽度为5~10cm;当气温≥28℃时,要启动喷雾设施进行仓面降温.凡未按要求覆盖保温被或保温被覆盖不及时、不规范的,喷雾设施效果较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造成浇筑温度超温的,加倍处罚。
15。3 施工单位要加强浇筑仓内组织施工管理,结合浇筑天气,气温情况合理安排浇筑方式,严格控制好仓面覆盖间歇时间。盯仓质检员要加强对气温、混凝土入仓温度和浇筑温度的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并做好质量记录。凡因仓内组织不到位导致混凝土超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造成停仓的,加倍处罚。
第16条 制冷水温度
16.1 冷水厂应按照技术要求要求生产制冷水,保证制冷水供水温度满足温度指标要求(8℃或10℃),并确保水压和供水量满足混凝土冷却通水需用量,冷水厂要安排专人对水压、冷水温度、供水量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凡经抽查发现制冷水超温,且未向上级部门反映的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500
元/次,因供水水压或水量不够影响仓位通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6.2 供水管管道安装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保温,在通水期间责任单位应加强对管道保温情况的检查和维护,减少温度在沿途的损失。凡保温材料损坏没有及时恢复,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次,导致冷却水行进时温度超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凡因供水管堵塞而影响正常通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17条 冷却通水
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专业队伍负责混凝土冷却通水工作,从组织和人员保证冷却通水质量。凡未及时进行冷却通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次;冷却通水时间和结束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执行,凡通水天数不足或混凝土温度未降至设计温度而擅自停水或结束通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若发生坝体内部温度超温的(以试验室温度监测资料为准),按照责任大小,分别对主要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次,对次要责任单位处罚2000~3000元/次.
第1 混凝土养护
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对混凝土进行养护,始终保持混凝土面处于湿润状态。收仓面混凝土终凝后即进行洒水养护;对仓位平面采用人工洒水或自由旋转式喷雾管(机)进行养护;对纵横缝等隐蔽面采用洒水养护;对上下游外露面、高标号过流面等重要部位混凝土面采用挂花管流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混凝土龄期。凡未养护不及时而造
成混凝土面发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仓次,经检查发现有混凝土裂缝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仓。 第19条 温控资料报送
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冷却通水情况进行定时、定量检测,做好详细的记录,数据真实可靠.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有关混凝土温度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并按照要求向施工局有关部门报送温度周报、月报等温度资料,且内部数据真实可靠。凡报送不及时或温度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相关人员处以50元/次处罚。 第20条 其他
在混凝土温控质量管理和检查中,受到监理部门下发的“违规施工警告通知单”通报的单位给予1000~3000元处罚,给予责任者100~300元处罚.受到业主、监理部门处罚的单位,处罚金额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21条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22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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