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司法机关可分为司法机关、地方和特别。 司法机关由贵族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构成。
贵族院是英国的最高,它作为上诉终审执行司法任务。贵族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要受它以往的判例的约束。只有在拘泥于过去的判例就会显失公平或导致法律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才可不遵循以往的判例。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个常任上诉法官议员、上院议长、现任或曾任高级的枢密院成员、曾任英联邦最高法官、该法官属枢密院成员且该成员仍由枢密院管辖者,以及枢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员组成。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英国各殖民地上诉案件,随着殖民地纷纷,它逐步沦为英联邦上诉。
英国的地方体系复杂,而且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各不相同。本文这里只对英格兰、威尔士的地方作简要说明。
民事审判权基本上由高等掌握。高等内设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王座法庭审理对财产的损害以及危害个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审理家庭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至于衡平法庭则审理有关契约、抵押和遗产方面的争讼。衡平法庭是依据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法庭。所谓衡平法可以说是英国国王个人为处理权利事件而作出的结论所积累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英国从14世纪开始,有人因为权利问题在得不到适当补救而向国王,请求他以正义、慈悲矫正法律上的形式主义,而国王也就以公正、正义的代表者的身份对事件作出结论。这种结论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衡平法。同时由于事件太多,英王不能亲自处理,便建立了衡平。这种最初和普通是分开的,现在设置于高等之内,但它和普通仍有区别:(1)衡平法庭采独任制,而普通在辩论案件的法律问题时全体法官必须出席。(2)衡平法庭审理案件时,被告必须回答法庭的询问,否则以藐视法庭罪论处。普通对被告的询问,被告有时可以拒绝回答。(3)衡平审理的案件多属于禁令和契约履行事项。属于禁令者,可在事件发生以前阻止损害的发生,属于契约的履行者,可以强迫当事人履行契约。普通却只能在事件发生后判定损害赔偿。(4)衡平法庭不必受判例的约束,完全凭正义、公正、良心办案,普通则受到以往判例的约束。
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高等之下设有郡,郡审理轻微民事案件,很多案件如被告不同意由它审理,它就无权审理。对郡的判决不服,可上诉到高等,高等之上设有上诉,它审理对高等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和高等不能审理的特大民事案件。
刑事审判权由几种不同等级的行使,治安法庭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它有权对被告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400英镑以下罚金。皇家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对治安法庭的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皇家,对皇家的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高等、地区王座法庭或上诉。
英格兰、威尔士地方管辖的民刑事案件均可由当事人按照规定程序上诉到贵族院。
特别审理各种专业性案件,如选举、劳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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