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装卸、运输、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管理职能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装卸、废弃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
3.2 设备职能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测测量、分管安全设施、附件的监督管理。
3.3 技术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作业指导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分管安全设施、附件的监督管理。
3.4 电仪职能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监控和测量、电器仪表设施的维护保养进行监督检查。 3.5 各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装卸、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4 定义
4.1 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5 工作内容
5.1 危险化学品普查与建档 5.1.1 危险化学品的普查、识别
安全管理职能每年元月份,对照《危险化学品目》,结合工作实际,对公司进行普查、识别,建立动力事业部《危险化学品普查清单》,发现新危险化学品及时对《危险化学品普查清单》更新。 5.1.2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建档
5.1.2.1 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及存放、使用地点;数量、危险
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等;对化验室使用化学试剂应分类并建立《化学试剂分类普查清单》。 5.1.2.2 动力事业部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有毒品、腐蚀品等,如柴油、液氨、氨水、氨气、酸、碱等。 5.2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安全要求
5.2.1 各装置生产操作、化验分析、检维修及储罐区管理人员结合直线培训,不定期对分管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装卸、维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危害、禁配物、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及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理(溅入眼内、误服、泄漏、着火等),保留相关记录。
5.2.2 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
5.2.3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按《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按照《生产运行管理办法》交。
5.2.4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装卸操作必须有两名业务熟练的人员在现场,必须做到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各负其责。员工进行阀门调整、倒机倒泵、取样、液体物料装卸等操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2.5 危险化学品储罐最高液位应小于储罐液位量程的80%。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储罐液位计进行一次校验,保留校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2.6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装卸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醒目位置,设置危险化学品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
5.2.7 使用、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界区)、储罐区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防火、灭火、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渗漏等安全设施,并维护、保养。
5.2.8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岗位设置有毒气报警仪,并将信号接入控制室内,定期进行校验,确保报警仪完好,具体按照《报警联锁装置管理办法》执行。
5.2.9 进入危险化学品罐区作业必须按照“8+3标准要求”办理各类检修作业票证;维修作业前必须在方案中注明维修人员是否需要使用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
5.2.10 严禁携带各类火种进入油罐区;严禁在油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有残液。 5.3 危险化学品的卸车 5.3.1 卸车前相关资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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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外部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5.3.1.2 运输车辆的资质: a) 机动车辆行驶证;
b) 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c) 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d) 《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
e)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5.3.1.3 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
a) 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b) 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3.2 卸车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
槽车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1)的规定、其标志应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卸车:
5.3.2.1 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 5.3.2.2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
5.3.2.3 槽车罐体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罐体泄漏等现象; 5.3.2.4 槽车罐体超过定期检验期限; 5.3.2.5 警示灯具、标志不全或损坏;
5.3.2.6 槽车无静电接地装置、罐体内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5.3.2.7 残留液体品名、种类不详或无法确定的;
5.3.2.8 未配备2个以上与运载介质相适应的灭火火器或有效灭火装置; 5.3.2.9 相关资质不全、过期、废止; 5.3.2.10 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装卸作业人员应对照货单,核对所装卸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确认将要充装/卸载的槽车罐体中的液体是否与货单一致、连接各部分接口并使其牢固;卸车管理人员复核无误后,卸车作业人员严格按卸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3.3 装卸前的安全培训
各装置储罐区装卸负责人对外来盐酸、液碱、氨水、柴油装卸人员必须进行专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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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并对培训内容提问、现场模拟验证,确保外来人员了解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盐酸、液碱、氨水、柴油危险特性;卸车过程安全注意事项;防毒面具、滤毒罐、灭火器等安全使用知识、应急逃生知识等。 5.3.4 卸车过程中的操作制度
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启动车辆。装卸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应严密监视作业动态,严格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泄漏,防止泄漏、溢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3.5 危险化学品卸车工作程序及要求
5.3.5.1 在酸、碱等腐蚀性物品装卸现场应设有清洗的喷淋装置,操作人员装卸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现场备好应急救护用品。
5.3.5.2 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卸车现场后,由装置卸车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填写,如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准卸车。 5.3.5.3 卸车现场防毒面具、防护面罩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3.5.4 卸车车辆检查完毕后使用车档档住车轮防止卸车期间车辆滑动,收取车辆钥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卸车应规范连接导静电报警仪后启动设备。
5.3.5.5 在用管线卸液体物品时,现场监护人员要仔细检查各连接管线完好情况不准有破损现象;卸车完毕后,要及时把管线内的残液排尽,严禁带液拆卸管线。 5.3.5.6 危化品卸车过程中,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同时坚守在现场,与操作人员共同进行全方位监控,便于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配合处理,驾驶室内禁止有人。 5.3.5.7 危化品装卸现场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夜间装卸时必须有值班长现场监护。 5.4 危险化学品运输
5.4.1 不得安排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企业、未取得运输资质的车辆及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 5.5 危险化学品废弃要求
5.5.1 危险化学物品废弃必须按照《废水管理办法》等环保管理要求,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5.5.2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置换、清洗、中和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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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应急处理
5.6.1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装卸等,相关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具体执行《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程序》。
5.6.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属地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安全管理职能,调度职能和安全管理职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各相关单位服从安排,不得拖延、推诿。
5.7 检查与改进
5.7.1 各属地单位对危化品的安全管控进行日常检查,填写《危险化学品检查表》; 5.7.2 技术、环保、设备、电仪职能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的管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7.3 安全管理职能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控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具体执行《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6 相关记录
危险化品运输车辆检查表
编号:LUXI/HGHF-DL-AQZN-BF04-JL04 序号 检查项目 执行标准 检查情况 1 个人防护情况 押运人员必须身穿耐酸碱服;佩带耐酸碱手套或橡胶手套;安全帽必须佩带防溅式面罩 2 防溜车措施执行情况 酸车随车携带枕木,卸车时将枕木垫放与车胎前后 3 隔离警示情况 酸车停运,执行完防溜车措施后,必须拉设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设置明显标示防止车辆误入 5
4 单位资质 提供国家审核通过的危化品运输资质证明 5 司押人员资质 提供危化品司机运输资质证明 6 车辆资质 提供危化品车辆年检证明 7 车辆本体情况 探伤、耐压试验取得合格报告;警示标识明显;车辆本体完好无缺陷;压力表、液位计完好; 8 卸车数量 9 运输单位 司机签名: 10 运输人员学习现场JSA,卸车规范。 司机签名: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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