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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独旅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各项安 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杜绝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化工、冶炼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重大危险 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引用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 8月5日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0号公布,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

(三)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罐区现场安全 监控装备设置规 范( AQ 3036-2010)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 号)

第四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 一 ) 单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 单元和储存单元。

( 二 ) 临界量: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 ( 三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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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 和设施)。

( 四)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 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五)储存单元: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 域,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 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 准。 (二) 负责编制、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各单位对重大危 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 监督、检查各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重大 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隐患治理等工

(三)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及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四) 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运行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五) 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及时治 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 定期获取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及时在本单位进行发布宣传。

(二)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 练,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演练情况。

(四)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 整改措施。

(五) 强化重大危险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 安全管控,落实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要求, 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

(六) 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 贯彻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加 强岗位操作规程与专业化作业标准的培训与执行,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符合性 评价和改进。

(二) 对重大危险源区域涉及的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及其他主要设 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附件进行定期的检查、检验,保障设备本质安全。

(三) 对重大危险源区域设置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及在线监测监控和事 故预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投用。

(四) 对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工艺指标控制进行定期的检查,保障工艺运行 安全。 (五) 对重大危险源区域的电气、仪表运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消除电气、 仪表运行安全隐患。

(六) 对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压力表、温度计等计量、测量器具进行定期检 定和校验,建立相应的检定和检查记录。

(七) 做好重大危险源区域设备检修与外协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所属分厂安全管理职责

(一) 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 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 组织开展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 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演练情况。

(三) 定期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的隐患整改措施。

(四) 严格按照根据规定对所属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做好基础档案、 台帐和记录的管理工作

(五)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 业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要求,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

第三章 辨识与评估

第十条 各单位当按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标准,对本单位生产、 储存

装置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并每 3年运用HAZOP方

法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在基础设计阶 段开展HAZO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 安全评估。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员企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 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 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二)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 为最高级别。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 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 和社会风险值:

(一) 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 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 量与其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 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 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 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 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 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

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 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监控信息和安全监 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联网 :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 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 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 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

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 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 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 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二)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明 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并对重大危 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 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 方便使用;配合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事故应急预案。

(四)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 效、可靠运行;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 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 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 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 气体的重大危险

源,还应当配备两套及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 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汽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 体检测设备。

(六)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 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应 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七)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演练:

1. 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 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 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八)重大危险源周边显著位置应设立公示牌,标明责任人、职责、重大 危险源概况、安全管控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九)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及相关标准规范,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配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牌” 、“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 安全周知牌”。标明危险化学品具有的危险、有害特性、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及 防护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等相关内容。

(十)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实现安全、清洁、定置管理目标;防护器具、 工具、材料、备件摆放必须做到定位、整齐;定置点设置和区域照明要满足安 全、方便之要求;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无阻;警示标识张挂到位、满足安全规 范。

(十一)重大危险源设施(含:区域内设备、附属管道、安全保护、报警 装置、防护器具、消防等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功能可靠,动力介质输送线 路布置符合安全规范,岗位安全防护设施符合有关标准。

(十二)进入重大危险源现场的人员(含岗位员工、相关方人员及其它非 本区域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其人员行动必须由许可单位监护。 实行严格的出入许可、登记制度;不具备出入许可登记的应制定限制无关人员 进入的控制措施。

(十三)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 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经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档案应当包括下列 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章 备案与核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危险 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 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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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 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核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检查应制定专项检查表,明确的检查内容、标准、 方法,明确各种安全检查表的编制单位、审核人、批准,并每年进行评审修订。 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

(―)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 落实情况;

(二)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 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 养情况;

(五)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 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 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 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 项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一)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季度组织对各成员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所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和运行

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重大危险源所属部门(分厂)至少每周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专 项检查。

(四)重大危险源所属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 ( 主管、主任及工艺、设 备技术人员 ) 、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对重大危险源现场进行 2 次相关专业检 查。

(五)重大危险源所属班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小时,宜采 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六)企业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巡 查。 (七)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容器、管道及安全附件;安全监测监控系 统;特种设备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频次,由管理职能部门协调有相应检测、 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立即治理排除,事故 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在整改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及时制定治 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如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应 暂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 产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3000元的罚 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 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 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 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九)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或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000〜5000元的罚 款: (一)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编制、 修订本企业的重 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 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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