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管理,确保技防工程质量,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第9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防工程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上海市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技防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技防工程管理规范; 2、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 3、组织实施对本市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4、签发一、二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开工登记表)(以下简称《开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登记表》(以下简称《竣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
5、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
6、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工作; 7、组织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及技防工程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的技防业务安全培训、考核,颁发有关培训证书; 8、对本市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g、对各分局、县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各分局、县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市局技防办对辖区内一、二级技防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
2、签发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开工表》、《竣工表》,负责对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
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以及对一、二级技防工程《开工表》、《竣工表》进行初审;
3、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新增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内容的手续;
4、对本辖区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技防工程从业、使用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在取得市局技防办颁发的《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后,承接相应级别的技防工程。
第七条 无《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须首先申领三级《临时资格证书》;持有二、三级《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拟越级承接技防工程的,可申领高一级别的《临时资格证书》。
外省市从业单位凭当地省级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申领相应级别的《临时资格证书》。
《临时资格证书》仅对被批准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有效。
第 持有《临时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符合申领相应级别《资格证书》条件的,可申领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本市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技防工程设施: 1、、爆炸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 2、广播、电视、电信单位的要害场所或者部位; 3、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4、存放计算机数据库的场所;
5、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
6、货币、有价证券的制造、存放场所和金融营业以及金融信息运行、存储等场所; 7、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8、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的集中存放场所; 9、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的重要部位; 10、新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的重要场所及部位;
11、根据国家和市规定,应当采取技防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十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得承揽下列场所和部门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粒维修业务:
1、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所; 2、县级以上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
3、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储备库; 4、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 5、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造币厂;
6、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储备场所; 7、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
8、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g、从事报警网络建设、运营、服务。
第十一条 申领《资格证书》的,应当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领取并填报《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资格证书申请表》,经市局技防办核准后,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应当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或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领取并填报《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临时资格证书申请表》,经分、县局技防办初审,报市局技防办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资格证书》。外省市从业单位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按照本市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审批程序办理。 申领三级《开工表》、《竣工表》的,在通过分、县局技防办组织的三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后,由从业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签发手续,并报市局技防办备案。申领一、二级《开工表》、《竣工表》的,在通过市局技防办组织的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后,由从业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申请,经分、县局技防办初审,报市局技防办审核批准后、办理签发手续。
申领《证明函》的,应当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申请,经市局技防办核准后,办理签发手续。
第十二条 一、二级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从业单位应向市局技防办申请办理技防工程系统检测手续,并经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及竣工验收须有技术专家参加。技术专家可从本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从业单位中聘请,并经市局技防办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聘书,聘任期限为二年。聘请的技术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感;
2、熟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门的有关规定; 3、较全面了解技防设备和器材性能、用途及发展趋势;
4、具有高级以上相关技术专业职称或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对待有《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的,应向市局技防办申请变更。市局技防办按照上述规定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市局技防办每年第四季度对待有《资格证书》的从业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年
度审验合格的,由市局技防办在其《资格证书》的正、副本上标注审验合格标记;审验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审验的从业单位,其《资格证书》无效。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技防工程中所使用的技防产品,应当符合门的有关规走。
第十 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未受过劳动教养处罚的; 3、未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第十九条 市局技防办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从业单位法人(包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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