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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

来源:独旅网
2006-2007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

目 录

总报告 建设和谐社会与改善民生背景下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 发展状况分析篇 中国失业妇女状况 中国留守妇女状况研究

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 评估报告篇 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评估报告

总报告

建设和谐社会与改善民生背景下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

2006~2007年,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06年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国经济在连续数年高速增长之后开始驶向又好又快发展的轨道。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了全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办法;随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展开。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这是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大会通过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完整地提出和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保障民生、注重公平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明确主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生是根本。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中国党和政府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在社会建设方面提出的目标和作出的承诺。我们看到,2005年以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体制,集中解决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交通等各类民生问题的举措,让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人民获得了实惠,看到了希望,增强了信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了切实改善。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5

年,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的地位,明确了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各级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职责,为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化机制,更有效地维护妇女权益、推进性别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专辟一节规划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将妇女发展纳入并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也为保证妇女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创造了条件。同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由15位部长级领导带队进行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简称“两纲”)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督导全面展开,各级政府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赋予妇联等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使命,妇联组织代表、维护、服务妇女群众的渠道进一步拓宽。

一、2006~2007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主要进展

这一时期中国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征:一是妇女发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优化,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机制日益完善;二是妇女和妇女组织参政议政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决策领域的性别意识日渐明显;三是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妇女的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男女平等分享发展成果的程度日趋提高。

1.各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取得重要突破。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除了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各级妇儿工委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职责外,还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针对一些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首次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作出明令禁止的原则规定,从而为专门性法规和地方性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和基础。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修订该法的《实施办法》,截至目前已经有18个省区市出台了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具体化和细化,这些新修订的《实施办法》都力图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上有所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一些重要概念做出界定。绝大多数省级《实施办法》都对性骚扰、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多数《实施办法》还对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陕西省《实施办法》还参照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关于歧视的定义,在《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对性别歧视的内涵作出明确规定,为执法和司法机构以及利益相关者识别和判定法律列举情形以外的性别歧视提供了依据。(2)规定具体的妇女参政比例。相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则性规定,地方性《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在规定具体的妇女参政比例方面具有较大突破。妇女参政的指标得到细化,法律规定的妇女参政比例有所提高,规定妇女参政比例的范围有所扩大。(3)更加关注边缘、贫困妇女的权益维护与救助。陕西省规定,将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上海市规定,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江西省规定,逐步开展对农村妇女妇科疾病的普查工作。

湖南省对流动女童的受教育权、陕西省对女性儿童少年的性侵害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4)执法主体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地方性《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深化和突破,对于增强妇女法的可操作性,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各级政府推进妇女发展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 将性别平等纳入整个社会发展战略的主流,实现妇女发展目标与国家发展目标的有机结合,是有效保证妇女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要环节。2005年,在国家“十一五”规划颁布实施前夕,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表达了中国政府以国家规划推动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政治意愿与承诺,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时,有重点、分类别地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各个发展领域,统筹安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专辟一节规划妇女发展,要求“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妇女发展纳入并作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目标,对于强化各级政府实施妇女发展纲要的责任意识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很多地方政府迅速作出反应,北京等地将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专门规划之一,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山东等地将妇女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内容。2006年“两纲”中期评估督导过程中发现,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落实目标责任的成效,积极参与考察督导,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责任。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两纲”中期评估督导结束后,随即开展并顺利完成了“两纲”目标、指标的调整工作。结合这项工作,2007年,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社科司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联合举办了首次“全国性别统计研讨会”,相关政府统计机构对完善性别统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基本要求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性别统计数据逐年增加,性别统计指标框架逐渐完善,妇女研究机构对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经常性分析评估正在逐步展开,性别平等指标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年度“社会和谐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和分析报告”的组成部分。

3.政府决策中的性别主流化程度逐渐提高。

为适应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需要,近年来,一系列关系民生的法律政策相继制定、修订并颁布。在这些法律政策形成的过程中,体现性别视角、调整性别利益、促进性别平等已经逐步成为国家立法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自觉行为。伴随《就业促进法》数易其稿的过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就业促进会连续多次举行“社会性别与就业促进法”的研讨活动,组织社会性别专家与该法的起草、审议专家研讨对话,从性别角度形成对各个建议稿的修订意见。由于国家劳动就业部门主动将性别观点引入立法过程,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提供政策依据,已经颁布的《就业促进法》不仅包含“公平就业”一章,而且在多处体现性别平等的立场和主张。

为切实提高妇女参与立法决策的程度,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首次对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这一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代表团的性别构成提出了明确要求,尽管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尚未实现22%

的规定目标,但比上届提高了1.1个百分点,达到了21.3%。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14个省区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女性比例高于上届,6个省区市女代表的比例超过了25%。目前,全国和各级人大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不同利益集团越来越重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在这种形势下,提高全国和各省人大中的女性比例十分重要,有利于及时反映妇女群众的利益诉求,有效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

4.妇女组织和参政女性参与立法和决策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我们注意到,有关性别与法律、政策的讨论占据了这两年所有关于妇女/性别问题各类专题和综合研讨会的重要位置。在研究的基础上有准备地参与,在经验的积累和借鉴中总结影响决策的策略,成为近年来妇女组织和参政女性以及性别与政策研究者的重要议题。对此,目前已经形成如下几点基本共识:一是,法律政策中性别观点的体现不仅要看法律政策中性别、女性、妇女的字眼出现多少,而且要看法律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妇女的意愿、需求和关注;二是,妇女的诉求绝不仅仅代表妇女的自身利益,也是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因此,妇女组织和妇女干部应该从社会公正的高度理直气壮地争取;三是,性别利益的表达必须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指导思想,近两年来妇女组织参政议政的效果明显增强。例如,全国妇联组织专家对物权法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等建议并被采纳,从而使规制以集体经济组织和村规民约的名义侵害女性权益的现象有了法律依据。尽管这样的建议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妇女或性别,但是,由于事实上妇女作为村集体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更多,因此,这种适用于男女两性的条款可以在性别平等的原则下更有效地保障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参与立法和决策方面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妇联界代表、委员以及妇联组织参政、议政水平的提升。随着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调整,一大批具有较强参政议政意识和水平的新生力量加入其中,她们不再满足于仅仅附议他人的提议案,也不再简单采用相关机构准备的材料,而是主动提出议题,亲自进行调查研究,征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与此同时,各级妇联组织也日益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不断促进调查研究成果的社会转化,并注意将调查研究和工作中发现的妇女权益问题反映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其提案议案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5.新农村建设加快了农村妇女发展的步伐,增强了两性的平等参与与公平分享。

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这两年,国家大力加强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力度,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达3397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增量的21.4%。在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国家逐步完善“对粮食生产的直接补贴、对良种的补贴和对农机具购置的补贴”的三补贴政策。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推动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步伐,提高了以女性为主的农村劳动力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从事农业劳动的收益水平,带来农民家庭收入结构、消费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质量。2007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3321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同比增加14.8%,比上年同期提高了3.4个百分点,高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总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大部分农村家庭夫妻共挑经济大梁,妇女个人创造的收

入占家庭收入的近一半。参见本书全国妇联专题调研组:《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

广大农村妇女自觉掌握农业新技术,积极参加农业技能培训,踊跃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建立26万多个巾帼科技示范基地,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推动“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半边天作用。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和乡村文明建设中作用的增强,也改变了广大农村群众对妇女参与乡村民主管理的认识,增强了农村妇女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2007年全国农村村委会成员的女性比例达到23.2%,比2004年提高了7.7个百分点,比2005年提高了6.5个百分点,农村基层政权中男性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步转变。 6.女性就业困难得到重视,就业状况开始好转。 尽管妇女的就业压力依然存在,但积极就业政策特别是消除零就业家庭和增加政府公益岗位等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的推行不仅使妇女就业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而且增强了妇女自我发展的能力。截止到2007年9月底,全国84.7万户零就业家庭中,已有81万户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占零就业家庭总量的95.7%。2006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低于2004年和2005年4.2%的水平,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女性比例(48%)也分别比2004年和2005年下降1.2和2.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就业市场中女性的求人倍率求人倍率+需求人数/求职人数,表明劳动力市场上每个求职者可以选择的工作岗位数。为1.02,略高于男性的0.94,表明女性劳动力的供求状况略好于男性,当然,与此相伴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女性更多地从业于低端劳动力市场。 与此同时,各级妇联组织一如既往地推动和帮助妇女就业,除了积极推动《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的法律政策出台外,全国妇联还率领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开展“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等促进妇女就业和创业的活动。在“再就业行动”的帮助下,众多下岗失业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重新找到了贡献社会、发展自我的岗位。以妇女为主要对象的小额创业贷款等积极措施的推行增强了女性对政策资源的享有程度,在这两年中,天津、甘肃、辽宁等地依托政府创业贷款和国际机构援助贷款,帮助众多下岗失业和新毕业的女大学生实现了创业。例如,辽宁省妇联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支持下,积极运作“巾帼再就业资金”,扶持中小民营和妇女创业带头人发展创业项目,在这两年里,共滚动拨付“巾帼再就业资金”616万元,扶持创业项目141个,直接带动13218万人就业。此外,该省妇联系统还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完成实名制培训152385人,介绍安置就业232963人,扶持创业带头人3846人,并以召开女大学生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推动女性就业创业。 7.城乡社会保障覆盖面迅速扩大,社会保障的性别公正原则得以体现。 这一时期,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关怀日益增强,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社会公正原则体现得更加充分。2006年中央提出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当年中央财政安排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就业再就业支出近1860亿元,比上年增长14.5%。2007年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几项进展对于弥补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不平等,增强社会保障的性别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全国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快速增长。随着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推进力度的加大,目前已经实现生育保险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已达26个。2006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总数达到6458.9万人,比2004年提高了47.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52%。与此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人数也增长迅速,2006年全国从生育保险基金获得产

假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相关待遇的女职工已达到107.9万人,是2004年的2.34倍。二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快速推进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起步。截止到2007年,全国参加新农合的人口为7.2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98.51%。2007年国家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制度框架前后,启动全省范围内城镇居民医保的省市就达11个。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推行,受益最大的就是农村妇女和就业水平不高、就业层次偏低的城镇妇女,尽管这两项制度的保障水平不高,但却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妇女的健康风险。三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快速扩大。截至2007年9月底,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分别达到3447万和2903万人,分别比2005年底增长了126.6%和336.1%。占农民工总体40%以上的女农民工因此获得了更好的职业安全保障和健康医疗保障。

8.教育的均衡发展和“两免一补”政策覆盖面的扩大,促进了男女教育机会的平等。

政府逐渐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2007年,全国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预算增长19.5%,高于全国财政支出增长速度。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减少了农村贫困家庭因经济困难做出偏向男孩的家庭教育投资选择的可能性;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针对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扩大了资助范围,增加了资助强度,使包括困难女生在内的众多困难学生得以开始或继续自己的学业。与此同时,“春蕾计划”和“红凤工程”等由妇女组织发起、专门面向贫困女生的捐资助学项目也持续有效地展开,增加了贫困女孩受助的机会。2006年,全国小学女童净入学率达到99.5%,初中女童毛入学率也达到95%以上,基本消除了男女儿童在小学、初中入学机会上的性别差异。女性在高中生、大学生及研究生中所占比例持续上升,2006年分别达到了47.2%、48.91%和44.5%,男女两性受教育的差距进一步缩小。此外,近几年,全社会日益关注留守流动儿童及其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并落实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女童在内的留守流动儿童的义务阶段教育问题已经得到了较好解决。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

中国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在取得显著进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挑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 1.出生性别比偏高及其背后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应引起进一步的政策关注。 尽管中国政府制定了鼓励生育女孩的奖优扶助政策和关爱女孩行动等系列宣传倡导活动,但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部分地区虽有回落,与2000年相比出生性别比仍在整体攀升,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上升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出生性别比是社会中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家庭中是否平等的“晴雨表”,出生性别比居高不下,揭示了上述各方面性别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不消除社会各领域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就难以根治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社会现象。但是,目前对出生性别比与性别平等的系统联系认识仍然不足,法律政策体系中关于在就业、参政、土地等资源分配等领域反对性别歧视、推进性别平等的社会政策仍缺乏整体性、协调性及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地反对歧视,赋权妇女。正在推行的各种面向“独女户”、“二女户”的奖励政策更多的具有事后补偿的意义,补偿的水平也相对较低,对于具有重男轻女生育价值观的普通民众难以起到更新观念、改变行为的作用。相反,许多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现

实仍在不断印证和强化人们头脑中的重男轻女观念。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出生性别比与性别平等的系统联系,将制定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政策重点放在赋权妇女、纠正性别偏见、反对性别歧视上。

2.促进妇女健康的行动和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随着公共健康问题逐渐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近年来,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妇女健康在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由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妇女健康促进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比如在中西部地区开展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出生婴儿破伤风项目、贫困孕产妇救助、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部分城市开展的乳腺癌、宫颈癌两癌筛查以及非政府组织进行的母亲健康快车活动等,这些项目活动对于提高妇女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妇女的健康水平、降低其健康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上述行动更多是以项目、活动的形式存在,资金多是专项拨款、专项转移支付和一次性项目经费,不仅缺乏制度性保障,难以可持续发展,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妇女享有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平衡。有的地区由于项目集中,生育妇女有可能重复受益;有的地区特别是中东部地区贫困妇女、城镇流动妇女则有可能连基本的生育医疗服务都难以获得。此外,同其他一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一样,由于管理不规范,资金更多地滞留在上层,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项目的实施虽然对贫困地区孕产妇医疗服务问题有所缓解,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设计中对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的关注,一些地区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未被列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因此,有必要将妇女生殖健康医疗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整合并统筹考虑“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救助”、“计划生育医疗服务”的制度设计和资源配置,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式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予以解决。 3.对妇女发展的支持应该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目前,对教育、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化、产业化改革的反思,以及重新恢复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正在成为深化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但是同样与妇女发展密切相关的、应该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的托幼服务、家政服务和老年服务等尚未进入政府决策者和主流学界关注的视野。而这些有关家庭照料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对于解决改革中妇女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进性别平等至关重要。

很多研究表明,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府曾高度重视发展公共托幼事业,对于缓解妇女后顾之忧、促进妇女参与社会劳动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后,政府在给“企业减负”、放弃主要通过单位体制管理和照顾职工家庭生活、提供社会服务做法的同时,没有及时发展公共托幼事业等与妇女发展关系密切的公共服务,而是更多地将解决包括家庭照料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希望寄托于市场,支持原有的公共托幼机构走市场化、产业化的道路,并鼓励私人机构参与公共托幼服务的提供,导致托幼市场服务收费过高、质量和信任下降、服务需求与服务提供不匹配以及风险大的服务项目无人举办等问题。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增加了中等收入家庭的生活成本,减少了低收入家庭利用公共服务的机会,加重了有家庭责任的劳动者特别是作为家庭主要照料者的女性的双重负担。应当说,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性别歧视、部分妇女被迫退出劳动力市场或更多地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一些妇女无奈地推迟生育或选择不育等问题的存在,都一定程度上与政府在缓解工作—家庭矛盾中的缺位、家庭照料服务的过度市场化有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充分认识家庭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性

别平等促进中的重要性,提高政府缓解劳动者工作—家庭矛盾的责任意识,确立家庭照料支持的公共产品性质。

4.在劳动权益保护力度加大背景下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特别值得关注。 自2005年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联合国《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7年《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相继出台,这是中国劳动领域的两个重要立法,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劳动合同期短和不固定等特性,上述两部法律在克服原有劳动立法的缺陷,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权益上仍显不足。正是因为如此,新的《劳动合同法》尚未生效,一些用人单位就开始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工单位责任义务的有关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裁员风同时出现的,要求员工重新签订新的短期劳动合同、变固定劳动关系为劳务派遣关系,让众多正规就业者成为非正规就业者的情况,其中涉及最多的是女员工比例较高的商业服务企业。2007年12月23日《法制日报》刊出《重庆百货涉嫌“转派遣”违法用工》一文,因该案关系占其员工90%以上的七万多名女工的利益而受到全国性的关注。这种通过强制职工转而与供货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加剧了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并有可能使就业领域中的性别差距进一步扩大。这种劳动就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表明,在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防止滥用非正规就业的同时,还必须加快劳动立法建设,扩大劳动法律保障的覆盖范围,减少因用工形式不同导致的法律保障空白,让更多的女性劳动者能够享有体面工作和法定劳动时间、中等收入以及养老和医疗、生育保障等基本权益。 5.妇女参政的机制、环境需要得到进一步改善。

参政一直是国内外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诸多领域中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挑战性的领域,在中国尤其如此。尽管近年来各级组织部门提出明确目标并采取多种措施培养选拔女干部,但到目前为止,女性在各级领导干部中的比例仍然偏低。2006年,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干部中女性所占的比例,分别仅占10.4%、13.3%和17.5%。另外,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未能实现22%的规定目标。规定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在新中国成立后尚属首次,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最终这一目标没能完成,个别省区甚至与规定比例相差8个百分点,其中的原因值得深入分析。例如,女干部数量较少,在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上的女干部更少,越高级别的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越小,包括“无、知、少、女”现象在内的女干部的结构制约,等等。

上述现象的存在反映出中国妇女参政的机制、环境仍存在缺陷:首先是一些党政领导和组织部门对妇女参政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表现在:对促进妇女参政工作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更多是从照顾的角度出发来配备女干部;一些党政领导对妇女参政怀有偏见,认为妇女不适合从政,特别是担任主要领导干部;或者从传统性别观念出发,倾向于给妇女分配所谓适合于女性的领导岗位。其次是促进妇女参政的措施不够有力。例如,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惩罚措施,使规定常常停留在文件上,难以具体落实;与妇女参政比例规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有关女干部教育培训、培养、选拔任用、退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还存在着不利于妇女参政的因素。再次是社会文化环境中还存在对妇女参政不利的因素。历史残存的但却根深蒂固的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等封建的、不平等的性别观念和角色分工,使参政妇女及其家庭面临压力;社会舆论对参政妇女的求全责备和双重评价标准,给参政妇女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工作环境和政治文化也使女性缺乏发展社会关系网络的机会,得到的社会支持不如男性。

三、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加速推进性别平等

与妇女发展:发展趋势与对策建议

在今后几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促进公平为重点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将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仅可以使包括妇女在内的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而且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和谐社会建设。这必将为加速推进中国社会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提供良好契机。2008年10月,将召开举世瞩目的中国妇女第十次代表大会。这次会议将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过去5年来中国妇女运动的宝贵经验,引导今后5年中国妇女运动的方向。党和政府将会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今后进一步促进妇女发展、推动性别平等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1.强化政府在促进妇女发展、推进性别平等中的责任。

妇女地位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妇女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两性之间的平等和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于促进妇女发展、推进性别平等的责任意识,并使之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将性别平等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监测评估指标,加强政府部门的性别平等工作机制的建设,保障公共政策的性别公正性,逐步消除制度性的性别歧视壁垒。要切实改善性别统计制度,畅通性别统计数据收集渠道,提高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利用统计数据开展社会性别分析的能力。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示范作用,保证各级政府部门在人员招录、干部晋升以及政府公务活动中能够实现男女的平等参与和公平分享,并逐步开展面向公务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培训。

2.关注妇女的公共服务需求,以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和服务促进妇女发展。 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保障占人口一半的妇女能够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追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应该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主要目标和重要内容,尽快将托幼、养老、家庭服务等与妇女发展密切相关的家庭照料服务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范围,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照料服务。为此,政府首先要确立在家庭照料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为建立公共服务性质的家庭服务业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并担负起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的最终责任。其次要调动市场、企业、公共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多种资源,发展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和“关怀经济”,引导和规范市场,为城乡家庭和男女公民提供可获得的、人性化的、有质量的、负担得起的家庭照料服务和便利。三是要增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与能力,鼓励各用人单位实施家庭友好的人力资源开发策略,善待有家庭责任的雇员,保障劳动者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尽可能地提供适宜的生活和交通便利,创造公平和谐的社会。 3.增强妇女组织代表维护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特别是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妇联等人民团体组织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必须正视的重要议题。党的十七大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党赋予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新使命,如何完成这一

任务,其核心就是怎样更好地代表和维护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体的利益,并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满足这些利益要求。这就要求,妇联组织必须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真正实现工作重心下移,贴近妇女群众开展工作。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最重要的是了解和认清妇女群体的切身需求,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反映并力争这些需求得到全社会更多的关注和解决,在参与公共服务中使妇女群众的需求得到更大的满足。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赢得妇女群众的支持和信赖,才能团结动员妇女群众实现党的工作目标,才能在众多女性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情势下,始终处于核心和重要的位置。

4.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要继续大力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党校、进行政学院、进学校、进社区的步伐,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首先要利用党校和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场所,坚持向各级党政干部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要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对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水平和自觉意识,而且要提高他们从性别视角出发制定、实施和评估公共政策的能力。其次要利用各级各类学校向广大青年学生宣传性别平等意识和观点,着力于培养具有社会性别意识,懂得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和谐相处的新一代。再次,要利用社区向城市和农村的居民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用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方式将性别平等的理念融入社区生活和家庭生活。要进一步认识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使社会主流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工具。要强化大众传媒的管理者、制作者和传播者的性别平等意识,增强其推动先进性别文化构建的社会责任感;要采取有效措施规制大众传媒的内容和传播方式,防止产生不利于平等和谐的性别关系的社会影响。(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 谭琳、蒋永萍)

发展状况分析篇

中国失业妇女状况

一、引 言

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经济正处在宏观经济冷却的时期,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都不足,国有企业为了摆脱大面积亏损的困境,实施了旨在“减员增效”的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在这个时期,有数千万城镇职工因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甚至停工、破产而下岗,其中一些人或处于失业状态,或退出了劳动力市场。1998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为595万,国有企业是一种较为广义的定义,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全部城镇下岗人数为877万。1999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增加到653万,全部城镇下岗人数增加到937万。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历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城镇调查失业率急剧上升,2000年更是高达7.6%。蔡昉、王美艳:《中国城镇劳动参与率的变化及其政策含义》,《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此后,城镇失业率尽管有所下降,但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劳动力市场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与男性相比,妇女的人力资本水平较低。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城镇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47年,男性为9.4年,女性低于男性0.93

年。人力资本水平是决定人们的劳动力市场表现的重要指标。由于女性的人力资本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在就业形势严峻时,妇女比男性更容易遭遇就业冲击。本文将主要利用2004年进行的一项微观调查数据,并结合其他一些研究提供的证据,分析女性和男性的失业率差异,并分析失业妇女的基本特征和社会保障状况;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善失业妇女状况的一些政策建议。

二、妇女的失业状况

本部分将主要利用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进行的中国城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妇女的失业状况。调查包括了8个省的14个城市,分别是江苏省无锡市,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四川省自贡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和鹤岗市,吉林省辽源市,辽宁省抚顺市、本溪市和锦州市,陕西省铜川市和宝鸡市,湖北省襄樊市和宜昌市,14个城市一共抽取了6743户。 调查采取分层等距随机抽样方法。在每个城市首先抽取社区,然后抽取调查户。调查问卷包括了家庭信息以及家庭中所有个人的详细信息。本次调查收集的家庭成员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特征(年龄、性别、受教育水平、婚姻状况、政治面貌),工作状况(工作经历、行业、职业、收入、工资拖欠等),下岗、失业和退休状况,社会保障状况(养老、医疗和失业),教育、培训和医疗支出,社会关系等6个方面。家庭信息主要包括住房状况、家庭消费支出、转移收入、社会救助。

国际劳工组织指出,对于劳动年龄人口,如果满足下列3种情况,他们就处于失业状态:(1)调查周内未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即就业不到1小时);(2)有工作机会可以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现规定调查时点之后2周内)应聘就业或从事自营职业;(3)某一特定期间(现规定调查时点前3个月)内采取了某种方式寻找工作。如果不符合第一种情况,就属于就业;如果不符合第二和第三种情况,就属于退出劳动力市场。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和2004年中国城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抽样调查数据,我们计算了16~60岁男性和女性的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男性的失业率为7.97%,女性的失业率为11.82%,女性失业率高出男性将近4个百分点。从劳动参与率的情况看,男性的劳动参与率为62.79%,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为45.41%,女性低于男性。也就是说,在16~60岁人口中,女性的失业率高于男性,劳动参与率低于男性。

其他一些数据也表明,女性的失业率高于男性。根据五城市劳动力调查数据,该调查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在2001年底进行的,并于2002年下半年进行了补充调查。在上海、武汉、沈阳、福州和西安五个城市,我们根据分阶段随机抽样原则,分别抽取了70个社区的700户城市家庭,填写了家庭情况问卷和所有16岁以上不在学的家庭劳动力问卷。我们还在每个城市抽取了600个农村进城的打工者,也填写了劳动力问卷。16~60岁人口的失业率在1996~2001年,从7.2%上升到12.9%,5年中提高了5.7个百分点。如果分年龄组和分性别观察的话,男性失业率从6.3%提高到11.4%,上升5.1个百分点,女性失业率从8.2%提高到14.9%,上升6.7个百分点。女性失业率高于男性。蔡昉、王美艳:《积极就业政策和劳动力市场发育》,载王梦奎《亚洲金融危机后的中国》,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为了进一步分析女性和男性的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状况,我们还利用2004

年中国城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抽样调查数据,计算了16~60岁不同受教育水平男性和女性的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见表1)。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以及大专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男性的失业率,分别为16.75%、9.54%、9.29%和3.32%。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以及大专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女性的失业率,分别为17.28%、18.46%、11.7%和4.32%。可以看出,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失业率都基本呈现下降的趋势。与男性相比,不论哪一级受教育水平,女性的失业率都更高。

资料来源:根据2004年中国城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抽样调查数据计算所得。

从劳动参与率的情况看,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以及大专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男性的劳动参与率,分别为55.29%、69.84%、74.07%和80.36%。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以及大专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分别为24.25%、44.96%、59.32%和70.76%。可以看出,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劳动参与率都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与男性相比,不论哪一级受教育水平,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都更低。

除了失业率高于男性外,妇女的再就业比例和失业持续时间与男性也有差异。杜凤莲等利用国家统计局2003年失业再就业专项调查数据进行的研究表明,在总失业人口中,女性占到了绝大多数,为58.83%;而女性的再就业比例又低于男性,在再就业者人群中,女性所占比例为56.19%,低于女性所占失业人口的比例2个百分点以上;从平均失业持续时间来看,在近三年有过失业经历的范围内,女性的平均失业持续时间比男性长2.46个月。杜凤莲、董晓媛:《中国城镇失业人口失业持续时间的性别差异》,《世界经济文汇》2006年第2期。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按照劳动部门的最初规定,年龄在16~50岁的男性和16~45岁的女性,都可以申请登记失业。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登记失业的年龄范围扩大到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3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享受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

办理失业登记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失业人

员都会申请登记失业。按照2004年中国城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抽样调查数据,在16~60岁的失业者中,男性有37%办理了失业登记,女性有33%办理了失业登记,失业妇女办理登记失业的比例低于男性。这些没有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妇女的基本状况

(一)失业妇女的基本特征1.失业妇女的年龄分布。

根据2004年中国城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抽样调查数据,16~60岁失业男性的平均年龄为38岁,失业女性的平均年龄为37岁,两者相差不大。从失业人员的年龄分布看,失业男性中,年龄在36~45岁之间的人数占33.09%;失业女性中,年龄在36~45岁之间的人数占43.2%。失业男性中,年龄在46~60岁之间的人数占29.5%;失业女性中,年龄在46~60岁之间的人数占16.85%。合起来看,16~60岁失业男性中,年龄在36岁及以上的人数,占到总数的62.59%;失业女性中,年龄在36岁及以上的人数,占到总数的60.05%(见表2)。第二期上海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表明,城镇失业女性,尤其是中心城区失业女性的高峰年龄是40岁前后。(http://business.sohu.com/28/10/article213031028. Shtml.)

资料来源:根据2004年中国城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抽样调查数据计算所得。

2.失业妇女的受教育状况。

从失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看,16~60岁失业男性中,80%的人所受的是初中和高中或中专教育,16~60岁失业女性中,84%的人所受的是初中和高中或中专教育。也就是说,不论失业男性还是失业女性,初中和高中或中专这两个受教育水平的人,都占了总数的绝大部分。湖南省统计局200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湖南城镇失业女性中,大部分受教育程度不高。小学以下的占5.17%;高、初中文化的占86.98%(其中,初中含职校、技校占46.93%,高中含中专占40.05%);大专文化的占7.53%;本科以上文化的仅占0.32%。(http://www.hntj.gov.cn/ fxbg/2003fxbg/2003jczx/200310220037.htm)高中和初中文化的人占失业女性的绝大部分。这与2004年中国城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抽样调查数据的结论是一致的。

3.失业妇女的婚姻状况和政治面貌。 从失业人员的婚姻状况看,16~60岁失业男性中,有配偶的比例为69%;16~60岁失业妇女中,有配偶的比例为77%。

失业男性中,中共党员的比例为14%;失业妇女中,中共党员的比例为4%。 (二)失业妇女的社会保障状况。

失业就意味着失去了工资收入。没有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妇女,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使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妇女,失业保险金的收入也很低。以北京为例: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制定的。现行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640元,低保标准为每月310元。因此,对于失业妇女而言,能否享有各种社会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表3给出了16~60岁人口参与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情况。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分别给出了分性别就业、失业和退出劳动力市场人口参与这几种保险的比例。不论哪种保险,就业人员都好于失业人员和退出劳动力市场人员参与的状况。以养老保险为例:就业人员参与养老保险的比例为67.7%,失业人员和退出劳动力市场人员参与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37.32%和38.83%,远远低于就业人员参与的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04年中国城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抽样调查数据计算所得。

不论是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还是退出劳动力市场人员,参与养老保险的比例都是最高的,接下来是基本医疗保险,然后是失业保险。参与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比例都比较低。以失业人员为例:其参与养老保险的比例为37.32%,在各类保险中的比例是最高的;失业人员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4.08%和10.57%,低于养老保险;失业人员参与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比例都很低,分别只有2.74%和5.02%。 从失业人员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的比较状况看,男性和女性参与的比例相差不大。但是,失业男性和女性的一个共同点是,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的比例都不高。失业女性参与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为37.31%、24.4%、9.89%、4.14%和6.75%。由此可见,失业女性的社会保障状况不能令人满意。

四、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以上对城镇妇女的就业、失业和劳动参与状况以及失业妇女的基本特征、办理登记失业的情况和社会保障状况等的分析表明,与男性相比,妇女的失业率更高,劳动参与率更低;失业妇女的平均年龄较高,绝大多数所受的是初中和高中或中专教育;绝大多数有配偶;失业妇女办理失业登记的比例较低,各项社会保障情况不能令人满意。

为改善失业妇女状况,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针对妇女失业率较高的状况,采取积极的促进妇女就业的政策,帮助妇女实现就业。加强并逐步完善对妇女就业的服务工作,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工作,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化建设。 第二,针对妇女人力资本水平较低的状况,大力增加对妇女的人力资本投资,加强教育与培训,增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要动员、整合社会力量和多方资源,开展对失业妇女的技能培训,鼓励企业投资和社会力量、团体、个人投资,促进再就业培训主体多元化、机制市场化、成果社会化。要把年龄偏大、职业技能偏低、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妇女作为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对其中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妇女,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为她们创造就业机会。

第三,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大力提高参与失业保险的比例。尽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比较低,但失业保险作为对失业人员的一项保障,对失业妇女的生活状况能够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近年来,中国参与失业保险的绝对人数大幅度增长,2006年达到1.1亿人,但是,参与失业保险人员的比例仍然较低。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保障失业妇女的生活状况也至关重要。目前,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状况都还比较差。应该大力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使失业妇女充分地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针对妇女生育期间容易失去工作的问题,在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避免和减少妇女因为生育失去工作的现象。妇女生育下一代是人口繁衍和劳动力再生产活动,是任何社会不可或缺的,保护生育妇女的权益是任何社会都不可回避的责任。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他们仅仅关注受雇者在工作期间的有效劳动供给,而不会考虑劳动力再生产问题,更不会考虑社会效益。所以,在妇女劳动力供给成本高而且存在着过多的劳动力市场规制(如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最低工资制度)的情况下,企业从其自身利益目标出发,不愿意雇用很多女工,或者在裁员时倾向于把女工先解雇。因此,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在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给予企业一定补贴等,来减少妇女在此期间的失业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王美艳)

中国留守妇女状况研究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人口的流动性不断提高。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由于外出劳动力的主体是男性,老人、妇女和孩子留在户籍地,于是农村出现了“386199”现象。“38”即是指留守妇女群

体。由于丈夫在家庭生活中的缺位,加重了留守妇女赡养老人和养育子女的家庭负担,降低了留守妇女的精神生活质量,部分地区针对留守妇女的犯罪案件有所增加。留守妇女问题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重视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妇联和研究机构开展了关于留守妇女的典型性调查研究,与留守妇女相关的文献也在迅速增加。但中国人口流动究竟导致多少妇女留守?留守妇女的地区分布、年龄构成和家庭结构怎样?这些是典型调查无法回答的问题。为此我们利用人口学方法对人口普查数据和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进行了深度开发,以定量认识中国留守妇女基本状况。

因为人口普查中没有涉及留守妇女生活状况的调查项目,为了更深入地认识留守对妇女生活状况的影响,我们在河南农村对部分留守妇女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853份。

一、概念、数据和鉴别方法

(一)概念。

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外出后单独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居住在户籍地的妇女。由于留守妇女的婚姻状况为已婚,所以也可称之为留守妻子。 (二)数据来源。

本研究对留守妇女总体状况的分析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和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

本研究数据以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为主,文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的分析结果。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结果只用于比较留守妇女的地区分布状况。对留守妇女产生原因、生活状况等方面的分析则以在河南农村进行的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 (三)研究方法。

基于数据进行留守妇女的鉴别,是留守妇女状况研究的关键,在此我们进一步将留守妇女定义为与丈夫户籍在同一家庭户中但丈夫外出时留守在家的女性。 1.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鉴别留守妇女的方法。

首先,进行夫妻匹配。夫妻匹配是根据人口普查中登记在同一家庭户中个人的婚姻信息,如与户主关系、初婚年月等,将家庭户中的夫妻进行匹配。凡配比成对的已婚妇女,由于和丈夫生活在一起,不是留守妇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外出半年和半年以上的人口不在本户登记,外出半年以内的人口还在本户登记,所以我们鉴别出的留守妇女是丈夫外出半年和半年以上的留守妇女。

在婚姻匹配中,户主与配偶、户主父亲与母亲、户主岳父与岳母、户主祖父与祖母等的匹配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但户主的儿子和儿媳妇、女儿和女婿的匹配,由于信息不完备,匹配存在困难。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由于初婚年月相同,匹配也是可靠的;如果夫妻一方为再婚有配偶,夫妻双方的初婚年月不相同,无法判定其为夫妻。

其次,从人口普查的女性人口中筛选出初婚有配偶和再婚有配偶的女性,删除未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因为未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不具有妻子的身份,也不可能是留守妇女。 再次,初婚有配偶和再婚有配偶的女性中根据丈夫是否在家和该妇女是否生活在留守家庭中两个方面的特征筛选留守妇女。如果该女性家庭中有外出人口,

并且有丈夫,但丈夫不在家,我们就将其判定为留守妇女。如果该已婚妇女丈夫不在家,但该户没有外出人口,说明其和丈夫属于户籍不在同一家庭中的情形,不应该视其为留守妇女。如果该已婚妇女丈夫不在家且他的户口没有在该户登记,该户中其他人口外出时,按我们的方法就会把该妇女鉴别为留守妇女,但出现该情况的可能性很小。与留守妇女对应的是非留守妇女。非留守妇女包括:丈夫在家的已婚妇女;丈夫不在家但本户中没有外出人口的已婚妇女。后者应该属于夫妻分居的类型。

为了通过对比以认识留守妇女的特征,我们将留守妇女之外的已婚妇女,按户口登记状况,分为定居妇女和流动妇女。定居妇女是指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并与丈夫居住在一起的已婚妇女,流动妇女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妇女。其实,留守妇女也是定居妇女,但她们是丈夫外出的定居妇女。

2.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鉴别留守妇女的方法。

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对每户的调查对象是:2005年11月1日零时居住在本户的人口和户口登记在本户但人不在本户居住的人。也就是说此次调查了本户流出人口的信息,本可以为留守妇女的鉴别提供极大的方便,但由于一些调查和抽样上的误差,使得流出人口的个人信息无法使用,只能得到每户有几个流出人口的信息。因此,根据人口普查资料提供的信息,鉴别留守妇女和留守妇女家庭的思路是:首先查看妇女是否居住在有流出人口的家庭中,再查看妇女是否和丈夫共同居住。其具体过程如下:

首先,根据普查项目H32判别一个家庭是否为留守家庭。凡H32>1的家庭即为留守家庭。2005年1%全国人口抽样调查的统计口径和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有一定差异,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的外出流动人口是指“户口在本户,调查时点未居住在本户的人”(H32),除了对时间没有限制之外,也没有限制外出流动的距离,即便在隔壁居住也可以算作外出流动人口,而2000年的外出流动人口必须是跨乡镇(街道)以上流动的人口(H4+H5)。这对辨别留守妇女有一定影响。对于不在家居住,但在同一乡镇街道居住的人,我们通常不把这一类人当成流出人口,但这次我们将这类人的妻子也当成留守妇女了。其次,在全部留守家庭中,挑选出有15周岁以上在婚(婚姻状况为“初婚有配偶”或“再婚有配偶”)妇女的家庭。同时排除流动妇女,当妇女单独在外流动,没有和丈夫生活在一起时,不能被认为是留守妇女。第三,根据普查项目“与户主的关系”(R2)和其他相关项目,从上一步挑选出的家庭中进一步挑选留守妇女家庭。

二、留守妇女的人口学特征

(一)留守妇女的总量和年龄构成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在已婚妇女中留守妇女占3.3%,流动妇女占11%,定居妇女占85.7%。按0.95‰的抽样比推算,全国留守妇女的总量为1085万人。

与我们的相关研究对比,留守妇女总量是留守丈夫总量的2.26倍。留守妇女的数量和比重均高于留守丈夫,这与中国目前基于“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的“男外出、女留守”的人口流动模式是吻合的。

留守妇女的年龄集中分布在20~49岁之间,占总体的82.11%。留守妇女的平均年龄为38.29岁,高于流动妇女(37.08岁),低于定居妇女(42.27岁)。说明流动的已婚妇女在年龄上总体较留守妇女和定居妇女年轻(见图1)。

图1留守妇女的年龄构成

资料来源: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计算。

造成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年龄分布差异的原因在于外出的已婚男性主要是在20~49岁之间。而且流动距离越扩大,流动已婚男性人口的年龄越集中于20~34岁之间。

老年留守妇女产生的原因除了丈夫外出务工经商之外,丈夫和妻子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家庭中也是主要原因。即老年人因投亲靠友方式发生的流动。它反映了中国农村地区老年夫妻居住在不同的儿女家中的状况,即一些老年夫妻,丈夫和妻子分别居住在不同儿女的家中或在儿女家中轮流居住。 (二)留守妇女的地区分布。

留守妇女的市镇乡分布密度(留守妇女占已婚妇女的比重)存在明显差异。与目前中国流动人口从农村到城市、从小城市到大城市的流动方向相对应,乡高于镇,镇高于市。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留守妇女占已婚妇女的比重市为1.26%,镇为2.23%,乡为4.26%,总体水平为3.25%。从留守妇女的市镇乡构成来看,市占9.49%,镇占9.12%,乡占81.39%(见表1)。农村留守妇女问题是留守妇女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和新农村建设中不能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资料来源: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计算。

从留守妇女的地区分布密度看,2000年处于前列的是江西、安徽、重庆、四川、广东、福建、湖南和海南等,分布密度低的地区是吉林、河北、黑龙江、天津、辽宁、山东等。2005年处于前列的是四川、江西、重庆、海南、安徽等省,分布密度低的是上海、吉林、天津等省(市)。 从2000年和2005年的数据比较看,两个年度留守妇女地区分布密度基本对

应。但留守妇女占已婚妇女的比重,2005年为9.16%,高于2000年的3.25%(见表2、图2)。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和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在登记方法上有所不同。如前所述,2000年我们判别出的留守妇女是丈夫离开半年以上的留守妇女,而2005年则是全部丈夫外出的留守妇女。即2000年的分布密度是丈夫外出半年以上的留守妇女占已婚妇女的比重,而2005年的分布密度是所有留守妇女占已婚妇女的比重。

资料来源:2000年数据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计算;2005年数据根

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

图2分地区留守妇女占已婚妇女比重

资料来源:2000年数据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计算;2005年数据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

(三)留守妇女的家庭地位。 1.留守妇女的户主率提高。

人口流动对留守妇女家庭地位的影响可以通过户主率指标来反映。户主率是指分性别、年龄的户主人数和同样性别、年龄的总人数之间的比率,它反映出不同年龄和性别的人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

丈夫外出后,多数留守妇女成为家庭户主。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留守妇女的户主率大大高于流动妇女和定居妇女。留守妇女中64.31%是户主,流动妇女中11.81%为户主,定居妇女中仅有7.08%的妇女是户主(见表3、图3)。

资料来源: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计算。

图3留守妇女、定居妇女和流动妇女的户主率

资料来源: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计算。

由于留守妇女的高户主率是在丈夫缺位条件下形成的,所以户主率的提高并不完全反映留守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程度。它说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异。“外”变异为了外出,“内”变异为了留守。家庭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大了,夫妻分工的地域范围也扩大了。夫妻分居两地,一个完整的家成为分离家庭。

2.留守妇女家庭负担明显加重。 丈夫外出后,留守妇女独立承担了本应该与丈夫共同承担的赡养老人和教育子女的家庭责任和义务。部分农村妇女还要承担农业劳动。根据数据计算出的留守妇女劳动参与率证实了留守妇女家庭负担加重的观点。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的计算结果,无论从哪个年龄段看,留守妇女的劳动参与率均高于流动妇女和定居妇女(见图4)。

图4留守妇女、流动妇女和定居妇女的劳动参与率

说明:图中横轴为妇女年龄,纵轴为劳动参与率。

资料来源: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计算。

我们在河南农村的调查结果显示,每个留守妇女需要照顾2个子女和1.41个老人。留守妇女在丈夫外出后,需要更多地照顾老人和子女的占83.8%。丈夫外出后,34.8%的留守妇女感到农活负担很重,56%的留守妇女感到不是太重,9.2%的留守妇女感到农活没有压力。在如何应付麦收等农活时,20.57%的留守妇女需要自己干,46.41%的留守妇女让丈夫回来干,其他则是几家联合干、让亲戚朋友帮忙或雇人干(见表4)。

资料来源:河南农村留守妇女调查。

三、留守妇女的形成原因

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家庭经济困难是丈夫外出的主要原因,妇女留守的原因主要是要赡养老人和照顾孩子。87.7%的留守妇女支持丈夫外出打工。“减轻家庭负担,改善生活条件”、“挣钱供孩子上学”分别占留守妇女支持丈夫外出原因的74.85%和16.17%,两项合计为91.02%(见表5)。

资料来源:河南农村留守妇女调查。

对于“丈夫外出,妻子留守”,留守妇女们以为原因在于妇女“更适合在家做家务,照顾老人孩子”(46.07%)、“丈夫打工机会较多,挣钱较多”(18.54%)、“女人外出打工不安全,不方便”(6.18%)、“丈夫身体较好”(8.43%)等。总之,男女的性别差异和由此形成的社会分工是男性外出、妇女留守的重要原因(见表6)。

资料来源:河南农村留守妇女调查。

四、留守状态对留守妇女婚姻生活等方面的影响

丈夫流动外出是否对留守家庭的婚姻关系产生影响?是产生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这是人口流动研究和留守家庭研究中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丈夫长期外出,使留守妇女的感情生活处于空虚状态,精神生活质量明显下降,这可能会影响到婚姻的稳定性。调查数据显示,15.31%的留守妇女在丈夫外出后感到“心里空荡荡的”,20.57%的留守妇女“感觉没人说话挺孤单”(见表7)。

资料来源:河南农村留守妇女调查。

对于外出的丈夫,多数留守妇女相信他们能正确面对外出后的各种诱惑,并且以为夫妻的暂时分离不会对夫妻感情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使夫妻感情更深厚。

丈夫能否正确面对外面世界的各种诱惑,33.2%的留守妇女表示担心,这部分留守妇女在家务负担增加的同时,既希望外出的丈夫能多挣钱,又担心外出丈夫变心;27.4%的留守妇女“不担心”,因为丈夫在外,“担心也没用”;39.4%的妇女因为相信自己的丈夫而不担心。

对于“丈夫外出,妻子留守”是否会对夫妻的感情产生负面影响,88.9%的留守妇女认为不会,11.1%的留守妇女认为会。至于丈夫外出对夫妻感情的影响,81.1%的留守妇女以为丈夫外出使夫妻感情更好,17.3%的留守妇女以为使夫妻变得有些陌生,1.6%的留守妇女感到夫妻之间变得很陌生。

另外,丈夫外出会使留守妇女的社会安全感降低,部分地区出现了针对留守妇女的犯罪,一些留守妇女会受到性骚扰和性侵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31.6%的留守妇女在丈夫外出后晚上感到担惊受怕。

五、结论与建议

(1)留守妇女已经成为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建设中需要社会关注的群体。已婚男性流动人口的外出,使众多已婚妇女成为留守妇女。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数据推算,丈夫外出半年和半年以上的留守妇女的总量约为1300万人。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全部留守妇女的总量约3670万人。

(2)留守妇女的市镇乡分布密度存在明显差异,农村留守妇女的比重和分布密度都高于市和镇。农村留守妇女是留守妇女的主体。 (3)“男外出、女留守”的人口流动和夫妻分工模式加重了妇女的生活负担。具体表现为留守妇女的户主率和劳动参与率大大高于流动妇女和定居妇女。 (4)留守妇女的婚姻生活质量明显下降。留守妇女和外出丈夫的分工,实际上就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家庭经济利益而不得不暂时牺牲夫妻感情的需求。虽然留守并没导致大量的离婚现象,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留守妇女的婚姻生活质量和人身安全感。外出会改变流动人口和家庭成员的思想观念、收入水平和社会经济地位,也会改变他们对婚姻的看法。从表面上看,这种“丈夫在外打工,妻子留守家中”的夫妻分居模式是农村人口的自愿选择,但它实际上是经济因素作用下的被动选择。留守妇女和外出丈夫的分工,实际上就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家庭经济利益而不得不暂时牺牲夫妻感情的需求。

伴随着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而出现的农村留守妇女问题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它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留守老人问题等一样对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建设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留守妇女问题,采取措施促进人口流动的家庭化,使人口流动实现核心家庭化。同时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流动人口返乡创业。农村各级政府在农忙季节要帮助留守妇女,加强农村社会治安,为留守妇女创造平安的生活环境。(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段成荣;河南财经学院人口发展研究所 周福林;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杨舸)

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 全国妇联始终把推动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动员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多年来,通过开展“双学双比”、“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等活动,在帮助妇女提高综合素质、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的生产生活状况及发展诉求,研究探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如何带领妇女在构建和谐农村中发挥积极作用,2006年,全国妇联在河北、吉林、浙江、江苏、江西、湖南、河南、四川、云南和甘肃十省的万名农村妇女中进行了问卷调查。

一、调查对象及基本特征

本次调查问卷在10个省、50个县市、100个村的万名成年妇女中发放,选择省份包括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有一定的地域代表性,回收9457份有效问卷。调查内容涉及农村妇女的基本状况、妇女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贡献与作用,以及对新农村建设的认知、期盼与需求。

调查样本的年龄分布:50岁以下占90.5%,其中30岁以下占21.6%,31~40岁占43.1%,41~50岁占25.8%;51~60岁占8.1%;60岁以上占1.4%。 受教育状况: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最高,占50.6%;其次是“小学”,占25.8%;“高中及中专”的占16.1%;“没上过学”的占6.3%;“大专及以上”的占1.2%。

民族状况:以汉族居多,占95.7%;少数民族占4.3%。 婚姻状况:在婚的占94.2%;未婚的占4.1%;离异的占0.3%;丧偶的占1.4%。

二、调查结果

(一)妇女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贡献与作用本次调查显示,在农业生产中,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比例达73.4%;在家庭经济收入中,大部分家庭夫妻共挑经济大梁,妇女个人创造的收入占家庭收入的近一半;在家庭经济管理中,八成以上由妇女单独或与丈夫共同管理;在生产生活中,妇女是重要决策者,也是家务

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这表明:妇女是农村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在推动“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半边天作用。 1.农村妇女成为农业生产建设的生力军。

调查数据显示,家里的农活由“夫妻”一起干的占54%;由妇女“单独承担”的占19.4%;由“丈夫承担”的占14%。“夫妻”一起干与妇女“单独承担”农活的两项相加,占到73.4%。

2.妇女是家庭收入的重要创造者,夫妻共挑家庭经济大梁。

在问到“你家的钱主要是谁挣的”时,回答“两口子一起挣的”比重最高,为61.3%。其中,吉林高达81.1%。2005年,被访妇女个人人均年收入为7794.65元,占家庭年均收入的49.01%,妇女对家庭经济的贡献起到了“半边天”的作用。

本次调查显示,2005年家庭平均年收入为15900.33元,如减去生产成本,按家庭人口平均,大体相当于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3255元的水平。东部、中部、西部省份的农村家庭,家庭年收入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最高的是浙江,为26028.23元;其次是江苏,为25297.33元;最低的是云南和甘肃,分别为8808.03元和7690.58元。

3.夫妻共掌家庭财权,共同决策生产大事。

调查结果显示,56.8%的妇女和丈夫共同管理家庭经济,25.6%的妇女单独管理家庭经济。除甘肃外,有9个省的妇女掌握财权的比重大于其丈夫。在家庭生产决策时,“两口子一起决定”已成为主流模式。而在非两口子共同决策中,除了“参加农技培训”这一项由妻子做主(占20.5%)外,其余多由丈夫说了算。 4.农村妇女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

从调查结果看,家务劳动由妇女承担的占49.2%,夫妻共同承担的占40.4%。可以看出,妇女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可喜的是,有40.4%的家庭的家务劳动由夫妻共同承担。

(二)新农村建设给妇女带来的变化。

党和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推动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步伐,带来农民家庭收入结构、消费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农民家庭收入中,非农收入比重加大;家庭消费结构中,耐用消费品普及度和教育投入提高;农民家庭收入略有节余,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在农村显现。 1.享受免征农业税政策。

调查结果显示,国家出台的重大涉农政策——免征农业税,已使绝大多数农村家庭受惠,89.3%的妇女表示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 2.家庭收入增加。

尽管东西部农村家庭收入存在明显差异,但总体上看,大多数农村家庭生活有了改善。56.6%的妇女表示自己家2005年收入“有节余”,节余在3000元以下的占20.5%;节余在3000~10000元的占25.2%,节余在10000元以上的占10.9%。有32.8%的家庭收入“刚刚够开销”。有10.6%的家庭“欠了债”,其中欠债比重最高的是甘肃省,为24.2%;云南省为18.4%;浙江、河北也有10%左右的农村家庭“欠了债”。欠债原因有因病致贫、盖房欠债、子女上大学欠债等。 3.“打工”成为农村家庭收入的第二来源。

77.3%的妇女认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种粮食”。深入分析显示,在农村家庭的10项收入来源中,种粮收入在9个省(除浙江)均占第一位;比较而言,

种粮收入比例较低的是浙江(47.0%)、江苏(56.6%)、河北(61.8%)。68.3%的家庭收入的第二项来源是“在本镇或外出打工”,说明外出务工已成为许多农民的选择。数据显示,在本地打工比例最高的是浙江(61%),其次是四川(56.6%)和江苏(48.4%),大大超过平均比例34%。外出打工较多的省份依次是江西(68.6%)、四川(61.1%)和甘肃(44.6%)。 4.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较高。

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家庭拥有不同种类的家用电器,其中拥有最多的是电视机,占97%以上,表明电视机在农村家庭的信息获取、休闲娱乐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位的是洗衣机,除湖南略低些(57.2%)外,其他各省拥有率均在60%以上。第三位的是DVD/VCD机,除河南略低些(39.9%)外,其他各省均在40%以上。随着农民家庭收入的提高,家用电器快速、普遍进入家庭,对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减轻妇女家务劳动负担、拉动国内消费有着积极的意义。

5.自来水和卫生厕所逐渐得到推广。

调查显示,自来水和井水是农村家庭的主要饮用水源。其中,用自来水的农村家庭占54.8%,用井水的家庭为39.5%,到外面挑水的占5.3%,用存储雨水的占0.7%。另外,52%的农村家庭厕所的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6.柴草、煤气和煤是农村家庭的主要燃料,清洁能源亟待推广。

以柴草、煤气、煤为主要燃料的家庭分别占47.1%、23.5%、21.6%,以沼气为燃料的只占6.2%。江苏、浙江、河北三省以煤气为燃料的占1/3以上,使用沼气相对多一点的为河北、四川和云南。可见,推广使用沼气等清洁燃料的任务仍很艰巨。

7.农村妇女闲暇生活趋向多元化。

在问及闲暇时间都干什么时,有76.7%的妇女说喜欢看电视;排序占第二位的是“做家务”,占68.7%;并列第三位的是“看书报”和“聊天”,都为20%;有14.2%的妇女选择在闲暇时间“锻炼身体”。这些数据反映出农村妇女仍承担着比较繁重的家务;同时,农村妇女的业余生活趋向多元化,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也说明农村文化生活相对匮乏,看电视成为工余饭后的主要休闲方式,有关部门应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方面有更多的投入和引导。 8.村庄集体文化活动比较活跃。

农村的集体文化活动是乡风文明建设的一个载体。调查数据显示,74.8%的村有集体文化活动,其中“经常组织”的占25%,“偶尔组织”的占49.8%,“从来没组织过”的占20.7%。

9.农村妇女有较高幸福感,对未来生活有信心。

幸福感反映对生活的满意度。在问到“你觉得幸福吗”时,有24.5%的农村妇女回答“非常幸福”,38.2%的回答“比较幸福”,两者相加占62.7%。回答“一般”的占32.1%;回答“不太幸福”和“很不幸福”的只有3.9%和1.3%。在回答“你觉得两年后你的生活会怎么样”时,80.1%的妇女对未来生活有信心。 (三)妇女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知和参与。

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受到广大妇女群众的拥护和期待。本次调查显示,农村妇女对新农村建设的知晓率较高,在认知方面具有地域特征。因此,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1.对“新农村建设”的知晓率较高。

总的看,有78.9%的农村妇女知晓“新农村建设”,知晓率高于平均水平的有吉林(94.1%)、四川(89.9%)和江苏(88.9%)。另外,文化程度越高,对新农村建设的关注度越高。对新农村建设的了解,57%的农村妇女主要是通过电视了解;村干部的宣传也是农村妇女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37.4%);报刊和宣传画对信息传播也起到一定作用(10.8%和10.5%)。调查结果说明:电视这一大众传媒在农村政策宣传方面的作用,是其他渠道不可替代的,而农村干部的信息传递作用,也是政策宣传至关重要的一环。

2.对新农村建设5项内容的了解程度不一。

从调查结果看,知道新农村建设5项内容的比例占36.9%。农村妇女对新农村建设的关注重点依次是: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生产发展、管理民主。特别是在对“乡风文明”内容的认知上,农村妇女发表了许多自己的想法。在她们心目中,“乡风文明”首先体现在“夫妻和睦”上,占74.3%;其次是“邻里友好”(73.9%)、“尊老爱幼”(69.5%)、“没有打架斗殴”(61.8%)。大家认为,乡风文明还包括村容整洁、没有偷盗、没有黄赌毒和管理民主。可喜的是,有31.8%的妇女认为还应该包括没有污染。多数妇女认为村里最不好的风气是“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其中河北、河南妇女对此项选择率最高,说明此类不良风气,已给当地妇女带来很大负担。其次是“赌博现象比较普遍”,应引起重视。另外,绝大多数农村妇女(84.8%)崇尚“勤俭节约”并认为自己做到了,其他做到的依次是“邻里和睦”、“遵纪守法”、“不沾黄赌毒”、“反对封建迷信”。 3.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双学双比”、“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村里组织的各项环境治理活动中,妇女参加“改路”的比例达到了63.3%,其他依次是“改水”、“改厕”、“处理污水垃圾”。农村妇女也积极参加了妇联开展的“双学双比”活动以及“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并在技能培训、小额信贷等项目活动中得到实惠。

4.积极参加村委会选举,关心村公共事务。

妇女是否积极参加投票和竞选,对基层民主建设至关重要。从调查结果看,78.6%的妇女参加村委会选举投票,从不去投票的妇女只占5.8%。不同文化程度的妇女参与民主选举的热情存在差异,其中表示“去”的比例,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增加。但是,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样本中,不再呈现差异;46.9%的妇女对参加村委会竞选有较高的热情,表示“不一定”参加竞选的占23.9%,明确表示“不愿意”的占25.6%。另外,受教育程度越高,越愿意参加竞选。 在村里的各项公共事务中,45.7%的妇女最关心的是“村民选举”,其次是“医疗卫生”(33.9%)。其他依次是计划生育、村庄规划、扶贫济困、财务收支状况、集体福利、科学教育、治安管理和环境治理、村庄文化建设、纠纷调解。 5.从身边事做起,为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81%的妇女认为在新农村建设中自己首先能做到家庭和睦、孝敬公婆、搞好邻里关系;其次是改善村容村貌、搞好环境卫生,而对“生产发展”的选项率则较低,可能是在学习新技术和发展生产方面更需要外界帮助的缘故。 (四)妇女对新农村建设的需求与期盼。

1.对资金、技术、项目和实用信息服务的需求。

资金、技术、项目、信息对农村妇女发展生产至关重要。“缺资金”是农村妇女生产中的最大困难;其次是缺技术、项目和致富、销售等实用信息服务,多数妇女希望政府提供种植业和养殖业技术培训。值得关注的是,24.5%的妇女有

创业的意识和需求,希望提供创业技能培训。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面临着许多发展中的问题,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切实的问题入手,为妇女提供致富门路,推进和谐农村的建设。被调查妇女对资金、技术、项目和信息的需求,为制定政策措施、科学谋划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2.对就地转移就业的需求。

“要照顾老人和孩子”是影响农村妇女外出打工的主要原因。35.9%的农村妇女有打工经历,离城返乡的第一原因是“要照顾孩子”;其次是“挣不到钱”、“要照顾父母”等。在家妇女没去打工的主要原因也是照顾老人和孩子,占31.7%。即有67.6%的妇女想外出打工,但因家庭负担出不去。所以,需要大力发展就地转移项目。

3.对医疗、养老和教育社会保障的需求。

农村妇女关注的是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其中62.7%的妇女担心的是“家里有人生病”。53.5%的农村妇女希望能参加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得到优质、便宜的医疗服务,显示出农村妇女对缺医少药、看不起病的忧虑,对政府出台干预政策的迫切愿望。此外,20.9%的妇女希望提供身体保健知识培训,表明农村妇女开始重视自身的健康与保健。其他依次是孩子的教育费用太高、收入没保障、买到假冒伪劣的种子和化肥等。在调查的样本中,98.8%的家庭有子女在读书,其中61.1%的家庭有1个正在读书的子女;34.4%的家庭有2个正在读书的子女。60.3%的妇女表示供孩子上学有困难,其中感觉“有点困难”的占46.5%,感觉“很困难”的占13.8%。她们希望对考上大学的孩子政府能实行优惠政策。 4.对改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的期望。

调查显示,36.3%的妇女对于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比较迫切,认为本村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治理脏、乱、差”。其后依次是希望加强技术指导、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和形成特色产业。还有22.7%的妇女希望进一步落实惠农政策。说明农村妇女更加关注增加收入与生活条件的改善。值得重视的是,有1/4的妇女对文化生活有较大需求。 5.对建立专业合作组织的期望。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组织模式,对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越来越显现。但从调查结果看,妇女参加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比例较低,总计为20%多,主要是养猪、养牛、养鸡及蔬菜、林果、营销等协会。

6.对妇联组织的期望。

60.1%的农村妇女希望妇联及时提供致富信息,其次是组织技能培训和提供外出务工服务;同时,期望妇联组织深化“双学双比”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希望经常开展相关活动,掌握致富本领、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家庭稳定、丰富农村生活;她们还期望妇联组织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希望妇联为你做些什么”这一选题,半数妇女选择“维护合法权益”和“遇到家庭暴力时提供帮助”,希望各级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上做更多的工作。

三、思考与建议

本次调查显示,73.4%的被调查妇女活跃在农业第一线,农村妇女的年平均收入占家庭年均收入的49.01%,她们不但挑起了发展生产的重任,而且在新农村建设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半边天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重

视发挥广大农村妇女的生力军作用,为她们提供更多的服务,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一)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帮助农村妇女解决“三缺”问题。

中央制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强调要完善和强化支农政策,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和政策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使更多的社会资源施惠于农民。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政策倾斜,切实帮助她们解决缺技术、缺项目、缺资金的问题。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

在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和“阳光工程”等有关培训计划时,把对农村妇女的培训纳入整体规划,确保妇女占一定比例。制定扶持政策,推广普及型、订单型、转移型、提高型、创业型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帮助妇女掌握实用技术,提高职业技能,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女农民。同时,加大对农村妇女骨干培训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她们的示范带动作用。 2.大力开发妇女发展项目。

围绕国家实施扶贫开发、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制定具体措施,大力扶持生态农业、庭院经济、绿色食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农家乐旅游等符合妇女特点,投资少、见效快、有利于妇女大量进入的生产加工项目,推动更多的妇女在项目实施中就地转移,加快增收致富的步伐。 3.落实国家政策,切实将惠农支农的金融政策惠及农村妇女。

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社会团体等渠道,扩大小额信贷的规模和覆盖面,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高用户诚信度和资金利用效果。

4.赋予“双学双比”活动新的内涵。

妇联组织要赋予“双学双比”新的内涵,深入开展“两牵手、一扶持”活动。开展“科技牵手”,搭建科技志愿者与女能人的牵手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组织女能人与农村妇女牵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项目牵手”,推广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投资少见效快的增收致富项目,通过项目入户,带领妇女增加收入。加强“资金扶持”,多渠道、多途径地为农村妇女发展生产、创业就业争取小额信贷资金扶持,开展信用村(户)评选,扩大工作覆盖面和受益面。

(二)夯实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大力提高农村妇女的组织化程度。

新农村建设工作千头万绪,件件靠基层落实。基层村干部在宣传政策、组织生产、传播技术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调查显示,37.4%的妇女是通过村干部宣传了解“新农村建设”的,希望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同时巩固发展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力争组织落实、阵地落实、经费落实;进一步培养高素质的乡镇妇联干部,提高妇代会主任进“两委”的比例;加强乡、村两级妇联干部的培训,积极推进“双培养、双带动”,把女能人培养成妇代会干部,把妇代会干部培养成致富带头人。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次调查显示,只有20%多的农村妇女参加了合作经济组织。建议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妇联要着力引领妇女参加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妇女”、“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村信用社+妇女”等合作形式,拓展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领域。

(三)制定倾斜政策,多渠道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目前,农村有1.3亿富余劳动力,如何实现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此次调查显示,留在农村的妇女中,67.6%的人因为要照顾老人和孩子,无法外出务工。在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建议采取多种实现形式。对于“离土离乡”的进城务工农民,特别是务工妇女,加大有序转移的工作力度;对于“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要大力扶持,通过发展县域经济、第三产业等渠道,就地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对于“不离土不离乡”而从事庭院经济和来料加工的,要鼓励并推广;对于“返土返乡”立志创业的外出务工妇女,要提供服务,帮助她们返乡创业。这四种转移就业模式既符合大多数农村妇女的就业意愿,也可以兼顾农村生产、老人的赡养和子女的教育,是保持家庭和睦、维护农村稳定、促进乡村和谐的积极举措。

(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稳妥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的改革。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各级政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进一步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这次调查中,妇女最希望政府做的是合作医疗、养老保险及对农村大学生提供优惠政策。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抓住农民反映最强烈、最迫切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推进农民群众享受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的进程;同时,对考上大学、家庭确有困难的农民子女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他们进入大学,完成学业。

农村妇女希望妇联组织提供维权服务。各级妇联要重心下移,注重在乡村和妇女务工集中的地区,建立健全妇女维权网络,就近就地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特别要关注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妇女的劳动保护问题,使权益保护与扩大农村妇女就业、健全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

(五)大力推广沼气,改善农民生活基础设施。

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使用沼气对改变农户生活方式、减少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从根本上治理乡村“脏、乱、差”的措施。近年来,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大力推广沼气的使用,但是,本次调查显示,在1万个农村家庭中,以沼气为燃料的家庭只有6.2%。希望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普及推广沼气使用技术,使这一有益于保护生态环境、有益于农村可持续发展、有益于建立文明生活方式的举措落到实处。

(六)发挥电视在宣传教育中的强势作用。

本次调查显示,97%以上的农村家庭拥有电视机,76.7%的农村妇女最喜欢的活动是看电视,57%的农村妇女通过电视了解到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信息。电视这一强势媒体已成为农村妇女知晓天下事、了解新信息、接受新知识的重要途径。希望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电视在宣传妇女、教育妇女、培训妇女中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予以重视并加大投入,开展面向农村妇女和进城务工妇女的电视教学、技术培训、法律咨询、典型宣传、经验推广等工作,让电视成为培育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阵地。

(七)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

妇联具有贴近家庭、贴近妇女的政治优势,有网络健全、载体活跃的组织优势,目前,街乡以上妇联组织有6万个,基层妇代会(妇委会)有98万个,在多年的实践中,妇联组织探索出一些有效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是党和政府开展妇女群众工作的得力助手。调查显示,农村妇女参与最多、

受益最大的是“双学双比”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希望妇联为自己做的是“提供致富信息”和“维护合法权益”,这表明,妇联的工作重点与广大妇女的需求是吻合的。但是,妇联组织的资源和经费有限,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发挥妇联宣传、组织、教育、服务妇女的优势,在给妇联交任务、压担子的同时,给予相应的资源配置;对妇联创建的农村妇女学校等培训基地、科技指导中心等服务机构、农村妇女儿童维权站点、劳动力输出输入基地和留守儿童家长学校等给予扶持,以提高妇联组织服务大局、服务妇女的能力。(全国妇联专题调研组)

评估报告篇

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评估报告

本书评估报告篇是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标研究与应用课题的后续研究。本课题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与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社科司合作研究项目,课题组总协调人谭琳,课题负责人蒋永萍,课题组研究人员有姜秀花、贾云竹、杨玉静、马冬玲、和建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社科司、人口司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各有关部委统计机构为本报告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最新的数据资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本报告的综合评估是在生命健康、教育、经济、政治与决策参与、家庭及环境6个分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各领域在当前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实践中的相对重要程度赋权加总生成总的综合评估指数。各领域的具体权重见表1。

*各领域指数的指标体系、具体计算方法及资料来源参见各领域报告。

一、全国总体状况评估

数据显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水平也在逐步提高。2006年,全国综合指数达到68.53分,比2005年提高了1.10分。就2006年而言,教育领域的指数相对较好,达到了85.39分,遥遥领先于其他领域;健康和经济领域紧随其后,2006年也分别达到了78.60和69.39分;家庭领域以及妇女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数也达到了60分以上;政治和决策参与领域虽然这些年也有所进步,但总体的状况仍不甚乐观,2006年仅达到了46.59分,表明该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还亟待提高。

与2005年相比,各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数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提高幅度最大的是妇女生命健康、政治和决策参与以及教育领域,分别增加了1.66、1.67和1.08分;而经济、环境和家庭领域的改进幅度略小,仅分别提

高了0.85、0.54和0.01分。在各领域指数共同提高的推动下,2006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达到了68.53分,在2005年的基础上提高了1.10分(见表2)。

二、分地区综合指数评估

1.省级综合指数总体变化情况。

表3是全国31个省区市按照多层次多指标综合评估指数的一个简单数据描述统计。从表中可以看到,各个省区市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地区之间的差异呈现出缩小的态势。

就综合指数而言,2005年31个省区市的平均值为66.80,略低于全国总体的评估值(67.43)。得分最高的北京(77.44)和最低的西藏(55.35)之间相差了22.09分,标准差为4.39。2006年,31个省区市的平均得分略有增长,为67.30,略低于全国总体的评估值(68.53)。得分最高的依然是北京(78.67),和最低的西藏(57.22)之间相差了21.45分,极差小于2005年,标准差为4.25,较2005年有所缩小,表明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地区差异正在缩小。

从分领域的综合指数来看,2005~2006的两年间,各领域评估指数的省平均值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从标准差这个衡量省与省之间差异程度的指标变化来看,2005~2006的两年间,健康、教育、经济3个分领域省与省之间2006年的差距比2005年要小,表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地区之间教育、健康、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的差距在缩小。从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全距看,除了经济和政治与决策参与呈扩大的态势,其他4个领域都在缩小,说明这些领域省际的分化状况正在得到改善,最好的和最差之间差距减小了。而从31个省区市在各领域评估值的极大值、极小值变化来看,2006年除了教育领域极大值略有下降外,其他5个领域的极大值都在2005年的基础上有不同幅度的提高,其中环境和政治和决策参与领域的极大值增幅显著,分别达到了4.58和4.43分;说明在这些领域有的省份取得的成绩较为突出;而极小值则除了生命健康和家庭领域有所上升外,其余4个领域的最小值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特别是环境领域的最低值降幅达3.26,说明2006年这4个领域最低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除环境领域外降幅不大(见表3)。

2.各省综合指数得分及排名情况。

2005~2006年中,31个省区市的综合评估指数和排名呈现出有升有降、发展参差不齐的状况(见表4)。2005~2006这两年间,省际综合指数平均增加了0.50分,其中分值增幅最大的前3个省市分别为:重庆(2.51)、山东(2.21)和甘肃(1.96),而得分最高的北京也增幅显著,2006年比2005年增加了1.22分;西藏、四川、云南、江西、天津、吉林等6个省区市综合得分的增幅在1.00~2.00之间;青海、陕西、黑龙江、安徽、江苏、宁夏、河北、辽宁、广西、海南、上海等11个省区市的综合得分的增幅则较小,在0~1.00分之间。而降幅最大的4个省区分别为:福建(-1.87)和内蒙古(-1.56)以及新疆(-1.18)和贵州(-0.89)。此外,山西、湖南、广东、河南、浙江等5个省的综合得分有小幅度的下滑。

各省综合指数增幅的差异自然会导致其排序的波动,但是由于两年间多数省区市综合指数得分的波动不大,所以大多数省区市的得分排名情况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排名变动较大的是重庆(+8)、山东(+7)、福建(-8)、内蒙古(-4)、新疆(-3)、湖北(-3)、海南(-3)这7个省区市;其余的24个省区市中,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省区市两年间的排名没有任何变动;剩下的14个省区市的排名波动也大多集中在正负1、2位之间。

3.省区市综合得分的地域分布状况。

2005年综合指数得分位居全国前10位的省区市分别为: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新疆、浙江、黑龙江、辽宁、河北和内蒙古,基本集中在东北部和江浙沪,中部省区市除了安徽和江西两个省份偏低外,大多数省区市的综合指数得分大多居中;西部地区除了新疆、陕西外,其余省区市的综合指数排名则相对靠后(见图1)。

图12005年全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地区分布

2006年综合指数得分排名前10个省区市仍相对集中在东北和东部沿海省区市,而得分居中的省区市则相对集中在中部地区的南北两端;中中部和西南部的省区市得分相对靠后(见图2)。

图22006年全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地区分布

三、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分领域综合指数与经济发展指数的关系

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性别平等状况和妇女发展水平的提高,这一论断在国际社会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认同。但是经济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提高和改善社会的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状况提供一些有利的物质基础。 从2005和2006年的数据看,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综合总指数与各省区市GDP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即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对其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好坏有较强的影响。但是,并非各个领域的进步都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强的依赖,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改善完全可以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差的地区取得较为突出的成就。人均GDP较低的10个省区市,其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的排名也大体处于全国的后10位;但是人均GDP达到2万元以上的10个省区市中,2006年,山东、广东、内蒙古三地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排名却在10名以后,而福建更是屈居倒数后几名;黑龙江、新疆两省区虽然人均GDP在全国处于中间位置,但是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却居于全国前列,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数明显高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排名的还

有广西、湖南和云南。(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标研究与应用课题组)

资料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 05/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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