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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来源:独旅网
目 录

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总则····························································································3 3.1 通则·····················································································3 3.2 生产厂区及工作场所··························································4 3.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8 3.4 设备的维护、检查····························································10 3.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11 3.6 工具的使用·······································································12 4 工作票······················································································19 4.1 工作票种类·······································································19 4.2 工作票的使用····································································20 4.3 工作票的填写····································································22 4.4 工作票执行程序································································24 4.5 工作票管理·······································································28 4.6 工作票中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安全职责·····················28 4.7 动火工作···········································································30 5 储运煤系统的运行和检修·······················································37 5.1 基本规定···········································································37 5.2 厂内铁道···········································································39 5.3 储煤场···············································································40

5.4 各类卸储煤机械································································42 5.5 带式输送机·······································································45 5.6 原煤斗···············································································47 5.7 储煤筒仓···········································································48 5.8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49 5.9 运煤汽车···········································································51 6 燃油(气)设备的运行和检修···············································52 6.1 基本规定···········································································52 6.2 卸油工作···········································································54 6.3 燃油的储存管理································································55 6.4 燃油设备的检修································································55 6.5 燃气设备(燃机系统)的运行与检修·····························57 7 锅炉和制粉设备的运行与维护···············································58 7.1 基本规定···········································································58 7.2 吹灰···················································································59 7.3 排污···················································································60 7.4 除焦···················································································60 7.5 除灰、除渣·······································································61 7.6 制粉设备的维护································································64 7.7 燃用褐煤···········································································65 8 锅炉设备的检修······································································68 8.1 基本规定···········································································68 8.2 燃烧室的清扫与检修························································69 8.3 烟道、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空气

预热器的检修···································································70 8.4 煤粉仓···············································································71 8.5 受热面的清洗和汽包内部的检修····································72 8.6 转动机械的检修································································74

8.7 水压试验···········································································75 8.8 安全阀的校验····································································75 9 环保设备的检修······································································76 9.1 基本规定···········································································76 9.2 电除尘器的检修································································77 9.3 袋式除尘器的检修····························································78 9.4 气力输灰系统的检修························································79 9.5 水力除渣系统的运行与检修············································80 9.6 烟气脱硫系统的检修························································81 9.7 液氨法烟气脱硝系统的运行与检修·································84 9.8 尿素法烟气脱硝系统的运行与检修·································84 10 汽轮机的检修········································································85 10.1 基本规定·········································································85 10.2 汽轮机的检修··································································86 10.3 凝汽器的清洗··································································89 10.4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90 10.5 喷水池、冷水塔及空冷塔的维护··································90 11 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92 12 管道、容器的检修·································································96 12.1 汽、水管道的检修··························································96 12.2 地下维护室、沟道内的工作··········································97 12.3 容器内的工作··································································99 13 化学工作··············································································101 13.1 基本规定·······································································101 13.2 取样工作·······································································102 13.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103 13.4 强酸强碱性药品的使用················································104 13.5 磷酸酯抗燃油的使用····················································106

13.6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106 13.7 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检修············································107 14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维护检修····························110 14.1 基本规定·······································································110 14.2 制氢设备的运行与维护················································112 14.3 储氢罐与氢气瓶····························································112 14.4 发电机氢冷系统····························································113 15 氨区和氨系统的运行与维护···············································114 15.1 基本规定·······································································114 15.2 液氨储罐·······································································116 15.3 氨系统的检修和维护····················································116 15.4 卸氨工作·······································································118 15.5 应急处置·······································································119 16 水银工作··············································································121 17 电焊、气焊和热处理···························································122 17.1 基本规定·······································································122 17.2 电焊···············································································124 17.3 气焊、气割···································································126 17.4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127 17.5 减压器···········································································128 17.6 橡胶软管·······································································129 17.7 焊炬、割炬···································································130 17.8 氩弧焊···········································································130 17.9 热处理工作···································································131 18 高处作业··············································································131 18.1 基本规定·······································································131 18.2 脚手架···········································································134 18.3 移动式脚手架································································138

18.4 脚手架的拆除································································138 18.5 炉膛内脚手架································································139 18.6 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与吊篮·························139 18.7 斜道与跳板···································································141 18.8 梯子···············································································141 18.9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143 19 起重和搬运··········································································144 19.1 基本规定·······································································144 19.2 各式起重机的使用························································145 19.3 钢丝绳、纤维绳、吊钩、滑车、千斤顶

和手拉葫芦的使用·······················································154 19.4 扒杆、缆索起重机、绞磨············································157 19.5 人工搬运·······································································159 19.6 车辆和船舶运输····························································160 19.7 码头工作·······································································163 20 土石方工作··········································································163 20.1 基本规定·······································································163 20.2 挖土···············································································165 20.3 打眼工作·······································································166 20.4 爆破工作·······································································167 21 潜水工作··············································································169 22 热控设备的检修···································································172 22.1 一般注意事项································································172 22.2 分散控制系统································································173 22.3 热控就地设备································································175 22.4 热控电源、气源和接地················································176 23 放射工作··············································································176 23.1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176

23.2 射线室···········································································177 23.3 放射工作·······································································178 24 风力发电机组的运行与检修···············································179 24.1 基本规定·······································································179 24.2 吊装工作·······································································180 24.3 检修和维护工作····························································182 24.4 应急处置·······································································182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紧急救护技术规范······························184 附录B (资料性附录)工作票票样··········································203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储油罐防火间距··································221 附录D (资料性附录)起重设备检验与试验··························22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工具的分类··········································228

前 言

为了加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管理,规范各类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热力与机械部分)》(中电投安运〔2008〕116号,以下简称2008版安规)为基础,融合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 2010)和《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等规程、文件的部分内容。

与2008版安规相比,本规程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生产技术进步情况和集团公司近年来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按GB 26164.1的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

——以国能安全〔2014〕328号文件的要求为主体,结合相关规程、文件,单独编写了“15氨区和氨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在“电焊和气焊”中,增加了“热处理工作”相关内容,并更名为“电焊、气焊和热处理”。

——增加了“22热控设备的检修”、“23放射工作”和“24风力发电机组的运行与检修”。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规程修编单位: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程审查人:王树东、原钢、袁蕊、余兵、李晓民、黄晨、

孙贵根、谭本刚、胡振华、谢雷、黄学希、赵利民、陈晓宇、祝文伟。

本规程修编人(按姓氏笔画排序):尹华群、王风奇、王志刚、邓英铠、乔林、刘宝军、孙东晓、孙全好、朱国宇、张怀宇、李光、杨庆长、苏猛业、陆明智、陈守刚、周奎应、郁海华、洪新华、凌治坤、韩宏彬、颜建文。

本规程代替《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热力与机械部分)》(中电投安运〔2008〕116号)。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1 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厂房与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在厂区(含厂区外与生产有关的泵房和灰、渣场等)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2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1.3 海上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网、综合智慧能源、深度调峰等新领域尚无成熟的安全工作规程,可参照本规程的要求执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时,适用其规定。

1.4 其他行业的单位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压力容器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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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831 钢管脚手架扣件

GB/T 17889.1 梯子 第1部分:术语、型式和功能尺寸 GB/T 17889.2 梯子 第2部分:要求、试验和标志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9155 高处作业吊篮

GB 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 26123 空气潜水安全要求

GB 2685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T 30583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DL/T 322 火电厂烟气脱硝(SCR)装置检修规程 DL/T 335 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 DL 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 651 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要求 DL/T 679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DL/T 692—2008 电力行业紧急救护技术规范

DL/T 77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2

DL/T 796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

DL/T 1123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174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H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AQ/T 6107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主席令〔2014〕第13号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能安全〔2014〕161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能安全〔2014〕328号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中电投安运〔2008〕67号 燃用褐煤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3 总则

3.1 通则

3.1.1 电力生产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

3.1.2 电力生产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1.3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本规程,支持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3.1.4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时,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

3

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3.1.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6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的安全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3.2 生产厂区及工作场所

3.2.1 厂区选址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总平面布局合理。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

3.2.2 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腐蚀的现象,门窗及锁扣应完整,化妆板和宣传板、牌等附着物应固定牢固。

3.2.3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宜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结冰。如结冰,应及时清除,以防掉落伤人或压垮建(构)筑物。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有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顶部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造成的严重结冰堆积,以防压垮房顶。

3.2.4 厂区的道路应随时保持畅通,警示标识、标线完善。室外设备的通道上、厂区主要道路有积水、积雪、积冰时,应及时清扫。室外作业场所和行人通道等路滑的地段应铺撒防滑砂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

3.2.5 厂界的环境噪声应符合GB 12348的相关规定。

3.2.6 燃煤电厂、燃机电厂、离岸风电场、光伏发电站、生物质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DL 5027和GB 50229的相关规定。 4

3.2.7 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高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远离人员聚集场所。

3.2.8 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地点,必须有充足照明。控制室、热工保护和电子间、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高度低于2.5m的电缆夹层、隧道的照明应采取安全电压供电。工作地点还应配有应急照明和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3.2.9 生产场所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外)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各生产场所应有逃生路线的标示。

3.2.10 应保持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完整、牢固,并制定定期检查维护制度。踏板及平台表面应防滑。在楼梯的始、终级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线。

3.2.11 厂房内和室内的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阻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当过道中存在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应保持清洁,有灰浆、泥污、油迹、树脂等,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3.2.12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开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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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未安装固定盖板者)、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脚部护板。离地高度高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应低于1200mm。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坚固的临时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3.2.14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稳固的梯子或操作平台。

3.2.15 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限值标志。

3.2.16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3.2.17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时,必须事先经过本企业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3.2.18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按照DL/T 1123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防护装备,并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严禁将消防设施、器材和防护装备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器材和防护装备的使用。

3.2.19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丙酮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3.2.20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清除。 3.2.21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层,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不宜超过50℃。

3.2.22 油管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保温层外必须再包上金属皮。如检修时发现保温有渗油,应更换保温。 6

3.2.23 油管道的法兰、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3.2.24 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并沿电缆两侧一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电缆桥架进出墙壁两侧宜用防火板装饰。

3.2.25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3.2.26 冬季室外作业采用临时取暖设施时,必须做好相应的防火、防中毒窒息措施,高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3.2.27 进入煤粉仓、引水洞等相对受限场所以及地下厂房等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场所作业,必须事先进行通风,并测量氧气、一氧化碳、可燃气等气体含量,确认不会发生缺氧、中毒、爆炸等情况,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进出人员应登记,由本人签名。 3.2.28 在高温场所工作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根据现场情况安排间歇作业并做好监护工作。

3.2.29 各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野外施工车辆上应配备简易急救箱或存放相应的急救物品,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补充及更换(简易急救箱内物品的配备参见附录A中表A.1)。

3.2.30 厂房作业环境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3.2.31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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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制定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电梯内应设操作规定、楼层设备区域提示,电话通信应保持畅通。

3.2.32 宜充分利用现代化防范技术手段,严格管理进入生产区域的各类人员,防止人员误入和随意进入重要区域引发事故。 3.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3.3.1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特殊工种人员的身体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3.3.2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与热力和机械相关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本规程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及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3.3.3 企业必须对所有新员工进行企业(厂/公司)、部门(车间/分公司)、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企业安全制度、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学习本规程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调整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学习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3.4 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含承包商人员、临时用工、实习人员等)必须经过本规程学习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在有相应工作经验人员的指导下参加指定的工作。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8

3.3.5 外来参观人员必须被告知现场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

3.3.6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掌握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和食物中毒、溺水等急救常识(见附录A)。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防火知识培训,熟悉火情报警和火灾逃生方法,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3.7 使用易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定。

3.3.8 使用有毒危险品(如氯气、氨、汞、酸、碱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3.3.9 使用有放射性物质(如钴、铯等)或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置方法。工作期间应在放射工作场所各进入通道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必要时派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性设备及其存储、安装地点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接触。

3.3.10 工作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和卡住的部分。工作服必须使用材质合格的棉布料制作,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连体工作服除外)、裙子、短裤;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3.3.11 油漆、防腐等挥发性液体作业时,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做好防火措施,工作人员戴防护口罩或防毒面具。

3.3.12 任何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好安全帽。

3.3.13 冬季室外作业,应做好防寒、防滑措施。

3.3.14 从事接触高温物体、酸、碱或易爆场所等作业,必须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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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的手套、防护工作服。氢站、氨区、油区作业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凡进入储煤场、起重区域、车辆装卸区域、铁路正线防护栅栏内、机动车辆运行的各种线路上进行作业以及进入存在光线不足、视认性差等安全隐患或需要提供有效视觉警示场所的人员,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反光背心或采取其他形式的高可视性警示措施。

3.3.15 工作服、专用防护工作服以及安全帽、工作鞋、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产品说明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换。 3.3.16 在噪声场所入口应配置防噪声耳塞,供工作人员使用。 3.3.17 进入高粉尘场所和从事相关作业应佩带防尘口罩,普通纱布口罩不能替代防尘口罩。

3.3.18 从事接触职业有害因素作业或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间体检周期应符合相关标准。 3.4 设备的维护、检查

3.4.1 设备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装置(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在设备断电隔离或停止转动前,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3.4.2 禁止在转动中的设备上装卸和校正皮带或传动链条,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品。

3.4.3 在设备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维修工作。维修中的设备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DCS系统操作画面也应设置“禁止操作”状态),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闸板、阀门上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10

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在向所有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告知危险点和风险防范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3.4.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设备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设备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设备的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3.4.5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3.4.6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地停留在可能受到烧伤、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附近;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阀附近;除氧器、热交换器、汽包的水位计以及捞渣机等处。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地停留在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或污染物以及强酸强碱伤害的地方。应尽可能避免靠近或长时间地停留在锅炉看火孔附近,以防看火孔门不严或没有关紧,且锅炉发生正压运行时造成烧伤。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3.4.7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设备停止运行前除必要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3.4.8 巡视、检查设备必须经值长或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同意,并将开始、结束时间记在运行日志内。 3.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3.5.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3.5.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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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3.5.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执行GB 26860中的有关规定。

3.5.4 严禁用湿手去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3.5.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有资质的电气人员修理,否则不准使用。不准使用破损的电源插头、插座。室外电源柜、电源插座和插头应有防雨功能。

3.5.6 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m,跨越道路应大于6m,并设置安全警告标志。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所有临时电线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3.5.7 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配置漏电保护器,应采用插座式接线方式,方便使用。

3.5.8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处工作,抢救时必须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3.5.9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干式变压器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油浸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3.6 工具的使用 3.6.1 简单工具

3.6.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完整的工具。 12

3.6.1.2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缺陷。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锤把上不应有油污。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3.6.1.3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伤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3.6.1.4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3.6.1.5 使用撬杠作业时,支垫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在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3.6.2 磨削机具

3.6.2.1 使用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机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贮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撞坚硬的物体。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3.6.2.2 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超过65°。砂轮应使用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直径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3.6.2.3 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30°时,应装设挡屑板。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 3.6.2.4 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托架的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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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3mm。

3.6.2.5 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方向。

3.6.2.6 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严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防护面罩。

3.6.2.7 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持式小型砂轮机外,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3.6.2.8 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3.6.2.9 使用手持式电动砂轮机、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磨削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得大于180°。

3.6.2.10 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3.6.3 切割工具

3.6.3.1 使用无齿锯应遵守本规程3.6.2的有关规定。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并应防止火花点燃周围物品。

3.6.3.2 使用手持切割机应遵守本规程3.6.2的有关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现场应设置围栏或设置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3.6.3.3 使用木工电锯作业时,必须在锯齿上方设置安全防护罩。 3.6.3.4 操作人员离开切割工具时,应切断电源。 3.6.3.5 严禁使用切割机代替磨光机。 3.6.4 机加工设备

3.6.4.1 机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上或附近有明显的14

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安全考试合格。 3.6.4.2 机加工设备的本体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机外壳接地良好,不加防护罩的旋转连接部位楔子、销子不凸出。 3.6.4.3 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制动器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3.6.4.4 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栏、防护罩齐全有效。装、夹装置完好,限位、联锁、操作手柄灵敏可靠。

3.6.4.5 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件固定牢固。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3.6.4.6 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3.6.4.7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3.6.4.8 在现场设备上使用磁力钻钻孔,必须做好防止因断电引起磁力钻突然掉下而损坏设备和伤人的措施。 3.6.4.9 操作人员离开机加工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3.6.5 电气工器具

3.6.5.1 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

3.6.5.2 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使用电气工器具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已损坏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停电后找专业人员修理。 3.6.5.3 严格使用Ⅰ类电气工具。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试验检查。

3.6.5.4 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在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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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物压在电线上。电线不应与可燃气体管道直接接触。电线穿越门、窗、过道等部位,应做好防止外力导致绝缘破损引发触电的措施。

3.6.5.5 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等以免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

3.6.5.6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

3.6.5.7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装卸钻头应在断电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他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必须牢固。

3.6.5.8 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刀头间隙。操作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3.6.5.9 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加热器、疏水扩容器、蒸发器、除氧器等)内和狭窄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应可以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的宽敞、干燥场所。 3.6.6 行灯

3.6.6.1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加热器、疏水扩容器、蒸发器、除氧器等)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3.6.6.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16

器不准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

3.6.6.3 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3.6.6.4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使用三相插头。 3.6.7 射钉枪

3.6.7.1 射钉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6.7.2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枪口对人。

3.6.7.3 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6.7.4 在更换零件、转移工作地点或停止工作时,射枪内均不应装有射钉弹。

3.6.7.5 射钉枪及其附件弹筒、火药、射钉必须分开,有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按领取料单数量发放,用后收回剩余和用完的全部弹筒。

3.6.8 高压清洗机

3.6.8.1 操作喷枪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工作时应有固定的立足点,严禁把高压水枪对着人员或电气设备。

3.6.8.2 使用高压清洗机前,应检查电气部分绝缘良好,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或强行拖拉,高压软管经过区域应采取隔离措施,禁止使用不合适或有缺陷的软管。

3.6.8.3 高压枪头固定不牢不准加压。加压过程缓慢进行,不应突然加压,不应超过铭牌最大压力。 3.6.9 气(风)动工具

3.6.9.1 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

3.6.9.2 气(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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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和气(风)动力源隔离前不准拆换。

3.6.9.3 气(风)动工具应接入符合其铭牌规定压力的干燥的压缩空气。气(风)动工具的送气(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气(风)时才可拆装软管;工作中禁止采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风)。

3.6.9.4 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所使用气(风)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易产生灰尘的场所应佩戴防尘口罩。

3.6.9.5 气(风)压大于0.2MPa时,不应使用供气(风)管路中的压缩空气进行清洁设备和吹扫。

3.6.9.6 修理后的气(风)动工具应在有防护的封闭区域内进行试转。

3.6.9.7 在梯子或移动平台上使用气(风)动工具,必须将梯子或平台固定牢固,工作人员应做好防止坠落措施。

3.6.9.8 禁止使用氧气、氮气或可燃气体等高压气源作为气(风)动工具的气(风)源。 3.6.10 喷灯

3.6.10.1 使用喷灯的人员应熟悉喷灯使用方法。

3.6.10.2 喷灯使用前应检查: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加油的螺丝塞应拧紧。

3.6.10.3 使用喷灯工作时,严禁将喷嘴对着人员或易燃物品进行点火;监视油筒内压力不能过高;工作地点不应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尽可能保持空气流通。

3.6.10.4 严禁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3.6.10.5 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油筒内压力不应过高。 3.6.10.6 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18

嘴冷却至室温、泄压至零后再进行。

3.6.10.7 喷灯使用完毕后,应消压至零,待整体冷却到室温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3.6.11 液压工具

3.6.11.1 不熟悉液压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使用或修理液压工具。

3.6.11.2 使用液压工具前应检查液压管路、表计、接头完好无损。存在介质泄漏的液压工具不得使用。

3.6.11.3 液压工具使用过程中不得触及液压管路、表计和接头。 3.6.11.4 液压式升降平台在使用过程中,除按照上述要求外还应在地面设置专人监护,电气设备外壳应可靠接地。

4 工作票

4.1 工作票种类

4.1.1 在生产设备、系统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试验、调试、检查工作,需要对设备、系统采取安全措施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工作时,必须使用工作票。

4.1.2 火力发电企业在生产设备、系统上工作,需要将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煤粉、燃气、可燃气体、烟、风、压缩空气以及输煤、脱硫、脱硝、除尘、冲灰、输灰、输渣系统等生产设备系统),对检修设备、系统进行消压、吹扫、加锁、悬挂标示牌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应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1)。

4.1.3 火力发电企业在热控电源、通信、测量、监视、调节、保护等涉及DCS、联锁系统及设备上的工作,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的,使用热控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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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在水力(风力)机械、设备、系统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试验工作,需要对设备、系统采取安全措施的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使用水力(风力)机械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3)。

4.1.5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在水力(风力)机械设备的控制电源、通信、测量、监视、控制、调节、保护等系统的工作,使用水力(风力)自控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4)。

4.1.6 确有需要时,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栏可以使用附页(格式见附录B.5)。

4.1.7 非集控运行发电企业,机务与电气联系进行停、送电,应使用停、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B.6)。

4.1.8 在生产设备、系统上进行文明生产、定期检查、脚手架搭设、保温施工等无需设备、系统调整或隔离措施的工作,应使用介入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7),介入工作票必须在12h内终结。 4.1.9 作业安全风险控制卡(格式见附录B.8)作为工作票的附页,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与工作票同时签发,统一管理。 4.1.10 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的,应根据DL 5027的相关规定,同时使用检修工作票和动火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10、B.11和B.12)。动火工作票的具体规定见本规程“4.7动火工作”。 4.2 工作票的使用

4.2.1 工作票应使用统一格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但不得删减。

4.2.2 工作票一式两份,工作负责人手执一份,运行人员留存一份。

4.2.3 每年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进行安全规程、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以书面文件形式公布,20

并在相应地点保存备用。承包商工作人员必须经业主企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并获得授权后,方可担任。

4.2.4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与签发。由计算机生成的工作票可采用电子签名。

4.2.5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 4.2.6 一份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得在同一现场作业期间内担任两个及以上工作任务的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组成员。检修工作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动火工作票负责人。

4.2.7 机组A、B、C级检修时,可按设备、系统、专业工作情况使用一张工作票。

4.2.8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时,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4.2.9 工作票必须编号。要确保每份工作票在本企业内的编号唯一,且便于查阅、统计、分析。

4.2.10 事故紧急抢修工作(指生产设备、系统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用,需要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或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或处置,但必须使用紧急抢修单(格式见附录B.9),由运行值班人员负责填写与管理,工作许可人应将抢修或处置工作负责人、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发令人等记入运行日志。同时,由值长或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入运行日志。

4.2.11 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值长或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21

4.3 工作票的填写

4.3.1 工作票的填写必须使用标准的术语,设备应注明名称及编号。

4.3.2 工作票需要填写数字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母线可以使用罗马数字);时间按24h计算,年度填写4位数字,月、日、时、分填写2位数字。

4.3.3 “工作负责人”栏:工作负责人即为工作监护人,单一工作负责人或多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填入此栏。

4.3.4 “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4.3.5 “工作班成员”栏:应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填入“工作班成员”栏,超过10人的,只填写10人姓名,并写明工作班成员人数(如×××等共 人),其他人员姓名写入附页。“共 人”的总人数包括工作负责人。有监护人的应明确监护人。 4.3.6 “工作地点”栏:写明被检修设备所在的具体地点。 4.3.7 “工作内容”栏:描述工作内容,要求准确、清楚和完整。 4.3.8 “计划工作时间”栏: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填写预计完成该项工作所需时间。

4.3.9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填写检修工作应具备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应周密、细致,不错项、不漏项。检修工作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以及采取隔断的安全措施,必须写入安全措施栏。不需要做安全措施则在相应栏内填写“无”,不应空白。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 4.3.10 工作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栏:根据“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中的要求,需要运行值班人员执行的,由工作许可人执行完成一项安全措施后,在对应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栏内先写明与执行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做“√”记号。如不需要做安全措施的,工作许可人在对应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栏中填写22

“无”。需要检修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由工作票填写人在相应的措施后注明“检修自理”,工作负责人完成该项安全措施后,在对应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栏内填写“检修自理”。

4.3.11 “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包括:由于运行方式或设备缺陷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运行值班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运行设备安全的措施;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提出的安全措施;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如无补充措施,应在该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

4.3.12 “批准工作结束时间”栏:由值长根据机组运行需要填写该项工作结束时间。

4.3.13 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在检查核对安全措施执行无误后,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许可工作开始时间”并签名,然后,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名。

4.3.14 “工作票延期”栏:工作负责人填写,当班值长或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确认签名。

4.3.15 “允许试运时间”及“允许恢复工作时间”栏:当班工作许可人填写并签名,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名。

4.3.16 “工作终结时间”栏:工作负责人填写并签名,当班工作许可人签名确认。

4.3.17 使用热控工作票和水力(风力)自控工作票时,“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中“解除以下保护、联锁”和“退出以下控制、检测系统”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同时填写保护、自动退、投申请单,履行审批手续,并将审批单附在工作票后。

4.3.18 “备注”栏填写内容:需要特殊注明以及仍需说明的交待事项,如该份工作票未执行情况的原因、中途增加工作成员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4.3.19 每份工作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修改不得超过

23

两处。其中设备名称、编号、接地线位置、日期、时间、动词以及人员姓名不得改动。工作票修改应用45°斜线段文字)或

处应有修改人员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无效。 4.4 工作票执行程序 4.4.1 工作票的生成

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内容及所需安全措施选择使用工作票的种类,填写工作票或调用标准工作票。 4.4.2 工作票的签发

工作票填写好后,交给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由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同时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票的全部内容。 4.4.3 工作票的送达

计划工作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应在工作开始前,提前一日将工作票送达值长处;临时工作、消缺工作或介入工作票可在工作开始前1h,直接送交值长。 4.4.4 工作票的接收

运行值班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应及时审查工作票全部内容,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填写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同时记录在工作票登记簿上。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4.4.5 安全措施的执行

4.4.5.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启停计划和值长意见,由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安排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24

(删去句、

(删去数字、词或标点符号),严禁涂抹。修改

4.4.5.2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应报告值班负责人,在值班负责人了解执行情况无误后,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4.4.5.3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运行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人员应填写停、送电联系单,(电气)运行人员应根据联系单内容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通知热机运行人员,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运行人员姓名,停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人员处备查,热机运行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对于集控运行的单元机组,运行人员填写电气操作票并经审查后即可执行。严禁口头联系或约时停、送电。

4.4.5.4 热力设备、系统检修需要增加堵板时,应统一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a) 可燃气体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

系统检修,必须关严有关阀门后立即在阀门后的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b) 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检修必须将

应关闭的阀门、闸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如阀门不严,必须采取关闭前一道阀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批准的其他安全措施。

c) 上述a)、b)两项中,应将阀门动力源切断。热机控制设

备执行元件的操作动力源也应可靠地切断,并在相应阀门上加锁。

4.4.5.5 安全措施执行完毕后,记录在工作票登记簿中。 4.4.6 工作许可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对照工作票逐项检查,确认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确执行。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说明哪些设备带电、有压力、高温、爆炸和有毒有害介质等。工作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

25

字并填写许可时间,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

开工后,严禁运行或检修人员单方面变动安全措施。 4.4.7 工作开始

4.4.7.1 工作负责人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后,带领工作班成员进入工作现场,详细交待工作任务、各类安全措施、风险预控措施、注意事项、邻近运行设备和带电设备、检修工期等,同时明确职责分工。确认工作班成员无疑问并在安全措施交底栏签字后,方可开工。

4.4.7.2 开工后,严禁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变更工作内容、运行方式和安全措施。如确需变更,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4.4.8 工作监护

4.4.8.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监护工作全过程。对特殊工作,应按照规定指派监护人。 4.4.8.2 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并将工作票交其执有,交待注意事项并告知全体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地点超过2h者,必须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4.4.9 工作人员变更

4.4.9.1 工作班成员变更,新加入人员必须进行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学习,并在安全措施交底栏签字,由工作负责人在两张工作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人员姓名、时间并签名。

4.4.9.2 工作负责人变更,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变更手续。工作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应由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记入运行日志。 4.4.10 工作间断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26

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应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当无工作负责人带领时,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4.4.11 工作延期

工作票的有效期,以值长批准的工期为准。工作若不能按批准工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批准工期前2h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4.4.12 设备试运

4.4.12.1 检修后的设备应进行试运。检修设备试运工作由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全体工作班成员撤离工作地点,由运行人员进行试运的相关工作。严禁不收回工作票,以口头方式联系试运设备。

4.4.12.2 试运结束后仍然需要工作时,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按“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栏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恢复工作。如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4.4.13 工作终结

4.4.13.1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工作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4.4.13.2 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写工作结束时间,双方签名,工作方告终结。

4.4.13.3 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人员进行交代,在检修交代记录簿或设备变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并按照规定修改相应系统图、规程后存档。 4.4.14 工作票终结

4.4.14.1 运行值班人员拆除临时围栏,取下标示牌,恢复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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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汇报值长或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对未恢复的安全措施,汇报值长或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并做好记录,在工作票右上角加盖“已执行”章,工作票方告终结。 4.4.14.2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4.4.14.3 运行值班人员在工作票终结之前,严禁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4.5 工作票管理

4.5.1 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运行、检修部门应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是工作票的监督考核部门,对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4.5.2 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应定期组织综合分析执行工作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5.3 已执行的工作票由指定部门按编号顺序收存,至少保存3个月。

4.6 工作票中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安全职责 4.6.1 工作票中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

4.6.1.1 工作票签发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工作人员技术水平,设备、系统情况,掌握安全规程、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的相关内容,经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4.6.1.2 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掌握工作人员工作能力,熟悉设备、系统情况以及安全规程、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的相关内容,掌握安全施工措施、工艺和质量标准,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检修维护人员。

4.6.1.3 工作许可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系统情况以及安全规程、运行规程的相关内容,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领28

导书面批准的运行值班人员。

4.6.1.4 专职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并经本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

4.6.2 工作票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4.6.2.1 工作票签发人:

a)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c) 危害辨识及控制措施是否正确。

d) 经常到现场检查是否按其所填写安全措施安全地进行工作。 4.6.2.2 工作负责人:

a) 开展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正确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b) 正确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c) 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d) 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规程和安

全措施。

4.6.2.3 工作许可人(运行值班人员):

a) 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b) 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c)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电、承压、高温、有

爆炸危险和有毒有害介质等。

4.6.2.4 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

a) 对工作票的许可至终结程序执行负责。 b) 对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完备、正确执行负责。 c) 对工作结束后的安全措施拆除与保留情况的准确填写和

执行情况负责。

4.6.2.5 工作班成员:

a) 工作前,认真学习安全规程、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中与

工作任务有关的要求。正确理解、执行本次工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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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技术措施。

b) 熟悉工作任务、内容和流程,掌握危害辨识及预控措施,

履行确认手续,并严格落实。

c) 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

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他人和设备安全。

d)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工作负责

人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e)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

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6.2.6 值长:

a) 审查检修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

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b) 对批准检修工期,审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负全

部责任。

c) 不应批准没有危害辨识预控措施的工作票。 4.7 动火工作 4.7.1 动火工作分级

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损失、影响等因素将动火工作级别划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两个级别:

a)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

设备为一级动火区。在一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应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10、B.11)。 b) 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以及

禁火区域为二级动火区。在二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应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12)。

4.7.2 禁止动火条件

a) 油船、油车停靠区域。 30

b)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置

换前。

d)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可燃物(包括安装在设备上的可燃部

分),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e) 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 f)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 g)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h) 带电设备未停电前。

i) 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4.7.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4.7.3.1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核人、批准人和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

4.7.3.2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发电企业保存在安监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二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增加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动火工作票不准代替检修工作票和紧急抢修单,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紧急抢修单的编号。 4.7.3.3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

a)一级动火工作票:对于发电企业,由申请动火部门(车

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企业消防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对于电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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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企业,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消防管理负责人和安监负责人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在动火前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

b)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

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4.7.3.4 允许实施动火条件:

a)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动火工作必须办理运行许可手续。在

满足运行部门可动火条件,运行许可人在动火工作票填写许可动火时间和签名,完成运行许可手续。

b)一级动火:对于发电企业,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

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经检测合格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填写允许动火时间。对于电网经营企业,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合格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c)二级动火: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32

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4.7.3.5 动火工作的监护:

a) 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

间)安监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b) 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

监护。

c)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

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应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满足可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d) 消防监护人应由本单位专职消防员或志愿消防员担任。 4.7.3.6 动火工作的间断:

a) 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

消除残留火种。

b) 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

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c)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0h,继续动火前,应重

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d)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

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7.3.7 动火工作的终结:

a)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

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

33

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即告终结。若动火工作经运行许可,则运行许可人也要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b) 动火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工作票应

交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发电企业一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安监部门;二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动火部门(车间)。电网经营企业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动火部门(车间)。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4.7.3.8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

a) 各级审批人员及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1) 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3) 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4) 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5)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

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b) 动火工作负责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必要时进行补充。

3) 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

效证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名。

4)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危险因素及防范措

施、防火和灭火措施。必要时,组织逃生演练。 5)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始和终结手续。

7)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c) 运行许可人: 34

1) 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

2) 确认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

条件。

3) 确保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已经隔绝,完成相应安全

措施。

4) 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d) 消防监护人:

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2) 检查动火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备。 3) 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

合安全要求。

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

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e) 动火执行人:

1) 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

作票。

2) 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3) 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 4)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

内执行动火。

5) 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停止动火,并报告部门(车间)领导。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7.3.9 每年对动火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进行本规程等制度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以书面文件形式公布,并在相应地点保存备用。承包商工作人员必须经业主企业培训和考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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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并获得授权后,方可担任。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

4.7.3.10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应遵守本规程“4.3工作票的填写”的有关规定。

4.7.3.11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一天),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五天),但均不准超过相应检修工作票的许可期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4.7.3.12 非本企业人员到生产区域内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由本企业签发和审批。承发包工程中,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但应符合4.7.3.9条要求和本企业审批。 4.7.4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4.7.4.1 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7.4.2 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4.7.4.3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4.7.4.4 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4.7.4.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4.7.4.6 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0h。 36

4.7.4.7 可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7.4.8 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设备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设备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

4.7.4.9 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 4.7.5 一般动火安全措施

4.7.5.1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4.7.5.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4.7.5.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器材。

4.7.5.4 必要时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现场处置预案。

4.7.5.5 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有违反规定现象时,应立即阻止动火工作,并报告消防管理部门或安监部门。

5 储运煤系统的运行和检修

5.1 基本规定

5.1.1 储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可靠的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信设备。

5.1.2 各工作场所、通道及铁道沿线均应有良好的照明。

37

5.1.3 严禁在各类储运煤设备运行中进行任何检修、维护或清理工作。

5.1.4 各种储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1.5 检修工作场所如有裸露的电缆,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缆,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由电气专业人员拉开电源并上锁,且将该电缆挂上接地线接地。

5.1.6 严禁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或通行。

5.1.7 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并应在周围设置围栏和安全警告标志。

5.1.8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由专业人员谨慎操作,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输送机胶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输送机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5.1.9 卸船机、斗轮机、带式输送机等储运煤设备开动前,必须进行音响警告,确认工作区域无人员和无妨碍启动的障碍物时方可启动。音响警告不应有盲区。管理部门应对音响持续时间、间隔时间、次数等进行详细规定。

5.1.10 各种储运煤设备限位、保护(含拉线开关等)、电气联锁、声、光信号报警装置正常,有定期检查、试验记录。抱闸良好,转动部分防护罩牢固。

5.1.11 寒冷地区采用汽暖供热的储运煤系统,采用凝结水回收器作为汽水回收设备的,应采取防止容器爆裂,汽、水喷出伤人的措施。

5.1.12 斗轮机、翻车机、螺旋卸煤机等设备的作业结束、中断38

或者操作人员休息时,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室(或驾驶室)时,应断开电源开关,将操作室(或驾驶室)门上锁。 5.2 厂内铁道

5.2.1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道路与铁路相交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应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5.2.2 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应保持畅通。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轨道中心线与道边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6m,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5.2.3 与运煤无关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运煤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严禁任何人上下车辆或作业。

5.2.4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人员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人员不准靠近车辆。卸煤前应确认列车制动可靠,防止溜车伤人。

5.2.5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

5.2.6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做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5.2.7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信号,要求立即停车。

5.2.8 机车司机在停车后,应确保制动可靠,防止溜车;在离开机车时,除将机车可靠制动,还应将车门上锁。

5.2.9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39

5.2.10 厂内铁道或迁车台运行中,火车两侧非安全距离内不准人员或车辆通行。

5.2.11 发电企业应制定车辆调度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5.2.12 底开门车辆卸车应保持两人以上作业,不得从底开门进入车内,应从车厢的顶部观察存煤是否卸尽。车辆卸煤完毕,应及时清除轨道上的积煤。

5.2.13 厂内铁道调车信号、通信和闭锁装置保持可靠良好,并应定期试验。

5.2.14 应经常清扫道岔,保持道岔转动灵活。冰雪天气应保证道岔无积雪、冰冻。

5.2.15 在电化区段的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车顶调车作业。

5.2.16 在机车移动式取样机的平台入口处,应设置可以闭锁的小门并挂上警告标志牌。取样机工作时,严禁在取样机平台上逗留。

5.2.17 厂内调车作业时,机车的速度应控制在20km/h以内。 5.2.18 车辆推进前必须接好风管并试拉。确认闭塞后,准备进路,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5.2.19 铁道两侧暂存器材距铁道中心线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道岔线及轨道上堆放物品。

5.2.20 卸煤作业区出入口应设置灯光和音响信号。必要时还应装设铁道信号与卸煤机械之间的闭锁装置或脱轨器。

5.2.21 卸煤作业区内的铁道口和经常有人员跨越的铁道处应设置天桥或其他形式的安全通道。 5.3 储煤场

5.3.1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道应畅通。

5.3.2 储煤场不得超设计能力存储。储煤场内煤堆底部与靠近煤40

堆的铁轨、非承重挡风墙、干煤棚、立柱支架等之间至少应有1.5m的距离,如有装煤或卸煤的设备(如坦克抓煤机、推煤机等)需要在该区域进行工作时,还需适当放宽。

5.3.3 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不宜大于200mm×200mm。

5.3.4 寒冷地区的发电企业,卸车内冻煤时应有防止卸煤人员滑倒的措施。

5.3.5 储煤场进入大块煤、煤矸石及冻结的煤块时应及时处理,卸煤人员应做好防砸伤、挤伤的安全措施。卸煤人员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注意站立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5.3.6 堆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不宜超过60°),以防坍塌伤人。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时,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人员和车辆从上部或下部靠近陡坡。

5.3.7 卸煤人员应熟悉各种型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员操作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面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5.3.8 卸煤人员应从车厢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严禁从车上跳下。 5.3.9 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应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方可进行。

5.3.10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5.3.11 用小推车人工推煤或汽车推煤时,前后车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宜小于10m),禁止蹬上推煤车。煤车应有刹车装置,禁止使用损坏的煤车。上煤坡道不准超过35°,煤车后不准有人员通行或停留,以免滑车伤人。

5.3.12 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定有关防火、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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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防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防护。

5.3.13 煤场煤堆应定期测温,存煤应及时倒烧。发现自燃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灭火,防止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气体中毒,不应将已经燃烧的原煤运送到输送机胶带上。

5.3.14 存煤自燃时,禁止在煤堆正上方作业及灭火,防止坍塌。使用工程机械灭火时,人员与机械设备应处于该自燃区域上风向位置。使用高压水灭火时,灭火人员应尽量远离自燃区域,禁止使用高压水枪直接对着自燃区域冲浇,防止汽化爆炸伤人。 5.3.15 汽车卸煤时,严禁在汽车行走过程中打开马槽,人员应远离推煤机拖动的载重汽车。

5.3.16 推煤机、装载机、挖掘机上下煤堆时,操作人员应观察周围的车辆和人员情况,防止发生意外;煤堆坡度不得超过35°,防止推煤机溜车。在煤堆上工作时,操作人员应注意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推煤机、装载机、挖掘机和煤堆边缘应保持1.5m以上的距离,以防推煤机、装载机、挖掘机倾倒。推煤机、装载机、挖掘机与其他卸储煤设备同区域协同作业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4 各类卸储煤机械

5.4.1 所有卸储煤设备(如龙门抓煤机、坦克抓煤机、扒煤机、推煤机、螺旋卸煤机、翻车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刹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禁止使用。 5.4.2 斗轮机、卸船机、桥式及龙门抓煤机等停止工作时,大车、悬臂、轮斗、抓斗等机构应处于安全停用位置,轮斗及抓斗应放置在有可靠支点的位置固定,并应切断电源,上好夹轨器。遇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锚定,装好防风系缆。 5.4.3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卸储煤机械旁逗留。在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 42

5.4.4 司机开动卸储煤机械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认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方可启动。

5.4.5 除当班操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卸储煤机。卸储煤机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各类卸储煤机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瞭望或误出操作室。 5.4.6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5.4.7 当操作人员离开卸储煤机操作室时,应将电源断开或将发动机停止,并将驾驶室的门上锁。

5.4.8 坦克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 5.4.9 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凡使用钢丝绳作为牵引的机械,应划定危险工作区域,无关人员不准入内。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严禁任何人跨越钢丝绳。停用时,无关人员不准跨越钢丝绳。

5.4.10 更换钢丝绳时,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突然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应戴手套。

5.4.11 斗轮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斗轮机应挂“未经许可,不准攀登”的警告牌,必要的爬梯口装门加锁。斗轮机6kV电源转接箱设置在斗轮机作业覆盖区域内,应有防悬臂碰撞的安全措施。

5.4.12 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入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出翻车机工作区域。

5.4.13 采用人工放铁靴的办法止挡车辆时,工作人员上转动平台前应首先切断操作电源,并与翻车机操作人员有音响或其他可靠的联系信号。

5.4.14 卸船机操作室应设有门锁、灭火器或警报器等安全设施;应设有常规故障显示器及监视器等装置;应设有应急通道,门窗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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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 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4.15.1 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态。

5.4.15.2 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车。

5.4.15.3 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5.4.15.4 当翻车机回转到90°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设置有效的防止自动翻转的装置,并取得值班人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不应在翻车机位置清理车底粘煤。 5.4.15.5 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电源,挂警告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作业期间,翻车机位置不能有车。 5.4.16 螺旋卸煤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5.4.16.1 螺旋卸煤机的起降限位装置和车门闭锁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5.4.16.2 禁止用螺旋卸煤机从事运送人员、吊起重物、推拉车皮等无关工作。

5.4.16.3 螺旋卸煤机在工作前必须检查确认煤车上无人,螺旋位于限位位置。警告铃停止后方可开动螺旋卸煤机。

5.4.16.4 汽车螺旋卸煤机下方煤箅子应及时清理,并防止运煤汽车进入卸车区域时与螺旋卸煤机发生碰撞。

5.4.16.5 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高限位,停放在规定位置。

5.4.17 斗轮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5.4.17.1 禁止斗轮机大车在悬臂或静止轮斗抵触煤堆时强行进车。

5.4.17.2 斗轮机尾车堆、取工位变换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5.4.17.3 推煤机配合斗轮机作业时,应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44

夜间不准采取此种方式作业。

5.4.18 使用卸船机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5.4.18.1 禁止拆除安装在卸船机和清舱机械上的安全保护装置,并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5.4.18.2 非卸船机操作人员不准操作卸船机,卸船机操作时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确认周围作业环境无障碍后,方可进行作业。 5.4.18.3 夜间卸船工作应保证照明良好。

5.4.18.4 卸船期间,发现煤船缆绳松动必须及时通告煤船操作人员。煤船漂离码头2m以上,禁止卸煤作业。禁止使用绳径磨损达7%或一股内断丝数达10%的钢丝绳。

5.4.18.5 遇有暴雨、大风、大雾天气等应停止卸船作业,并将卸船机开至指定停机位置,将锚定板插入锚定坑中,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5.4.18.6 工作完毕离开卸船机时,必须做到“人离机、电先停”,并做好其他安全措施。

5.4.19 当卸储煤机械用滑线供电时,应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5.5 带式输送机

5.5.1 带式输送机及各种相关设施周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带式输送机的胶带趋入点等处,均应加设防护罩或可拆卸的护栏。胶带拉紧装置的重锤应有遮栏,应能防止人员进入重锤下面的空间。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护罩、护栏或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护罩、护栏或遮栏内加油。 5.5.2 各段带式输送机及转运站等重要场所应设有设备启动的警告电铃,相关管理部门应明确规定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带式输送机的两侧通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紧急停运的“拉线开关”。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带式输送机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并与有关人员确认后,方可再次启动。胶带上方适当位置宜安装高置停运装置,以备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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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时刻自救。

5.5.3 禁止在运行或停运的胶带及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或传递各种用具。跨越胶带必须经过通行桥。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应敞口运行。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5.5.4 禁止在运行中的胶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带式输送机在运行中不准进行设备维修或捡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 5.5.5 带式输送机胶带和滚筒上,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5.5.6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带式输送机通廊及各种有关设备的室内通行或逗留。

5.5.7 在拨煤小车的车轮前,应装清道器,以防小车行走时伤人。 5.5.8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人工疏通下煤管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5.5.9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带式输送机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5.5.10 带式磁性除铁器传动轮周围应有防护罩,在甩、落铁件范围外侧应安装安全围栏,防止人员靠近运行中的带式除铁器被铁件击伤。带式输送机外侧的盘式除铁器下方应设安全围栏,禁止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通行或逗留。弃铁箱不应设在人行通道上。 5.5.11 在清理振动筛、碎煤机设备时,应待设备完全停稳后,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清理。

5.5.12 大型料斗在其显著位置应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警告牌。需进入料斗内维护时,应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5.5.13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储运煤系统应采用阻燃胶带。 5.5.14 带式输送机通廊或有关设备室、操作室内严禁积存易燃、易爆物品及一切油污件和煤粉等。 46

5.5.15 带式输送机停止上煤期间,胶带工作面及落煤管内应无积煤,并定期巡视检查,积煤、积粉及时清理。 5.5.16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应设防护装置。 5.5.17 输送粘性物料时应设置机械疏通料斗装置或振捣器械,在无防护措施条件下严禁人工捅击疏通。

5.5.18 进入落煤管进行清理堵煤、更换衬板等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中毒、防设备转动、防落煤等安全措施。

5.5.19 不得用木棒、铁棍等工具校正运行中跑偏的带式输送机胶带。

5.5.20 碎煤机、滚轴筛、给煤机、配煤车等设备应各自设置单独的就地紧急停止按钮,并与带式输送机的拉线开关一起参与联锁保护。 5.6 原煤斗

5.6.1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必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5.6.2 捅击煤斗或下煤管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工具。捅击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捅击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工具用毕,应立即取出。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5.6.3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5.6.4 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运行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取得联系,用尽煤斗内的原煤,关闭煤斗出口的挡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5.6.5 不准进入有原煤的煤斗内捅击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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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有原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时,必须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5.6.5.1 进入原煤斗前,必须测定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防止煤斗内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中毒。

5.6.5.2 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并应采取防止上部来煤的安全措施。

5.6.5.3 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系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系在铁轨上)并至少有2人在煤斗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5.6.5.4 如果原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 5.6.5.5 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门重新盖好并拴牢。

5.6.5.6 当发生异常时,禁止采用不当方法施救,以免事故扩大。 5.6.6 锅炉停用时间较长时,应将煤斗内原煤烧尽,防止积煤自燃。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烧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5.6.7 煤斗放煤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防止积煤压塌建筑物,造成人身伤亡或建筑物、设备损坏事故。 5.7 储煤筒仓

5.7.1 储煤筒仓下部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警告牌。储煤筒仓顶部必须安装防爆窗,防爆窗处设置“危险!请勿靠近”的警告牌,严禁踩踏或堆放物品。

5.7.2 储煤筒仓进料前应确认该储煤筒仓下无任何人员。 5.7.3 不准移动储煤筒仓进口的箅子,以防人员坠入。 48

5.7.4 不准任何人进入储煤筒仓内戳煤。储煤筒仓堵塞时,应用压缩空气等破拱。

5.7.5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时,应采取防止煤块飞溅及滑仓伤人的措施,并必须保证至少2人进行工作。

5.7.6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前,必须将与储煤筒仓相对应的带式输送机开启后,方可进行,严禁在带式输送机停止时处理。如发生滑仓,应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气源阀门,并就地停止储煤筒仓下的带式输送机运行。

5.7.7 储煤筒仓下部安装的活化给煤机使用空气炮时,必须在带式输送机和活化给煤机正常运行状态下,禁止在停止状态使用空气炮。

5.7.8 储煤筒仓应根据煤种特性,结合筒仓的功能和结构形式,设置温度、可燃气体(包括甲烷和一氧化碳)、烟气、粉尘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检测装置的显示器应集中安装于运煤系统集中控制室或储煤筒仓控制室。

5.7.9 多座储煤筒仓必须轮流使用,以防存煤结拱、自燃。严禁明火进入储煤筒仓。 5.8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

5.8.1 清理煤车底部粘煤时,车厢应放平。禁止在车厢倾斜时进行清煤工作。需要升降车厢时,卸煤人员应下车。人工清扫煤车,应在卸煤机械停止作业并离开车辆后方可进行。

5.8.2 待卸煤人员全部离开后,煤车司机方能通知调度人员检车。 5.8.3 船舱内余煤较多且坡度较陡时,应先采取排除塌方措施,方可下舱作业。

5.8.4 在清舱工作中需卸船机操作人员配合时,清舱负责人应首先将清舱人员安排至舱内安全地点,然后和舱面(地面)指挥人员联系,此段时间内清舱人员不准离开安全地点。

5.8.5 煤船清舱人员上下舱时,应首先检查船舱内钢直梯是否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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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完整,且不得脚蹬或手抓钢直梯护笼。深型舱下舱前,应检测舱内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浓度,确认无异常并确认通风良好后方可进入。

5.8.6 清舱人员上下舱后,应及时离开舱口作业区域。 5.8.7 人工清理船舱横梁积煤时,应在舱内煤位略低于横梁时进行,并“面向低位舱、背向高位舱”站位,严禁倒退行走作业。 5.8.8 船舱内工作人员应穿反光背心。 5.8.9 船舱内禁止明火。

5.8.10 抓斗提升或下降前,卸船机操作人员应按约定信号鸣警报,清舱人员听到警报声后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到安全地点。卸船机停止工作后,清舱人员应在接收到卸船机操作人员发出的信号(如喇叭信号)后,方可离开安全地点。卸煤机抓斗作业过程中禁止舱内人员走动。

5.8.11 夏季煤船清舱时,应有防止清舱人员中暑的安全措施。 5.8.12 恶劣天气时(如巨浪、6级以上大风、暴雨、暴雪、浓雾、雷电等),禁止煤船清舱作业。严冬、大风、雨雪天气上下舱应系设安全带。

5.8.13 使用清舱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5.8.13.1 非清舱机操作人员严禁操作清舱机。

5.8.13.2 使用卸船机吊运清舱机时,应遵守本规程“19起重和搬运”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吊运安全措施。

5.8.13.3 禁止在起吊清舱机上载人、载物。舱面(地面)工作人员不得在清舱机和抓斗的下方通行或停留。

5.8.13.4 安装或拆卸吊具时,卸船机操作人员应切断电源。吊具安装好后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方可送电起吊。吊具拆卸完后,抓斗回放至卸船机煤斗后,方可驾驶清舱机至指定停放地点。

5.8.13.5 清舱机作业时,清舱人员不准靠近并应保持有效安全距50

离。严禁清舱机快挡进车作业。

5.8.13.6 禁止清舱机和卸船机在同一舱内同时作业。卸船机作业时,距离清舱机停放位置2m区域内禁止下落抓斗抓煤。 5.8.13.7 清舱机停止工作后,清舱指挥人员应向卸船机操作人员指明清舱机停放位置,卸船机操作人员确认后,方可操作卸煤机。 5.8.13.8 清舱机结束工作后应熄火停在平地上,严禁在提起的推刀下进行检查或清洗工作。

5.8.13.9 上下坡不得停车;斜坡超过25°时,清舱机不得横向上坡;超过35°时,不得上下坡。 5.9 运煤汽车

5.9.1 在厂区和煤场,运煤汽车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运煤汽车过磅时,上磅速度应小于5km/h,停车后熄火。运煤汽车在厂区道路、卸煤沟和煤场行驶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5.9.2 进出煤场的运煤汽车和卸煤人员必须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运煤汽车应按规定地点有序地卸煤,不准抢道行车。

5.9.3 卸煤人员不得站在煤车上随车走动卸煤。卸煤人员不得指挥运煤汽车卸煤。

5.9.4 所有在煤堆上的工作人员应观察周围环境及煤场路面情况,应站在运煤汽车司机的视线范围之内,并应与车辆保持至少4m的安全距离。

5.9.5 人工式卸煤汽车和自卸式卸煤汽车在同时卸煤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9.6 运煤汽车司机在人工卸煤过程中不得开动车辆,只有得到卸煤人员已全部撤离的通知,鸣号示警,并确认车辆周围无人后方可开动车辆。禁止在车辆移动过程中打开车门。 5.9.7 运煤汽车应停稳后卸煤,不得依靠惯性卸煤。 5.9.8 斗轮机堆取料作业现场,禁止运煤汽车进入煤场卸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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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恶劣天气影响视线时,禁止运煤汽车进入煤场卸煤。 5.9.10 汽车卸煤区与推煤机作业区界限应清晰,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应根据煤场的储煤情况及时划分各种车辆的工作区域,不允许推煤、卸煤以及机械上煤交叉作业,避免煤车碰撞翻车或人员伤亡。

6 燃油(气)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6.1 基本规定

6.1.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气)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GB 50016、GB 50074的有关规定,投入生产前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油(气)区内油(气)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见附录C)。

6.1.2 企业内应划定油(气)区。油(气)区入口应装设接地良好的消除静电设施;宜选用带放电指示灯的消除静电设施,确保消除效果。油﹙气﹚区周围必须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围墙外侧应醒目标注“油﹙气﹚库重地 30m内严禁烟火”字样,动火应办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锅炉房内的油(气)母管检修时,应按寿命管理要求加强检查;运行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单元油(气)母管管段和支线。

6.1.3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油(气)区。进入油(气)区的人员,必须执行登记准入制度。所有进入人员必须关闭移动通信工具,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有铁掌、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前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静电。 6.1.4 油﹙气﹚区的一切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脑、手电筒、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不小于60℃的可燃油品52

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信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GB 50058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6.1.5 油﹙气﹚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防火堤内严禁植树。油﹙气﹚区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应急。

6.1.6 油﹙气﹚区应有符合DL/T 1123要求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油﹙气﹚区宜安装在线消防报警装置。

6.1.7 油﹙气﹚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或环形道路,并保持畅通。油﹙气﹚区内禁止电瓶车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

6.1.8 卸油区及油(气)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气)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油(气)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气)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尽可能布置在油(气)管道的上方。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测量接地电阻并应合格。

6.1.9 油﹙气﹚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6.1.10 参加油﹙气﹚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油﹙气﹚的 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油﹙气﹚知识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油﹙气﹚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6.1.11 各类管道在进入油﹙气﹚泵房、油(气)罐区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穿越处应采用阻燃材料严密填实。

6.1.12 油﹙气﹚泵房及油﹙气﹚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防止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53

6.2 卸油工作

6.2.1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6.2.2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应不超过45℃,柴油应不超过50℃,重油应不超过80℃。

6.2.3 卸油用加热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6.2.4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绑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正常作业状况下,卸油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6.2.5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6.2.6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轨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6.2.7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离车,才允许取送油车。蒸汽机车不允许进入油区站台。内燃机车应配置灭火器。内燃机车对车操作时要有两节以上的隔离车。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应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油区内禁止溜放车。 6.2.8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6.2.9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6.2.10 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6.2.11 禁止在可能发生雷击或附近存在火警的环境中卸油作业。如在卸油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4

6.2.12 油船、油车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6.3 燃油的储存管理

6.3.1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GB 50074要求的防火堤(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若工作需要在防火堤(墙)上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恢复。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消防规定。 6.3.2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下列项目:

a) 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b) 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6.3.3 油罐测油孔应采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6.3.4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油及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6.3.5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6.3.6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6.4 燃油设备的检修

6.4.1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的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定)。严禁采用明火办法测验燃油设备及油管道的可燃性。 6.4.2 油区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6.4.3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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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b) 电缆中间不准有接头。横过通道的电缆,应有防止被轧

断的措施。

c) 全部动力电缆或照明电缆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d) 禁止把临时电缆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e) 禁止把临时电缆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

器内部。

f) 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防爆电筒。

g) 所有临时电缆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6.4.4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6.4.5 检修油管道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6.4.6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6.4.7 在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道内积油,放尽余气并测量油气浓度合格后方可工作。

6.4.8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执行本规程“12.3容器内的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道隔绝,拆开管道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油泵房及油罐区禁止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56

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6.5 燃气设备(燃机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6.5.1 燃机系统及其附近必须严禁烟火并设有适当数量的“燃气氢冷机组 严禁烟火”警告牌,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燃气轮机组应设置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并装设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测,保持系统性能良好。燃机系统入口应装设接地良好的消除静电设施;宜选用带放电指示灯的消除静电设施,确保消除效果。

6.5.2 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燃机系统附近。进入燃机区域的人员,必须执行登记准入制度。所有进入人员必须关闭移动通信工具,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有铁掌、铁钉的鞋。进入燃机区域前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静电。燃机系统附近应安装强力通风设备。

6.5.3 在燃机系统及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有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6.5.4 燃机系统的相关防爆规定可参照本规程“14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维护检修”执行。

6.5.5 在可燃气体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阀门、垫片,焊接支管等),应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可燃气体管道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用压缩空气或蒸汽通入管道进行吹洗,将残留的可燃气体完全排出,并用小动物检查或仪器测量,证明管道内确无可燃气体存在,方可开始工作。 6.5.6 在可能有可燃气体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戴防毒面具,并宜在上风位置工作。

b) 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保证

足够的救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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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将安全带缚在工

作人员腰部,安全带绳子的另一端紧握在监护人的手中,监护人随时与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d) 使用铜质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

应涂上黄油)。禁止穿有铁掌、铁钉的鞋。

e) 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

通的地方休息。

f) 应准备氧气、医用氨水、脱脂棉等急救药品。

6.5.7 禁止采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可燃气体管道的不严密处。

6.5.8 严禁一切火源接近运行中的可燃气体管道。应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可燃气管道的严密性,禁止用火焰检查。可燃气体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融化,禁止用火烤。 6.5.9 检修后的可燃气体管道,应进行泄漏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才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7 锅炉和制粉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7.1 基本规定

7.1.1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应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护眼睛,严禁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7.1.2 对于循环流化床等正压锅炉,巡检时应避免在封闭的人孔门及炉膛连接的膨胀节处长期停留,在锅炉运行时,严禁打开任何门孔。

7.1.3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严禁打开检查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应缓慢小心,工作人员应站在门后,并选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7.1.4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7.1.5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58

小心。

7.1.6 当锅炉濒临灭火时,禁止投油、气助燃。当锅炉失去火检或部分失去火检时,严禁投油、等离子点火等稳燃。当锅炉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不少于5min),方可重新点火。

7.1.7 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系统)应按照DL/T 774的要求进行维护、检查、试验。严禁随意退出灭火保护装置,确需退出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7.1.8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掏拽堵塞物,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运,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7.1.9 在锅炉运行中,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处理。 7.1.10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栓。热紧螺栓必须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应将扳手的手把接长。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a) 额定汽压不大于5.884MPa的:0.294MPa。 b) 额定汽压大于5.884MPa的:0.490MPa。

7.1.11 锅炉安全阀必须按照DL 612和TSG ZF001的规定进行定期排汽和校验。 7.2 吹灰

7.2.1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吹灰过程中禁止处理锅炉本体及吹灰设备缺陷。

7.2.2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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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退)出吹灰管。 7.2.3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7.2.4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吹灰。

7.2.5 吹灰器管道应进行定期检查。

7.2.6 使用燃气吹灰器的,放置燃气的房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远离火源和热源,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并定期进行泄漏检测,发生燃气泄漏时应及时处理。 7.3 排污

7.3.1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系统)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7.3.2 开启排污阀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阀。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阀。 7.3.3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7.3.4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7.3.5 当排污池周围有塌陷时,应扩大警示范围,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7.3.6 多台锅炉排污系统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及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7.4 除焦

7.4.1 除焦工作,应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7.4.2 当锅炉燃烧不稳定、打焦口附近吹灰器正在运行或有炉烟60

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7.4.3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停炉采用水力除焦时应做好防止烫伤的措施;进入炉内人工除焦时,应防止高空掉焦和渣井坍塌。停炉除焦应制定专项方案和安全措施。

7.4.4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同意。除焦时,运行人员应保持锅炉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运行控制室和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警告牌。

7.4.5 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生结焦时,应尽快安排停炉处理。锅炉停运后,必须等待锅炉冷却后方可进入。如果是炉膛床面结焦,清焦时应防止表面塌陷,并做好回料管落渣的防范措施;如果是分离器或回料阀内结焦,必须由上面进行除焦,逐步向下,并做好防止塌陷的措施。

7.4.6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防护面具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7.4.7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7.4.8 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7.4.9 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7.4.10 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好适用,使用完毕应放在指定地点。 7.5 除灰、除渣

7.5.1 担任除灰、除渣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及训练。 7.5.2 除灰、除渣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的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筒外面,以防热灰、渣进入靴内。 7.5.3 除灰、除渣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应完整、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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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前应检查。

7.5.4 当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除灰、除渣。除灰、除渣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的负压。

7.5.5 除灰、除渣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应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7.5.6 除灰、除渣前应先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控制室和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提醒标志。除灰、除渣完毕后应通知运行人员。

7.5.7 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禁止工作或逗留。 7.5.8 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缓慢开启,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

7.5.9 锅炉运行时,因捞渣机等故障使落渣挡板长时间关闭,在重新开启落渣挡板时,应缓慢分段开启,使渣斗中的渣全部落下后,再将落渣挡板完全打开。分段开启落渣挡板时,捞渣机周围禁止工作或逗留。

7.5.10 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应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 7.5.11 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必须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除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7.5.12 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m~2m,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事故排灰渣至地面的灰渣堆,如其温度较高,可能烫伤人员或引起火灾时,装车前应浇水冷却。冷却灰渣堆时,禁止直接将水冲入灰渣堆,应采取从外到里逐步冷却方式。 7.5.13 运灰渣通道应平坦并保持畅通,及时清除散落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应撒上炉62

灰以防滑倒。

7.5.14 灰车应有刹车装置。不准使用损坏的灰车。

7.5.15 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7.5.16 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7.5.17 从锅炉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7.5.18 排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应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必须用水浇灭。同时采取避免产生氢爆的措施。

7.5.19 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沟内。

7.5.20 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汽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7.5.21 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带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7.5.22 循环流化床锅炉必须配备冷却介质流量控制功能。实现冷却介质控制门关闭与冷渣器开启闭锁,同时实现冷却介质流量低、温度高跳冷渣器等保护功能。主床排渣时,冷渣器必须投运,且能够保证渣温降到允许的温度。外置床事故排渣口周围必须设置固定的围栏,事故排渣时,现场必须有人监督,放出的渣料应冷却至常温后才可清理。

7.5.23 禁止在运行中的捞渣机周围长时间停留,防止人员烫伤。 7.5.24 不停炉检修捞渣机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大焦块坠落渣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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溅伤人。不停炉检修干渣机时,应戴正压式呼吸器,并防止烫伤。 7.6 制粉设备的维护

7.6.1 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启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启动。

7.6.2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他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准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7.6.3 在钢球磨煤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运行中,禁止清理给煤机链轮、拨轮等转动部件上的缠绕异物。

7.6.4 禁止在制粉设备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应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7.6.5 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应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

7.6.6 禁止将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不准将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7.6.7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考虑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不应正对电缆或电缆桥架。

7.6.8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应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64

测量设备内可燃气体含量和粉尘浓度,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开始工作。

7.6.9 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或清理干净。 7.7 燃用褐煤

7.7.1 燃用褐煤的发电企业应按照本规程要求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褐煤燃用实际情况确定锅炉及制粉系统各参数控制值。

7.7.2 原设计非燃用褐煤的锅炉设备掺烧褐煤前,应对设备及其系统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技术改造,满足条件后方可进行掺烧。掺烧比例及混配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报告进行,不得擅自提高掺烧比例。新机组投产、锅炉改造和A级检修后,以及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和最低稳燃负荷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并及时修订相关措施和规程。

7.7.3 储煤、给煤、制粉系统等处安装的氧量表、温度表、负压表、压差表等表计应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准确可靠。

7.7.4 应设置足够数量的防爆卸压装置,且动作压力符合规定。采用薄膜式防爆门,其防爆薄膜应满足规定的面积和强度要求。防爆装置应设置警告牌,排放口应避开人行通道、设备、电缆桥架等。应对防爆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7.7.5 应设置必要的消防水系统,配备灭火器材。消防水系统的水源必须充足,水压合格。应定期对消防系统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7.7.6 制粉系统的中速磨、风扇磨和煤粉仓等处应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由快速动作的阀门控制,实现远方快速投入,并应定期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7.7.7 储运煤系统应采用防爆灯具。储煤、给煤和制粉系统的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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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空间易积存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7.7.8 设备及系统的启动和停止过程中最易发生爆炸,须加强检查和监视并严格按规程操作。给煤及制粉系统停运时间较长时,启动前应仔细检查并清除积存的煤和煤尘。运行人员应特别注意给煤及制粉系统运行参数的变化。按惰性气氛设计的制粉系统,应确保在任何工况下系统均处于惰性气氛。

7.7.9 严禁运行中进行开启人孔、更换防爆门膜板等引起破坏系统严密性的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储运煤系统吸烟或携带火种。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

7.7.10 不得在煤粉浓度大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如情况特殊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经测定可燃气体含量和粉尘浓度合格,并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7.7.11 进入储煤筒仓、原煤斗、煤粉仓作业前,应将煤粉清理干净。必须测定氧气、一氧化碳气体浓度,确认氧气充足且一氧化碳含量符合要求并保证有可靠的通风,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并有专人监护。

7.7.12 严禁在运行中的防爆装置排放口附近逗留。必须在防爆装置附近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隔离措施。

7.7.13 在停用的制粉系统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7.7.14 储运煤系统、给煤机内部、储煤筒仓、原煤斗内检修作业前,应清净积煤、积粉,并防止扬尘。保证可靠通风。 7.7.15 严禁采用压缩空气或氧气吹扫积聚的煤粉及粉尘。 7.7.16 粉尘浓度较大、积粉较多的场所进行灭火作业时,严禁使用消防水枪或灭火器直接喷射,应用砂子掩埋或用水喷淋等方法进行熄灭。

7.7.17 储煤场发生积煤自燃应立即灭火。对于大面积自燃,在66

采用推土机处理时,应防止堆煤塌方和推土机滑坡。

7.7.18 严禁在储煤场的地下敷设电缆、蒸汽管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

7.7.19 储煤筒仓、原煤斗、煤粉仓应安装防爆装置,设置高、低料位计和一氧化碳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报警装置、着火报警装置和惰性气体保护装置。封闭间应设置除尘装置及消防系统,并配备灭火器材。当储煤筒仓、原煤斗、煤粉仓内发生自燃时,应立即进行惰化或灭火,并停止周围其他作业。除负责灭火的消防人员外,无关人员应撤离。

7.7.20 应在给煤机各检查孔、前后端盖位置挂警告牌,工作人员应避免在其附近长时间停留。给煤机箱体应设置必要的温度监测装置。给煤机箱体内宜安装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在线监测装置。给煤机停运时间不宜超过48h。

7.7.21 制粉系统检修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积粉和火源后,方可进行。

7.7.22 煤粉仓检修前应清仓,并检查内壁是否光滑,有无积粉死角。煤粉仓顶盖拼缝应能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压力。煤粉仓清仓过程中发现仓内残余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采用蒸汽、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 7.7.23 煤粉仓清仓时,应使用防爆行灯。清除积粉时,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铜制或铝制工具,严禁带入火种,严禁用压缩空气或氧气吹扫。

7.7.24 检查、检修制粉系统,打开观察孔和人孔时,不应正对其站立。

7.7.25 当停运的磨煤机内着火时,应关闭制粉系统各风门,通入惰化气体。在磨煤机内部温度下降至50℃以下时,方可打开磨煤机进行清理。

7.7.26 停炉后进入燃烧器内部作业前,应清理净燃烧器内积粉。

67

8 锅炉设备的检修

8.1 基本规定

8.1.1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将该锅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连通处用有手柄的堵板隔断,或将该锅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相应的警告牌并打开门后疏水门。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8.1.2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必须将该锅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脱硝喷氨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运行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磨煤机、制粉系统密封风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增压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等设备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8.1.3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正在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8.1.4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

8.1.5 进入循环流化床炉膛内部检修时,必须将炉膛出口及分离器入口烟道进行有效的隔离,防止工作人员高处坠落或防止高空落物。分离器内有检修工作时,禁止人员进入回料阀内工作,如果必须进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8.1.6 在锅炉检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应与运行的油、气管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1.7 进入炉膛内、锅筒(汽包)、烟道、风道、回转式预热器、除尘器、煤粉仓等封闭空间内工作时,工作人员至少2人以上且68

外面必须有1名监护人,所有工作人员及工具必须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必须清点人员及工具,确保不遗留在工作室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确认没有人员、工具或杂物遗留后立即关闭。 8.2 燃烧室的清扫与检修

8.2.1 进入燃烧室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孔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打落。

8.2.2 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除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除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8.2.3 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2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

8.2.4 在燃烧室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落在脚手架上的灰焦应及时清除,以防超过脚手架的荷重。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炉内升降平台使用前应加强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采用吊篮清焦时,在吊篮内的人员,必须每人至少使用一套单独挂在炉外的安全防坠器。禁止1人进入炉内升降平台作业。

8.2.5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8.2.6 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员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8.2.7 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燃烧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检查燃烧室和第一段烟道内的灰和焦渣是否已清扫干净,然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如需对锅炉进行紧急检修而未能预先清扫燃烧室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查明燃烧室内确无悬挂着的大块焦渣,没有积存的热

69

灰和焦渣,没有损坏的炉墙、石旋砖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件,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8.2.8 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设110V、220V临时性的固定照明并接漏电保护器,灯具及电缆必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人员不能触碰的高处位置,安装后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确认。禁止带电移动110V、220V临时电灯。

8.2.9 在燃烧室内工作如需要开动吸风机以加强通风和降温时,应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8.2.10 燃烧室内调换炉管、水冷壁管或拆砌炉墙时,如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面不准有人工作。

8.3 烟道、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的检修 8.3.1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前,应先检查并清扫烟道,如因工作紧急不能预先清扫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照本规程8.1.2、8.1.3、8.1.4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烟道灰斗内的灰渣,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事先清除。

8.3.2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前,应检查脚下支持板牢固可靠,防止塌落摔伤。

8.3.3 在受热面的管子上工作时,应铺上木板,并固定牢固。 8.3.4 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阀或抬起安全阀,省煤器内应没有压力。

8.3.5 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烧坏。

8.3.6 清扫、检修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方可启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70

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8.3.7 清扫烟道工作,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

8.3.8 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8.3.9 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面靠近人孔门的位置,递送材料和工具并进行监护,经常和烟道内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8.3.10 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应立即清除。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含有大量可燃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因此清除时应特别小心。

8.3.11 在烟道内检修时,应在靠近垂直烟道前1m的水平烟道处加装可靠的临时护栏,以防人员坠落。

8.3.12 在烟道、燃烧室、空气预热器内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接电源应随时可断开,同时严格执行本规程3.2.27的规定。 8.3.13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检查后立即关闭。 8.4 煤粉仓

8.4.1 锅炉停用时间较长时,应将煤粉仓内煤粉烧尽,防止积粉自燃。发现煤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煤粉仓内有燃着或冒烟的煤粉时,禁止入内。

8.4.2 严禁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进行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将煤粉用尽或放光。

8.4.3 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连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全部关闭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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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方可进入。 8.4.4 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应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煤粉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系在煤粉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2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应抓紧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根据工作人员的作业范围控制绳子的长度,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应能听见。如发生意外,应立即将工作人员救出。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 8.4.5 清扫煤粉仓时,严禁在煤粉仓附近吸烟或点火。禁止将火柴或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品带进煤粉仓内。 8.4.6 在铲除煤粉仓四角积粉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应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8.4.7 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内残留的煤粉有自燃现象,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

8.4.8 煤粉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认无人员或工具留在煤粉仓内,然后立即关闭人孔门和防爆门。

8.4.9 煤粉仓内的照明必须使用12V防爆型行灯,灯具和电缆应绝缘良好,行灯不准埋入积粉内,防止积粉自燃。 8.5 受热面的清洗和汽包内部的检修

8.5.1 锅炉放水和冷却后,在打开汽包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按本规程第8.1.1条的要求,检查汽包与各管道可靠地隔断,空气阀确已打开,加药阀确已关闭上锁,并检查压力表指示为零。 8.5.2 打开汽包人孔门时应有人员监护。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小心地将人孔门打开,不可将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72

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子把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妥地放在汽包内。

8.5.3 工作人员进入汽包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包内的温度,不宜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在汽包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8.5.4 首先进入汽包内的工作人员应先把汽包下方的下降管等管口封好,以防异物落入。进入汽包的工作人员,应穿专用工作服,衣袋中不准有零星物件。在汽包内工作时,应有1人在汽包外面监护。工作中断时,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数和工具,确认无人员或工具留在汽包内,应封好汽包人孔并贴上封条。 8.5.5 汽包内禁止放置电压超过24V的电动机。电压超过24V的电动机只能放在汽包外面使用。 8.5.6 严禁在汽包内充氧作业。

8.5.7 使用高压水清洗受热面工作开始前,应检查洗管器的电动机、水泵、电缆和行灯是否完好,电动机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刀闸及开关应有良好的绝缘手柄。

8.5.8 使用高压水洗管器清洗受热面管子时,应有专人负责高压水阀门的开关工作,按清洗工作人员的要求开关阀门。洗管器软轴放入炉膛内的部分不可过长,以免不能伸直而搅伤人员或搅缠衣服。洗管器放入炉管内以后,才可通知启动电动机。洗管器从炉管抽出以前,应先通知停止电动机。在洗管器未牢固固定前,严禁开启高压水阀门。高压清洗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操作高压水阀门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8.5.9 采用化学清洗时,禁止在清洗系统上进行明火作业和其他工作。在加药处及锅炉顶部严禁吸烟。充酸时应防止焊口泄漏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

8.5.10 化学清洗现场,特别是重要表计、人行通道等重要部位的照明应充足,现场备有冲洗水源,急救药品和防酸服、胶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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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罩、胶皮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清洗现场应备有消防设备,消防水管路应保持畅通。

8.5.11 禁止直接排放废酸液。在向除灰系统内排酸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措施。 8.6 转动机械的检修

8.6.1 所有转动机械(如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锅炉运行中进行单侧风机检修时,应采取牢靠的防止设备自转的措施,隔离调节机构的动力源,并将相应阀门加锁。禁止采用外力固定电机冷却风扇叶轮的方式来制动风机转子。 8.6.2 有关值班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隔离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收回工作票,至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确已离开有关设备后,才可以取下警告牌,恢复设备的使用,并记入运行日志内。

8.6.3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操作,应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工作人员不准自行进行试运操作。

8.6.4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启动。

8.6.5 吸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燃烧室、烟道、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员工作,方可进行试运。

8.6.6 在转动机械试运启动时,所有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件脱落伤人。运行值班人员应有1人站在事故按钮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按下。

8.6.7 禁止在电动机和转动机械连接的情况下试转电机的转向。 8.6.8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关孔、门。 74

8.7 水压试验

8.7.1 水压试验时,周围空气温度应高于5℃,否则应有防冻措施。水温应考虑承压部件材质的脆性转变温度,根据制造厂的规定确定;制造厂无规定时,以30℃~70℃为宜。水质应符合DL 612的规定。

8.7.2 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一切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应检查锅炉内各部位不应有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应通知其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 8.7.3 省煤器或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汽包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必须通知汽包内的工作人员离开,并收回工作票。

8.7.4 水压试验进水时,负责操作空气阀及给水阀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满水烫伤其他人员。

8.7.5 禁止在带压状态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栓等工作。如确需不泄压紧螺栓,应先将压力降到符合本规程第7.1.10条的要求。 8.7.6 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检查放水总管处无工作人员,方可进行;如检修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则应取得运行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的同意。放水完毕后,应通知运行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

8.7.7 锅炉进行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方可进行检查。双色水位计应解列,不应参与超压试验,防止碎裂伤人。 8.8 安全阀的校验

8.8.1 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在水压试验之后进行。应制定详细的组织、技术方案,并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8.8.2 安全阀校验时应保证运行操作人员与现场校验人员通信畅通,最少要有两套通信设备并经试验好用。安排一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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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现场校验人员应做好噪声防护措施并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严禁人员停留在待校验的安全阀附近。

8.8.4 实际排汽试验前必须充分暖管,冬季校验前应确保室外疏水管、消音器孔未堵塞。

8.8.5 安全阀不启座时,禁止用敲打阀门的方法助力起跳。封闭式锅炉校验安全阀时,应打开窗户通风,防止蒸汽外泄烫伤人员。

9 环保设备的检修

9.1 基本规定

9.1.1 在脱硫塔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将与该脱硫塔相连的石灰石浆液进料管、石膏浆液排出管、事故浆液排出管、事故浆液进入管、出入口烟道的阀门或挡板门关严并上锁,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执行器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停止该脱硫塔的增压风机、浆液循环泵、氧化风机、烟气换热器(GGH)、脱硫塔搅拌器等设备的运行,并将各设备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 9.1.2 在脱硫吸收塔内动火,必须按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办理动火工作票。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相应区域内的消防水系统、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在备用状态。除雾器冲洗水系统不备用时,严禁在吸收塔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期间,作业区域、脱硫吸收塔底部各设置一名专职监护人。

9.1.3 工作人员进入除尘设施、脱硝设施、脱硫设施检修工作前,必须将除尘器本体及对应锅炉的吸风机、给粉机、排粉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增压风机等动力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9.1.4 不停止锅炉运行进行袋式除尘器个别烟气室的检修时,必须将对应的烟道进出口挡板门关闭,切断挡板门动力源,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76

9.1.5 进入除尘器、脱硝反应器内检修时,先进行充分的通风降温,除尘器、脱硝反应器内的温度应在40℃以下,方可进入。若必须进入40℃以上的除尘器、脱硝反应器内进行短时间工作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并经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9.1.6 工作人员进入脱硫系统增压风机、烟气换热器(GGH)、脱硫吸收塔、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否则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

9.1.7 工作人员进入气力输灰系统储灰罐内检修工作前,必须将对应的气力输灰仓泵停止运行或将干灰输送管道切换到其他储灰库,将输灰管道阀门及其执行机构动力源关闭,并挂上相应的警告牌。

9.1.8 工作人员进入脱硝系统储氨罐内检修工作前,必须将储氨罐内剩余氨水、氨气清除干净,将与该罐相连的管道阀门关闭,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检测储氨罐氨气浓度满足要求。

9.2 电除尘器的检修

9.2.1 电除尘器运行时严禁打开人孔门,严禁对阴极系统进行检修。

9.2.2 进入电除尘器本体检修前,必须停止锅炉吸送风机运行,微开吸送风机出入口挡板。进入本体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3.2.27的规定。

9.2.3 进入电除尘器本体的工作人员应穿连身工作服,戴防尘口罩。

9.2.4 进入本体检修人员随身携带的移动照明应为24V以下。 9.2.5 进入电除尘器内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电除尘器阴极与接地网的接地线连接可靠,并用接地棒将阴极对地放电。检查阳极板、阴极线及灰斗积灰确已清理干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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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工作人员进行检修工作(如果阳极板、阴极线及灰斗积灰不能清理干净,应采取防尘、防跌入灰斗的措施,方可进入本体内部施工)。灰斗采用放射性核料位计的,应可靠隔绝,防止放射伤害。灰斗灰放净后打开放灰阀门,并保持开启状态后停电。 9.2.6 在电除尘器本体内部工作需要开动吸风机时,必须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撤离;待吸风机停止及出入口挡板微开,本体内部灰尘减少,温度下降后再进入。

9.2.7 在电除尘器本体内部检修阳极板和阴极线时,必须带好工具袋,禁止将焊条头、螺栓、螺母及其他杂物掉入灰斗或搭接在阴极框架上,工作位置下面严禁站人。

9.2.8 检修整流变压器及高压隔离开关时,必须停止整流变压器运行,并做好高压设备接地措施后方可进行。多台整流变压器共处一室时,应停止该室所有整流变压器运行,并做好高压设备接地措施。

9.2.9 电除尘器检修结束进行试运振打、进行空载升压试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对本体内部再次详细检查一次,确认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安全措施拆除,人孔门全部关闭螺栓拧紧后,方可进行试验。

9.2.10 电除尘器运行中检修或更换整流变压器出口阻尼电阻时,应将高压隔离开关置于接地位置,并通过临时接地线可靠接地。若阻尼电阻位于电场侧,还应将两侧电场停运,做好接地措施。

9.3 袋式除尘器的检修

9.3.1 袋式除尘器运行中,严禁将运行室人孔门打开。 9.3.2 在不停止吸风机运行情况下,对袋式除尘器某个室进行检修,必须将与该室相连的进出口烟道挡板门全部关闭,验证关闭严密,并切断执行器动力源,挂禁止操作警告牌。在进入除尘器前,必须做好良好通风,当温度低于40℃时,方可进入除尘器净78

气室内作业,同时严格执行本规程3.2.27的规定。

9.3.3 进行袋式除尘器入口烟道、气流均布板、烟气室检修时,必须做好防止火花进入除尘器滤袋区域的措施。

9.3.4 进入袋式除尘器净气室内检修作业时,严禁带入火种。确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9.3.5 袋式除尘器检修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对人员、工具进行清点,防止工器具落入滤袋中。严禁用水冲洗滤网。 9.4 气力输灰系统的检修

9.4.1 电动锁气器(卸灰机)运行时,严禁将手伸进电动锁气器内部检查叶轮转动情况或清除杂物。

9.4.2 输灰仓泵在运行中,严禁拆卸与输煤仓泵连接的管道、阀门和手孔,严禁对法兰密封进行更换检修。

9.4.3 输灰仓泵在运行中严禁打开人孔门,防止干灰喷出伤人。 9.4.4 储灰库在运行中严禁打开人孔门,防止粉尘飞扬和人员跌落入储灰库。

9.4.5 输灰管道在运行中,严禁对漏灰处进行补漏,防止干灰喷出伤人。

9.4.6 进行输灰仓泵检修时,必须将进料阀、出料阀、进气阀关闭,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必须将排气阀打开,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

9.4.7 进入输灰仓泵内检修前,应将干灰全部输送干净。如不能输送干净,应做好清灰准备工作,防止发生扬尘。

9.4.8 进行电动锁气器检修时,应将灰斗内干灰排尽或将灰斗下部插板门关闭。

9.4.9 进入储灰库检修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将储灰库气化风机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或将进入储灰库气化风管道阀门关闭,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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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 在进行灰库检修时,严禁在灰库内有积灰的情况下进入灰库内作业。在无法清除积灰时,必须做好防尘、防人员跌入灰库的措施,在有专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灰库内检修作业。 9.4.11 在对灰库卸灰装置进行检修时,必须将卸灰装置断电,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

9.4.12 灰库检修时,必须在人孔门周围设好护栏,并挂警告牌,防止人员跌落。

9.4.13 灰库检修结束后,应清点人员和工具,严禁将杂物遗留在灰库内。

9.4.14 严禁在仓泵泵体、压缩空气储气罐随意开孔,严禁在泵体上随意焊接部件。如需开孔或焊接,必须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9.4.15 仓泵检修结束后,必须将仓泵内杂物清理干净,经检修工作负责人认真检查后关闭人孔门。 9.4.16 严禁用大锤敲击仓泵泵体。 9.5 水力除渣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9.5.1 严禁在脱水仓运行时(未进行析水前)打开排渣门。 9.5.2 严禁在浓缩机内动火作业(内有玻璃钢斜管组件时)。如需要动火,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防止玻璃钢斜管组件着火的措施。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9.5.3 严禁在浓缩机玻璃钢斜管组件上踩踏,如需在其上作业时,应做好防止塌落的措施。

9.5.4 寒冷地区的发电企业,在冬季停止浓缩机、脱水仓运行后,必须将水全部排尽,防止冻结、塌落。

9.5.5 停止输渣管道、输浆管道运行后,必须用清水冲洗管道,防止渣浆堵塞管道。寒冷地区的发电企业,在冬季应及时将管道内冲洗水排尽,防止冻结、冻裂和塌落。 80

9.6 烟气脱硫系统的检修

9.6.1 脱硫系统运行时,严禁关闭与该脱硫系统相连的出、入口烟道挡板门;严禁停止脱硫塔系统上全部浆液循环泵的运行;严禁停止烟气换热器的运行。

9.6.2 石灰石制浆系统斗提机运行时,严禁打开手孔进行检查。 9.6.3 石灰石卸料机在运行时,严禁打开手孔伸手检查卸料机内部叶轮。

9.6.4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烟气系统(包括原烟气烟道,净烟气烟道、脱硫塔、烟气换热器、增压风机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3.2.27的规定。内部照明,必须使用12V及以下防爆灯具。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将检查孔、人孔门及时关闭并上锁。 9.6.5 脱硫防腐工程用的原材料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储存、保管、运输技术要求入库储存,分类存放。库房附近应设置禁火标志,在其5m范围内严禁动火。存放地应配备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电气装置,照明灯具应选用低压防爆型。

9.6.6 在进入原烟气烟道,净烟气烟道、脱硫塔、烟气换热器、增压风机内作业时,检修负责人应对带入的工具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后将工器具及杂物全部带出。

9.6.7 所有衬胶、涂磷的防腐设备上(如脱硫塔、球磨机、衬胶泵、烟道、箱罐、管道等),不应进行任何焊接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或其他加热等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作业结束后,应对焊接及其影响部位重新进行防腐处理。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9.6.8 进行脱硫塔检修时,必须先将脱硫塔内浆液全部排除,否则严禁入内作业。

9.6.9 除雾器热熔等高温作业应严格控制工作温度,做好冷却和防火措施。除雾器和喷淋系统检修时,禁止任何动火作业,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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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 严禁在除雾器上站人或堆放物料。

9.6.11 进行斗提机检修前,应停止进料,斗提空转2周并断电后,方可打开人孔门进行检修。斗提机检修时应做好防止上部落物的措施。

9.6.12 进行石灰石破碎机检修时,严禁向破碎机入口卸石灰石。 9.6.13 进行具有放射性的密度计检修、维护时,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检查。

9.6.14 石灰石浆液和石膏排出系统停止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顺控程序操作,每次必须进行充分的水冲洗,以免积浆造成设备、管道系统堵塞。

9.6.15 寒冷地区的发电企业,在冬季停止脱硫系统运行后,必须将管道内冲洗水及时排尽,防止冻结、冻裂和塌落。 9.6.16 脱硫石膏装载作业时,必须确认运输车厢(罐)内无人后,方可进行。

9.6.17 浆液池等盛装液体的沟池应做好安全防护,有淹溺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盖板和警示标识,防止人员落入。

9.6.18 吸收塔、净烟气烟道等带可燃衬胶内衬的设备内部脚手架必须使用金属脚手架,严禁使用木制及竹制脚手架。检修、防腐施工作业时,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带宜敷设到动火作业区并处于充水状态,确保消防水随时可用。

9.6.19 脱硫系统停止运行期间,所有带可燃衬胶内衬的设备都应设置禁火标志。脱硫装置工艺水箱应保持充满,除雾器冲洗水应在备用状态。

9.6.20 多台机组共用一座烟囱时,在机组停运后应及时关闭对应的脱硫净烟气挡板门,并投入其密封风系统(如有),防止脱硫湿烟气倒入腐蚀锅炉尾部设备。

9.6.21 脱硫系统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9.6.21.1 动火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并办理动火工作票。82

作业全程设专职监护人,发现火情,立即灭火并停止工作。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9.6.21.2 关闭原、净烟气挡板门,避免吸收塔内向上抽风形成较大负压。

9.6.21.3 检查确认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及水源可靠备用。除雾器冲洗水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时,应进行局部系统隔离,保留其余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备用。

9.6.21.4 动火作业只能单点作业,禁止多点同时作业。 9.6.21.5 焊割作业应采取间歇性工作方式,防止持续高温传热损害周边防腐材料并引发火灾。

9.6.21.6 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火种引燃防腐层、除雾器以及落入相通的防腐烟(管)道内,引起火灾。禁止在相通、相连的设备内进行防腐作业。

9.6.22 脱硫吸收塔、烟道、箱罐内部防腐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9.6.22.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措施,设置1个出入口,在隔离防护墙四周悬挂“衬胶施工,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9.6.22.2 施工区域必须制定出入制度,所有人员凭证出入,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施,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

9.6.22.3 作业空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设置容量足够的换气风机,确保通风良好,减少丁基胶水的发挥分子的积聚。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

9.6.22.4 施工区域10m范围及其上下空间内严禁出现明火或火花。 9.6.22.5 玻璃钢管件胶合黏结采用加热保温方法促进固化时,严禁使用明火。

9.6.22.6 施工区域控制可燃物。禁止物料堆积,作业用的胶板和胶水,即来即用,人离物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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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2.7 防腐作业及保养期间,禁止在其相通的吸收塔、烟道、管道,以及开启的人孔、通风孔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同时应做好防止火种从这些部位进入防腐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

9.6.22.8 作业全程应设专职监护人,发现火情,立即灭火并停止工作。

9.6.23 防腐施工和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9.6.23.1 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防爆型,安装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必须使用软橡胶电缆,不能有接头。

9.6.23.2 检修人员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灯具距离内部防腐涂层及除雾器1.0m以上。

9.6.23.3 电焊机接地线应设置在防腐区域外并禁止接在防腐设备及管道上。

9.6.23.4 检修结束后,临时电源应立即拆除。 9.7 液氨法烟气脱硝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9.7.1 任何时间通过调整稀释风流量,使液氨稀释后的氨/空气混合物中氨气的体积浓度小于5%。

9.7.2 脱硝反应器入口烟气温度应满足催化剂最高和最低连续运行温度的要求。当脱硝反应器入口烟气温度高于最高连续运行温度或低于最低连续运行温度时,应停止喷氨。

9.7.3 烟气脱硝系统检修应按照DL/T 322的相关要求,做好检修前准备和过程控制,保证设备和相关人员的安全。 9.8 尿素法烟气脱硝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9.8.1 尿素输送斗提机内应保持清洁,禁止落入杂物,在运行中严禁检修斗提机。

9.8.2 进入尿素储仓内检修前,必须将尿素全部清空,并充分通风后,方可进入内部工作。储仓内存有尿素时不准在仓内、外壁上动火作业。 84

9.8.3 进入尿素溶解罐内前,必须将罐内浆液全部排空,充分通风并测试罐内氨气残存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9.8.4 在工作人员进入热解炉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热解炉的稀释风系统、尿素溶液喷射装置、压缩空气系统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加热能源切断,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9.8.5 对尿素输送管道动火检修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防止管道内残余氨气爆炸的措施。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9.8.6 在热解炉制备氨气过程中严禁停止稀释风的供给。 9.8.7 在热解炉供油系统工作时参照本规程“6.4燃油设备的检修”规定执行。

10 汽轮机的检修

10.1 基本规定

10.1.1 在进行汽轮机检修之前,汽轮机应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疏水系统等可靠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或将气控阀门隔绝其控制装置的气源,并在进气门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道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10.1.2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排放疏水时烫伤人。

10.1.3 必须经过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得到值长同意后,方可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a) 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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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b) 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固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蒸

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以上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并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10.1.4 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栓、打卡子等工作,必须遵守本规程7.1.9的规定。 10.1.5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10.2 汽轮机的检修

10.2.1 揭开汽轮机汽缸盖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在一个现场起重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起吊工作。 b) 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本规程19.2.18

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c) 检查汽缸盖的起吊是否平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

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10.2.2 进行汽缸盖翻转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由起重工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该

项起重工作的)指挥。

b) 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碰坏设备。

c) 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能承受翻转时可能受

到的动负载。

d) 在整个汽缸盖翻转的过程中应使用正确的钢丝绳结绳方

法,以防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盖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翻转时发生撞击。 e) 汽缸盖离开支架时,应立即检查所有吊具,确认无问题

才能继续起吊。吊起高度以保证吊钩松开后不碰地即可。 f) 起重指挥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

汽缸盖翻转时被打伤。严禁工作人员在汽缸盖下方进行86

工作。

10.2.3 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确认绝缘合格。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使用时应特别注意,电加热器只有在插入螺栓孔后才能接通电源,严禁将带电的加热杆从一个螺栓孔移至另一个螺栓孔中,在使用时严禁敲击、碰撞,以免折断碰坏。使用后每支加热器应旋入配电工具箱内固定座中,妥善保管。

10.2.4 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揭开和扣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

旋进轴承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b) 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需转动轴瓦或调整垫片时,必须将

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手被挤伤。 c) 在轴瓦就位时严禁用手触碰轴瓦的边缘,防止轴瓦下滑

时使手受伤。

d) 用吊车直接对汽缸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前,应检查吊

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10.2.5 装卸汽轮机转子,应使用专用的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必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绑扎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禁止人站在转子上保持转子平衡。

10.2.6 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隔板套、轴承盖、汽封套、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使用专用支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10.2.7 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由一名工作负责人指挥,转动转子前必须通知转子

附近的工作人员。

b) 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严禁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对面。

87

c) 如需站在汽缸水平结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严禁戴线手套,

鞋底必须擦净,应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结合面。

10.2.8 扣上汽缸盖前,必须检查确认无人员、工具和其他物件遗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汽缸内各抽汽管、疏水孔的封堵物全部取出,方可允许扣上。

10.2.9 校正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由一名工作负责人指挥。

b) 低速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必须用安全警告带或栅栏围

好,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c) 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伤人的

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电动机停电后,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d) 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者飞脱伤人。 e) 低速动平衡工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动

机的开关。

f) 进行高速动平衡工作拆装配重块前,必须停止汽轮机运

行,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拆装配重块时,应有防止拆卸工具和配重块掉落的措施。

10.2.10 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严禁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10.2.11 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10.2.12 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各抽汽孔应用木板盖严,其他孔均应做好封堵,防止掉入异物。 88

10.2.13 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防止烫伤。 10.2.14 用碱水清洗(加热)加热器、冷却器等铜管时,加热用的蒸汽管应与碱水箱用钢管固定连接。清洗过程中蒸汽不宜开得过大,防止碱水溅出伤人。应在现场设置冲洗水管。工作人员应戴手套、面罩、围裙,穿长靴,裤脚套在长靴外面。

10.2.15 在进行抗燃油系统检修工作时,应注意通风,穿防护工作服,戴防护手套,防止抗燃油接触到皮肤和眼睛、进入口中;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洗手和洗脸。

10.2.16 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暖泵阀等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阀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10.3 凝汽器的清洗

10.3.1 打开凝汽器人孔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阀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绝,循环水二次滤网停电,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检查凝汽器坑排水泵完好,打开水侧放空气门并排尽凝汽器内水侧存水。电动阀门应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

10.3.2 打开凝汽器人孔门时,工作人员应避免正对人孔门站立,以防残存的水冲出伤人。进入凝汽器内工作前,应打开进、出人孔门和凝汽器背侧人孔门,并对凝汽器进行测氧合格后,方可进入。

10.3.3 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12V行灯。行灯变压器应放在人孔门外干燥处,电源应有漏电保护器。

10.3.4 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他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内循环水进、出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员、物品落入。

10.3.5 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员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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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10.4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10.4.1 未经运行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或单元长)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当发生危险时,应防止不当施救。

10.4.2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防止蒸汽或水流入工作地点的措施,有关的蒸汽和水阀门应关严、上锁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

10.4.3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应入内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10.4.4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在周围设置遮栏和警告标志。工作现场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1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存在或产生有害(有毒、窒息、易燃等)气体的情况下,应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其中2人在外面监护,并将安全绳牢固系在工作人员腰部,确保可以随时将其救出。监护人不准同时从事其他工作。监护人应处于能看到或听到工作人员的位置,随时进行监护。如果发生意外,应防止不当施救。如果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沟道、井坑、孔洞的盖板和安全设施必须恢复,或在其周围设置临时围栏并装设照明和警告牌,夜间还应在围栏上悬挂红灯。 10.4.5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员或工具留在沟道内或井下后,恢复盖板和安全设施,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10.5 喷水池、冷水塔及空冷塔的维护

10.5.1 进入喷水池、冷水塔、空冷塔内工作,必须得到运行值90

班负责人(运行班长或单元长)的许可。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负责监护。在水池内水中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10.5.2 严禁进入运行中的水塔、水池及水沟内工作。

10.5.3 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

10.5.4 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储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200mm,旁边应有便道。

10.5.5 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放水检修水池或清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边,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10.5.6 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青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中央竖井井口必须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前,应切断风机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应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10.5.7 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积冰时,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并设置充分的照明和采取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10.5.8 检修冷水塔及间接空冷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设置围栏,防止碎块和工具落下伤人。

10.5.9 检修冷水塔及间接空冷塔筒壁时,应遵守本规程“18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上或者可靠的吊篮或吊台上,严禁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10.5.10 使用吊篮或吊台必须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应使用正确的结绳方法在吊钩上缠绕钢丝绳。每次开始工作

91

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持证上岗。

10.5.11 严禁在喷水池或冷水塔储水池内游泳。

10.5.12 循环水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内进行清理工作时,必须停止滤网运行,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至少应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1人负责监护。如有坠落危险时,应使用安全带。

10.5.13 冷水塔及间接空冷塔通道、栏杆、爬梯、盖板应保持完好,区域内照明完好。

10.5.14 冷水塔内填料附近进行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10.5.15 在空冷塔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止人员烫伤、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进行风机、减速箱等转动设备和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严禁踩踏在叶片和散热片上工作。

10.5.16 空冷塔内消防设施应齐全,在空冷塔内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11 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

11.1 水轮发电机组检修前,应做好以下措施:

a) 机组在停机态,关闭导水叶和主阀,做好防止机组转动

的措施;

b) 可靠隔断油、水、气源,并在相应阀门上悬挂“禁止操

作,有人工作!”警告牌;

c) 切断机组、辅助设备与其他相关系统的动力源,并在有

关断路器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 92

11.2 进入水轮机内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关闭进水闸门,做好防误提门(误开)措施,排出输水

钢管内积水,保持钢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b) 关闭尾水门,开启尾水管排水阀,排尾水管积水; c) 开启水轮机蜗壳、尾水人孔门前,应先打开验水阀验水,

并检查尾水压力表已无水压; d) 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

e) 切断导水叶操作油压,做好防止导水叶突然转动的措施; f) 切断各轴承、空冷器、主轴密封润滑水供水水源及调相

充气气源。

11.3 在尾水管内搭设脚手架或平台前,应检查搭设用的钢梁、管材、扣件、搭板等完好。

11.4 利用导水叶和转轮悬挂搭设平台的绳索只能用作临时过渡,在脚手架或平台搭设完毕后,绳索必须拆除。

11.5 如需排出检修门与工作门之间的积水,应先检查蜗壳排水阀、尾水排水阀已经全开,蜗壳和尾水平台确已无人后,封闭蜗壳进人门,在尾水进人门处悬挂“人员禁止进入!”警告牌,再缓慢开旁通阀和小开度提升工作门排除积水。

11.6 进入进水口钢管渐变段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进入钢管、蜗壳、转轮室和尾水管等危险部位工作时,应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监护,做好防滑、防坠落的措施,必要时使用防坠器。工作照明充足,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1.7 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蜗壳、导水叶、转轮室和水机室、发电机空气间隙等相关静止、转动部位,撤离无关人员和清理物件,并做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措施。工作过程中,各部位检修人员信息保持畅通。

11.8 在导水叶区域内或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调速器、

93

主阀油压,投入机械锁定,在调速器和主阀供油阀门及操作把手上悬挂标示牌,必要时,泄掉调速器和主阀压油罐油压。 11.9 在转轮室进行检修工作时,转轮室下方应有盖板或坚固支架,上方应做好防止落物措施。

11.10 在蜗壳、转轮室、尾水管内进行焊接、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1.11 特殊情况下,在蜗壳、转轮室、尾水管等内部使用动力电源时,应做好防触电措施,如电缆应采用双层绝缘,电缆架空应安全可靠,电源箱、控制箱应放在蜗壳、转轮室、尾水管外,并配漏电保护装置;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垫,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等。

11.12 进行水轮机转轮电焊补焊时,焊机接地线应牢固搭接在转轮上,防止轴承瓦面电弧损坏。

11.13 调速系统接力器和导水叶联调时,严禁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部位内。严禁无关人员到各活动部位(活动导叶之间、控制环、双联臂、拐臂等处)区域内。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入口处应挂“禁止入内”警告牌,并有专人监护。

11.14 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进人门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确认内部无人员和物件。在封闭蜗壳进人门时,还需再进行一次检查后,立即封闭。

11.15 检修期间,如果出现交叉工作,施工作业面之间应挂设安全网或安装隔离板。搭设的扶梯、过道要牢固、可靠。 11.16 发电机风洞处应有专人值守,对出入风洞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检查、登记、核对、注销。每天工作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应全面进行检查。工作终结时,应组织联合检查。

11.17 发电机电气预防性试验时,应对水轮机、发电机风洞及电气连接等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无其他人员。在各通道应设警示标94

志,安排专人把守,试验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

11.18 发电机盖板、挡风板拆除后,发电机上部转子磁极和定子上端部应用油布遮挡,防止工具、杂物、灰尘等掉入。 11.19 不准踩踏发电机定子线棒绝缘盒、汇流排、转子磁极和引线等处的绝缘部件。

11.20 在发电机转子上工作时,轮辐孔应敷设防护盖板,防止人员坠落。

11.21 在发电机定子、转子上进行电焊、气割工作时,应做好防止焊渣、铁屑等掉入发电机内部的措施。备足灭火器,做好灭火应急措施。

11.22 发电机转子、水轮机转轮等设备吊出后,进入机坑的各通道门口应设围栏和警示标志,发电机定子到机坑边缘应铺设防护网。

11.23 发电机转子、水轮机转轮及大轴吊装时,应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人负责统一指挥。设备就位前,无关人员不得在吊装区域内随意走动。

11.24 发电机定子绕组环氧浇灌,定子、转子喷漆补漆以及机组内部喷刷漆时,应配备消防、通风、防毒设施,周围应设围栏和警告标志。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并派专人监护,以防止人员中毒。

11.25 在尾水不排水情况下检修工作密封、水导轴承或其他部件时,应可靠投入检修密封围带,并确保顶盖处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11.26 水轮机转子盘车的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盘车时,当转动部位停稳后,测量人员方可开始测量。全部人员离开转动部位后才能进入下一部盘车工作。采用电动盘车的,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测量和调整工作。

11.27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执行本规程“10.4在井下和沟内的工

95

作”的相关规定。

12 管道、容器的检修

12.1 汽、水管道的检修

12.1.1 不停机进行汽、水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和运行人员的许可(检修工作票和动火工作票),并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12.1.2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他部分隔断,放掉内部的汽、水。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切断执行器动力源,并挂警告牌,并将这些操作以及发出许可工作的通知,详细地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12.1.3 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定需要检修的管道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没有汽、水流入的可能。

12.1.4 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手柄的堵板与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阀或放水门应做好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并挂警告牌。

12.1.5 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应先将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近靠身体一侧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没有疏水门,则96

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法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12.1.6 汽、水管道检修工作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确认,检修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正常,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经撤离,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将堵板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并注意安全。

12.1.7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特殊情况下在运行中的管道、阀门上紧固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等工作,必须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应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执行本规程第7.1.9条的规定。

12.1.8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12.2 地下维护室、沟道内的工作

12.2.1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进行设备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

12.2.2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必须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12.2.3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入内工作。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流工作和休息。 12.2.4 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掌握地下维护室经常存在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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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有害(有毒、窒息、易燃等)气体的部位,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在工作开始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2.2.5 进入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内部是否存在有害(有毒、窒息、易燃等)气体,可用专用仪器测量或者使用绳子吊下小动物做试验,但禁止使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防止发生爆炸。存在有害(有毒、窒息、易燃等)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严禁吸烟。

12.2.6 在地下维护室人孔盖和沟道盖板下面应装有上下用脚蹬(间距300mm~400mm)或固定的铁梯。

12.2.7 开闭地下维护室人孔盖和沟道盖板,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

12.2.8 打开地下维护室人孔盖或沟道盖板进行工作时,必须在人孔或开口周围设置固定遮栏和警告牌,夜间还应在遮栏上悬挂红灯。进入前要进行通风。

12.2.9 进入存在有害(有毒、窒息、易燃等)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2个人孔或沟道的2处盖板,并在每个人孔或开口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工作期间应强制通风。

12.2.10 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12.2.11 进入可能存在或产生有害(有毒、窒息、易燃等)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工作,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和系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工作人员发生意外,救护人员均应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方可进入,防止不当施救,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进行监护。预防一氧化碳及煤气中毒,应戴上配有氧气囊(罐)的防毒面具。 12.2.12 在聚集含量不超标的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98

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

12.2.13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应使用12V的行灯,禁止用明火照明。如果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存在有害(有毒、窒息、易燃等)气体,应使用防爆灯具或矿工用的蓄电池灯。 12.2.14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将排气管接到外面,并良好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12.3 容器内的工作

12.3.1 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应加强通风。严禁向内输送氧气。

12.3.2 如果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有毒、窒息、易燃等)气体或有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应先进行通风,将有害(有毒、窒息、易燃等)气体或有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清除,然后进行有害(有毒、窒息、易燃等)气体、含氧量的测量。含氧量应保持在19.5%~21%,工作人员方可入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12.3.3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持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范围内,工作人员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在容器、水池内工作,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12.3.4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规定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盛装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进行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12.3.5 在盛装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执行本规程第17.1.7条的规定。

12.3.6 进入容器、槽箱内工作时,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1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存在或产生有害(有毒、窒息、易燃等)气体的情况下,应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其中2人在外面监

99

护,并将安全绳牢固系在工作人员腰部,确保可以随时将其救出。监护人应处于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位置,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从事其他工作。如果发生意外,应防止不当施救。工作人员应熟悉安全措施和电气工具使用方法以及触电、中毒、窒息急救方法等。

12.3.7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应拴在外面牢固的构件上。 12.3.8 在容器、槽箱内进行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鳞片防腐工作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器材,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工作人员不准参加。

12.3.9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认无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方可关闭。

12.3.10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工作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2.3.10.1 进行热交换器检修工作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连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地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应共同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12.3.10.2 进行热交换器检修工作前,打开放水门和放空气门,确认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排尽后方可工作。在松开法兰螺栓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蒸汽和水冲出伤人。 12.3.10.3 热交换器内温度在40℃以上时,不应入内工作。顶部垂直管口用再生布封堵,防止蒸汽凝结水突然下落烫伤人员。工作人员进入热交换器时,应穿连体工作服,身体不应有裸露部位,防止接触烫伤。

12.3.10.4 带入热交换器内的所有工器具应进行登记,工作结束100

后应核对。合理选择热交换器底部管口封堵板尺寸,应有防止堵板掉进管道的措施。

12.3.10.5 热交换器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将热交换器相连接的蒸汽和水管道加装有手柄的堵板,堵板的厚度应符合工作参数要求。

12.3.10.6 热交换器检修工作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认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现场已清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撤离,方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13 化学工作

13.1 基本规定

13.1.1 化验人员应穿耐酸、碱腐蚀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必要时应穿橡胶围裙和橡胶靴。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13.1.2 严禁将化学药品放在饮食器具内,不应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工作后和吃饭前应洗手。

13.1.3 严禁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应用手在容器上方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13.1.4 化验人员应熟知化学药品的化学物理特性。严禁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应用滴管或移液管吸取。

13.1.5 试管加热时,不应将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应接触皮肤及冷水。

13.1.6 禁止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13.1.7 装有药品的瓶子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严禁使用没有标签或标签模糊不清的药品。

101

13.1.8 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如储放在相邻近的位置,应采取可靠的物理隔离。

13.1.9 凡有毒性、致癌、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应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保险柜内,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易爆物品、剧毒药品的保险柜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2人保管,并装设电子监控设备;使用和报废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挥发性的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上述用品时应特别小心,必要时应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位置,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及时清洗干净。

13.1.10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好。蒸馏时严禁用火焰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13.1.11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应超过烧杯的2/3。 13.1.12 开启易挥发和易膨胀的药品瓶时,不准将瓶口对人。高温季节开启满瓶的易挥发药品时,应先稍加冷却,瓶口对着无人方向,人员站在上风口。

13.1.13 装有挥发性或受热易分解释出气体的药品不宜用石蜡封瓶塞(盖)。当瓶塞(盖)不能开启时,严禁用火烘烤。 13.2 取样工作

13.2.1 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13.2.2 高温汽水样品必须通过冷却装置降温后取样,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13.2.3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蒸汽冒出,防止烫伤。

13.2.4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立即关闭取样管入口门。 13.2.5 在运行设备上取油样,应得到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102

协助下操作。

13.2.6 采取煤样应采用机械自动取样机。严禁在运行的带式输送机胶带上人工取样。

13.2.7 进行上煤车取煤样工作时,应经燃料值班人员同意,并确定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方可进行。

13.2.8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时,必须得到运行值班人员的同意,并执行本规程“14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13.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13.3.1 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

13.3.2 使用和装卸水处理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露天装卸药品时,应站在上风处,防止吸入飞扬的药品粉末。

13.3.3 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13.3.4 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溅到皮肤上,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 13.3.5 装过漂白粉的空桶不应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13.3.6 搬运和使用氨水、联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应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洒漏在地面上,应立即用水冲洗干净。 13.3.7 液氨、氨水、联氨管道、设备、储存间应有“剧毒危险”“易燃易爆危险”等警告标志,确保安全可靠,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13.3.8 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严禁将氨瓶堆放在日光下曝晒和用火烘烤。溶氨时应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阀,同时应开启吸气器。氨瓶出口阀后的连接管禁止使用橡胶或塑料软管,应使用不锈钢

103

管。氨瓶应定期检验,不准使用检验过期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氨瓶。 13.3.9 溶聚合剂﹙聚合铝、聚合铁等﹚时,不应将药品溅到手上或洒在地面上。

13.3.10 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佩戴套头式防毒面具。

13.4 强酸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13.4.1 涉及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13.4.2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应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合适。

13.4.3 搬运盛装浓酸或浓碱溶液的容器时,应将容器固定,严禁溶液溅出和损坏容器。容器不应由1人单独搬运。使用车或抬箱搬运时,必须将容器稳固放置或加以捆绑。严禁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搬运道路应畅通,并在必要地点装设水源和急救用品。

13.4.4 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应装强力通风设备。

13.4.5 酸、碱槽车进场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应超过槽车规定的许可压力。严禁带压进行泄压操作。严禁在无送气阀、空气阀和不准承压的槽车上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13.4.6 从酸罐(槽、箱)中取出酸液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方式输送。如采用虹吸方法,不准使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则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耐酸腐蚀盆﹙玻璃盆或陶瓷盆﹚。

13.4.7 浓酸稀释时,严禁将水倒入浓酸内,应将浓酸缓慢地沿104

着器壁注入水中,并不断进行搅拌,使产生的热量迅速扩散。 13.4.8 如需将浓酸、浓碱中和,则必须先稀释。若浓酸洒漏在室内,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用泥土吸收清扫后再用水冲洗。

13.4.9 开启强碱容器和溶解强碱时,应戴橡胶手套、口罩和防护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敲碎大块强碱时,应用废布包住,细块不应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点进行。溶解的速度应缓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13.4.10 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槽、箱)顶部不应站人。酸、碱罐(槽、箱)周围应设不低于150mm 的围堰及不低于1m的围栏,并应悬挂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13.4.11 酸、碱罐(槽、箱)应使用电子液位计。采用玻璃液位管时,应装金属防护罩。

13.4.12 进行酸、碱工作时应戴带防护眼镜或面罩。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就医治疗。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再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13.4.13 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氢氟酸应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孔口密封。不准

放在日光下曝晒。

b) 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执行本规程第13.4.2条的规定

外,还应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全身。

c) 稀酸系统如有泄漏,泄漏影响区域应进行隔离,并由专

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d) 酸液溅在皮肤上,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

105

软膏;酸液溅入眼睛内,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e) 严禁将酸洗废液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13.5 磷酸酯抗燃油的使用

13.5.1 试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加热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13.5.2 从事磷酸酯抗燃油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抗燃油特性,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及口罩。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和吃食物。 13.5.3 人体接触抗燃油后,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a) 误吞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将其呕吐出来,然后送医院

诊治。

b) 溅入眼睛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送医院诊治。 c) 沾染皮肤后,应立即用清水和肥皂清洗干净。 d) 吸入油气后,应立即脱离污染气源,然后送医院诊治。 13.5.4 抗燃油如有泄漏迹象,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a) 消除泄漏点。

b) 采取包裹或涂敷措施,覆盖绝热层,消除多孔性表面,

以免抗燃油渗入保温层中。 c) 将泄漏的抗燃油通过导流沟收集。

d) 如果抗燃油渗入保温层并起火,应使用二氧化碳及干粉

灭火器灭火,不应喷水灭火。灭火人员应配备供氧装置或戴防毒面具,防止吸入有害烟气。

13.5.5 报废的抗燃油不准随意排放。报废的抗燃油宜再生利用,否则应送回炼制厂回收或采取高温焚烧处理。洒漏的抗燃油应收集,若难以收集,用锯末或棉纱汲取收集后应采取高温焚烧处理。 13.6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3.6.1 液氯、氯气设备室内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和排气风扇,淋水阀门应装在室外。加液氯工作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 106

13.6.2 液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严禁将液氯瓶放在日光下曝晒和用火烘烤。使用的液氯瓶附近不准有火种和易燃物。

应采用淋水法增加氯气挥发量,但水温不宜过高,严禁用沸水浇液氯瓶安全阀。液氯瓶冻结时,只能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禁止用明火、蒸汽等直接加热。

13.6.3 应用10%氨水检查液氯、氯气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漏泄处不应与水接触,防止腐蚀。

13.6.4 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设法切断氯源,关闭门窗,开启淋水阀门,将液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开启排气风扇抽出残余氯气。

13.6.5 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的人员,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人员应吸氧气,如已昏迷,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护人员或送医院急救。

13.6.6 拆卸加氯机时,应加强通风,工作人员应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的地点进行休息。

13.6.7 在用酒精擦洗加氯机零件时,严禁烟火。

13.6.8 加氯机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人对所有接头逐个检查,防止漏装错装,并用氨水检漏。

13.6.9 加氯设备泄漏,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泄漏部位,以免冻伤。 13.6.10 加氯工作现场必须有两套以上的防毒面具,应定期检查其可靠性。操作时必须戴防毒面具。 13.7 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3.7.1 一般规定

13.7.1.1 水处理设备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检修工作许可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安全措施,确保检修设备可

107

靠隔离。

13.7.1.2 化学设备检修时更换的备品备件材质必须与介质相适应,避免因腐蚀造成化学介质泄漏伤人或污染环境。

13.7.1.3 在有毒、有害和腐蚀性介质的设备附近工作时,应采取必要的遮挡和隔绝措施,防止人员受伤和中毒。

13.7.1.4 水处理设备发生泄漏时,不得直接用手触摸检查泄漏情况或堵漏。

13.7.1.5 水处理设备、管道等应有明显的颜色标识,并在适当区域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13.7.2 酸、碱系统

13.7.2.1 酸库内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所有酸溶液箱、罐的排气必须经过酸雾吸收装置进行排放。

13.7.2.2 加药间和酸、碱库内应有冲洗水,同时设置淋浴喷头和洗眼装置。

13.7.2.3 拆卸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设备时,必须先泄掉内部压力,防止酸、碱喷出伤人;当有酸、碱溶液流出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稀释,防止腐蚀设备及基础。

13.7.2.4 进行酸碱系统检修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穿防酸碱工作服、耐酸碱防护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呼吸器。 13.7.2.5 酸系统发生泄漏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氢气聚集发生燃烧和爆炸,必要时应强制通风。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13.7.2.6 酸、碱系统投入运行前,运行值班人员应检查阀门状态是否正确,防止超压造成酸、碱泄漏。

13.7.2.7 泄漏的酸、碱必须回收至废水处理系统,严禁直接外排。 13.7.3 离子交换设备

13.7.3.1 进入离子交换器内工作时,使用的软梯必须检验合格,应遵守本规程“12.3容器内的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排装置108

等设备检修时应遵守本规程“18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13.7.3.2 在衬里设备外表面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必须制定严格的防止衬里着火燃烧的措施,并办理动火工作票。进行衬胶的打磨等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口罩。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13.7.3.3 衬胶修补后采用电火花方法检验时,工作人员应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

13.7.3.4 离子交换器设备检修中止工作人员撤出时,应清点人员和工具。

13.7.3.5 离子交换器内部的树脂倒出或者装填工作宜采用水力输送方式。采用人力搬运时,必须及时清扫脚手架和地面撒落的树脂,防止人员滑倒受伤。 13.7.4 凝结水精处理设备

13.7.4.1 中压凝结水处理装置运行中,应防止中压系统和低压系统串水损坏设备、伤人。

13.7.4.2 凝结水精处理设备检修,如需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13.7.5 淡化水系统

13.7.5.1 电渗析设备在检修和运行中应采取防止产生氢气爆炸的措施。

13.7.5.2 反渗透压力容器端板松动时禁止设备运行,防止脱出伤人。

13.7.6 电解制氯系统

13.7.6.1 采用电解海水或食盐水制取次氯酸钠的系统,必须保证厂房内通风良好,次氯酸钠储罐必须设置排氢装置,防止氢气在储罐内聚集。

13.7.6.2 电解制氯间内必须设置“严禁烟火”“当心中毒”“当心

109

腐蚀”等安全警告标志。

13.7.6.3 进行制氯设备检修工作前,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可靠隔断,充分冲洗干净,排出残存的氢气和氯气。排氢和氯时做好防火措施。在制氯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13.7.6.4 制氯设备运行时禁止两手同时接触电解装置的两极。 13.7.7 炉内加药设备

13.7.7.1 进行氨水、联氨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工作人员应穿防酸碱工作服,戴手套、防护眼镜、口罩。如果眼睛、皮肤不慎沾上氨水、联氨,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清洗,情况严重时应送医院诊治。

13.7.7.2 液氨发生泄漏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喷淋吸收氨气,并通知消防单位处理。

13.7.7.3 给水加氧处理用氧气瓶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17.4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的相关要求。

14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维护检修

14.1 基本规定

14.1.1 制氢站、供氢站的建筑、选址、设备和管道、使用均应满足GB 4692的要求。制氢站、供氢站、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警告牌。在制氢站、储氢站和发电机附近,应设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制氢站、供氢站周围应设有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围墙外侧应醒目标注“氢站重地30m内严禁烟火”字样;门口应装设接地良好的消除静电设施;宜选用带放电指示灯的消除静电设施,确保消除效果。

14.1.2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站、供氢站。进入制氢站、供氢站的人员,必须实行登记准入制度。所有进入人员必须110

关闭移动通信工具,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有铁掌、铁钉的鞋。进入制氢站、供氢站前应先消除静电。进入制氢站、供氢站的机动车辆必须加装阻火器。

14.1.3 禁止在制氢室、储氢罐(瓶)、氢冷发电机以及氢气管路附近进行动火工作或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如确需进行动火工作,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工作开始前,必须测定工作区域含氢量,确认含氢量应小于3%,方可工作。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14.1.4 制氢站的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信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应遵守GB 26860的有关规定。制氢站、供氢站房屋应采用木制门窗,应向外开;室外应装防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

14.1.5 制氢和供氢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明火烘烤。检查有无氢气泄漏,应使用仪器或肥皂水,禁止使用明火。

14.1.6 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将检修设备进行可靠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按照本规程要求办理检修工作票和动火工作票后,方可进行工作。

14.1.7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排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防止剧烈摩擦引起自燃或爆炸。 14.1.8 制氢室中应备有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在进行碱液有关工作时使用;应备有稀硼酸溶液,在碱液溅到眼睛或皮肤时使用。配制电解液工作时,使用碱液应遵守本规程“13.4强酸强碱性药品的使用”的有关规定。

14.1.9 在充有氢气的发电机上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

111

时,应使用铜制工具,防止产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14.2 制氢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14.2.1 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应实现在线检测,并定期进行校正分析化验。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标准:氢气纯度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氢气湿度(露点温度)不高于-25℃;如果不符合标准,应立即分析处理。 14.2.2 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值班室内应设有报警功能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14.2.3 油脂和油类不应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制氢设备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14.2.4 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制氢系统压力,并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由于氢气泄漏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气源,并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采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阻止氢气逸出。

14.2.5 不准用手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

14.2.6 制氢室应设漏氢检测装置,房顶应有处于开启状态的透气窗。

14.2.7 电解槽氢氧两侧运行的温度差和压力差必须保持在合格的范围内。

14.3 储氢罐与氢气瓶

14.3.1 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储氢罐的安全阀出口必须安装砾石挡火器,防止安全阀动作后氢气剧烈排放摩擦引起爆炸。

14.3.2 应定期测定运行中储氢罐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并保证在合格标准范围内,应根据储氢罐内的湿度定期排除凝112

结水。

14.3.3 在环境温度低于0℃的寒冷地区,储氢罐的底部排水管道、阀门及对向空安全阀应有防冻措施,防止冻坏管道、阀门。 14.3.4 由制氢站向发电机补充氢气应经过储氢罐,禁止由电解槽直接向发电机补氢;储氢罐的氢气入口和供氢出口管道应分别设置,且供氢出口管道应从储氢罐内的中上部引出。

14.3.5 氢气瓶应直立并固定在支架上,不应受热,应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14.3.6 氢气瓶的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17.3气焊、气割”的有关规定。 14.4 发电机氢冷系统

14.4.1 氢冷发电机的氢气置换操作,必须使用二氧化碳、氮气等不活泼气体,并执行专门操作规程。在置换过程中,必须保证各种气体取样与化验结果的准确性,防止误判断。

14.4.2 发电机氢冷系统中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必须实现在线检测,并进行定期校正分析化验。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DL/T 651规定,氢气纯度不应低于96.0%,含氧量不应超过1.2%,露点温度(湿度)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为5℃时,不高于-5℃;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不小于10℃时,不高于0℃,均应不低于-25℃。如果不符合标准,应立即分析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14.4.3 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发电机内充满氢气时,轴封油系统不准中断,且油压应大于氢压,防止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油系统而引起爆炸。主油箱上的排烟风机,应保持经常运行。排烟风机发生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主油箱内不积存氢气。

14.4.4 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置换空气的管路必须隔断,并

113

加装严密的堵板。

14.4.5 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并开口向下。排氢管附近不得有明火源。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匹配。

15 氨区和氨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15.1 基本规定

15.1.1 氨区应符合GB 50016火灾危险性乙类、GB 50223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国能安全〔2014〕328号文件的要求。氨区(液氨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在不阻风高处的易于看见位置装设不少于2个风向标。

15.1.2 氨区四周应有高度不低于2.2m的实体围墙,围墙外侧应醒目标注“氨站重地 30m内严禁烟火”字样;设置2个及以上对角或者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

15.1.3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接地良好的消除静电设施;宜选用带放电指示灯的消除静电设施,确保消除效果。

15.1.4 氨区应设置冲洗器和洗眼器,水源应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冲洗器和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保证水质。 15.1.5 氨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应装设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应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应可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与数量应保证覆盖所有可能泄漏点。

15.1.6 氨区应装设覆盖全部区域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信号应传输到机组主控室或企业总值班室。

15.1.7 氨区应装设覆盖全部区域的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和事故报警系统,具有远传和就地报警功能,应定期检查校验,保证正常投入。 114

15.1.8 氨区的消防环形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外部输送管道桁架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主要运输通道应装设防撞装置。 15.1.9 氨区电气、通信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应遵守GB 26860的有关规定。

15.1.10 氨区应装设避雷保护装置,储罐及管道必须可靠接地,符合SH 3097的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维护、建档。 15.1.11 液氨储罐区应装设遮阳棚。遮阳棚的结构应防止可能集聚气体的死角。每个液氨储罐应单独装设降温喷淋系统。 15.1.12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中最大储罐的容积,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15.1.13 氨区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道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所有液氨管道阀门的法兰应装设金属跨接线,宜使用铜线。

15.1.14 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液氨进、出口阀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15.1.15 氨区的液氨储量达到GB 18218规定的临界量时,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要求进行评估和备案。 15.1.16 环境温度低于0℃的寒冷地区,液氨蒸发系统及辅助系统须有防冻措施。

15.1.17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警告标志。

15.1.18 氨区严禁烟火。氨区及周围30m范围内进行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区域氨气含量应不大于10ppm。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7动火工作”的要求。

15.1.19 氨区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严禁直接排放。

115

15.1.20 氨区所有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从事氨区运行操作工作和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着装,上岗时必须携带有关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各个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在用劳动保护用品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15.2 液氨储罐

15.2.1 液氨储罐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并定期进行检验。

15.2.2 液氨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液氨存储量不得超过液氨储罐有效容量的85%。

15.2.3 液氨储罐液位计失灵时,应关闭气相阀门,从液位计底部排放污物;或关闭液相阀门,用气相压力从液位计底部排放阀排出污物。液位计爆裂时,应带好防毒面具、胶皮手套,打开水喷头,迅速关闭液位计的上下阀,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倒罐操作。

15.2.4 液氨储罐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

15.2.5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管道、法兰、阀门、螺栓等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法兰密封垫片应采用不锈钢缠绕石墨或聚四氟乙烯材料。 15.3 氨系统的检修和维护

15.3.1 进行氨系统工作人员应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工作前进行危害辨识预控、评估,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15.3.2 进行氨系统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4工作票”的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工作票。 116

15.3.3 进行氨系统检修工作前,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并对设备管道等用惰性气体进行充分的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15.3.4 氨系统气体置换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b)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 c) 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 d)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小于2%。 15.3.5 氨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设备,不准带压进行设备修理和紧固法兰等工作。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15.3.6 氨系统的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均应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制工具;如果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他措施。

15.3.7 氨系统发生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检查泄漏,严禁使用明火。液氨管道突然发生爆炸或发生大量氨气泄漏时,抢修人员应判断事故部位,戴好防毒面具,切断液氨、气氨来源;及时打开水喷淋系统,喷水吸收泄漏的氨气,报告值长并与相关岗位联系。

15.3.8 氨系统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15.3.9 液氨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如确需解除,必须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15.3.10 液氨储罐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15.3.11 进入液氨储罐内工作应遵守本规程“12.3容器内的工作”的有关规定。

15.3.12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氨区。进入氨区的人员,必

117

须执行登记准入制度。所有进入人员必须关闭移动通信工具,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有铁掌、铁钉的鞋。进入氨区前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静电。进入氨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加装阻火器。 15.4 卸氨工作

15.4.1 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液氨槽车进入厂区前,应由专人检查《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证》《押运证》等有关证件是否齐全、合格,检查车辆计量记录、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紧急切断阀、进出口阀、手动放空阀、排污阀是否完备、好用。输送液氨车辆在厂内运输应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速度行进。进入氨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加装阻火器。

15.4.2 液氨槽车进入氨区卸氨时,应停在指定位置,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连接好静电接地线,卸氨过程中严禁启动车辆。并于车辆前后位置分别放置安全警告牌。禁止在氨区内进行车辆维修。

15.4.3 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连接应牢固,阀门应逐渐开启。如有泄漏应及时消除。

15.4.4 进行卸氨工作前,应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含水量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卸氨工作。

15.4.5 卸氨工作过程中,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安全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系统设备。

15.4.6 液氨卸料时,应排尽管内残余气体,严禁用空气压料和用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液氨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惰性气体压送。液氨卸料速度不应大于1m/s,防止摩擦起火爆炸。 118

15.4.7 卸氨过程中,应注意液氨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严禁储罐超装和槽车卸空。当液氨储罐液位达到最高限值时,禁止向储罐内强行卸氨。液氨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残余压力,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氨气的饱和压力,然后关闭切断阀,并将汽液相阀门加上盲板,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15.4.8 异常天气(如雷电、大雨、大风、大雾等)或卸氨区周围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时,不准进行卸氨工作,正在进行的卸氨工作也应立即停止。不应在夜间进行卸氨工作。

15.4.9 卸氨结束后,液氨槽车应静置10min,方可拆除液氨槽车与卸氨区连接的静电接地线;检测卸氨区氨气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液氨槽车。

15.4.10 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卸氨。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15.5 应急处置

15.5.1 氨区应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其数量不得少于表1的数值。

表1 氨区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的配置数量

序号 1 2 3 4 5 6 7

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名称

技术要求或功能要求

个人

正压式呼吸器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过滤式防毒面具 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手套 防护靴 便携式氨气检测仪

符合GB/T 18664要求 符合AQ/T 6107要求 符合GB/T 18664要求 符合GB/T 11651要求 符合GB/T 11651要求 符合GB/T 11651要求

检测氨气浓度

— — 1个/人 1副/人 1双/人 1双/人 —

数量

公用 2套 2套 4个 4副 4双 4双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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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8 9 10 11

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名称

技术要求或功能要求

个人

防爆型手电筒 手持式应急照明灯

对讲机 医用硼酸

防爆 防爆 防爆 500mL

1个/人 — — —

数量

公用 — 2个 2台 2瓶

15.5.2 发生液氨泄漏,现场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报告。发生液氨严重泄漏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停运相关设备,切断氨源并使用消防水炮进行稀释。

15.5.3 发电企业接到液氨泄漏报告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独行动。当泄漏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人身安全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15.5.4 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电企业应根据泄漏程度,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沿途设立哨位,并有专人引导或护送。

15.5.5 液氨泄漏现场处置过程中,工作人员吸入氨气中毒时,应迅速转移至空气新鲜地点,保持呼吸畅通,如呼吸困难应立即输氧,如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送医院救治;皮肤接触液氨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溶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迅速送医院治疗;眼睛接触液氨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生理盐水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至少15min,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120

16 水银工作

16.1 从事水银仪表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服应经常洗涤,保持清洁。

16.2 进行水银仪表工作不应用手直接接触水银,应戴乳胶手套(外科手术用)。禁止用口含工具吸水银。 16.3 禁止在水银仪表工作场所内饮食。 16.4 从事水银仪表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工作后和吃饭前应仔细洗手和洗脸。 b) 工作结束后应换下工作服。 c)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洗澡。

d) 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中毒情况应及时治疗。 16.5 水银仪表修理场所应和其他房间隔离(如在同一楼房内应设在底层),应装有机械通风设备,并定期测量室内含汞量。 16.6 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墙壁应涂刷油漆,油漆的高度应占墙壁高度的2/3。

16.7 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地面应平滑、严密无缝(如水磨石地面),地面应略向一边倾斜,排水沟应有单独的积水井。 16.8 水银仪表修理台的台面应光滑无缝,四周边缘应高起,台面的一角应较低,在该角下面应接有排出管,能使落在台面上的水银经该管流入放在下面并盛有清水的容器内。 16.9 水银应妥善保管,盛装水银的容器必须紧密封闭。 16.10 向仪器内部灌注水银时,盛装水银的容器内必须覆盖一层清水。

16.11 从仪表往外排出水银时,在任何场所,都应排至盛有清水的容器内。

16.12 在拆卸水银仪表时,如发现有水银附着在零件表面上,应将零件放在盛有汽油的容器内,用毛刷将水银清除干净。

121

16.13 为了避免水银从容器中溢出,真空表的容器应做成封闭形的,但仍应保持容器和外界大气相连通(例如可采用穿有50mm~60mm高玻璃管的橡皮塞)。

16.14 如果气压表和真空表的水银容器没有盖子,必须在水银面上覆盖一层1mm~2mm厚的甘油,以防水银蒸发。

16.15 玻璃的水银真空表或气压表,应装在木制或金属制的盒子内,盒子的一面,应装上保护玻璃,以便观察。

16.16 生产厂房内使用的水银仪表如发现水银漏出,应立即报告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16.17 水银工作所使用的工具不准外借他人。

16.18 水银工作使用的废棉纱、抹布以及清除的垃圾、报废的水银灯、水银器件等不准随意抛弃,应集中保管,妥善处理,防止水银扩散。

17 电焊、气焊和热处理

17.1 基本规定

17.1.1 焊工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TSG Z6002、DL/T 679等标准的要求进行考核,持证上岗。焊后热处理操作人员应经培训与考核方能上岗。

17.1.2 焊工进行焊接或气割工作时,应戴防尘(电焊尘)口罩,穿帆布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手套,上衣不应扎在裤子里。口袋应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防止焊接时被烧伤。 17.1.3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或气割工具和设备。

17.1.4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或气割。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122

部门的许可。

17.1.5 禁止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设备或结构上进行焊接或气割。

17.1.6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或气割工作。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进行焊接或气割工作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隔离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17.1.7 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吹洗或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对上述容器所有连接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加装堵板后,方允许焊接或气割。

17.1.8 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工作。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时,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工作必须搭设挡风屏,防止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17.1.9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工作。如确需进行焊接或气割工作,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同时注意防止工作人员触电。

17.1.10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或气割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7.1.11 进行焊接或气割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工离开工作区域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遗留。

17.1.12 在高处进行焊接或气割工作,必须遵守本规程“18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17.1.13 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或气割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或气割工作。

17.1.14 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采取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23

a) 电焊时,电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应穿橡胶绝缘鞋

或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干燥的木板上,应穿干燥的工作服。

b) 容器外应设有监护人,并应设有焊接电源开关,能够根

据焊工的信号随时切断焊接电源。

c) 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24V。行灯变压器的

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d) 行灯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不应带入容器内。

17.1.15 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气割工作。 17.1.16 在井下和沟内进行焊接工作,应遵守本规程“10.4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的有关规定。

17.1.17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内进行焊接工作,应遵守本规程“12.2地下维护室、沟道内的工作”的有关规定。 17.1.18 电焊和气焊、气割不应上下交叉作业。

17.1.19 电焊机的接线、拆线、停电、送电工作应由具备资质人员负责。 17.2 电焊

17.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其他人员眼睛。

17.2.2 在潮湿地点进行电焊工作,电焊工必须穿干燥的工作服,必须穿橡胶绝缘鞋或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干燥的木板上。 17.2.3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良好接地。电焊机应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措施。

17.2.4 电焊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护套导线,不宜有接头。如有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17.2.5 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124

求。电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电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17.2.6 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17.2.7 严禁使用氧气、乙炔、氨气、氢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发爆炸。

17.2.8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17.2.9 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应牢固地夹住焊条。 b) 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c) 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d) 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并完好无损。

17.2.10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17.2.11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护目镜片。 b) 电焊手套,工作服。 c) 绝缘鞋。

d) 清除焊渣使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17.2.12 电焊工作使用的椅子,应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17.2.13 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17.2.14 合上或拉开电源闸刀开关时,应戴干燥的手套,不应接触电焊机的外壳。

17.2.15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17.2.16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防护镜),并不应对着

125

人员方向敲打焊渣。

17.2.17 严禁在起吊的设备上进行电焊工作,必须在设备放置平稳并摘下钢丝绳后,方可进行。

17.2.18 不准将带电的导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架空方式,如果沿地面敷设,应采取防止绝缘破坏的措施。

17.2.19 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严禁触摸导电部分。 17.2.20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 17.2.21 电焊工应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禁止在带压设备和重要设备上引弧。 17.3 气焊、气割

17.3.1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采用向外开,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平坦防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17.3.2 气瓶最大储存数量在50个及以下的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气瓶储存数量在50个以上的仓库与生产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17.3.3 气瓶仓库周围10m距离范围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并禁止吸烟。

17.3.4 气瓶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放置。空的气瓶可以水平放置,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放高度不准超过1.5m。

17.3.5 氧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17.3.6 气瓶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17.3.7 气瓶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并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通风应良好。

17.3.8 气瓶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126

a)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每个气瓶上必须

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防震胶圈2个,以免运输气瓶时互相撞击和震动。

b) 运输气瓶时应放置在特制的半圆形承窝木架内;如没有

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个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2个,以免互相撞击。 c) 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侧。

d) 采用汽车、火车等机动车辆运输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

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并可靠固定,防止滚动;车厢应采用帆布遮盖等遮阳措施,防止日光曝晒;气瓶搬运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e) 不论气瓶内有无气体,气瓶搬运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

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装好。禁止搬运无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

f) 氧气瓶搬运时,必须保证氧气瓶不能沾染油脂、沥青等。 g) 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混装运输,也不准将氧气瓶和易

燃易爆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混装运输。

17.3.9 气焊、气割工作结束或中断时,应关闭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供气管路的阀门,确保气体不外漏。重新开始工作时,应再次确认没有气体外漏时方可点火。 17.4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17.4.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s~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7.4.2 发现气瓶输气阀门或减压器阀门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7.4.3 气瓶应按TSG R0006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不准使用检验过期,未进行水压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气瓶。接收气瓶时,

127

应检查印在气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鉴定合格证。 17.4.4 使用氧气瓶前,必须进行检查。如果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果缺少保险帽或输气阀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在气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并退回制造厂。

17.4.5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标注黑色“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标注红色“乙炔”字样;其他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注。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注,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体。

17.4.6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MPa,不应再使用,并在气瓶上标明“空瓶”。

17.4.7 氧气瓶输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气瓶阀门应用特殊的键开启。

17.4.8 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7.4.9 使用中的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m。

17.4.10 禁止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和无回火阀的溶解乙炔瓶。 17.4.11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带电电缆相接触。

17.4.12 在气焊、气割工作过程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17.4.13 露天放置的气瓶,应采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进行遮护,防止日光曝晒。

17.4.14 严禁采用氧气瓶、乙炔气瓶作为压力气源吹扫管道。 17.5 减压器

17.5.1 减压器的低压室无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17.5.2 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a) 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业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128

b) 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不应沾有油脂,如

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c) 外套螺帽的螺纹应完好,螺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

用棉、麻绳、皮垫或胶垫代替。

d) 吹扫气瓶输气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不准处于排气

方向,其他人员不准处于排气方向附近。

17.5.3 将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应将减压器顶针松起,再开启氧气瓶输气阀门,开启应缓慢并监视压力,防止气体冲破减压器。 17.5.4 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烘烤。 17.5.5 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灭火并关闭氧气瓶输气阀门。

17.5.6 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应将氧气瓶输气阀门关闭。工作结束后,应取下减压器,并妥善保管。

17.5.7 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17.5.8 每个氧气减压器和乙炔减压器上只允许接一把焊炬或一把割炬。 17.6 橡胶软管

17.6.1 橡胶软管应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软管应采用1.961MPa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应采用0.490MPa的压力试验。必须采用异色软管,氧气软管应采用蓝色(也可用绿色或黑色),乙炔软管应采用红色。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不准混用。 17.6.2 橡胶软管的长度宜大于15m。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割炬)必须采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采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线扎紧,防止漏气或松脱。

17.6.3 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软管中无水后,方允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扫乙炔气管。

17.6.4 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果有鼓包、

129

裂缝或漏气等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切掉损坏部分,用双面接头管连接橡胶软管并采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采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线扎紧。

17.6.5 乙炔软管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关闭气瓶输气阀门。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闭气瓶输气阀门。

17.6.6 正在通气的橡胶软管上方禁止进行动火作业,防止发生火灾。

17.6.7 乙炔软管和氧气软管在使用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将乙炔软管和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缆上,不准将重物或热体压在橡胶软管上,不准将橡胶软管放置在运输通道上,不准将橡胶软管和电焊导线敷设在一起。 17.7 焊炬、割炬

17.7.1 焊、割炬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无漏气、焊嘴无堵塞,禁止在着火状态下疏通焊嘴。

17.7.2 焊、割炬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应先关乙炔气门,再关氧气门,防止回火。

17.7.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将乙炔气门先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17.7.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割炬放下,如有必要,应先将火焰熄灭再放下。 17.8 氩弧焊

17.8.1 焊接工作场所应通风良好。

17.8.2 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防止吸入臭氧、氮氧化合物及金属烟尘。

17.8.3 焊接时应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防止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130

17.8.4 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电极应放在铅制盒内。应尽量采用放射性元素少的铈、钨电极,在打磨电极时应戴口罩和手套,打磨结束后应立即洗脸和洗手。

17.8.5 氩弧焊点火时,应先开冷却水管阀门,确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氩弧焊熄火的操作步骤与点火相反,防止铈、钍、钨电极烧坏挥发。 17.9 热处理工作

17.9.1 热处理工作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17.9.2 热处理工作场所应设置围栏并挂“未经许可,不得入内”警告牌。

17.9.3 从热处理电源设备至工作地点的专用电缆应按规定布设,并有特殊标志。

17.9.4 电阻加热块应完好,如有损坏立即更换。禁止露出裸线。 17.9.5 电阻加热块之间的接口应可靠,如有损坏应立即更换。 17.9.6 拆装加热块时,应切断电源,并采取防止加热块带电的措施。同时要注意防止烫伤。

17.9.7 热处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止触电。

17.9.8 进行热处理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准擅自离开;工作结束后,应详细检查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18 高处作业

18.1 基本规定

18.1.1 凡在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完成的工作,均必须在地面上完成,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应遵守GB 26859的有关规定。在风力发电机组塔筒上工作应遵守DL/T 796和本规

131

程“24风力发电机组的运行与检修”的有关规定。

18.1.2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血栓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的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8.1.3 高处作业应采取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梯子、移动平台等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坠落。

18.1.4 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禁止人员进入,防止落物伤人。起吊作业隔离区的半径为起吊工件最大长度与R之和,R值与高处作业位置至隔离区的垂直距离h有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当2m≤h≤5m时,R=2m; 当5m<h≤15m时,R=3m; 当15m<h≤30m时,R=4m; 当h>30m时,R=5m。

18.1.5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侧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夜间应装设红灯。

18.1.6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等杂物应经常清理,临空一侧必须装设高度为1.2m的防护栏杆。在防护栏杆内侧应设置高度为180mm的侧板或土埂,防止坠物伤人。 18.1.7 无脚手架或者在无防护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落差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安全措施。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当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存在悬挂间断时,应使用双挂钩安全带。高处作业落差高度超过5m时,应使132

用防坠器。

18.1.8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按批次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报废,禁止使用。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用80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该批次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试验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安全带,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绳子异常应立即更换新绳子,带子使用期为3年~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18.1.9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用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8.1.10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防止坠物伤人。

18.1.11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不准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应采取防止工具、材料、物品掉落的措施。

18.1.12 不准将工具、材料、物品上下投掷,要用绳子系牢后上下吊送,防止砸伤下方工作人员或损坏下方设备。

18.1.13 上下层工作区域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8.1.14 冬季在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在工作区域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场所;取暖设备应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防中毒窒息。冬季高处浇注混凝土时,禁止在木制、竹制脚手板上、下采用火炉进行养护。

18.1.15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8.1.16 禁止登踏或站立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彩钢板

133

屋顶)进行工作,应在此类结构的必要位置挂上警告牌。 18.1.17 厂房外墙、烟囱、冷水塔等处应设置固定爬梯,高出地面2.4m以上部分应设有护圈。高度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攀登爬梯时必须逐个梯阶检查是否牢固,双手必须抓牢,并不准同时抓住一个梯阶。 18.1.18 专用高空作业车辆应定期维护保养,专人驾驶。启升、制动装置可靠,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严禁超载使用。 18.1.19 移动平台四周应装设高度为1.2m的护栏,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有明显的荷重标志。严禁超载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制动器和闭锁装置可靠;使用时应采取制动措施,防止移动,必要时应采取障碍限位措施。

18.1.20 使用铝合金快装脚手架前,应检查确认组件、扣件无损坏、变形。严禁超载使用。

18.1.21 高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挂牢。在转移工作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水平移动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垂直移动时,宜使用安全自锁装置或防坠器。 18.2 脚手架

18.2.1 脚手杆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禁止使用

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

b) 竹竿应采用3年以上的、坚固无伤的毛竹,严禁使用青

嫩、枯黄、黑斑、虫蛀、疵点、枯质、裂纹连通二节以上或受机械损伤的毛竹。使用竹竿搭设脚手架时,其立杆、斜杆、顶撑、大横杆的小头直径应不小于75mm,小横杆的小头直径应不小于90mm。 134

c) 钢管应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禁止使用弯曲、压扁

或者有裂纹的钢管。各钢管的连接部分应完整无损,防止倾倒或移动。

d) 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

平整,不应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18.2.2 脚手板可采用木、竹、钢质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长度为3m~6m的木

脚手板,宽度宜不小于200mm,厚度应不小于50mm,距离端面80mm处,应使用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2圈~3圈或使用薄铁皮包箍并用钉子固定。

b) 竹脚手板宜采用毛竹或楠竹,用螺栓将竹片并列连接而

成。螺栓直径8mm~10mm,间距500mm~600mm,螺栓距端部200mm~250mm。竹片宽度应不小于30mm,厚度不得小于8mm。

c) 钢脚手板采用厚度为2mm的钢板冲压而成。四边厚度为

5mm,宽度为230mm~250mm。板面冲有梅花型布置的直径为25mm的凸包或圆孔。钢脚手板不应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18.2.3 脚手杆材质不同,连接材料也不同,不应混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木脚手杆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使用时间3个月以下、三

层以下的脚手架可使用直径10mm的三股小白麻绳连接。 b) 竹脚手杆一般用竹篾连接。竹篾用水竹或慈竹劈成,质

地新鲜,坚韧带青;厚度为0.6mm~0.8mm,宽度为5mm。断腰、大节疤和受潮、发霉的不准使用。使用前一天应用水浸泡。

c) 钢管脚手杆的连接材料为扣件。扣件材质应符合GB 15831

135

的规定。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使用。新购置的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铰链不准使用脆性的铸铁材料。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接螺栓必须拧紧。

18.2.4 搭拆脚手架必须在专人统一指挥下,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专业架子工负责。架子工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进行脚手架搭拆。

18.2.5 搭拆脚手架时,脚手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18.2.6 脚手架的荷载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放置的材料、物品等重量,并留有一定裕量。严禁超荷载使用。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进行起重工作、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物品。

18.2.7 脚手架应与建(构)筑物连接牢固。木脚手架或者竹脚手架的立杆或支杆应埋入地面下,深度应根据土壤性质确定;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应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18.2.8 脚手板和斜道板应满铺于脚手架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或四周,应装设高度为1.2m的栏杆,并在其下部装设高度为180mm的护板。

18.2.9 脚手架应装设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攀登和运送工具、材料和物品。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将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上下脚手架应沿斜道或梯子,不应沿绳子、立杆、栏杆或借助建(构)筑物攀爬。

18.2.10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不牢固的结构上136

(如栏杆、管子等)。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脚手架。

18.2.11 脚手架工作面的脚手板应铺满、铺稳,脚手板与脚手杆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18.2.12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经验收不准擅自使用。使用工作负责人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缺陷,应立即修整。在冬季,如果脚手架上有冰雪,应清除并采取防滑的措施,如在脚手板上撒上细砂、锯末或炉灰等。

18.2.13 搭设完成的大型脚手架、炉膛脚手架,必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工作负责人、脚手架搭建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严禁使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脚手架。

18.2.14 在脚手架上放置的工具、材料、物品,必须采取防止窜动、滑动、坠落的措施。

18.2.15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焊、气焊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止焊花、火星和切割物溅落引起火灾的措施。

18.2.16 在运行设备场所或带电设备附近搭设脚手架时,应在电气专业监护人的监护下方可进行搭设工作。

18.2.17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遵守GB 26860的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

18.2.18 在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缆。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电缆时,木脚手架、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18.2.19 在检修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如果确有必要,必须经脚手架搭设技术负责人同意。

18.2.20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例如悬吊式脚手架、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脚手架等,应进行专门设计,并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137

18.3 移动式脚手架

18.3.1 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

18.3.2 严禁在脚手架上有人或工具、材料、物品的情况下移动脚手架。

18.3.3 移动较大的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移动脚手架时必须采取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道路的纵横面上必须铺平;应防止撞物和触电。

18.3.4 脚手架位于工作地点后,应立即将脚手架活动部分可靠地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体与建(构)筑物连接牢固。 18.3.5 工作人员进出移动式脚手架,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18.4 脚手架的拆除

18.4.1 在拆除大型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脚手架拆除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b) 脚手架拆除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现场,如

脚手架拆除后有孔洞或者栏杆不完整,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同时立即安排修复工作。

c) 在准备拆除的脚手架周围设置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

的路口悬挂警告牌。

d) 敷设在脚手架上的电缆和水管应切断拆除。电缆拆除必

须由电气专业人员负责。

18.4.2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照顺序进行,当拆除某一部分时,不应造成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当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脚手架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进行抛撑加固或横向斜撑加固。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18.4.3 拆除脚手架时,必须由上而下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当脚手架拆除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138

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

拆除脚手架时,严禁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18.4.4 脚手架的栏杆与梯子不应先行拆除,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18.4.5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工作无关人员逗留或通行。 18.4.6 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损坏线路的措施。 18.5 炉膛内脚手架

18.5.1 进入炉膛内进行脚手架搭拆工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8锅炉设备的检修”的有关规定,停止吸风机、送风机、磨煤机、火检风机等辅机的运行,并做好防止误启动的措施。

18.5.2 必须保证炉膛内足够的照明,电源设备配有触电保护器或隔离变压器,电源线在进入人孔门部分要加橡皮绝缘垫,做好防触电安全措施。

18.5.3 进入炉膛内进行脚手架搭拆工作前,脚手架工作负责人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进入炉膛内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外部必须设专人监护。

18.5.4 炉膛内脚手架的爬梯高度超过5m时,应在爬梯上部固定方便上下的防坠安全绳。

18.6 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与吊篮 18.6.1 非特殊工作场所,不宜使用吊篮。

18.6.2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1.5倍静荷重试验;吊篮还应进行动荷重试验,试验应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做出试验记录。

139

18.6.3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9。工作钢丝绳最小直径应不小于6mm。安全钢丝绳必须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其型号、规格宜与工作钢丝绳相同。

18.6.4 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的钢丝绳,在使用后每月应至少检查2次,并应符合GB/T 5972的规定。

18.6.5 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穿墙孔、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其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

18.6.6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专门设计和验收。吊篮的平台、悬挂机构、提升机构、主制动器、辅助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符合GB 19155的规定。

18.6.7 用来升降炉内升降平台或吊篮的卷扬机应装设安全制动装置,防止操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炉内升降平台或吊篮落下。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设计荷重的5倍。升降炉内升降平台或吊篮应由专人指挥。

18.6.8 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8.6.9 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

18.6.10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m。如果受实际条件限制安全距离小于10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装设吊篮。

18.6.11 吊篮平台上应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靠近工作面一侧的高度应不小于800mm,另外三侧的高度应不小于1100m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载荷。吊篮平台如果装有门,不准向外开,门上应装有电气联锁装置。 140

18.6.12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8.6.13 吊篮上使用的便携式电动工器具的额定电压值不得超过220V,并应可靠接地。

18.6.14 吊篮在正常使用时,严禁使用安全锁制动。

18.6.15 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18.6.16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经过安全检查员核实配重和检查悬挂机构,并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18.6.17 禁止1名工作人员单独在炉内升降平台上工作。 18.7 斜道与跳板

18.7.1 斜道坡度如果大于1:3,板面应架成台阶,每阶的高度以150mm为宜。通行手推车的斜道坡度应不大于1:7。斜道的宽度:单方向通行时不小于1m,双向通行时不小于1.5m。

18.7.2 斜道板与跳板的厚度应不小于50mm,如果其跨度超过一般脚手板的规定时,则其厚度应根据计算决定。

18.7.3 跳板的坡度应保持在1:3以下,在跳板的全宽上应钉有防滑木条,各木条的距离应为300mm~400mm。

18.7.4 在斜道或跳板上通行时,斜道板或跳板不应被压弯或发生滑动。斜道板两侧应装设高度为1.2m的栏杆,必要时应装设护板,有可能出现落物时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 18.7.5 跳板搭设在圆顶型或拱型的建(构)筑物上时,其底面应设有符合建(构)筑物圆弧型的底垫,以保证其稳固性。 18.8 梯子

18.8.1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梯子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GB/T 17889.1和GB/T 17889.2的规定。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缺

141

陷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使用后,应放回指定位置。梯子存放时,应防止处于扭曲状态,防止长期雨淋、日晒。

18.8.2 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应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0mm。

18.8.3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必须脚蹬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阶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攀登梯子时,应面对梯子并保持双手单脚或者单手双脚同时接触梯阶。

18.8.4 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要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应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18.8.5 工作前应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应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同时应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18.8.6 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同时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18.8.7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18.8.8 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18.8.9 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四个支柱着地后方可使用。严禁将人字梯用做直梯。 18.8.10 严禁将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使用。

18.8.11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放在门前使用时,必须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18.8.12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18.8.13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142

18.8.14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18.8.15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18.8.16 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18.8.17 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kg的质量挂在绳索上,经5 min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软梯应粘贴明显标签,不准继续使用。

18.8.18 使用软梯工作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检查确认软梯无缺陷后,方可使用。

18.8.19 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作软梯的架设工作。 18.8.20 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18.8.21 在变(配)电所(升压站)的带电区域或临近带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18.9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18.9.1 在悬崖陡壁上进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和安全训练合格,并应戴安全帽,穿防滑的工作鞋,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18.9.2 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挂在坚固可靠的基础上,最好是固定在专门用来挂安全带的钢钎上。如用树干作基础时,必须详细检查树干的坚固情况,能否承受规定拉力。专门用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每6个月进行一次定期试验,试验时以静荷重225kg,悬吊5min,如有损坏或变形,则禁止使用。

18.9.3 在悬崖陡壁上工作,应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使用

143

梯子、脚手架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在凸凹不平的悬崖陡壁上工作,禁止使用吊篮。

18.9.4 在悬崖上通行的小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在悬崖陡壁上工作或行走时,应在悬空的一面用钢钎作

柱,架设高度为1.2m的木挡屏。 b) 小路上松动的土石应全部清除。

c) 在小路临山一面应设一根扶绳,以便行走扶持。 d) 在悬崖上工作时,如果在悬空工作的下方有人工作或通

行,应设挡板或安全网。

18.9.5 在悬崖陡壁上使用软梯工作前,工作人员应清除软梯上方崖壁上的风化危石,然后方可开始工作。

19 起重和搬运

19.1 基本规定

19.1.1 进行设备检修、改造工程与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作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要求。

19.1.2 对于起重能力在50t以上的起重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参加起重设备订货、验收、试运及鉴定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问题。

19.1.3 交接起重设备时,交付单位应提供起重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收单位按照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19.1.4 对于需要经过安装、试车方可运行的起重设备,包括相关的供电、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以及各类标志等,必须经由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和发放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144

19.1.5 起重设备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存放的环境应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应事先进行查验或提出要求,以确保安全。 19.1.6 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并经专业技能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操作人员,在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操作工作前,应进行单独测试,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

19.1.7 起重设备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不准超过铭牌规定。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检查核算,并进行荷重试验后,方可允许使用。

19.1.8 各式起重机、各种简单起重机械、钢丝绳、麻绳、纤维绳、吊装带、吊环等的检查和试验等,可参照附录D。 19.1.9 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指挥,工作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工作应由1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9.1.10 遇有雨、雾天气或照明不足、起重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19.1.11 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19.1.12 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放置在地面(或支持物)上。 19.1.13 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了应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规定、规程和标准。

19.1.14 起重设备的作业结束或中断或者操作人员休息时,应断开动力源。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室(或驾驶室)时还应将操作室(或驾驶室)门上锁。 19.2 各式起重机的使用

19.2.1 未经起重机操作人员的同意,任何人员不准擅自登上起重机或轨道。

19.2.2 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联轴器等外露的转动部分,

145

均应装设防护装置。

19.2.3 各式起重机应根据需要装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悬挂起重机的小车和手动起重机运行机构除外)、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以及移动旋转及升降机构的刹车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设有起重指示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必须装设夹轨钳、锚定装置等防风装置,其零件无缺损,独立工作分别有效。轨道移动式起重机必须装设夹轨钳。电动葫芦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和过流(过载)装置。

19.2.4 电动行车的移动机构及电动行车小车的移动机构,当其行车速度超过0.5m/s时,应设有切断电源的自动刹车装置。电动起重机卷筒的每一套驱动装置均应装设二套刹车装置,但起重能力在30t以下的电动行车由于设备结构限制不能装设第二套刹车装置时,允许在仅有一套刹车装置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19.2.5 大型机组用的室内桥式起重机,必须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

19.2.6 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新装、拆迁的起重机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一次技术检查,并用一定的荷重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应先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及其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电动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19.2.7 静力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设备的总强度和制动器的动作。试验的方法应是加上最大工作荷重量,提升离地约100mm使其悬吊10min,然后将负荷增加10%,再吊10min,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件。新安装或A修后的起重机应将负荷增加25%,再吊10min,然后进行检查。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和高架起重机等在进行静力试验时,还应测量构架的挠曲弯度,其数值不准超过规定标准(见附录D)。 146

19.2.8 动力试验应在起重设备经过静力试验证明机械结构合格后进行。试验方法是将超过最大工作荷重量10%的负荷悬吊于吊钩上,然后往复升降数次,并以同样负荷试验其运动部分和行程自动限制器。如一切正常,即可投入使用。

19.2.9 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应可靠接地。移动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应通过轨道接地。电动行车小车,应通过金属结构接地。

19.2.10 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旗语、哨音、手势)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未接到指挥信号时,除了规避危险之外不准操作。

19.2.11 装设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安全装置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19.2.12 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载人。

19.2.13 起吊的重物捆绑时应选择合适的位置,吊钩应挂在重物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挂上重物但尚未起吊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19.2.14 起重机起吊的重物达到最大工作荷重量时,起吊高度应避免距离地面(或支持物)过大;提升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防止起吊的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下降速度不宜太快,防止起吊的重物落在地面(或支持物)时损坏。

19.2.15 吊运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19.2.16 起重机在起吊大型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拴系牢固的拉绳,由工作人员控制,使起吊的构件不摇摆不旋转。

147

19.2.17 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吊索(钢丝绳、铁链等)很牢固和稳妥地捆绑牢固,吊索(钢丝绳、铁链等)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起吊的重物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吊索受损或打滑。

19.2.18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重物捆绑和吊钩悬挂情况,确认可靠后方可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微离开地面(或支持物),就应再检查重物捆绑和吊钩悬挂情况,确认可靠后方可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果发现吊索(钢丝绳、铁链等)有缺陷或绑扎不牢固、重物有倾倒、脱落危险时,应立即停止起吊。

19.2.19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必须先停止运转,等待起吊的重物稳定后,再开始变换方向。禁止在运转中直接变换方向。起重机传动装置运转速度变换不宜过大,加速或减速应平稳。

19.2.20 起重工作区域应设置隔离区或通道,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起吊重物时,不准任何人员在吊杆和重物下停留或通行。

19.2.21 不准将起吊的重物长期悬吊在空中。起吊的重物暂时悬吊在空中时,严禁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室(或驾驶室)或进行其他工作。

19.2.22 起吊的重物放置在地面(或支持物)上,应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索捆绑固定。

19.2.23 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防护装置。 19.2.24 起重机及其他起重设备上的电缆,应采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用作滑行导线。电缆可装设在自动卷筒上,或装设在用刨光木板制成与轨道平行的木槽内。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电缆是否有磨损、漏电现象,如有,应立即处理。

19.2.25 移动式起重机的操作室(或驾驶室)应装有音响(钟、148

喇叭、电铃等)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19.2.26 起重机上应装设灭火装置或灭火器,操作室(或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9.2.27 用2台起重机共同起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如果2台起重机的工作荷重量不同,则在悬挂吊索(钢

丝绳、铁链等)时,应根据工作荷重量计算绑扎吊索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照不同的工作荷重量制作横梁来承受重物重量,防止一台起重机所受的荷重过大,另一台起重机所受的荷重过小,造成起重事故。

b) 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起重机的最大工作荷重量。 c) 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处于2台起重机的操作

人员均能清楚看到的位置。

d) 起吊的重物应保持水平,吊索应保持垂直。

e) 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企业主管安全生

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工作。

19.2.28 掩埋在地面下无法估算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

19.2.29 装设在起重机上的平衡荷重物,严禁搬动或任意增减。 19.2.30 各式电动起重机在工作中意外断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切断;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闸紧。工作结束或中断或者操作人员休息时,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室(或驾驶室)时应断开电源开关,将操作室(或驾驶室)门上锁。

19.2.31 正在工作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

19.2.32 卷扬机(手摇式和电动式)、绞盘(绞磨)的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起吊重物的位置;否则,应使用自

149

动信号或无线对讲机。

19.2.33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清楚看见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严禁使用未固定的卷扬机。

19.2.34 安装卷扬机时,应保持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导向滑轮的安全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距离宜大于6m。 19.2.35 卷扬机必须有可靠的刹车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闸)。如果刹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在修复前禁止使用。 19.2.36 钢丝绳在卷扬机卷筒上的排列应整齐;吊钩在拖动(水平运动)的最远工作位置或起吊(上下或垂直运动)的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卷筒上的钢丝绳在工作时不能全部释放,至少要保留五圈。 19.2.37 改变卷扬机滚筒的转动方向,应在滚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19.2.38 开动卷扬机前的准备及检查工作如下:

a) 清除工作范围内的障碍物。

b) 起重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应预先确定并熟悉联系的信号,

以便工作协调,避免发生危险。

c) 起重指挥人员应与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起吊或拖

动的物件,在任何位置均能清楚看见。

d) 检查各起重部件(如钢丝绳、滑轮、吊钩和各种连接器

等)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或缺陷,应及时修理或调整。 e) 检查转动部分有无故障或缺陷。特别是刹车装置,如不

灵活可靠,应及时调整或修理。

f) 检查卷扬机的基础是否牢固可靠,基础螺栓有无松动等

现象。

g) 检查轴承、齿轮(或齿轮箱)、钢丝绳、滑轮等润滑情况150

是否良好。

h) 如果卷扬机能空载转动,则设法转动1~2转,检查各传

动机构有无故障,齿轮是否啮合,螺栓、弹簧、销子等有无松脱,内部及周围有无妨碍运转的物体。

i) 如果是电动卷扬机,应检查接地线、保险丝、电缆、起

动装置和制动器等的接头是否牢固良好。检查前应注意断开电源。

19.2.39 卷扬机运转中禁止以下行为:

a) 往滑车上套钢丝绳。

b) 修理或调整卷扬机的转动部分。

c) 当重物下落时用木棍来制动卷扬机的卷筒。 d) 站在提升或放置重物的地点附近。

e) 调整校正卷扬机滚筒上缠绕不正确的钢丝绳。

19.2.40 用手摇卷扬机提升重物时,必须使卷扬机上的棘轮卡子卡在棘轮轮齿上。

19.2.41 使用手摇卷扬机工作完毕后,必须取下手柄。 19.2.42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履带式、铁路和汽车起重机),应有随吊杆起落高度而确定的最大负荷指示器,并应在操作台旁边,挂有吊杆起落高度与其最大允许荷重的对照表格,使操作人员能正确地知道吊杆起升到某一个高度时所能提升的最大荷重。

19.2.43 禁止使用铁路起重机或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来牵引车皮辆或其他重物。

19.2.44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不应在架空电力线路下方工作,如确需工作时,应与该电力线路主管部门联系,采取防护措施或停止供电,方可进行起吊工作。起重机在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附近工作时,起重设备(包括起吊的重物)与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应不小

151

于表2的数值。

表2 起重设备(包括起吊物)与线路 (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

供电线路电压(kV) 与供电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m)

1以下1~2035~1101.5

2

4

1545

2206

330

500

750

7 8 11 19.2.45 悬臂式起重机吊杆升起的仰角不应大于75°。起吊前,应检查仰角指示器的位置是否符合实际。

19.2.46 悬臂式起重机空载行驶时,其吊杆应放在10°~30°的位置,吊钩应用绳索捆绑在吊杆上。如果是汽车起重机,则应把吊钩挂在汽车前的横档上,以免吊杆及吊钩摆动,吊杆所放的位置应是行车的正前方,而转盘、吊杆以及吊钩上的滑车都应闸住。起重机回转时,吊钩滑车必须闸住。

19.2.47 履带式或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必须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不准碰触建筑物、电杆、电线、电杆拉线。

19.2.48 汽车起重机的吊杆如为折合式,当进行起吊时必须将其伸直,不准弯曲起重。

19.2.49 使用汽车起重机起吊重物时,必须将支座盘牢固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地支承在坚实可靠的地面上。如果在松土地面上工作时,应在支座盘下垫置枕木、钢板、路基箱或专用垫块,并进行试吊,检查各支腿下垫物无异常后,方可正式起吊;在起吊过程中要对支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工作。汽车起重机使用后,驾驶人员应确定其支腿已经全部收回到位并固定牢固后,方可转场。 19.2.50 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或抓煤机)轨道的终端,应设置缓冲器。轨道每20m应接地一次。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19.2.51 汽车起重机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起重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资格证,方可152

操作和指挥。

b) 汽车起重机必须定期保养、年检,严禁带病工作。 c) 汽车起重机工作时,不准停放在暗沟、地下管沟、防空

洞等上面。

d) 汽车起重机工作时,转台(或转盘)上不准站人;行驶

时,起重操纵室严禁坐人。

e) 在输电线路附近或电磁波感应较强地区工作时,汽车起

重机应设置接近输电线警报器或防电磁波感应措施。汽车起重机的起重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f) 汽车起重机工作时,风力不得超过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

定值。

g) 当重物处于悬吊状态时,严禁起重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

离开工作岗位。

h) 汽车起重机必须停放在水平位置,其允许倾斜度不大于3°。 19.2.52 桥式起重机最高点与屋架最低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m,行车和操作室(或驾驶室)的突出面与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m。由地面至操作室(或驾驶室)、由操作室(或驾驶室)至行车走道,必须设有扶梯。沿行车轨道如有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400mm,并应装设栏杆,在行车运行中不准任何人员通行。

19.2.53 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观察行车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情况,应先按音响信号,再合上开关,开动行车。起吊重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员时,应发出警告,待其避开后,方可行驶。

19.2.54 露天工作的桥式、龙门式电动起重机的操作室(或驾驶室)内,冬季可使用电气取暖设备,但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工作人员离开操作室(或驾驶室)时,必须切断电气取暖设备电源。

153

不准使用煤火炉取暖。

19.2.55 在检修桥式起重机轨道时,检修地点两端应用钢轨夹具夹住,起重机不得开入该检修地区。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应将总开关和吊车滑行导线开关拉开,切断电源,并将吊钩挂起。装在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用时应停放在下面没有运行着的机组上空。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工作结束后,应停放在设计的固定位置。

19.2.56 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将起重机停放在轨道中间,切断电源并上好轨道夹。

19.2.57 用汽车、拖拉机牵引电缆或其他重物时,除了遵守本规程19.2.38条的规定外,必要时还应在汽车或拖拉机的司机工作位置设置指挥信号传递人员。

19.3 钢丝绳、纤维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手拉葫芦的使用 19.3.1 使用钢丝绳时,荷重能力的选择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没有技术规范时,应从钢丝绳上切下约1500mm长度的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整条钢丝绳的抗拉强度数据。钢丝绳必须进行定期检查(见附录D),达到使用寿命期后,外观完好的钢丝绳也应报废。其他绳索使用也应遵循上述规定。

19.3.2 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 19.3.3 钢丝绳或麻绳均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应放置或悬挂在支架上。钢丝绳应定期涂油,纤维绳受潮后必须进行干燥,使用过程中应防止碰触到酸碱液或热体。合成纤维或吊装带(聚酰胺、聚酯、聚苯烯等)应在避光和无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存放。

19.3.4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U形螺栓)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长头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应符合附录D表D.2的规定;两根钢154

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了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在附录D表D.2的规定基础上增加50%。

19.3.5 环形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结合段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应不小于300mm(见附录D)。

19.3.6 双头绳索采用编结固接时,结合段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应不小于300mm,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见附录D)。

19.3.7 环绳(包括成品无接头环形绳)及绳索必须经过1.25倍允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9.3.8 在吊起重物时,绳索间的夹角宜不大于90°。用单个绳索起吊重物挂钩时应打“挂钩结”,荷重和绳索夹角的关系见附录D。 19.3.9 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19.3.10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在滑轮上缠绕钢丝绳时,应注意松紧度,也不应扭卷。

19.3.11 清除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润滑油,应使用抹布和煤油,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

19.3.12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作为吊重绳索使用时,允许荷重按照其断面积10N/mm2计算;作为捆绑绳索使用时,允许荷重按照其断面积5N/mm2计算。

19.3.13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降低50%,涂沥青纤维绳的允许荷重应降低20%。

19.3.14 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绑扎,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需要绑扎的圈数:麻心钢丝绳为3圈,钢心钢丝绳为4圈。

19.3.15 无论是单面或双面吊钩,均应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规范,否则不准使用在起重设备中。

19.3.16 起重设备使用的吊钩和吊环,应是锻造的或用钢板铆接的,不准使用铸造的或用钢条弯制的。不准使用有裂纹或变形的

155

吊钩和吊环。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19.3.17 使用的滑车或滑车组,必须经常详细检查,如果发现滑车边缘磨损过多、有裂纹或滑车轴弯曲等缺陷,均不准使用。 19.3.18 滑车不准拴挂固定在未经强度核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丝绳(或纤维绳)自动滑出。

19.3.19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差异情况进行埋设深度计算,保证埋设牢固可靠。如果使用的滑车可能碰触地面,则应在滑车下方垫上木板,防止杂物进入滑车。

19.3.20 在高处悬挂滑车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并应使用安全带;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

19.3.21 千斤顶的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螺旋千斤顶或齿条千斤顶应装有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或齿轮的装置。不准使用螺纹或齿条已磨损的千斤顶。

19.3.22 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重物的下面,必须放置在结实的或垫有硬板的基础上,以免顶升时发生歪斜,压弯齿条或螺纹。 19.3.23 不准在千斤顶的摇把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方法来加长摇把的长度。液压千斤顶使用配套的手柄顶升额定荷重量时,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400N;额定荷重量100t及以上的使用双油泵的千斤顶,手柄操作力不得超过(400×2)N。

19.3.24 使用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19.3.25 当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面放置垫块,防止活塞突然下降发生事故;千斤顶下放时,应随着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块。

19.3.26 用两台以上千斤顶升同一重物时,应选择顶升速度相同的千斤顶;如使用顶升速度不同的千斤顶,则应逐一多次轮流缓156

慢起动。

19.3.27 禁止将千斤顶放置在长期无人看管的荷重下面。 19.3.28 对于没有制造厂铭牌或调换过零件(如链索、蜗母轮等)的链式起重机,应根据链索及蜗母轮的计算能力进行荷重试验,以规定其工作荷重量。链式起重机应定期检查和试验(项目见附录D)。

19.3.29 禁止使用链扣、蜗母轮及轮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索磨损严重的链式起重机。

19.3.30 悬挂链式起重机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架梁必须固定,以防斜向受力和重物摇晃时,架梁滑动走位跌落。禁止用手拉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禁止用链式起重机长时间悬吊重物。禁止链式起重机悬挂在运行状态或存有介质的管道上。

19.3.31 使用链式起重机(手拉葫芦)前,应作无负荷的起落试验一次,检查其刹车以及传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再进行工作。 19.4 扒杆、缆索起重机、绞磨

19.4.1 组立扒杆和缆索起重机,应由专业的起重人员绑设,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规定。

19.4.2 装设扒杆和缆索起重机所使用的材料必须仔细检查,质量不良的材料不准使用,所使用的拖拉绳和地锚绳以及地锚(桩锚或锚碇)应经过计算,复核。地锚(桩锚或锚碇)的分布和埋设深度,应根据不同的土质而设计,地锚(桩锚或锚碇)绳的安全系数应为拖拉绳的1.5倍。

19.4.3 扒杆和缆索起重机的拖拉绳,不准装设在未经强度计算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

19.4.4 选用扒杆应经过计算,扒杆至少应有4根拖拉绳,人字扒杆应有2根拖拉绳,所有拖拉绳均应固定在经强度计算合格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157

19.4.5 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的个别部分增加荷重,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19.4.6 使用斜臂扒杆起重时,其斜臂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应不小于30°并且不大于75°。当斜臂扒杆与水平面所成角度为30°时,斜臂与起伏滑车组的夹角应不小于45°。

19.4.7 组立扒杆和缆索起重机支架时,前后方禁止站人,同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位于能看见所有工作位置的较高地点。每根拖拉绳应由专人按照指挥信号准确地松紧。 19.4.8 使用扒杆或缆索起重机工作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a) 基础或垫木以及地锚(桩锚或锚碇)必须稳固。 b) 承载索、拖拉绳应拉紧。

c) 起吊重物不准超过允许荷重量,也不准偏拉斜吊。 d) 地锚绳与地锚(桩锚或锚碇)应拴紧,不准松动。 19.4.9 缆索起重机承载小车至少应有3个滑轮,当载重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以降低钢丝绳的弯曲应力。

19.4.10 绞磨必须安装在平稳牢固的地点,并装设制动及逆止的安全装置。固定机座的地锚和钢丝绳必须经过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

19.4.11 绞磨曳引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圈以上,并不准重叠。磨芯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的安全装置。

19.4.12 使用绞磨工作时,应由专人指挥,推磨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未经许可不准离开绞磨,松紧绞磨曳引钢丝绳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负责。

19.4.13 起重滑车组除了向扒杆所在的方面倾斜外,不准向其他方面倾斜。

19.4.14 起重滑车组在拉紧时,上下2个滑车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19.4.15 由起重滑车组钢丝绳通至卷扬机中间的导向滑车必须158

有销子,起重时销子必须扣上。导向滑车的内角侧应避免站人。 19.5 人工搬运

19.5.1 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19.5.2 搬运通道应平坦畅通,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果需要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地点,应预先勘测并平整道路。 19.5.3 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需要搭设跳板时,应使用厚度为50mm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应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向下卸物件时,应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重物的后面和两侧,不准站在重物的前面和下方。从斜跳板向上装物件时,应用绳子将物件从前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重物的前面和两侧,不准站在重物的后面和下方。 19.5.4 不准肩扛或背负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19.5.5 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19.5.6 搬运木杆、竹竿、钢管、工字钢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接触带电部位或打伤附近的人员、设备。使用人力车搬运时应捆绑固定。

19.5.7 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不应装满,应使用人力车推运或由2人抬运,不准1人肩扛或背负。 19.5.8 单人肩扛重物时,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员帮助搭肩,搭肩时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腰起立,不应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19.5.9 双人及以上肩抬运重物时,必须同时用左肩或同时用右肩。换肩时重物必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1人负责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应设专人在旁监护。

19.5.10 使用撬杠搬运重物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两腿叉开,两手用力。

159

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 19.5.11 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必须使用厚度大于50mm的跳板,不准使用腐朽、扭曲、

破裂的跳板。

b) 单行跳板宽度不小于0.6m,双行跳板宽度不小于1.2m。 c) 跳板坡度不得大于1:3。凡超过5m长的跳板,下部应设

支撑。

d) 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防止裂开。 19.5.12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b) 管子应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管子下面宜垫上厚度

50mm以上的跳板,防止压伤脚部。

c)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0mm,以便调正和转向。 d) 搬运过程中,管子应放置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

定距离。移动中需要增加管子时,必须停止移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用锤击,禁止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防止压伤手指。

e) 重物上坡时,应使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

坡时,必须使用绳子绑扎在重物的重心位置并拉住绳子,防止重物下滑过快。

19.6 车辆和船舶运输

19.6.1 驾驶机动车或船舶必须严格道路或海事交通法规。机动车或船舶驾驶员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证。非机动车或船舶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或船舶。

19.6.2 机动车停车场或车库内,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禁止存放汽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禁止吸烟。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应遗留火种。

19.6.3 线路工程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160

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将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路段应详细告知汽车驾驶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整修并设置警告标志。

19.6.4 使用船舶运输时,应根据船舶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进行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19.6.5 上下船使用的跳板,必须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工作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和研究装卸方法和存放位置,并详细告知工作人员。油脂及易燃易爆物品均应妥善保管,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19.6.6 在6级以上大风天气,船舶应靠岸停泊,不准行驶。 19.6.7 船上应配置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乘船人员必须遵守乘船规定,禁止下水游泳。船未停靠到位,不准上下船。船舶上应指定维护安全的人员。

19.6.8 厂内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按照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定期检验,

并安装厂内机动车牌照、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b) 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和安全操

作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效驾驶证后,方可独立驾驶。 c) 应在车辆醒目位置安装声光警告装置,但不应干扰司机

视野。声光警告装置电源应与车辆电源系统连接,车辆启动时,声光警告装置能够自动开启。警告信号不应对车辆周边人员的生活、办公产生污染。

d) 开车前,应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操纵机构

和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车身的安全性能;叉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叉架动作正常。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完好。行

161

驶途中,如果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气雨刷器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未经修复不准继续驾驶。

e) 装载货物重量不准超过铭牌核定载重量。

f)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

必须关闭锁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洒漏。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

g) 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拖拉机的挂车,

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翻斗车,铲车不得载人。

h) 厂内机动车速度应执行GB 4387的规定。消防车、工程抢

险车和救护车在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可不遵守限速规定。 i)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起动车辆应先鸣笛;车

辆行驶时不准与他人闲谈;遇到路面狭窄、不平和其他车辆,应缓慢行驶,载人、载物时速度不应超过5km/h,空车时速度不准超过10km/h;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时,应减速鸣笛靠右侧行驶,并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应注意保持车距,做好刹车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并锁好车门。

j) 电瓶车充电时应距离明火处5m,并加强通风。

k) 铲车运输时,铲架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后,铲架应收起。 l)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

的地点,不准逆向停车,坡路上停车必须采取防溜车措施。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m) 运煤、渣、灰的机动车辆在厂区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162

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

19.7 码头工作

19.7.1 码头上应设置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应放在明显的位置。工作人员临水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 19.7.2 应及时清除码头工作场所的油渍、霜、雪。冰冻时应做好防滑跌措施。码头上不准堆积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19.7.3 工作人员接、解缆绳时应站稳,不准站在码头边缘处。缆绳抓不住时应放手。应注意船上抛出的缆绳方向,不准手抓缆绳甩头的顶端,防止手轧伤。

19.7.4 上下码头和跨越两船时,如果水平宽度或者高度差大于0.5m,应使用跳板或梯子。

19.7.5 使用扶梯、跳板前,应先检查,并放置在牢固的位置。船上使用木梯、竹梯时,上端应用绳子绑牢。栈桥应设有扶手。

20 土石方工作

20.1 基本规定

20.1.1 存在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的地点进行土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办理工作票,并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

20.1.2 开始挖土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积水及防止积水侵入的措施。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做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施工前设计完成,并具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审核的施工方案。 20.1.3 挖掘石方应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或在斜坡上工作时发现的松动浮石或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防止坍塌事故。

20.1.4 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点施工时,不准使

163

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0.1.5 在挖掘区域内,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或其他不可辨别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严禁随意敲击或处置。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20.1.6 在可能出现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施工现场严禁烟火,并在明显位置挂“禁止烟火”警告牌,做好防毒准备工作,如应备有足够的防毒口罩、面具、正压呼吸器以及气体检测仪等。在基坑、井坑、沟道内工作时,如过发现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20.1.7 沿轨道边缘进行挖土时,应设围栏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以防危险。

20.1.8 在交通拥挤地点、广场或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20.1.9 在基坑、井坑、沟道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土方(或其他材料)底角与坑(沟)边距离应不少于0.8m,且堆置高度应不超过1.5m。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土方(或其他材料)底角与坑(沟、槽)边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20.1.10 当发现基坑、井坑、沟道的壁、边、坡有可能坍塌或滑动裂缝时,下方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工作面,将其消除或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在雨季和化冻期间,应注意土方塌落。

20.1.11 工作人员上下基坑、井坑应使用铺设良好的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果基坑、井坑狭窄,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应不大于400mm。基坑、井坑内应设置便于工作人员疏散的爬梯,工164

作人员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20.1.12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允许工作。

20.1.13 开挖没有边坡的井、沟,必须根据挖掘的深度,先打桩,然后装设支撑,再开挖。装设支撑的深度,应根据土壤的性质和湿度决定。如果挖掘的深度不大于1.5m,可将两壁挖成小于自然坍落角的边坡,而不设支撑。工作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支撑的安全状况,有危险迹象时,应立即加固。

20.1.14 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休息,防止土方塌落伤人。 20.1.15 挖出的基坑、沟槽等,遇到雨、雪浸湿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工作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土壤变化情况,如果有滑动、裂

缝等现象时,应将其消除,方可继续工作。

b) 土方有坍塌危险时,应先停止工作,采取措施将险情排

除后,再将积水排出。

c) 局部放宽土坡边坡或加固边坡,以保持稳定。 d) 边缘或坡顶附近,禁止人员或车辆通行。

20.1.16 拆除支柱、木板的顺序应从下而上。一般的土壤,同一时间拆下的木板不应超过三块。松散和不稳定的土壤,一次不应超过一块。更换横支撑时,必须先装上新的,然后拆下旧的。拆卸工作必须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

20.1.17 冬季挖土,在冻层深度范围内,可不设支撑,但超过此范围时,必须做适当的固壁支撑。 20.2 挖土

20.2.1 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

20.2.2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

165

防止工具脱落伤人。

20.2.3 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如果有上列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塌落。

20.2.4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装适当的支撑,但顶宽应大于700mm。

20.2.5 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20.2.6 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20.2.7 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行。

b) 禁止任何工作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c) 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d) 地面上应有专人指挥、引导。

20.2.8 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应将挖斗放置在地面上,不准悬空。

20.2.9 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必须经司机许可,并将挖斗放置于地面,挖掘机熄火后,方可进行清除。

20.2.10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距离应保持在1m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20.3 打眼工作

20.3.1 人工打眼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打眼的位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点。

b) 打眼工作前,应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防止脱落

或断裂;应检查站立地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c) 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

锤子)或2人打眼(1人扶钎子,另1人打锤子),严禁166

采用1人扶钎子,2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

d) 打锤子人员应站在扶钎子人员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

防止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方。

e) 工作前和举锤时,应观察附近是否有人员,两组以上同

时进行工作,打锤子人员的左右前后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伤人。

f) 时刻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果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20.3.2 进行钻眼工作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a) 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b) 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

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c) 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d) 如果使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20.3.3 在含有石英的岩石上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20.3.4 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停止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打开水箱盖以前,应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水箱中压力。

20.3.5 钻眼人员应戴手套、安全帽;有粉尘时,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应配备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20.3.6 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20.4 爆破工作

20.4.1 进行爆破工作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工作,必须订出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只允许经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爆破资质的人员执行爆破任务和帮

167

助搬运爆破物品。

20.4.2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和携带,不应和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应设专人管理;储存地点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携带时,应放在专用的背包内,禁止将炸药和雷管放在衣兜里或揣在怀里。

20.4.3 对无效的炸药进行处理时,应采用可靠方法,不准任意销毁,一般可用下列方法处理:

a) 硝酸炸药:用爆炸法、溶解法、淹溺法或烧毁法。 b) 黄色炸药:用爆破烧毁法。 c) 导火线:用烧毁法。 d) 雷管:用爆破法。

20.4.4 炮眼装药前,应检查炮眼内是否有钻粉及杂物,清理干净后方可装药。在同一工作地点一次放炮的炮眼,应全部打好后,再装药。往炮眼内装药应用木棍轻轻推入,不得用力压挤药包。严禁使用铁钎子往炮眼内推送药包。

20.4.5 放炮地点与建筑物距离不符合规定时,应在爆破点的上部加设保护设施,防止岩石块飞出伤人。

20.4.6 放炮前,应将工具及爆破材料全部移出爆破现场。工作人员应全部撤至爆破现场200m以外的安全地点,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不准遗漏。如果是土方爆破,可在爆破现场100m以外的安全地点隐蔽。如果采取深孔爆破并加大药量时,应适当增加安全距离。

20.4.7 放炮人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采用电放炮时,接线与放炮必须由1人担任。

20.4.8 雷管和导火线连接时,应用特殊钳子夹雷管口部,严禁碰雷汞部分或用牙代替钳子。

20.4.9 放炮前,应同爆破影响区域附近的工作人员及居民取得联系,并应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必要时采取声光168

报警的方式,警告附近的人员,交叉路口应设专人看守,爆破现场禁止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雷雨天气禁止进行爆破工程的相关工作。

20.4.10 爆破工作只准由1人负责统一指挥。必须在得到爆破指挥人员同意后,才能进行放炮。

20.4.11 炮响后,应详细检查是否有瞎炮。但必须等待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

20.4.12 点燃导火线应使用火绳或其他特殊办法。在同一基坑内不应同时点燃4个以上的导火线,如需要时,可以集体连引导火线。

20.4.13 未响的炮眼和剩药的炮底,不准继续打眼或从炮眼里往外抽拉药包和雷管。重新打眼时,应距离瞎炮眼600mm以上,并应与原来炮眼方向相同。

20.4.14 放炮工作结束后,必须清点雷管、药包数量是否相符,然后将剩余的雷管和药包退回仓库。

20.4.15 岩石经爆破后,松动的以及有裂缝的部分和孤石,应先用撬棍撬下或用大锤敲下后,方可在下面进行其他工作。在山崖上或斜坡上进行撬石工作应由上而下,工作人员应位于石头的两侧撬,严禁位于石头滑落的方向。用撬棍撬石,不应将撬棍端部紧抵腹部,撬棍着地点的仰角在60°以下时,不应将撬棍放在肩上施力,防止重石滑下发生危险。

21 潜水工作

21.1 潜水工作应由经过考试合格并执有潜水专业资格证的专业潜水人员担任。

21.2 潜水工作人员配备中潜水监督不少于1名,潜水员不少于2名。潜水前应无影响潜水的疾病或状态。

21.3 潜水作业前应对潜水衣具、气源、加压系统、通讯设备、

169

水下作业工具、减压设备、修理工具进行认真检查。应配备应急气源。深水作业应由医生到场监护,并准备实施医疗保障应急预案。

21.4 潜水员下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4.1 潜水前确认作业区流速不超过0.5m/s,水面风速不超过4级。水面供气式潜水下潜深度应不超过60m。

21.4.2 戴好头盔后应试验排气阀门,调节空气,确认正常无异时,方可沿水绳下水。

21.4.3 当头盔刚淹没水线下时,停止排气,检查潜水衣、头盔、接口、袖口等有无漏气现象,经信号员检查许可后,方可下潜。 21.4.4 下潜速度不宜超过10m/min。

21.4.5 到工作位置后,立即打信号灯或用水下专用通信设备,向岸上指挥人员汇报自己的感觉和身体情况,服从岸上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将水绳按水流方向放置在身体的下游侧。 21.5 潜水员在水下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5.1 必须按照工作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潜水方案进行,工作开始前应及时向岸上指挥人员汇报潜水方向,岸上指挥人员应根据气泡对潜水员的路线进行调整布置。 21.5.2 应将信号绳和气管在臂上缠绕一圈。

21.5.3 应随时清理信号绳和气管,以免工作位置转移时缠绕。 21.5.4 禁止将信号绳改作他用,打信号应清楚,接到转移方向指示时,应先面对信号绳和气管,再按指示方向前进。 21.5.5 水下行走应侧身移动,不应在重吊物件、其他悬吊障碍物和船只下面穿过,不应随意触动无关物体或水生物。 21.5.6 应避免踏动淤泥,在淤泥上工作时,应调整空气,使潜水衣有一定浮力,当陷入淤泥中时,应缓慢小心地调整空气,改变潜水衣的浮力,从淤泥中拔出来时,应注意防止放漂。 21.5.7 使用调整阀时应谨慎小心,不准打开过大,防止放漂,170

在任何情况下,下肢不准高于头部。

21.5.8 带着多根绳子进行工作时,应预先做好记号,工作时未查明是哪根绳子前,不准冒险割断。进行复杂的水下作业时,必须利用进行绳来引导方向。

21.6 潜水员自水下上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6.1 上升前应清理信号绳和气管,收拾好工具,检查周围环境,开始上升时应向水面报告。

21.6.2 应沿入水绳上升,并按减压规定进行减压,服从水面关于减压停休的命令。

21.6.3 上升速度宜为5m/min~6m/min。

21.6.4 接近水面时,手抓前压重物,大量排气,并应注意防止头部与船底及其他物体相碰。

21.7 潜水员在进行水下闸门作业时,必须在闸门关闭以后下水,在闸门开启之前出水,并有可靠措施,保证潜水员在水下时不会误开闸门。

21.8 在水下检查闸门下放位置时,潜水员必须将身体避开,手扶门面。

21.9 在闸门漏水较大处工作时,应在离漏水处2m~5m处下水,下水前应先用物体试验吸力大小,防止潜水员被吸。

21.10 在水下坝体前工作时,工作段两边闸门不准开启放水。 21.11 一般情况下禁止夜间水下作业,如确需夜间水下作业时,应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21.11.1 潜水作业船上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21.11.2 自作业开始至结束,必须有强光照射潜水员排出气泡的水面。

21.11.3 必须保证在电气照明故障时有常明设备。遇电气照明故障时,应立即命令潜水员按减压规定上升出水。

171

22 热控设备的检修

22.1 一般注意事项

22.1.1 热控设备没有退出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带电、带气作业时,应办理热控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2)。

22.1.2 热控设备的标志牌和铭牌应正确、清晰、齐全。 22.1.3 在电子设备间、工程师站、控制室、操作盘、重要表计等地点应设有事故照明。

22.1.4 机组运行期间,禁止在电子设备间使用电焊机、冲击钻等强电磁干扰设备,禁止在距离机柜3m以内使用无线通信设备,不应在热工保护柜、继电器柜上或其附近进行打孔等振动较大的工作。

22.1.5 工作人员在现场遇到异常情况(例如主燃料跳闸、应急跳闸或辅机跳闸等)时,不论与本人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人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由本人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值班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22.1.6 工作前,应了解工作地点、工作范围、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措施、试验校验方案、上次试验校验记录、图纸、整定值通知单是否齐备并符合实际,检查仪器、仪表等试验校验设备是否完好,核对使用软件版本号是否符合实际。

22.1.7 放电缆工作结束后,应将产生的电缆孔洞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好。

22.1.8 电源系统经过检修或异动后,应测试绝缘电阻、供电电压并满足技术指标规定要求。在使用绝缘电阻表测量绝缘电阻时,应防止人体碰触接线端子。

22.1.9 工作过程中,拆下的电源线或信号线接头应进行分别包扎;恢复前,应严格检查,防止强电串入。带电设备的检修工作172

应在停电后进行,工作前应验电。 22.2 分散控制系统

22.2.1 分散控制系统(含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和程控系统的各种软件应定期做好备份。一旦发现计算机病毒,应立即将带病毒计算机进行隔离,及时安排杀毒,并查找病毒来源,采取防范措施。

22.2.2 分散控制系统(含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工程师站和程控系统的组态上位机的使用应进行分级授权,定期检查权限设置。软件或数据载体应专用。禁止在工程师站和上位机安装任何其他第三方软件。单元机组分散控制系统(含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的通信网络不准得与社会网络联网。

22.2.3 机组运行期间,不宜通过工程师站或上位机进行在线组态或参数修改,如果确需修改,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22.2.4 当全部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所有上位机“黑屏”或“死机”),若主要后备硬手操及监视仪表可用且暂时能够维持机组正常运行,则转用后备操作方式运行,同时排除故障并恢复操作员站运行方式,否则应立即执行停机、停炉预案。若无可靠的后备操作监视手段,应执行停机、停炉预案。

22.2.5 机组运行期间,消除控制站的重大缺陷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工作时,应确认工作地点和工作范围,关闭附近的其他机柜门。如果周围有其他裸露或不该触摸的设备,应采取临时遮拦并挂警告牌。

22.2.6 更换控制站模件时,应严格检查模件跳线。清扫机架、槽位前,应将模件全部拔出并做好定位标记。

22.2.7 在模件上进行焊接时,电烙铁应接地才能使用,使用完毕应切断电源,放置在固定的金属架上。禁止对锂电池充电、焊接。

173

22.2.8 控制站检修后上电前,应确认相关的子系统已具备上电条件;上电过程中应分级检查。

22.2.9 工程师站在线组态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工作开始前,应得到值长同意。

b) 工作过程应进行操作监护,其中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c) 严格执行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准进行工作范围之外

的任何修改。

d) 工作人员中途不应离开工程师站。如果需要离开,应暂

时退出组态和修改功能。

e) 在代码传送(数据下载)前,工作人员应与运行值班人

员联系,得到许可后才能实施。

f) 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当前工况,调整到最适合的运行方

式;在相关系统稳定一定时间、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才能许可传送代码(数据下载)。

g) 组态工作完成(或暂时终结)后,应做好详细记录,向

运行值班人员进行详细交待。

22.2.10 保护联锁投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热工保护、联锁条件信号需退出或投入运行时,必须严

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投切程序。如果由于系统故障确需临时退出热工主保护,应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b) 热工主保护逻辑修改或定值变更,应办理书面申请,并

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修改完成后应存档。

c) 进行机、炉、电联锁与联动试验时,将主要保护系统(包

括由分散控制系统构成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全部软逻辑纳入到相关系统的试验中。试验时,相关设备应无人作业或已做好隔离措施。 174

d) 热工保护、联锁系统试验后,应根据强制记录恢复所有

强制条件,投入相应的保护、联锁。

22.3 热控就地设备

22.3.1 热控就地设备应满足防雨、防尘、防腐蚀、防冻的要求。 22.3.2 可能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操作开关或事故按钮,应有防止人为误操作的措施。

22.3.3 进行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应防护手套。在拆卸测温元件时,应检查确认端盖部位无泄漏,做好防烫伤措施后,方可允许拆卸。

22.3.4 从事含有腐蚀性或毒性介质仪表的作业时,应戴防护手套、眼镜、口罩,必要时穿防护服。工作过程中应谨慎操作,防止介质泄漏或喷溢。

22.3.5 工作过程中,应做好敞口部件的封堵工作,防止异物入内。 22.3.6 在机组运行中检修或校验压力变送器,应先确认管路无泄漏。拆卸过程要缓慢操作,发现阀门未关严或系统未泄压等造成介质外泄的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拆卸,并将松动的接头恢复紧固。

22.3.7 电动执行机构检修前,热力系统应可靠隔离,切断电源,进行验电后,方允许拆线,电源和控制信号的接线裸头应分开包扎。

22.3.8 拆卸带弹簧的部件时,应防止弹簧弹出伤人。

22.3.9 执行机构应标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与手轮操作方向应一致。

22.3.10 进入锅炉、烟道、容器等内部进行工作应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22.3.11 运行中或带压情况下更换电接点水位计的电极时,应先做好测量筒的泄压降温工作。

22.3.12 在使用标准气体校准氢纯度仪表时,应确保场地通风良

175

好,工作地点严禁烟火。

22.3.13 湿手不得触摸热控电源开关和电子设备。

22.3.14 热控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的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处理好,否则不准使用。 22.4 热控电源、气源和接地

22.4.1 UPS二次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接入新负载。最大负荷情况下,UPS的容量应有20%~30%的余量。在分散控制系统供电回路中不应接有任何其他用电设备。

22.4.2 热控设备电源不准用作检修电源、动力设备电源或外接照明电源。

22.4.3 机组运行中如果由于外部电源故障造成分散控制系统机柜上一级供电电源全部失去,应首先停掉相应机柜内部负载及电源开关,查明原因后再按顺序逐一恢复外部电源及柜内设备电源,禁止越级恢复供电。

22.4.4 分散控制系统机柜外壳不允许与建筑物钢筋直接相连,机柜外壳、电源地、屏蔽地和逻辑地应分别接到相互绝缘的接地母线上。

22.4.5 机柜检修后,屏蔽电缆、屏蔽导线、屏蔽补偿导线的总屏蔽层以及对绞线的屏蔽层应保证单端接地。

22.4.6 大功率电机、电焊机等强干扰设备不准与分散控制系统共同使用一个接地极(体)。

23 放射工作

23.1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

23.1.1 放射源装源工作应由放射源厂家或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并全程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每次装源前,应对射线装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禁止擅自进行装源工作。 23.1.2 放射源活度不准超过射线装置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 176

23.1.3 每次装源时,应采用射线装置制造厂家生产的新源辫更换旧源辫。

23.1.4 放射源厂家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发放放射源编码,并将放射源编码卡固定在射线装置的明显位置。

23.1.5 持有的废旧放射源应交回发射源厂家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储存单位储存,并按照规定报告政府主管部门;严禁人为遗弃和丢失,严禁交给无资质的处置单位。

23.1.6 射线装置应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许可证)。

23.1.7 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期限为10年,禁止使用超过10年的射线装置。

23.1.8 应制定射线装置的领取、归还和登记制度。定期核实射线装置中的放射源,明确每枚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对应关系,做到账物相符、一一对应。核实时应至少2人在场,核实记录应妥善保存。

23.1.9 每月对射线装置的配件进行检查、维护,每季度对射线装置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辫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射线装置。 23.2 射线室

23.2.1 射线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等)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γ射线直射、散射效应。

23.2.2 射线室应安装固定式辐射剂量仪。剂量率水平应显示在控制机房内,并与防护门实现一定的联锁。 23.2.3 射线室应配置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

23.2.4 射线室入口门外应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射线装置工作状态指示灯箱。工作状态指示灯箱有声音警告,醒目显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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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 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射线室(放射源库)的保管工作。放射源库设置红外线监视器等保安设施,库门应为双人双锁。

23.2.6 射线装置使用完毕,不能及时送回放射源库保管时,应使用保险柜存放,必须派专人24h现场值班,防止丢失。保险柜表面明显位置应粘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23.3 放射工作

23.3.1 射线装置操作必须2人以上,操作人员应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3.3.2 在室外进行放射工作时,非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工作区域,并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专人警戒,在所有进入通道处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调试、维修场所,应设置必要的警告装置。

23.3.3 每次放射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射线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源辫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良好。 23.3.4 进行放射工作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一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应定期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辐射剂量档案。

23.3.5 放射工作结束后,应使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已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方可携带射线装置离开现场。

23.3.6 射线装置应由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必须全程监护射线装置。

23.3.7 射线装置维修必须由制造厂家或有资质的单位负责。 23.3.8 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工作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每次操作离开时,应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178

发现污染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23.3.9 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24 风力发电机组的运行与检修

24.1 基本规定

24.1.1 风电场工作人员应掌握坠落悬挂安全带、防坠器、安全帽、防护服和工作鞋等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具备高处作业、高空逃生及高空救援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1.2 风力发电机组底部应设置“未经允许、禁止入内”警告牌;基础附近应增设“请勿靠近,当心落物”、“雷雨天气,禁止靠近”警告牌;塔架爬梯旁应设置“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鞋”等指令标志。

24.1.3 风力发电机组内无防护罩的旋转部件应粘贴“禁止踩踏”标志;机组内安全绳固定点、高空应急逃生定位点、机舱和部件起吊点应清晰标明;塔架平台、机舱的顶部和底部壳体、导流罩等作业人员工作时站立的承台等应标明最大承受重量。 24.1.4 机舱和塔架底部平台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 50140和国能安全〔2014〕161号文件的规定。

24.1.5 登塔工作人员体重及负重之和不宜超过100kg。身体不适、情绪不稳定者,不应登塔作业。

24.1.6 风速超过12m/s时,不应打开机舱盖(含天窗),不应在机舱外和轮毂内工作;风速高于该机型允许登塔风速时,不应攀爬风力发电机组;风速超过18m/s及以上时,禁止任何人员攀爬机组;风速超过25m/s及以上时,禁止户外作业。

24.1.7 雷雨天气不应安装、检修、维护和巡检机组,发生雷雨天气后1h内禁止靠近风力发电机组;叶片有结冰现象且有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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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时,禁止靠近,并应在风电场各入口处设置安全警告牌;塔架爬梯有冰雪覆盖时,应确定无高处落物风险并将覆盖的冰雪清除后,方可攀爬。

24.1.8 攀爬机组前,应将机组置于停机状态,禁止2人在同一段塔架内同时攀爬;上下攀爬机组时,通过塔架平台盖板后,应立即随手关闭;随身携带工具人员应后上塔、先下塔;到达塔架顶部平台或工作位置,应先挂好安全绳,后解防坠器;在塔架爬梯上作业,应系好安全绳和定位绳,安全绳严禁低挂高用。 24.1.9 出舱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系两根安全绳;在机舱顶部作业时,应站在防滑表面;安全绳应挂在安全绳定位点或牢固构件上,使用机舱顶部栏杆作为安全绳挂钩定位点时,每个栏杆最多悬挂两个。

24.1.10 现场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通信,随时保持各作业点、监控中心之间的联络,禁止工作人员在机组内单独作业;车辆应停泊在机组上风向并与塔架保持20m及以上的安全距离;作业前应切断机组的远程控制或切换到就地控制;工作人员在机舱内、塔架平台或塔架爬梯上时,禁止将机组启动并网运行。 24.1.11 使用机组升降机从塔底运送物件到机舱时,应使吊链和起吊物件与周围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将机舱偏航至与带电设备最大安全距离后方可起吊作业;物品起吊后,禁止在起吊物品下方逗留或通行。

24.1.12 机组机舱发生火灾时,禁止通过升降装置撤离,应首先考虑从塔架内爬梯撤离,当爬梯无法使用时方可利用缓降装置从机舱外部进行撤离。使用缓降装置,要正确选择定位点,同时要防止绳索打结。 24.2 吊装工作

24.2.1 塔架、机舱、叶轮、叶片等部件吊装时,风速不应高于该机型安装技术规定。未明确相关吊装风速的,风速超过8m/s180

时,不宜进行叶片和叶轮吊装;风速超过10m/s时,不宜进行塔架、机舱、轮毂、发电机等设备吊装工作。

24.2.2 吊装作业区有带电设备时,起重设施和吊物、缆风绳等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GB 26860的规定,并应设专人监护。吊装时采用的临时缆绳应由非导电材料制成,并确保足够强度。

24.2.3 塔架安装之前必须先完成机组基础验收,其水平度、接地电阻必须满足技术要求。

24.2.4 塔架就位时,工作人员不应将身体部位伸出塔架之外。 24.2.5 底部塔架安装完成后应立即与接地网进行连接,其他塔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连接引雷导线。

24.2.6 在塔架的安装过程中,应安装临时防坠装置。如无临时防坠装置,攀爬塔架时应使用双钩安全绳进行交替固定。 24.2.7 顶段塔架安装完成后,应立即进行机舱安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机舱安装,人员离开时必须将塔架门关闭,并采取将塔架顶部封闭等防止塔架摆动的措施。

24.2.8 起吊机舱时,起吊点应确保无误。在吊装中必须保证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塔架平台协助工作。

24.2.9 机舱与塔架固定连接螺栓达到技术要求的紧固力矩后,方可松开吊钩、移除吊具。

24.2.10 叶轮在地面组装完成未起吊前,必须可靠固定。 24.2.11 起吊叶轮和叶片时至少有两根导向绳,导向绳长度和强度应足够;应有足够人员拉紧导向绳,保证起吊方向。 24.2.12 起吊变桨距机组叶轮时,叶片桨距角必须处于顺桨位置,并可靠锁定。

24.2.13 叶片吊装前,应检查叶片引雷线连接良好,叶片各接闪器至根部引雷线阻值不大于该机组规定值。

24.2.14 机组安装完成后,应将刹车系统松闸,使机组处于自由

181

旋转状态。

24.2.15 机组安装完成后,应测量和核实机组叶片根部至底部引雷通道阻值符合技术规定,并检查机组等电位连接无异常。 24.3 检修和维护工作

24.3.1 检修液压系统时,应先将液压系统泄压,拆卸液压站部件时,应戴防护手套和护目眼镜;拆除制动装置应先切断液压、机械与电气连接,安装制动装置应最后连接液压、机械与电气装置。

24.3.2 机组高速轴和刹车系统防护罩未就位时,禁止启动机组。 24.3.3 拆除能够造成叶轮失去制动的部件前,应首先锁定叶轮。 24.3.4 进入轮毂或在叶轮上工作,首先必须将叶轮可靠锁定。锁定叶轮时,风速不应高于机组规定的最高允许风速。进入变桨距机组轮毂内工作,必须将变桨机构可靠锁定。

24.3.5 严禁在叶轮转动的情况下插入锁定销,禁止锁定销未完全退出插孔前松开制动器。

24.3.6 清理润滑油脂必须戴防护手套,避免接触到皮肤或者衣服;打开齿轮箱盖及液压站油箱时,应防止吸入热油蒸汽;进行清理滑环、更换碳刷、维修打磨叶片等粉尘环境下的作业时,应佩戴防毒防尘面具。

24.3.7 机组投入运行时,严禁将控制回路信号短接和屏蔽,禁止将回路的接地线拆除;未经授权,严禁修改机组设备参数及保护定值。

24.3.8 在寒冷、潮湿和盐雾腐蚀严重地区,停止运行7日以上的机组在投运前,应检查绝缘合格后,方可允许启动。受台风影响停运的机组在投运前,必须进行紧固力矩和电气绝缘等项目检查且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24.4 应急处置

24.4.1 机组机舱发生火灾,如尚未危及人身安全,应立即停机182

并切断电源,迅速采取灭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在机舱内灭火,如果未使用正压呼吸器,不应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24.4.2 人员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如在高处,还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24.4.3 机组失控可能发生飞车时,工作人员应立即从机组上风向方向撤离现场,并尽量远离机组。

24.4.4 发生雷雨天气,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机组;不能及时撤离时,可双脚并拢蹲或站在塔架平台上,不得触碰任何金属物体。 24.4.5 发现塔架螺栓断裂或塔架本体出现裂纹时,应立即将机组停运,并采取加固措施。

18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紧急救护技术规范

以下内容摘录自DL/T 692—2008。 A.1 触电急救技术规范 A.1.1 触电急救救护原则

迅速、就地、准确、坚持。 A.1.2 伤员脱离电源的方法

A.1.2.1 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因为电流作用时间越长,对人体伤害就越重。

A.1.2.2 脱离电源就是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一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或其他断电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在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得直接用手触及伤员,以免救护者同时触电,在脱离电源的过程中,救护人员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如触电者处于高处,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该伤员脱离电源后自高处坠落形成复合伤。

A.1.2.3 低压触电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a) 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座,可立即拉开

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但应注意只控制一根线的开关可能因安装问题,只能切断中性线而没有断开电源的相线。

b) 可使用绝缘工具、干燥木棒、木板、绳索等不导电的

东西解脱触电者,或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躯),还可戴绝缘手套,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裹绝缘后解脱触电者。另外,救护人员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184

木板上,使触电者与导电体解脱,在操作时最好用一只手进行操作。

c) 如果电流通过触电者入地,并且触电者紧握电线,可设

法用干木板塞到其身下,与地隔离,也可用干木把斧子或有绝缘柄的钳子等将电线弄断。用钳子剪断电线,最好要分相,一根一根地剪断,并尽可能站在绝缘物体或干木板上操作。

d) 如果触电发生在低压带电架空线配电台架、户线上,若

能立即切断线路电源,应迅速切断电源,或者由救护人员迅速登杆至可靠的地方,束好自己的安全皮带后,用带绝缘胶柄的钢丝钳、干燥的不导电物体或绝缘物体将触电者拉离电源。

A.1.2.4 高压触电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a) 立即通知有关供电单位或用户停电。

b) 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

工具按顺序拉开电源开关或熔断器。

c) 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

开电源。注意抛掷金属线之前,应先将金属线的一端固定可靠接地,另一端系重物抛掷,注意抛掷的一端不可触及触电者和其他人。另外,抛掷者抛出线后,要迅速离开接地的金属线8m以外或双腿并拢站立,防止跨步电压伤人。在抛掷短路线时,应注意防止电弧伤人或断线危及人员安全。

A.1.2.5 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要先确认线路是否无电,确认线路已经无电时,才可在触电者离开触电导线后立即就地进行急救。如发现有电时,救护人员应做好安全措施(如穿绝缘靴或临时双脚并紧跳跃以接近触电者),才可以接近以断线点为中心的8m~10m的范围内(以防止跨步电压伤人)。

185

救护人员将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应迅速将其带至8m~10m以外,再开始心肺复苏急救。

A.1.2.6 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不论是在何级电压线路上触电,救护人员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要注意防止发生从高处坠落的可能和再次触及其他有电线路的可能。

A.1.2.7 救护触电伤员切除电源时,有时会同时使照明失电,因此应考虑事故照明、应急灯等临时照明,新的照明要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防爆要求,但不能因此延误切除电源和进行急救。

A.1.3 伤员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A.1.3.1 对神志清醒的触电伤员,应将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呼吸、脉搏等生命指标,暂时不要让其站立或走动。

A.1.3.2 对神志不清的触电伤员,应用5s时间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部,掐压伤员的人中,以判定伤员是否丧失意识,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如无反应,则高声呼救,寻求他人帮助,并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同时拨打当地紧急救援电话来通知紧急救援中心。

A.1.3.3 对需要进行心肺复苏的伤员,将其就地躺平,颈部与躯干始终保持在同一个轴面上,解开伤员领扣和皮带,去除或剪开限制呼吸的胸腹部紧身衣物,立即就地迅速进行有效心肺复苏抢救。

A.1.3.4 开放气道。

用仰头抬颏的手法开放气道:一只手放在伤员前额,用手掌把额头用力向后推,另一只手的食指与中指置于下颏骨处,向上抬起下颏(对颈部有损伤的伤者不适用),两手协同将头部推向后仰(见图A.1),舌根随之抬起,气道即可通畅(见图A.2)。严禁用枕头或其他物品垫在伤员头下,这样会使头部抬高前倾,186

加重气道阻塞,并且会使胸外心脏按压时流向脑部的血流减少,甚至消失。如发现伤员口内有异物,要清除伤者口中的异物和呕吐物,可用指套或指缠纱布清除口腔中的液体分泌物。清除固体异物时,一手按压开下颌,迅速用另一手食指将固体异物钩出或用两手指交叉从口角处插入,取出异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部。

图A.1 仰头抬颏方法图

图A.2 气道开放示意图

A.1.3.5 呼吸判断。

触电伤员如意识丧失,应在10s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定伤员有无呼吸(见图A.3)。

a) 看:看伤员的胸部,上腹部有

无呼吸起伏动作。

图A.3 检查呼吸的方法

b) 听:用耳贴近伤员的口鼻处,听有无呼气声音。 c) 试:用颜面部的感觉测试口鼻有无呼气气流,也可用毛

发等物放在口鼻处测试。 若无上述体征可确定无呼吸。

A.1.3.6 确定无呼吸后,立即进行两次人工呼吸。 A.1.3.7 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方法。

a) 在保持伤员气道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上

的手捏住伤员鼻翼,救护人员吸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吹气两次,口对口人工

187

呼吸方法见图A.4。

图A.4 口对口人工呼吸方法

b) 每次吹气时间1s以上,如果吹气量足够的话,能够看见

胸廓起伏,吹气时如有较大阻力,可能是头部后仰不够,应及时纠正,在吹气时应避免过快、过强。

c) 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口对鼻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

呼吸吹气时,要将伤员嘴唇紧闭,防止漏气。

d) 如有条件的话,用简易呼吸面罩、呼吸隔膜进行隔式人

工呼吸,以避免直接接触引起交叉感染。

A.1.3.8 脉搏判断。

非专业救护人员可不进行脉搏检查,对无呼吸、无反应、无意识的伤员立即开始心肺复苏。医务人员可进行大动脉搏动检查,用两手指轻试一侧(左或右)喉结旁凹陷处的颈动脉有无搏动,检查脉搏时间不应超过10s,如果在10s内不能肯定是否有脉搏搏动,应立即开始胸外心脏按压。

有条件时,在胸外心脏按压前应及早使用体外心脏除颤器。 A.1.3.9 胸外心脏按压。

a) 未进行按压前,先手握空心拳,快速垂直击打伤员胸前

区胸骨中下段1次~2次,每次1s~2s,力量中等,捶击1次~2次后,若无效,则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不能耽搁时间。 188

b) 正确按压位置是保证胸外按压效果的重要前提,可用以

下两种方法之一来确定(见图A.5):

a)方法一 b)方法二

图A.5 正确的胸外心脏按压位置

1) 方法一:胸部正中,双乳头之间,胸骨的下半部即为

正确的按压位置。

2) 方法二:沿触电伤员肋弓下缘向上,找到肋骨和胸骨

接合处的中点,两手指并齐,中指放在切迹中点(剑突底部),食指平放在胸骨干部,另一只手的掌根紧靠食指上缘,置于胸骨上,即为正确按压位置。

189

c) 正确的按压姿势是达到胸外按压效果的基本保证(见

图A.6)。

图A.6 胸外心脏按压示意图

1) 使触电伤员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救护人员立或跪在

伤员一侧胸旁,救护人员的两肩位于伤员胸骨正上方,两臂伸直,肘关节固定不屈,两手掌根相叠,手指翘起,将下面手的掌根部置于伤员按压位置上。 2) 以髋关节为支点,利用上身的重力,垂直将正常成人

胸骨压陷4cm~5cm(瘦弱者酌减)。

3) 压至要求的程度后,立即全部放松,但放松时救护人

员的掌根不得离开胸壁。

d) 按压操作频率要求如下:

1) 胸外按压要以均匀的速度进行,每分钟100次左右,

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

2) 胸外按压与口对口(鼻)人工呼吸的比例为:单人抢

救时,每按压30次吹气2次(30:2),反复进行;双人抢救时,每按压30次后由另一人吹气2次(30:2),反复进行。

e) 在按压时不能用力过大,因用力过大易发生肋骨、胸骨

骨折,甚至引起气胸、血胸等并发症,这是复苏失败的原因之一。 190

f) 双人或多人复苏应每2min(按压吹气5组循环)交换角

色,以避免因胸外按压者疲劳而引起的胸外按压质量和频率削弱。在交换角色时,其抢救操作中断时间不应超过5s。

A.1.3.10 头部降温。

经现场抢救,伤员呼吸心跳恢复后,应立即对头部进行降温,如用冰帽、冰袋等,紧急情况下亦可用冰棍放在伤员头部或用冷毛巾置于额部。

A.1.3.11 抢救过程中的再判断:

a) 按压吹气2min后(相当于抢救时做了5组30:2按压吹

气循环以上),应用听、看、试的方法在5s~10s时间内完成对伤员呼吸是否恢复的再判断。

b) 若判定呼吸未恢复,则继续坚持用心肺复苏技术抢救。 c) 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抢救前,现场抢救人员不得轻易放弃

现场抢救。

A.1.3.12 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

在抢救过程中,应迅速、准确地使用简易自动体外心脏除颤器,以提高抢救的成功率。 A.1.4 伤员的移动与转院

A.1.4.1 心肺复苏应在现场就地坚持进行,不要为方便而随意移动伤员,如确实需要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过长。 A.1.4.2 移动伤员或将伤员送医院时,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其背部垫以平硬木板外(见图A.7),还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应继续用心肺复苏技术抢救,并做好保暖工作。

图A.7 搬运伤员的方法

191

A.1.4.3 在转送伤员去医院前,应充分利用通信手段,与有关医院取得联系,请求做好接收伤员的准备,同时应对触电伤员的其他合并伤,如骨折、体表出血等作相应处理。 A.1.5 伤员好转后的处理

如伤员的心跳和呼吸经抢救后均已恢复,则可暂停心肺复苏操作,但心跳呼吸恢复后的早期有可能再次骤停,应严密监护,不能麻痹,要随时准备再次抢救。 A.1.6 杆上触电急救

A.1.6.1 发现杆上有人触电时,应争取时间及早在杆上开始进行抢救,救护人员登高时应随身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绝缘工具以及牢固的绳索等,并紧急呼救。

A.1.6.2 救护人员应在确认触电者已脱离电源,且救护人员本身所涉环境安全距离内无危险电源时,方能接触伤员进行抢救,并应注意防止发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

A.1.6.3 触电伤员脱离电源后,应将伤员扶卧在自己的安全带上(或在适当地方躺平),并注意保持伤员气道通畅。

A.1.6.4 如伤员呼吸停止,应立即口对口(鼻)吹两次,并可用空心拳头叩击心前区两次。

A.1.6.5 为使抢救更为有效,应立即设法将伤员营救至地面抢救。

a) 单人营救法。首先在杆上安装绳索,将5分(约16mm)

粗绳子的一端固定在杆上,固定时绳子要绕2圈~3圈,绳子的另一端放在伤员的腋下,绑的方法是先用柔软的物品垫在腋下,然后用绳子环绕一圈,打三个靠结,绳头塞进伤员腋旁的圈内并压紧,绳子的长度应为杆的1.2倍~1.5倍,最后将伤员的脚扣和安全带松开,再解开固定在电杆上的绳子,缓缓将伤员放下,具体操作方法见图A.8。

b) 双人营救法。该方法基本与单人营救方法相同,只是绳192

子的另一端由杆下人员握住缓缓下放,此时绳子要长一些,应为杆高的2.2倍~2.5倍,营救人员要协调一致,防止杆上人员突然松手,杆下人员没有准备而发生意外,具体操作方法见图A.8。

c) 触电伤员送至地面后,应立即用心肺复苏技术坚持抢救。

a)绳索捆绑方法;b)单人营救法;c)双人营救法

图A.8 营救杆上触电伤员的方法

A.2 创伤急救技术规范 A.2.1 创伤急救的基本要求

A.2.1.1 创伤急救原则上是先抢救,后固定,再搬运,并注意采取措施,防止伤情加重或污染,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应做好保护伤员的措施后再送医院救治。

A.2.1.2 抢救前先使伤员安静躺平,判断全身情况和受伤程度,如有无出血、骨折和休克等。

193

A.2.1.3 体表出血时应立即采取止血措施,防止失血过多而休克,外观无伤,但呈休克状态,神志不清或昏迷者,要考虑胸腹部内脏或脑部受伤的可能性。

A.2.1.4 为防止伤口感染,应用清洁布片覆盖,救护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伤口,更不得在伤口内堵塞任何东西或随便用药。 A.2.1.5 搬运时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腰部束在担架上,防止跌下。平地搬运伤员时头部在后,上楼、下楼、下坡时头部在上,搬运中应严密观察伤员,防止伤情突变。 A.2.2 止血处理 A.2.2.1 指压止血法。

根据动脉沿肢体的体表投影,以手指、手掌或拳头用力压迫伤口的血管近心端,以达到临时止血的目的(见图A.9)。

a)头顶出血止血;b)颜面部出血止血;c)头面部出血止血; d)肩腋部出血止血;e)前臂出血止血;f)手部出血止血;

g)大腿以下出血止血;h)足部出血止血

图A.9 常用指压止血法示意图

a) 一侧头顶出血,可用食指或拇指压迫同侧耳屏前方搏动

点进行止血。 194

b) 一侧颜面部出血,可用食指或拇指压迫同侧下颌骨下缘,

下颌角前方3cm处进行止血。

c) 一侧头面部出血,可用拇指或其他四指在甲状软骨、环

状软骨外侧与胸锁乳突肌前缘之间的沟内搏动处,向颈椎方向压迫止血(注意非紧急情况勿用此方法)。此外,不得同时压迫两侧颈主动脉。

d) 肩腋部出血,可用拇指压迫同侧锁骨上窝中部的搏动点

进行止血。

e) 前臂出血,可用拇指或其他四指压迫上臂内侧二头肌的

内侧沟处的搏动点进行止血。

f) 手部出血,互救时可用两手拇指分别压迫手腕横纹稍上

处内外侧的各一搏动点进行止血。

g) 大腿以下出血,自救时可用双手拇指重叠用力压迫大腿

上端腹股沟中点稍下方的一个强大的搏动点进行止血,互救时可用手掌压迫,另一手压在其上进行止血。 h) 足部出血,可用两手食指或拇指分别压迫足背中间近脚

腕处和足跟内侧与内踝之间进行止血。

A.2.2.2 伤口渗透血处理,用比伤口稍大的消毒纱布覆盖伤口数层,然后进行包扎,若包扎后仍有较多渗血,可再加绷带适当加压止血。

A.2.2.3 伤口大出血处理,伤口出血呈喷射状或涌出鲜红血液时,根据出血部位不同,按图A.9中的方法立即用清洁手指压迫出血点上方(近心端),使血流中断,并将出血肢体抬高或举高,以减少出血量。

A.2.2.4 用止血带或弹性较好的布带等止血时,应先用柔软布片、毛巾或伤员的衣袖等数层垫在止血带下面,以左手的拇指、食指、中指持止血带的头端,将长的尾端绕肢体一圈后压住头端,再绕肢体一圈,然后用左手食指和中指夹住尾端后,将尾端从止

195

血带下拉过,由另一缘牵出,使之成为一个活结,如需放松止血带,只需将尾部拉出即可(见图A.10)。

图A.10 止血带止血法

A.2.2.5 对四肢动脉出血,用绷带或三角巾勒紧止血时,可在伤口上部用绷带或三角巾叠成带状或就地取材勒紧止血。方法是:第一道绑扎作垫,第二道压在第一道上面勒紧,如有可能,尚可在出血伤口近心端的动脉上放一个敷料或纸卷作垫,而后勒紧止血。

A.2.2.6 用止血带或弹性较好的布带等止血或用绷带和三角巾勒紧止血时,止血以刚使肢端动脉搏动消失为度。每60min放松一次,每次放松1min~2min,开始扎紧与每次放松的时间均应书面标明在止血带旁(见图A.10),扎紧时间不宜超过4h。 A.2.2.7 止血带止血法只适用于四肢大血管出血,能用其他方法临时止血的不要轻易使用止血带。止血带应绑在上臂的上1/3处和大腿中部;不应在上臂的中1/3处和腘窝下使用止血带,以免损伤神经。若放松时观察已无大出血可暂停使用。严禁用电线、铁丝、细绳等作止血带使用。

A.2.2.8 高处坠落、撞击、挤压可能使胸腹内脏破裂出血,此时伤员虽然外观无出血,但常表现面色苍白、脉搏细弱、气促、冷汗淋漓、四肢厥冷、烦躁不安,甚至出现神志不清等休克状态,应迅速使伤员平躺,抬高下肢(见图A.11),保持温暖,速送医院救治,若送院途中时间较长,可给伤员饮用少量糖196

盐水。

图A.11 抬高下肢

A.2.3 骨折急救处理

A.2.3.1 肢体骨折时可用夹板或木棍、竹竿等将断骨上、下方的两个关节固定,如图A.12所示。也可利用伤员身体进行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动,以减少疼痛,防止伤势恶化,便于运输。

对开放性骨折且伴有大出血者,应先止血,再固定,并用干净布片覆盖伤口,然后速送医院救治,切勿将外露的断骨推回伤口内。

在发生肢(指)体离断时,应进行止血并妥善包扎伤口,同时将断肢(指)用干净布料包裹随送,最好低温(4℃)干燥保存,切忌用任何液体浸泡。

a) b)

图A.12 前臂、小腿骨折固定

a)小腿骨折固定;b)前臂骨折固定

A.2.3.2 若怀疑伤员有颈椎损伤,在使伤员平卧后,可用沙土袋(或其他代替物)放置头部两侧使颈部固定不动,如图A.13所示。如需进行口对口呼吸,只能采用抬颏使气道通畅,不能再将头部后仰移动或转动头部,以免引起截瘫或死亡。

197

A.2.3.3 腰椎骨折时应将伤员平卧在平硬木板上,并将腰椎躯干及两侧下肢一同进行固定,预防瘫痪,如图A.14所示。搬运时应数人合作,保持平稳,不能扭曲腰部。

图A.13 颈椎骨折固定

图A.14 腰椎骨折固定

A.2.4 颅脑外伤处理

A.2.4.1 发生颅脑外伤后应使伤员采取平卧位,保持气道通畅,若有呕吐,应扶好头部和身体,使头部和身体同时侧转,防止呕吐物造成窒息。

A.2.4.2 耳鼻有液体流出时,不要用棉花堵塞,只可轻轻拭去,以利降低颅内压力,也不可用力擤鼻,以防止液体再吸入鼻内,导致逆性感染。

A.2.4.3 有碎骨片时,切勿移动嵌压的碎骨片,可用无菌纱布覆盖,并进行相应包扎。

A.2.4.4 颅脑外伤时,病情可能复杂多变,应禁止给予饮食,并注意瞳孔、意识和生命体征的变化,速送医院诊治。

A.2.4.5 对有严重休克或呼吸道有梗阻者,禁忌仓促搬运及远道转送,昏迷伤者应侧卧或仰卧,头偏向一侧,以防呕吐后误吸。 A.2.5 烧伤急救

A.2.5.1 对电灼伤、火焰烧伤或高温汽、水烫伤均应保持伤口清洁,伤员的衣服、鞋袜用剪刀剪开后除去,伤口全部用清洁布片覆盖,防止污染。四肢烧伤时,先用清洁冷水冲洗,然后用清洁布片或消毒纱布覆盖送医院。 198

A.2.5.2 直接用冰敷灼伤处有可能导致组织缺血,长时间冰敷会造成小的灼伤进一步损伤,应避免用冰或冰水冷敷灼伤处超过10min,尤其是烧伤比较广的(>20%体表面积)。

A.2.5.3 强酸或强碱灼伤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迅速将被侵蚀的衣物剪去。为防止酸、碱残留在伤口内,冲洗时间一般不少于10min。

A.2.5.4 未经医务人员同意,切忌在烧伤和灼伤创面敷擦任何东西和药物。

A.2.5.5 可给伤员多次口服少量糖盐水。 A.2.6 挤压伤急救处理

A.2.6.1 挤压伤部位早期处理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病程发展及其预后。

A.2.6.2 应尽早搬除或松解挤压物,并尽快将伤员移至安全地带。 A.2.6.3 有伤口时应包扎伤口,怀疑有骨折或肢体肿胀时,予以夹板超关节固定。

A.2.6.4 挤压伤伤员的患肢严禁抬高、按摩、热敷。 A.2.7 冻伤急救处理

A.2.7.1 冻伤使肌肉僵直,严重者深及骨骼,在救护转运过程中动作要轻柔,不要强使其肢体弯曲活动,以免加重损伤,应使用担架,将伤员平卧,并抬至温暖室内救治,如果伤员无呼吸、心跳,应立即实施心肺复苏。

A.2.7.2 将伤员身上潮湿的衣服剪去后,用干燥柔软的衣物覆盖或将冻肢立即浸泡在40℃~42℃的温水中20min~30min,至冻区组织软化、皮肤转红。对颜面部冻伤,可用42℃左右的温水浸湿毛巾,进行局部热敷。在无温水的条件下,救护人员可先将冻肢立即置于自身或被救护者的温暖部位,严禁烤火、搓雪、冷水浸泡或用力捶打受伤部位,受冻时间超过24h者不宜复温。

199

A.2.7.3 全身冻伤者其呼吸和心跳有时十分微弱,在未获得确切的死亡证据前,不应误认为死亡,应努力抢救。 A.2.8 动物咬伤急救处理 A.2.8.1 毒蛇咬伤处理方法:

a) 咬伤后,不要惊慌、奔跑、饮酒,以免加速蛇毒在人体

内扩散。

b) 咬伤大多在四肢,应迅速从伤口上端向下方反复挤出毒

液,也可用口吮吸,把停留在伤口内的蛇毒尽量抽吸出来,如此反复进行多次(但要注意吮吸者口腔内不能有伤口或溃疡)。

c) 用利器把伤口切开,用大量清水冲洗伤口,直至0.5h以

上。如附近没有水源,可用自身尿液冲洗。注意应将伤肢固定,避免活动,以减少毒液的吸收。

d) 可就地取用草绳、手帕或布带等在伤口上方(近心端)

2cm~3cm处扎紧,松紧度以通过一指尖为宜,每2h放松一次,每次放松1min。如果伤处肿胀迅速扩大,要检查是否绑得太紧,绑的时间应缩短,放松时间应增多,以免肢体缺血坏死。

e) 在咬伤后应在0.5h~1h内处理完毕,防止毒素扩散。 f) 有蛇药时可先服用,并送往医院救治。 A.2.8.2 犬咬伤处理方法:

a) 犬咬伤后,应立即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伤口至少

15min,同时用挤压法自上而下将残留在伤口内的唾液挤出,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或75%酒精涂擦伤口。

b) 少量出血时,不要急于止血,也不要包扎或缝合伤口。 c) 尽量设法查明该犬是否为“疯狗”,这对医院制订治疗计

划有较大帮助。 200

A.3 溺水急救技术规范

A.3.1 发现有人溺水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设法迅速将其从水中救出,呼吸、心跳停止者用心肺复苏技术坚持抢救,受过水中抢救训练者可在水中抢救。

A.3.2 口对口人工呼吸因异物阻塞发生困难时,可用手指除去,如欲排除气道内的液体,推荐采用吸引的方法,其他方法如腹部冲击法具有潜在危险,故不推荐使用。

A.3.3 在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按压时,溺水者会出现呕吐,如呕吐,则将其头部偏向一侧,用手指、手帕或吸引的方法去除呕吐物。 A.3.4 在抢救溺水者时不应因“倒水”而延误抢救时间,更不应仅“倒水”而不用心肺复苏技术进行抢救。

A.3.5 搬动时如存在颈椎、脊柱损伤,应固定头、颈和躯干在同一直线上。

A.4 高温中暑急救技术规范

A.4.1 发现有高温中暑者,应立即将中暑者从高温或日晒环境中转移到阴凉通风处休息。

A.4.2 让病人仰卧,解开衣扣,脱去或松开衣服,如衣服被汗水湿透,应更换干衣服。

A.4.3 用冷水擦浴、湿毛巾覆盖身体、电扇吹风或在头部置冰袋等方法降温。

A.4.4 意识清醒的病人或经过降温清醒的病人可饮服绿豆汤、淡盐水等解暑,还可服用人丹和藿香正气水。

A.4.5 对于重症中暑病人,要立即拨打120电话,请求医务人员紧急救治。

A.5 有害气体中毒急救技术规范

A.5.1 怀疑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将人员撤离现场,转移到通风良好处休息,抢救人员应在做好自身防护(如现场毒物浓度很高应戴防毒面具)后,才能执行施救任务,将中毒者转移到

201

空气新鲜处。

A.5.2 对已昏迷中毒者应保持气道通畅,解开领扣、裤带等束缚,注意保温或防暑,有条件时给予氧气吸入。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并联系医院救治。

A.5.3 迅速查明有害气体的名称,供医院及早对症治疗。 A.5.4 护送中毒者要取平卧位,头稍低,并偏向一侧,避免呕吐物进入气管。

A.6 简易急救箱配置的物品

简易急救箱配置的物品见表A.1。

表A.1 简易急救箱配置的物品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内 容

数量

吸收性明胶海绵 10块

消毒敷料 30块 弹性护创膏 医用橡皮膏 平纹弹力绷带 医用纱布绷带 圆筒弹力绷带 承插式夹板

颈托 三角巾 医用棉签 碘伏消毒剂 钝头镊子 剪刀 手电筒

2包 1卷 2卷 1卷 4卷 4卷 1只 4块 3包 1瓶 1把 1把 1只

安全别针 12只 止血带

1根

呼吸隔膜 10张 呼吸面罩

5个

202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工作票票样

B.1 热力机械工作票(票样)

执行情况

热力机械工作票

工作票编号: 1.工作负责人 2.工作班成员 3.设备(系统)名称4.工作地点及内容 5.计划开始时间 6.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1 应断开下列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并在操作把手(按钮)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6.2 应关闭下列阀门、挡板(闸板),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标示牌:

6.3 应开启下列阀门、挡板(闸板),使燃烧室、管道、容器内余汽、气、水、油、灰、烟排放尽,并将温度降至规程规定值:

6.4 应将下列阀门停电、加锁,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标示牌:

7.4

年 月 日 时 分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7.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7.1 共 块

7.2 共 块 7.3 工作部门、班组

参加工作人数

设备(系统)编码

203

6.5 其他安全措施(包括拆开连接法兰或者加装堵板等):

工作票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接收人: 年 月 日 时 分 8.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7.5

9.补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8.1 9.1 8.2 9.2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0.批准工作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值长: 年 月 日 时 分

11.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许可工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2.工作负责人变更:原工作负责人 离去,变更 为工作负责人。 变更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3.工作票延期,有效期延长到: 年 月 日 时 分 值长: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4.检修设备试运(或启动),工作票已15.检修设备试运后仍需工作,工作票所交回,所列安全措施已拆除,具备试运条件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可以重新工作 序号 1 2 3

允许试运时间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工作负

序号

可人责人

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工作许工作负

可人责人

1 月 日 时 分 2 月 日 时 分 3 月 日 时 分

16.工作终结:工作班成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清理完毕。

全部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7.备注:

204

B.2 热控工作票(票样)

执行情况

热控工作票

工作票编号: 1.工作负责人 2.工作班成员 3.设备(系统)名称4.工作地点及内容5.计划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计划完成时间措施执行人

年 月 日 时 分 7.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设备(系统)

编码 工作部门、班组

参加工作人数

6.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1 解除以下保护、联锁:

7.1

6.2 退出以下控制、检测系统:

6.3 热力安全措施(阀门、挡板等)应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标示牌:

6.4 电气安全措施(电源开关、刀闸、保险等)应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标示牌:

6.5 其他安全措施(包括拆开连接法兰或者加装堵板等):

工作票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接收人: 年 月 日 时 分

7.2

7.3 共 块

7.4 共 块

7.5

205

8.运行值班人员补充安全措施 9.补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8.1 9.1 8.2 9.2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0.批准工作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值长: 年 月 日 时 分

11.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许可工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2.工作负责人变更:原工作负责人 离去,变更 为工作负责人。 变更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3.工作票延期,有效期延长到: 年 月 日 时 分 值长: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4.检修设备试运(或启动),工作票已15.检修设备试运后仍需工作,工作票所交回,所列安全措施已拆除,具备试运条件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可以重新工作 序号 1 2 3

允许试运时间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工作 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序号

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工作工作许可人负责人

1 月 日 时 分 2 月 日 时 分 3 月 日 时 分

16.工作终结:工作班成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清理完毕。

全部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7.备注:

206

B.3 水力(风力)机械工作票(票样)

执行情况

水力(风力)机械工作票

工作票编号: 1.工作负责人 2.工作班成员

设备(系统)

编码 工作部门、班组

参加工作人数

3.设备(系统)名称

4.工作地点及内容5.计划开始时间 6.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年 月 日 时 分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7.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6.1 7.1 6.2 7.2 6.3 7.3 工作票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接收人: 年 月 日 时 分 8.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9.补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8.1 9.1 8.2 9.2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207

10.批准工作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值长: 年 月 日 时 分

11.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许可工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2.工作负责人变更:原工作负责人 离去,变更 为工作负责人。

变更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3.工作票延期,有效期延长到: 年 月 日 时 分

值长: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4.检修设备试运或启动,工作票已交回,15.检修设备试运后仍需工作,工作票所所列安全措施已拆除,具备试运条件 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可以重新工作

序号 允许试运时间

工作

许可人工作

序号

负责人

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工作工作许可人负责人

1 月 日 时 分 1 月 日 时 分

2 月 日 时 分 2 月 日 时 分

3 月 日 时 分 3 月 日 时 分

16.工作终结:工作班成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清理完毕。

全部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7.备注:

208

B.4 水力(风力)自控工作票(票样)

执行情况

水力(风力)自控工作票

工作票编号: 1.工作负责人 2.工作班成员 3.设备(系统)名称4.工作地点及内容 5.计划开始时间 6.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1 解除以下保护联锁:

6.2 退出以下控制、检测系统:

年 月 日 时 分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设备(系统)编码 工作部门、班组

参加工作人数

7.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7.1 7.2

6.3 7.3

工作票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接收人: 年 月 日 时 分 8.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9.补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8.1 9.1 209

8.2 9.2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0.批准工作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值长: 年 月 日 时 分

11.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许可工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2.工作负责人变更:原工作负责人 离去,变更 为工作负责人。

变更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3.工作票延期,有效期延长到: 年 月 日 时 分

值长: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4.检修设备试运或启动,工作票已交回,15.检修设备试运后仍需工作,工作票所所列安全措施已拆除,具备试运条件 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可以重新工作

工作

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序号 允许试运时间 序号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1 2 3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1 月 日 时 分 2 月 日 时 分 3 月 日 时 分

16.工作终结:工作班成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清理完毕。

全部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17.备注:

210

B.5 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页(票样)

1.工作部门、班组

2.工作票编号

3.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4.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3.1 4.1 3.2 4.2 3.3 4.3 工作票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接收人: 年 月 日 时 分 5.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6.补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5.1 6.1 5.2 6.2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第 页,共 页

B.6 热机检修工作停、送电联系单 B.6.1 热机检修工作停电联系单

热机检修工作停电联系单

编号: 工作票编号

值长(单元长)

电气接受人(班长)停电措施 执行完成时间 已通知热机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停电设备名称

(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 热机申请人(班长)

申请停电时间 停电措施执行人

年 月 日 时 分

211

B.6.2 热机检修工作送电联系单

热机检修工作送电联系单

编号: 工作票编号

值长(单元长)

电气接受人(班长)送电措施 执行完成时间 已通知热机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送电设备名称

(包括应合上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 热机申请人(班长)申请送电时间 送电措施执行人

年 月 日 时 分

B.7 介入工作票(票样)

执行情况

介入工作票

工作票编号: 1.工作负责人 2.工作班成员 3.工作地点及内容4.计划开始时间 5.注意事项

6.许可开始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批准工作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7.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8.备注:

年 月 日 时 分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部门、班组

参加工作人数

212

B.8 作业安全风险控制卡

作业安全风险控制卡

工作负责人 1.工作内容:

2.作业类别:

(1)安装□ 调试□ 检查□ (2)动火作业□ 高处作业□ 化学清洗□ 射线探伤□ (3)受限空间□ 土方开挖□ 模板安装□ (4)其他□

补充说明: 3.作业风险: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机械伤害□ 车辆伤害□ 设备损坏□ 其他伤害□

补充说明:

维护□ 检修□ 试验□ 清扫□ 起重作业□ 临时用电□ 水冲洗□

基坑支护□ 脚手架搭拆□

工作票编号

火灾/爆炸□ 灼烫□ 坍塌□ 中毒/窒息□ 触电□ 淹溺□

4.过程控制:

作业区域控制□ 作业程序控制□ 交叉作业控制□ 安全专项控制□ 安全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 5.注意事项:

主 要 内 容

(1)已办理作业所需工作票或作业许可文件

(2)工作票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过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现场确认(3)作业许可文件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过许可条件检查并全部确认

(4)作业人员具备该项工作所要求的专业技能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班成员辨识作业过程、工作环境、工器具等潜在的风险隐患,做好防范措施,并做安全技术交底 (7)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良好,无异常反应

(8)各类施工机具、工器具符合工作需要,外观完好,且具有定期检查/检验合格标签

(9)作业区域隔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识齐全 (10)作业现场照明良好

(11)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结果合格

不适用

213

续表

主 要 内 容

(12)作业监护人员到位

(13)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工作班成员做交叉检查 (14)补充注意事项:

不适用

6.作业前危害分析完毕,具备开工条件。任务观察员:

B.9 紧急抢修单

紧急抢修单

抢修单编号: 1.工作负责人 2.工作班成员 3.抢修任务(抢修地点和抢修内容) 4.安全措施 5.抢修地点注意事项

工作部门、班组

参加工作人数

6.紧急抢修单填写人(运行人员): 7.经现场勘查需补充下列安全措施:

8.上述安全措施已经全部执行。

许可开始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9.抢修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现场设备状况及保留安全措施:

抢修人员已全部撤离,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事故应急抢修单已终结。 工作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214

B.10 一级动火工作票(发电企业)

一级动火工作票(发电企业)

盖“合格/不合格”章

盖“已终结/作废”章

单位: 票号: 1.动火工作负责人

班组

2.动火执行人 操作证编号

动火执行人 操作证编号

3.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4.动火工作内容(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

5.动火方式 □电焊 □氩弧焊

□电割 □研磨—切割 □气焊 □易燃物的使用 □气割 □其他

6.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15

7.动火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8.申请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9.审批

审核人:企业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签名: 批准人: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签名: 批准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分

分至

10.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运行许可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运行许可人签名:

11.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

。 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测定值: )

动火执行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名: 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签名: 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签名: 允许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2.动火工作终结: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结束。

动火执行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运行许可人签名:

13.备注:

(1)对应的检修工作票或紧急抢修单编号(如无,填写“无”):(2)其他事项:

216

B.1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电网经营企业)

一级动火工作票(电网经营企业)

盖“合格/不合格”章

盖“已终结/作废”章

单位: 票号: 1.动火工作负责人2.动火执行人 动火执行人 3.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4.动火工作内容(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

5.动火方式 □电焊 □氩弧焊

班组 操作证编号 操作证编号

□电割 □研磨—切割 □气焊 □易燃物的使用 □气割 □其他

6.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动火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17

8.申请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9.审批

审核人:动火部门消防管理负责人签名: 动火部门安监负责人签名: 批准人: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名:批准动火时间:自 年 月 年 月 日 时

日 时 分

分至

10.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运行许可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运行许可人签名:

11.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 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合格(测定值: )。 动火执行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动火部门安监负责人签名: 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名: 允许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2.动火工作终结: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结束。

动火执行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运行许可人签名:

13.备注

(1)对应的检修工作票或紧急抢修单编号(如无,填写“无”):(2)其他事项:

218

B.12 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工作票

盖“合格/不合格”章

盖“已终结/作废”章

单位: 票号: 1.动火工作负责人

班组

2.动火执行人 操作证编号

动火执行人 操作证编号

3.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4.动火工作内容(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

5.动火方式 □电焊 □氩弧焊

□电割 □研磨—切割 □气焊 □易燃物的使用 □气割 □其他

6.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动火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19

8.申请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9.审批

审核人:动火部门安监人员签名: 批准人: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名:批准动火时间:自 年 月 年 月 日 时

日 时 分至 分

10.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运行许可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运行许可人签名:

11.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 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测定值: 动火执行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动火部门安监人员签名: 允许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 )

12.动火工作终结: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结束。

动火执行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运行许可人签名:

13.备注

(1)对应的检修工作票或紧急抢修单编号(如无,填写“无”): (2)其他事项:

220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储油罐防火间距

C.1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距离见表C.1。

表C.1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距离

易燃油(闪点45℃以下)可燃油(闪点45℃以上)

地上式 D

半地下式

地下式

0.75D 0.5D

0.75D 0.5D 0.4D

注:1.D为两相邻油罐中较大的油罐直径(m)。

2.不同性质的油,不同形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上列数值中的较大值。 3.浮顶油罐之间或闪点大于120℃的可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上列数据的规

定减少25%。

4.直径大于30m的地下易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5m;直径大于25m的地下

可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

C.2 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C.2。

表C.2 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名称

一个油罐区的总储量(m)

一、二级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2 15 20 25

3

耐火等级

三级 15 20 25 30 15 20 25 30

四级 20 25 30 40 20 25 30 40

易燃油

可燃油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

距离不应小于10m。

2.浮顶油罐或闪点大于120℃的可油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的规定减

少25%。

3.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相应储量四

级建筑的较大值。

221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起重设备检验与试验

D.1 桥式、龙门式和高架起重机等进行静力试验时,如发现构架有残余变形,应查明和消除引起变形的原因;否则,不应使用起重机。挠曲度的测量,可用水平仪。其构架的挠曲度要求:

a) 手动起重机不大于1/400跨距长度; b) 电动起重机不大于1/700跨距长度; c) 电动高架起重机不大于1/500跨距长度。

D.2 利用吊车起吊重物时,拴系物件的绳索所承受的拉力可按式(D.1)计算: 式中:

S ——每根绳索的拉力,N; Q ——起吊荷重,N; M ——拴系的绳索分支根数;

S=

Q

Mcosα(D.1)

α ——拴系的绳索与垂直方向所成的角度。

在任何情况下,绳索中的最大工作拉力不应超过它的最大容许拉力。

D.3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如下:

a)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的拖拉绳——3.5; b) 用于人力开动的起重设备——4.5; c) 用于机器动力的起重设备——5~6; d) 用以绑扎起重物的绑扎绳——10; e) 用于载人的升降机——14。 222

钢丝绳的工作荷重=抗拉强度/安全系数

D.4 钢丝绳报废、换新或截除的规定。

a) 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节距(每股钢丝绳绕绳一周的轴

向长度)中,达到表D.1内的断丝根数者应报废。

表D.1 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节距断丝根数

最初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的结构

6×19=114+1 逆捻

小于6 6~7 大于7

12 14 16

顺捻 6 7 8

6=×37222+1 6×=61366+1 18×19=342+1 逆捻 22 26 30

顺捻 11 13 15

逆捻 36 38 40

顺捻 18 19 20

逆捻 36 38 40

顺捻 18 19 20

b) 钢丝绳中有断股者应报废。

c) 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及超过原来钢丝直径的40%

时,或钢丝绳受过严重火灾或局部电火烧过时,应立即报废。 d) 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应换新。 e) 钢丝绳的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应换新。 f) 钢丝绳受冲击负荷后,该段钢丝绳较原来的长度延长达

到或超过0.5%者,应将该段钢丝绳切去。

D.5 钢丝绳转弯使用卡子的规定。

a) 钢丝绳转弯的一头应用卡子(螺丝卡箍)夹牢,使用卡

子的个数应符合表D.2规定。

表D.2 钢丝绳转弯使用卡子的个数

钢丝绳直径(mm)

卡子个数

两卡子间距离(mm)

8.8 3 70

11 3 80

13 3 100

17.5 3 120

19.5 3 140

24 3 160

28 4 200

32.5 4 230

b) 环绳结合段的长度应符合表D.3规定,双头绳索的结合

段长度应符合表D.4规定。

223

表D.3 环绳结合段的长度

钢丝绳直径(mm)每一结合段长度(mm)

19.5 19.5 22 22 25 25 30 30

400 400 450 450 500 500 750 750

环绳长度(m)

8 10 8 12 8 12 10 15

钢丝绳的长度(m)

16.5 20.5 16.5 24.5 16.5 24.5 21.5 31.5

表D.4 双头绳索的结合段长度

钢丝绳直径(mm)

12 16 19 22 25 30

每一结合段长度(mm)

300 350 400 450 500 600~800

绳头长度(mm)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c)环绳的允许荷重与其张开角度的关系符合表D.5规定。

表D.5 环绳的允许荷重与其张开角度的关系

环绳角度 容许荷重(%)

0° 100

45° 97

60° 86

90° 70

120° 50

D.6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周期及质量要求见表D.6规定。

表D.6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要求

编号 工具名称 1

白棕绳

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

检查与试验周期

检查:绳子光滑、干燥无磨损现象; 每月检查一次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一年试验一次不应有断裂和显著的局部延伸

224

续表

编号 工具名称

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

检查与试验周期

2

检查:(1)接扣可靠,无松动现象;

(2)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

(3)钢丝绳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限度以内;

钢丝绳 每月检查一次

(4)非经常使用的钢丝绳(如吊汽缸及转子专用的

(起重用)

钢丝绳)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一年试验一次不应有断裂及显著的局部延伸现象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无磨损;

每月检查一次(2)链节无裂纹。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一年试验一次链条不应有断裂、显著的局部延伸及个别链节拉长等

现象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及裂纹,无打滑现象;

(2)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每月检查一次(3)撑牙灵活能起煞车作用;

(4)撑牙平面垫片有足够厚度,加荷重后不会拉滑;

(5)吊钩无裂纹变形;

(6)润滑油充分。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 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

作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效能应良好,且无拉长现象;一年试验一次(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3 铁链

4

链式 起重机

5

检查:(1)葫芦滑轮完整灵活;

(2)滑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每月检查一次(3)吊钩无裂纹、变形;

(4)综绳光滑无任何断裂现象(如有损伤须经详细

鉴定);

滑车(绳子

(5)润滑油充分。 葫芦)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 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

荷重作动力试验,不应有裂纹、显著局部延伸现象;一年试验一次(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夹头、 卡环等

检查:丝扣良好,表面无裂纹。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一年检查一次一年试验一次

6

7

检查:(1)齿轮箱完整,润滑良好;

(2)吊杆灵活,铆接处螺丝无松动或残缺; 六个月检查一次

电动及

(3)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3)使用前应

机动绞车

进行检查 范围以内;

(4)吊钩无裂纹变形;

225

续表

编号 工具名称

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

检查与试验周期

(5)滑轮滑杆无磨损现象;

(6)滚筒突缘高度至少应比最外层绳索的表面高出 该绳索的一个直径,吊钩放至最低位置时,滚筒上至

少剩有5圈绳索,绳索固定点良好;

(7)机械转动部分防护罩完整,开关及电动机外壳 接地良好; (8)卷扬限制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mm时自(7)(8)(9)电动及 动停止; (10)每月检查机动绞车 (9)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一次

(10)制动器灵活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 作荷重升起100mm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

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效能应良好,且无

一年试验一次显著的局部延伸;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静力试验

检查:仔细检查整部起重设备及其各个部件。 (一)保险及防护装置: (1)卷扬限制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mm时自动停止;

(2)车轨末端行程限制器作用灵活; (3)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4)刹车灵活;

(5)齿轮、轴上螺栓、销键、靠背轮、煞车盘防护罩牢固完整。

(二)起重机部件:

(1)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范围以内;

(2)吊钩无裂纹及变形,销子及滚珠轴承良好; (3)滚筒突缘高度至少比最外层绳索表面高出该绳索的一个直径,吊钩放在最低位置时,滚筒上至少剩有5圈绳索,绳索固定点良好;

(4)齿轮箱良好,轴承无严重磨损;

(5)葫芦链节无严重锈蚀裂纹,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撑牙灵活;

(6)起重机及电动机开关外壳接地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吊车应进行静力试验,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悬吊10min,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件,并测量构架挠曲度;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一)一年试验检查一次 (二)结合大、小修进行检查

定期试验:常用的一年进行一次;不常用的,每三年进行一次

7

8

桥型 起重机

9 千斤顶

检查:(1)顶重头形状能防止物件的滑动;

(2)螺旋或齿条千斤顶,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一年试验一次的装置良好;

226

续表

编号 工具名称

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

检查与试验周期

9 千斤顶

(3)螺纹磨损率不超过20%;

(4)螺旋千斤顶,自动制动装置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

一年试验一次

作荷重作动力试验,结果不应有裂纹、显著局部延伸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检查:(1)无裂纹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试验: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一年试验一次验,用放大镜或其他方法检查,不应有残余变形,裂纹及裂口

检查:(1)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每月检查一次

(2)皮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试验:以225kg重物悬吊5min,无损伤或局部延伸六个月试验一次现象

10 吊钩

11 安全带

注:1.新的起重设备和工具,容许在设备证件发出日起12个月内不需重新试验。 2.一切机械和设备在大修后必须试验而不受规定试验期限的限制。 3.各项试验结果应作记录。

227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工具的分类

E.1 Ⅰ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E.2 Ⅱ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 Ⅱ类应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合。 E.3 Ⅲ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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