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397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根据生产监管局《实施办法》的要求,凡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是依法设立、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已领取营业执照,今年以来新建或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
二、申报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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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程序
(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规定提交的材料,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生产监管局审核发证。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将受理的申请,分别送各相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接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征求意见书》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将有关书面意见反馈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市、县(市、区)反馈的书面意见,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讨论后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予以发证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迁建等技术改造项目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审批手续外,还应及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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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申报程序要求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各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上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由县(市、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或行政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对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行为,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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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应不断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已取得我局发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均应按上述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接文之日起,即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告知企业,并对申报取证企业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按照生产监管局的要求,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申报工作。
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书资料目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监管局令第10号)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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