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独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略论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

略论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

来源:独旅网
2007年第6期(总第41期)11月15日出版

李世举:略论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略论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

李世举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605)

摘 要:长期以来,涉及未成年人人身侵害的案件屡屡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这类报道虽均采用匿名报道等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但效果甚微。新闻媒体应努力寻找新闻价值和新闻侵权之间的平衡点,把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关键词:未成年人;隐私权;匿名报道;犯罪新闻中图分类号:D9221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5X(2007)06-0121-03

会隐去有关当事人的姓名(或使用化名)、住址等个人资料,以保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以及人身安全。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许多记者认为,既然已采用了匿名报道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那么稿件中就可以披露更多的案情与细节,以增强稿件的可读性。例如,华西都市报曾以《父母外出打工,13岁“留守”女孩遭堂伯诱奸》为题报道了“富顺县某镇初中一年级女学生小英(化名)出现肚疼、呕吐等症状,年过六旬的祖父母立即将孩子送到镇卫生院治疗。医生检查后惊异地发现这个尚未年满13周岁的女生已经怀孕临产,并伴有‘臀位妊高症’,医院迅速为她实施了剖腹手术,取出一个3公斤重的男婴。”“堂伯父诱奸侄女,初中女生产下男婴在当地已经成为街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清晰而充分地了解个体所处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成为人们的基本需求。特别是每当重大事件、恶性犯罪事件发生时,人们迫切想了解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信息,满足知情欲。同时,犯罪新闻报道往往可以满足一些人的好奇心。媒体在报道犯罪新闻时,还能够通过对犯罪手段的揭露、犯罪原因的剖析,通过结合案件“以案说法”,收到震慑犯罪和教育群众的社会效果,增强社会防范犯罪的力度。由此可见,媒体报道犯罪新闻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具有必然性。

众所周知,真实、准确是衡量新闻价值的基本标准之一。在报道犯罪新闻时,犯罪事实本身包括作案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以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等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媒体隐去案情的细节以及当事人的情况,那么,其新闻价值将受到很大影响,受众会怀疑这样的新闻报道不真实。从另一个方面看,记者若不加取舍地、详细地披露当事人的身份以及案情细节亦可能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鉴于此,媒体在报道特定新闻事件时,

①收稿日期:2006-06-14.

  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公众兴趣和个利是

[1]

一个国际性的难题。公众希望新闻报道能够提供足够多

的信息,以使自己充分了解案件。而对于涉案的当事人来说,任何一种细节的披露都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损害。新闻界通常采用匿名报道解决这一矛盾。实际上,匿名报道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效度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探讨匿名报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状况,分析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匿名犯罪新闻过度揭秘的侵权之虞谈巷议”,诸如此类的报道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屡见不鲜。

上述报道均采取匿名报道的方式,未报道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但是,他们详细报道了案发时间、原因、过程、后果等情形,对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进行了较为准确的描述。这样一来就欲盖弥彰了。因为这些资料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匿名的作用。换句话来说,受害人生活在特定区域,这个区域内的普通群众很容易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获悉犯罪案件的概况,却不容易获悉当事人“臀位妊高症”等私秘信息。在人际传播中类似的私密信息或许有可能以谣言的方式进行传播,但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即便是对此有所耳闻,恐怕也是将信将疑。所以,人际传播即便对当事人隐私权有所侵害,其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而记者和媒体拥有信息采集的特权,他们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受害人的私秘信息,这些信息通过媒体传播后,情况会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媒体的报道起到了证实谣言、加快私秘信息传播速度和扩大私秘信息传播范围的作用。显然,媒体事实上起到了大规模扩散隐私的作用。

如果当事人是成年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

作者简介:李世举(1970-),男,宁夏石嘴山人,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新闻伦理与法

规、新闻实务.

・121・

学报大连民族学院

JOURNALOFDALIANNATIONALITIESUNIVERSITY

Number6(GeneralNo141)November,2007

之匿名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兴趣和个利起到了平衡的作用,媒体是否应该报道、应该怎样报道,目前来看,是新闻伦理道德范畴内讨论的问题。但是,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述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新闻报道都存在着侵权问题。

就有三人。”等表述宣扬了受害人的隐私,要求被告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其他经济损失3.2万元。判决的结果是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的主要理由是,该文所涉及到的有关事实虽属死者私生活范围,但是,这种私生活显然属于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良行为。该文有利于教育、警示他人,挽救青少年,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公众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承认该报道触及了林莉的私生活,也就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法官之所以没有援引《未成年人保》等相关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现行法律的立法缺陷有关。

当法律不够健全的时候,在公共利益与个利的天平上,法官倒向前者。但是,我们应该明白,损害公共利益指的是既成事实的损害行为,而违背公共利益指的是不符合某种公共道德标准的行为。上文中林莉的行为不符合公共道德标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却不会产生直接的损害后果。其个人行为的良与不良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在现代法制国家,法律制裁那些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个人行为,而把那些不合传统、规矩、不合公共道德的个人行为交由道德法庭审判。所以,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公共利益,那么即便其行为不当,媒体也没有权力随意侵占当事人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益。二、现行法律体系下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困境

公民享有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处置权,特别是个人私秘信息。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内学者对其内涵做过很多的探讨。例如,魏永征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2]。张西明认为,隐私权是保持其与社会及其他人无关的私人事务,在其本人不愿意的情况下,不被公开的权利[3];顾理平认为,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4]。学者们比较一致地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不受干扰的权利”(Therighttobeletal2

one),也是个人控制与自己有关信息的权利

[5]

。可见,当

事人是否同意公开个人隐私是判断隐私权侵权的重要标准。若当事人同意,媒体公开报道个人信息并不违法。然而,由于未成年人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理性地判断披露隐私的后果,同时,披露隐私可能给他们未来的生活带来负面的影响。所以,从理论上讲,无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是否同意媒体公开个人隐私,无论未成年人

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任重道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犯罪新闻报道中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之所以较为普遍,关键在于法制不健全。除此之外,日益激烈的新闻竞争也加速了此种现象的泛滥。在引入市场机制和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新闻媒体被短期利益诱惑,贪图小团体私利,放弃社会责任[6]。许多记者一味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忽视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厌其烦地描述、渲染犯罪案件细节,使得部分新闻媒体走向了低俗化。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加强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目前,全国记协和各级新闻部门都制定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然而,这些准则在一些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中,往往被“束之高阁”。所以,建立保证各项准则有效执行的长效机制十分重要。

第二,记者采写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时,要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新闻报道因其社会责任重大,一旦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采写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新闻报道,需要记者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策略意识,认真研究和正确把握公众兴趣,努力寻找公众兴趣、新闻价值和个利之间的平衡点。如果一时找不到这样的平衡点,那么,新闻工作者宁可放弃对此类案件的报道。

是否愿意承担公开披露隐私的损害,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的隐私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尽管隐私权在我国还不是一项的民事权利,但是,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从现有的立法情况看,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直接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未成年人保》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它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以任何理由公开未成年人的隐私。换句话说,记者和媒体并不能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理由在新闻报道中披露小英怀孕临产“、臀位妊高症”、剖腹手术、取出一个3公斤重的男婴。

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界定媒体的行为是否违法比较容易,但追究其法律责任却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上述法律都是90年代制定的,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只有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法律责任还不够明确。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很难引用相关法律进行审判。2000年2月杨某诉宁夏石嘴山日报侵犯隐私权一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原告杨某以石嘴山日报《新周末》专刊“少男少女缘何走上不归路”一文中“:受害人林莉(化名)虽不满十六岁,已经谈了七八个男朋友,而且在杀他的五个人中,和她发生性行为的

・122・

2007年第6期(总第41期)11月15日出版

李世举:略论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第三,新闻单位的编辑和负责人对此类报道要严格把关。如果纵容记者不加选择地报道自己知道的信息,以达到炒作并吸引公众注意力的目的,长此以往,新闻媒体必然失去公众的认同与信任。就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而言,编辑和新闻单位负责人要引导记者把新闻报道的重点放在案件的侦破和对罪犯的惩罚上,慎重处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细节以及未成年人的受害情节,尽量少报或不报这些内容。即便需要报道,也应该使用“对少年儿童严重侵害”之类的模糊词语来叙述。

第四,把握好采访与报道的关键环节,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首先,在对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时,必须要有家长或监护人在场;其次,采访或拍摄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时,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再次,采写性侵犯案件时,不应披露与未成年人相关者的姓名和身份,包括目击者、被告、以及其他受害者,也不应该披露可以推断出这些相关者真实身份的背景材料。

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及文明程度。除了要求新闻工作者以法律精神、法制原则及

自己的良知把握好“揭秘”尺度以外,还应该改变未成年人在隐私权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尽快修改与完善未成年人保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法制环境。参考文献:

[1]刘金根.日本新闻中的犯罪报道[J].国际新闻界,

2000,(3):49-51.

[2]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9:261.

[3]张西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102.

[4]顾理平.新闻法学[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558.

[5]单 波,陈亦琳.隐私权与知晓权:冲突及平衡[J].武

汉大学学报,2004,(2):221-225.

[6]胡利敏.社会危害性的现实评价[J].大连民族学院学

报,2006,8(6):-66.

OntheProtectionofthePrivacyRightoftheMinorsintheNewsReportsLIShi-ju(CollegeofChineseandLawDalianNationalitiesUniversity,DalianLiaoning116605,China)

Abstract:Casesconcerningpersonalintrusionontheminorhavebecomethespotlightinthemediaforalongtime.Althoughthereporttriestoprotecttherightofprivacyoftheminorbyanonymity,theeffectislimited.Itisneces2sarythatmediamakegreatefforttokeepthebalancebetweennewsvalueandnewsinfringementandputrespectandtheprotectionofthelegalrightoftheminorinthefirstplace.Keywords:minor;rightofprivacy;anonymousreport;criminalnews

(责任编辑

董邦国)

央视《新闻联播》栏目宣传大连民族学院

11月4日晚,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以“我国已建成完善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体系”为题,宣

传报道大连民族学院以理工科为主的特色民族高等教育以及我国已建成完善的民族高等教育体系。这

标志着大连民族学院探索出来的在沿海开放地区办优质民族高等教育的创新之路,已经得到国家、省市各级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同时也标志着学校社会知名度的进一步提升。

・12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crkj.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