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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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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新保人制度-07号】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市场系列、技术系列的客户经理级以上员工,职能系列重要岗位的员工,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档案调入程序

员工本人持公司开据的档案关系《介绍信》到公司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开据档案调转《商调函》,持《商调函》到本人档案所在地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办理完手续之后,将档案材料及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档案存入手续。

第四条、 档案调出程序

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部开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及加盖公章的鉴定材料,交付给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在30日内持《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及鉴定材料到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人力资源部负责将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变更情况,以书面

通知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

第五条、 员工办理有关人事证明的程序

员工需办理有关人事证明时,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审核后,人力资源部开据《介绍信》,员工本人持《介绍信》到公司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员工在职期间的存档费由公司支付。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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