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院长、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开展门诊各项工作。 (二)门诊工作由门诊部主任负责,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协助,可视情安排一位副主任医师或高年资主治医师协助领导开展本科室门诊工作科室调换门诊工作人员,应提前与门诊部沟通协商。
(三)各职能部门、门诊部和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应经常深入门诊工作,督促检查门诊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提高和改进各科室门诊医疗、护理、预防、卫生服务、管理等工作质量。
(四)门诊工作配备具有资质的医师、护士,对就诊患者认真检查、合理治疗。疑难及三次门诊不能确诊患者,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门诊患者诊疗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执行相应规范要求。不得开具虚假、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治疗证明。
(五)门诊工作人员应准时开诊,热情待患,合理安排就诊流程,简化就诊手续,缩短候诊时间。危重患者及60岁以上老人优先就诊,一般患者按挂号顺序就诊。
(六)门诊工作人员开诊前5-10分钟到位,坚守岗位,热情服务,态度和蔼,礼貌待患,佩戴胸牌,仪容仪表规范。上班期间不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严禁闲聊、吸烟、吃东西、玩手机等行为。严禁酒后坐诊。
(七)门诊检验、放射、超声、心电图等各种检查应准确、及时出具检查报告单。门诊一般及特殊检查报告时间应符合规定时限。
(八)对须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门诊手术、治疗、处置等医疗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知情同意书》手续。
(九)门诊医师与本科室、住院部加强联系,根据患者病情和病床使用情况有计划地收治患者。
(十)做好分诊、检诊工作,严格消毒隔离、情报告。门诊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就医环境,开展健康宣教。
(十一)门诊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患者采用安全、有效、经济诊疗方法,执行院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最大限度减轻患者负担。
(十二)实行首诊负责制度,对推诿患者或漏报、误报法定传染病,造成患者漏诊误诊或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医疗纠纷者,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对基层或外地转诊患者认真诊治,转回基层或原地时提出诊治意见。
(十四)挂号室未经门诊部许可不得挂号各科主任随时根据就诊患者数量和峰谷及时调配门诊医师,所有患者就诊完毕后方可离开诊室。
(十五)门诊部应按时巡视各服务窗口,保证挂号、收费、输液、综合治疗等工作正常运转。
(十六)加强安全管理,严禁违规用电。每天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及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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