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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来源:独旅网


熠晖集团[2009] 号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价值的物资。

第二条 废旧物资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的废旧物资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资 4、无任何价值的废旧物资

第三条 公司实行领新交旧制度(新增物资、消耗品除外),交旧物资时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按上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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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进行分类保存。

第四条 各分公司统计人员、库房人员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见附件一),认真登记核算,做到帐物相符。各公司库房人员为废旧物资的具体管理人员,库房人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的废旧物资清理回库房。

第五条 需外修的物资由各分公司机修报主管部门(生产部)审批后尽快修理,凭审批单(附件二)办理出库手续,统计人员根据生产部批准回复开出门条。物资修复后经办人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库房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后支付。

第六条 各分公司交废旧物资时,库房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库房一份,统计人员一份。

第七条 变卖废旧物资时,各分公司以书面形式报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审批后才能办理出库手续。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

第 门卫必须严格按照门卫制度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各分公司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

第九条 废旧物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对各分公司的废旧物资回收情况、台帐登记、变卖核销等进行督促检查。审计督察部随时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上缴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200—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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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废旧物资处理的全过程,如发现有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保证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运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熠晖冶金集团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拟稿: 审核: 批准: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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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物品名称 日期 数量或重量交回人员 库管人员 4

附件二

物资外出维修申请单

日期 维修事由及所 需金额 损害原因 修理厂或公司 审核意见 管理部门(生产部) 主管 经办

品名 申报人员 公司审核 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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