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问题的研究
[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威胁、欺骗或利用等不法手段,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我国刑事法律早在1979年就开始对“拐卖人口罪”进行遏制和惩处,为了更有效的预防、管理和惩治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刑法也在不断地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至今,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越来越详尽,却也随之产生不少的弊端和漏洞。文章将从多个方面对我国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法;研究;人性化
拐卖妇女儿童作为一项世界性犯罪活动,从古至今一直延续着,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人口的增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有增多的趋势,特别是在一些偏远或流动人口聚集地区,更是频发,这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如何遏制、怎样惩治,我国现行刑事法律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直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协助某些部门推动反拐工作向着更深更广的层面发展。
一、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现状
从最初1979年“拐卖人口罪”到1991年全国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再到1997年“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执行,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人口罪的发展变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现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和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不难看出:1.我国刑法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和1979年5年有期徒刑相比,将无期徒刑、死刑加进法律,无疑是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表现。2.处罚对象、种类增加。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即妨碍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使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拐卖人口的直接罪犯,对阻碍解救被拐人口行为的相关人员也一并纳入处罚之中,更全面地打击犯罪分子。3.以人为本。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于不追求刑事责任的条件的规定,使法律条文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人性化,拥有了“人情味”,尊重了个人意愿。
二、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在改变与执行中的不足
这些年来,我国刑法虽然对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在不断地适时做着改变,但并不意味着它已是全面的、完善的。俗语说,社会是矛盾的综合体,是在不断矛盾中才能进步和发展的。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的进步,顺应时代解决了某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可能会随之出现其他的新的问题。因此,刑法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漏洞和不足,也随着不断的变化而变化,笔者认为主要有以
下几点:
(一)以人为本,人性化的利弊
《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也明确提出了应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准确适用刑罚裁量问题。这是根据犯罪动机、犯罪涉及的参与人员不同的分工等差异而制定的。简单说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拐卖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构不成拐卖犯罪。比如一些偏远贫困山区人民法制观念淡薄,用钱“买媳妇过日子”的做法,类似这样的行为就构不成犯罪。这样制定的法律,是充分地考虑到目前偏远贫困地区的现实情况,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宽泛,但是,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二)保护对象的变化,重视弱势群体
1997年我国刑法将“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明确地看出,立法者用心良苦地站在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上,顺应了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把重心放在了需要刑法作为保护屏障。2007年轰动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主要受害者是被拐卖的成年男子,但是最终,相关责任人被判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强迫职工劳动罪,对于这样的裁决,很多学者专家提出了异议,也再次对刑法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提出质疑。
(三)数罪一罚,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便于处罚,造成了刑法与司法执行混乱的可能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即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违法的角度看,与被拐卖人员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犯了拐卖罪又犯了强奸罪,但从刑法的角度看,此项行为的处罚规定为强奸罪,拐卖罪被其覆盖。这样的立法处罚虽简单清晰明了,但是却显得为之过轻,也容易造成执法人员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开“方便之门”。
三、关于拐卖人口类犯罪行为的立法重构
笔者认为,打击拐卖犯罪行为,刑法处罚规定是重要的推动条件,就目前刑法中关于拐卖犯罪问题的漏洞来讲,应做三点改变:1.全面完善协调人性化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做到既以人为本,又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2.恢复拐卖人口罪条例,将除妇女儿童之外的群体也纳入法律保护范畴。3.在刑罚上从重处理,做到数罪并罚、一罪一罚,严惩犯罪者。纵观世界多数国家对人口拐卖犯罪行为列为重罪判罚的现状,我国立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位并不能接轨国际社会。这也是人口拐卖行为近几十年来在我国越来越猖獗的原因之一。拐卖人口犯罪极大程度地影响了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全,这就使我国反拐行为不容懈怠。当务之急,
就是尽力完善法律条文保障,立法调之适时,使司法行之有据,将严惩力度提升、
将保护范围完善、将犯罪漏洞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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