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 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受理。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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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
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 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 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 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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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在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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