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正确对待子女的隐私呢?调查结果显示,96%的家长选择“不会翻看孩子日记,但会经常和他谈心。”张老师的秘诀很受用,“我会把孩子当做朋友,在充分尊重孩子人格与隐私的基础上,平等对话,交流情感,让孩子主动敞开心扉,把内心的秘密告诉我。” 影响
条款提出当即引起网上热议。那么像这种偷看子女短信、日记等个人隐私的问题有没有必要上升到立法层面来禁止?20%的网友认为有必要,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孩子也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法律上的权利。家长侵犯孩子隐私权的现象太普遍,这种做法不是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应该被禁止;但持反对意见的网友比例明显占了上风,69%的网友认为这个问题没必要立法,纯属家庭教育问题,虽然家长的教育方式有问题,但出发点是好的。 禁止家长偷窥孩子“隐私”,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出发点是积极的。但是,从法律执行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能起到效果吗?调查显示,76%的网友认为立法禁不了父母偷看子女隐私,因为这项规定在现实中没有可操作性;只有10%的网友认为只要子女敢于举报,就能够禁止。 定义
隐私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1]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 范畴
[1]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 隐私权
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价值
体现自由的价值
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 隐私权
通讯秘密权等都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之价值;而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之价值如个人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体现秩序的价值
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主要表现为: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且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体现尊严的价值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
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1]
相关法律
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尊重隐私
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破除我国传统文化中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这类宣扬人格依附的陈旧观念;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我们要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若干陋习。 尊重他人隐私,需要强化责任和荣誉意识。个人隐私权里无不包含着两种最忠实的守护——责任和荣誉。亲人、朋友之间常常会分享一些个人秘密,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时,我们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这不但能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是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11维护隐私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孩子的手机短信,即使是作为家长的您,今后也不能随便翻看,因为这有可能导致您违法。
前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武昌举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被提交审议。
根据该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
这意味着,即便您是家长,没征得孩子同意也不能私查孩子的短信。否则,这部新地方法规通过实施后,您的行为将属“违法行为”。
据了解,父母偷看孩子短信引发矛盾,已成为近年来社会上悄现的新问题,
如同偷看孩子日记一样,偷看孩子短信的父母,大都也用心良苦,想借此监管教育小孩,殊不知这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据了解,草案还针对教师、家长体罚侮辱未成年人、一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剪彩等活动、在职教师开办课外辅导班等问题,对家庭、学校、社会等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作了详尽规定。 孩子的短信,父母为何看不得
教育专家严正:触犯隐私,不利于孩子成长
“孩子的短信凭什么看不得?孩子那么小,我不帮她把关,她早恋、误入歧途、被骗,怎么办?”昨日,当记者采访“偷看短信可能属违法”时,汉口球场街林先生如此说。
教育专家、华中师范大学教授严正受访时说,监护人有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但偷看、监控就不应该了。
“这已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极易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用心良苦却帮了倒忙。”严正说,处于发育期的孩子发短信而不打电话,记日记而不说出去,说明他不想让家长知道,家长应像尊重成年人一样尊重他们,而不是强行要看或偷看。 严正说,正确方法是主动与孩子平等交流、沟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同时也要注重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对孩子潜移默化,引导他们的行为规范。
山东、重庆:禁止父母偷窥未成年子女隐私
时间:2010-08-27 09:12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姚敏 点击:
219次 从今年9月1日起,重庆市将施行数日前审议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家长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聊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
从今年9月1日起,重庆市将施行数日前审议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家长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聊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
无独有偶,不久前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也正式提交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隐私保护是修订的重点。有关人士称,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范围与时俱进,由原来的“信件、日记”扩大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同时规定对以上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匿、毁弃或擅自查阅。
一石激起千层浪,立法禁止父母偷窥子女隐私,为家长监护权设限是否妥当?如何在监护和隐私保护之间求得平衡?针对由此引发的争议与质疑,记者进行了采访。
保护孩子隐私意义重大
记者调查发现,“隐私”,是这两个备受社会关注的条例的关键词。 记者查阅《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现,《条例》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涉及颇细。《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和2007年国家颁布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重庆、山东这两部地方性条例在细节
上做足了功夫,尤其是禁止家长偷窥孩子隐私条款,从尊重孩子独立人格及保护隐私角度看,具有积极价值。将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予以一体化保护,体现出法律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和高度关注,彰显了法治进步。
“孩子虽小,一样有自己的隐私,需要父母的尊重。确立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大体现,有助于培养人的国民人格与尊严意识。”北京天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隐私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体现的是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不因年龄、智力状况不同而有别。肯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当今全世界立法的大势所趋,如《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都把隐私权确认为人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
许多法律专家认为,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和法律中长期缺乏尊重个体的权利因素,义务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因此隐私权在立法中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去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才首次确立隐私权的民法地位。未成年人由于经济上不独立、认识能力有局限,尚需监护人管教,因此其隐私权更是长期被忽略。《条例》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进一步明细化、具体化,意义重大。 为家长监护权设限成争议焦点
禁止父母偷窥子女隐私,一定程度上为家长监护权设了限,是这两个条例备受争议的焦点所在。“禁止偷窥子女隐私是对家长监护权的强制侵犯,于情于理都不妥当,管教自己的孩子有可能被扣上‘违法’帽子,让人难以接受。”北京的李先生是一位儿子正上中学的家长,他认为在家长面前为未成年人设置一道隐私权保护屏障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一方面,从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来说,“子不教,父之过”,确保孩子健康成长是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说,作为监护人,家长有教育、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义务,引导其避免不良行为。如果不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这在1999年11月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早有明文规定。“为家长监护权设限,同时还不分具体年龄‘一刀切’,这样的法律规定符合国情和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吗?”江西南昌市民钟女士的孩子今年上小学五年级,钟女士在记者问及她对《条例》的看法时如是说。钟女士认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不是绝对的,这是由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状况决定的。比如小学生、初中生有好奇心强、自我控制能力差、认知能力和信息过滤能力有限等特点,家长在知情的基础上能更好地监护其成长。“除非确属必要,父母不会轻易去偷看孩子个人信息,父母也知道这样会伤及孩子自尊,但有时与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相比,我们只能选择前者。”北京市民刘女士说,青春期的孩子一般叛逆心理较强,不愿与父母沟通,只愿把成长中遇到的问题藏在心里或写入日记等个人信息中。父母从个人信息中了解孩子的心理世界,其实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发达,家长普遍对监护权有了更强的履行意识。“用隐私权来抗拒、架空父母的监护权后果令人担忧。一些父母由于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孩子沉迷网络虚拟时空,荒废了学业,有的甚至陷入其中产生意外,太遗憾了。”钟女士认为,在如今监护面临的社会环境
更为复杂的情况下,监护人有权更多了解孩子的思想状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教育和引导。如果规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家长不得查看,孩子一旦走错了路,谁又会为此负责呢?“《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未成年人有其特殊性,从更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看,这一规定不应绝对化。”还有一些家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时下,不良信息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网络聊天等多种方式传播,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威胁,仅通过监管部门的工作远远不够,还需借助父母的正常监督才能确保其健康成长
信息不等于隐私,能不能公开看年龄 10岁以下孩子对父母应无秘密
南京中学生激辩“家长看子女信息该不该”
家长该看子女信息、看子女信息没有侵犯隐私„„近日,来自南京一中高二(一)班的四位学生辩手就此话题在南京首届中学生“五四杯”辩论赛上一展身手,他们陈述的这些与众不同的观点让评委们折服,并一路过关斩将最终荣获冠军。 江南时报记者 王琦 观点一:个人信息≠隐私
作为“一辩”的周天羽虽然看似很文静,但上来就为对方设置了话题“陷阱”。 隐私都有自己的专属对象
她明确表示,隐私就是不想让人知道的事情,而隐私也都有自己的专属对象。比如学习成绩,同学可以选择不告诉家长算是自己的“隐私”,但却可以在同学间相互交流,这样的“隐私”实际上只是个人信息,和真正的隐私不能画等号。在学习和生活中,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同样一个事情,对于甲是隐私,对于乙可能就不是隐私。比如你的身体状况,对于别人是隐私,但对于你的家长就不是隐私了。有时对于同样是家长的父母也不同,不想对爸爸说的隐私可以让妈妈知道,也有不想对妈妈说的隐私,却可以让爸爸知晓。如果把这类的信息都和隐私画上等号,没必要。 隐私也是因时因人而异
比赛一开始,南京一中的小辩手们就抛出自己的观点,家长看子女信息真的没什
么。他们分析“信息”这一概念时表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所有的适用于通讯、存储或处理形式表示的一切知识或消息,它可以大到你的照片和视频,小到你的一次考试成绩。至于其中哪些信息会被视作个人隐私,则因人、因时而异,二者不能混同。 当记者问及周天羽,在生活中是如何看待这一话题时,小姑娘莞尔一笑说:“生活中我更愿意中庸,实际上家长看信息需要具体分析。” 观点二: 10岁以下个人没秘密
“三辩”程诚是一位个子不高的小女生,别看个子小,就是这名与众不同的小个女孩,凭借其出色的辩论表现,荣获最佳辩手称号。程诚在辩论赛中,最精彩的一战就是从人伦事理的角度,分两个年龄段论证家长该看孩子信息。 父母看信息伤害自尊苍白无力
对于10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查看其个人信息是应当甚至必须的。“回溯我们的成长之路,正是父母对孩子信息的了如指掌,才保障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当我们赤裸裸地来到这个世界,与父母‘开诚布公’,是他们帮我们洗澡,安慰我们的哭闹,查看我们的身体状况,稍有不妥,就会带我们去检查医治。当我们进入幼儿园,每一日父母都会仔细询问我们吃了什么,睡得怎样。当我们迈入小学,收到他人的信件时,是父母帮助识字不多的我们阅读、写回信,教我们与人互动。”她认为,对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父母看信息所谓伤害了自尊,侵犯了隐私之类的理由,很苍白无力,很不合理。 父母不查看信息谈何帮助引导
在进一步阐明观点部分,辩手们表示,进入中学时代的孩子由于叛逆心理,开始想要远离父母,拥有自己的空间,原来并不介意的信息也成了隐私。
“而许多信息之所以不想让父母获悉,正是因为我们知道它存在不合理性。” 常言道,“养不教,父之过。”这种孩子主观上的不情愿,恰恰说明了客观上家长查看其个人信息的正当性。
在这样生理心理的微妙变化期,孩子面对更多的外部诱惑,如果父母不查看个人信息,而只听孩子报喜不报忧的话语,只看孩子想要呈现的方面,怎么可能了解孩子的真实情况,更何谈帮助引导孩子呢? 观点三: 监护权>隐私权
“四辩”陈书琦是辩论队中唯一的男生,这位戴着眼镜显得很沉稳的大男孩非常善于归纳案例。
父母查看未成年子女信息合法
他认为,从法理层面看,父母作为监护人查看未成年子女的个人信息是合法的、正当的。
《民法通则》第18条指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也指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进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可见,查看个人信息作为了解未成年人的一种途径,是法律对家长行使监护权的一项内在要求,是应该的甚至必须的。 孩子接受父母教导是人伦事理
在辩论中,陈书琦深情表白说:“家长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查看是来源于其天然伦理关系的理所应当。家长与未成年人之间并不只是一种冷冰冰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一种血浓于水的亲缘关系。家长和子女在人格上固然是完全平等的,然而在伦理关系上,却始终是长幼有序的。”
“父母询问孩子的情况、孩子接受父母的教导,都是天经地义的人伦事理,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经济无法独立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则更加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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