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全面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第三条 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确保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管理,保障学生用餐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当设立营养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后勤、工会和食堂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学校应当设立营养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学校应当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食品加工、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实施明厨亮灶,加强对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配备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四章 营养健康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合理膳食、卫生防疫、科学运动、口腔健康、视力保护、心理健康等纳入健康教育宣传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培养学生珍惜食物的认识,不偏食不挑食,读懂食品标签标识,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健康素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和评价,定期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营养与健康工作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监督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责任,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投诉,保障学生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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