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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前期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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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投资项目前期基础工作

第一章 基本建设程序和主要步骤

一、基本建设程序的概念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它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环节、各步骤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破坏的先后顺序,是由基本建设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客观规律决定的。开展基本建设,必须坚持按科学的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也就是说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照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一定顺序进行,正确处理基本建设工作中从制定建设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勘察、定点、土地征用及报批、设计、建筑、安装、试车(试运行),直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这是关系基本建设工作全局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管理基本建设的一个根本原则。

二、基本建设的主要步骤

一个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建设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阶段。其主要步骤是: 1、项目建议书。

项目法人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和建设单位所在的城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发展需要,经过调查、预测、分析,编报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进行方案比较,推荐最佳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国家规定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准确性,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 3、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委托(通过招投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设计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设计概算时,需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4、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

5、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后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 6、开工报告。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 7、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完成后,符合验收标准,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概述

一、投资项目周期

(一)项目、投资项目与建设项目

项目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是投入一定资源的计划、规划或方案,并可以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单位都可以称之为项目。相对项目而言,建设项目包含的范围相对较窄,是指具有的功能和明确的费用投入及产出的项目,必须通过设计和施工来完成,从而形成项目实体。建设项目在一段时间内主要是投入,最终形成一定量的资产,就是所谓的建设期;而另一段时间里主要是产出,从而实现投资效益,就是所谓的生产运营期。在我国的建设程序中和有关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价的规定中针对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在2002年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指南》)改称为投资项目。实际上建设项目与投资项目是有一定区别的。与建设项目相比,投资项目涵盖范围更广,只要是拟投入一定资金,执行既定计划,实现投资目标的项目都可以称为投资项目,而只有通过施工进行建设,形成项目实体的项目才是建设项目。例如拟投入一定资金,执行项目购并计划,实现扩张目标可以称之为拟进行一个投资项目,具体说它是一个资本运作项目。但是拟投入一定资金,建设一个工厂,通过产品生产的销售实现获利的目标,既是投资项目,也是建设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指南”的口径,称为投资项目。但实际上以下所描述的内容大多是建设项目涉及的内容,其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财务评价可以比照进行。 (二)投资项目周期

一个投资项目,由构想到完成,自然要经历几个阶段。国际上公认的项目周期的提法就是指投资项目要经历的几个阶段。这里把投资项目周期归纳为三个阶段,即投资项目前期阶段、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和投资项目运营阶段。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和投资项目运营阶段的经验又可以对以后项目的前期阶段形成指导,周而复始就形成所谓的项目周期。 1、投资项目前期阶段

投资项目前期阶段一般指提出项目到实现投资决策前所经历的过程,是能否实现科学决策,并获得预期投资目标的重要的工作阶段,主要包括: (1)项目设想(机会研究或规划)——决定是否发起项目;

(2)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3)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依据,融资决策基础。 2、投资项目实施阶段

投资项目实施阶段一般指投资决策后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所经历的过程,同时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招标和完成项目的融资。投资项目实施阶段是保证项目实体建设质量的重要的工作阶段。也有把初步设计归类为前期阶段的,但以投资决策前后为别进行的阶段划分,应把初步设计归为实施阶段。无论如何划分,项目初步设计要以经认定的可行性研究方案为基础。 3、项目运营阶段

投资项目运营阶段是指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实现投资目标,获得效益的阶段。 二、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一)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投资项目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和技术活动,需要耗费大量资金、物资和人力等宝贵资源,而且一经建成,难于更改。因此,一旦决策失误,不仅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也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而当今技术日益进步,市场竞争更趋激烈,投资环境又十分复杂,更加大了投资风险。如果在投资决策前不进行充分有效的工作,对投资项目的方方面面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很难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国际上历来重视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从二十世纪中期始,可行性研究作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的一项技术和方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由于联合国工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对之的积极推广和应用,逐步推广至发展中国家。 我国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和程序化,对投资决策科学化起到重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已逐渐深入人心。在投资决策前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工作,已开始成为投资者自觉的要求。 (二)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几个阶段 在我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系指按照我国的建设程序所必须进行的工作。按照原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我国列入程序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两个步骤,同时包括这两个文件的各级评估和审批。但实际上,从客观进程看,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机会研究

机会研究在我国并未正式列入前期工作程序,但在项目发展进程中客观上是必不可少的。机会研究实质上是提出项目设想,对该项目投资机会进行初步探讨,以决定是否发起项目。它是项目前期工作的起点。

机会研究的内容和深度随需要可任意变更,以能满足投资者捕捉投资机会,决定是否发起项目的需要即可。 2、项目规划 为了持续发展,大型公司以及各个部门往往都要做中长期发展规划。一个规划往往包括数个项目,也可称作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实际上是广泛展开的机会研究,即按照企业投资战略和行业发展要求进行的一揽子机会研究的结果。项目规划虽然并不是必经的前期工作程序,但规划往往是项目的基础。在规划实施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进一步研究,同时随着各个项目的逐步实施,规划得以具体实现。 3、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列入我国基建程序的项目前期工作起点,它是对项目的主要方面进行初步研究,做出初步判断,以满足投资项目立项的需要。项目建议书一旦获批准,即为立项,可继续进行可行性研究有关的工作。 4、初步可行性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又称为预可行性研究。在我国初步可行性研究并不作为建设程序的一个阶段,而是规定大中型项目中的重大项目或有专门要求的项目在上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要附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可参照可行性研究的规定,但深度相对较浅。实践中,对大型项目往往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

国际上并没有项目建议书这个名称或阶段,而初步可行性研究一般是投资项目必经的阶段。一方面,工作由浅入深是客观规律使然;另一方面,工作深度和效果与所投入的资源密切相关。如果一开始就大量投入,细致工作,一旦结论是不可行,那么会遭受较大的损失。而先以较少的投入,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待认定初步可行之后再加大投入,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一般认为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5、可行性研究

广义的可行性研究可涵盖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也可称详细可行性研究)这三个阶段。狭义的可行性研究仅指初步可行性研究之后的详细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决策前,通过对项目有关的市场、技术、工程、经济和风险等各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比较和论证,考察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的可容性,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工程上的合理性,财务和经济上的可行性,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等等,从而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全面的判断。

优化项目方案是可行性研究的作用之一。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通过多方案的设计、比较和论证,提供相对优化的方案可供选择。

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合理决策的依据,是避免决策失误,实现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 三、项目评价 (一)项目评价阶段

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研究,从各种角度评价其优劣,就称为项目评价。可行性研究就是在对投资项目的方方面进行评价。广义的项目评价包括项目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对项目的技术、工程、效益(往往以财务效益为主)、功能(非盈利性项目)等各个方面的评价。狭义的项目评价通常主要指项目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对项目的效益和功能方面的评价。 从评价时期考虑,项目评价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投资项目前评价,也即在投资项目决策前的评价,包括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可见投资项目前评价实质上就是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2、投资项目中间评价,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的评价。 3、投资项目后评价,指项目投产后进行的评价。

投资项目前评价是在项目决策前对设计的项目方案进行分析研究,评价其可行性,直接为投资决策服务;投资项目中间评价和投资项目后评价是从实施过程和实施后的结果看项目,分析评价已建项目的可行性,总结经验,为今后的投资决策服务。国际金融组织、某些国家的贷款机构都很重视投资项目中间评价和后评价,目的是从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改善以后的贷款决策。出于同样的目的,我国对这两项评价的重视程度也在加强。我国有关机构(代表国家)对不少重点项目组织了或正在组织后评价。某些大型公司也在开展后评价。 (二)项目评价类别 对投资项目的评价,涉及范围很广。按评价内容分类,可以分为市场、资源条件、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技术(含工艺、设备等),建设条件、配套工程、环境、节能、节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影响、国防效益、风险等诸多类别。可行性研究结果就是这诸多方面评价的有机构成体。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它是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在完成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工艺技术方案选择等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现代分析方法的手段,对拟建项目投入产出诸因素进行研究计算和分析论证,比较推荐最佳方案。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财务评价采用预测的市场价格,建立在预测的财务收支的基础之上,评价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而国民经济评价是按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采用影子价格、影子汇率、社会折现率等国民经济评价参数,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经济评价结果是投融资决策的最重要的依据。同时在投资项目的中间评价和后评价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项目主要进行的是财务评价; 只有交通运输项目、较大的水利水电项目、国家控制的战略性资源开发项目、动用社会资源较多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主要投入物和产出物的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的项目才需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四、市场经济下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要点

自从1983年国家将可行性研究正式纳入我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程序以来,要想上项目,大多需要经过各级有关部门的审批。一方面层层审批对项目方案能起到优化的作用,也确实卡住了不少“坏”项目,但由于投融资改革并未到位,企业为了求发展,争投资,也引起了可行性研究的“非客观”的一面,引发了“可批性”的问题,致使可行性研究未能完全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曾使业内人士倍感困惑。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形式多样化的新形势。投资项目的建设与否,不再完全决定于主管部门,而更多的表现为企业行为。随着改革的深化,政

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批还会减少。当然,对于国家投资的项目、或是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项目、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国家给以某些优惠条件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审批仍会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完善并发挥可行性研究的功能,真正实现投资者自主科学决策,是投资项目各个层次的决策者(特别是投资者)以及咨询人员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要求,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实事求是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前提,也是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对咨询方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是\"可批性\"报告下,为了项目能得到审批,或能简化审批程序,咨询方往往违心地满足各种要求,使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成为空谈。实事求是也应该是对项目发起人(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委托方)的基本要求,没有项目发起人的实事求是,何谈咨询方的客观公正。好在如今的企业已经开始认识到可行性研究的真正作用,那种要求咨询方压投资、 提效益的现象正在减少。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信会越来越少。 2、不断完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方法,有效地指导项目前期工作

从80年始,为了规范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国家和行业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方法和部分参数,有力地推动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2002年国家计委又推出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以指导市场经济基本建立形势下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已以发布两版的\"方法与参数\" 也正在组织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加入WTO的新要求。一些大型公司也在不断完善其发布的在公司范围内应用的有关规定,以有效地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3、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分析

对投资者来说,风险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因为投资决策依赖于对将来的预测,而一旦实际结果偏离了预测结果,投资者就有可能因此受到损失,这就意味着投资的风险性。在计划经济下,项目发起人(企业)对投资效益不承担实质上责任,往往不重视风险。而一旦真正实施了自主决策,决策人要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时,决策前对风险的认识就倍加重要。因此在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分析,决策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才能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实现投资效益。

4、合理发挥技术经济(工程经济)人员的作用

在“可批性”报告下,不但技术经济(工程经济)人员的作用难以得到正常发挥,有时还不得不违心修改项目投资和效益,被人戏称为\"算帐的机器\"。市经济的建立,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加强,开始给资询人员特别是技术经济(工程经济)人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创造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可望在将来为他们提供可以充分施展能力的空间。

5、投资项目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是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必要前提 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涉及不同层次人员,包括项目发起人(企业)、投资者(项目发起人一般也是投资者)、评估人员、各层次审批人员以及咨询方等。涉及企业、 部门和咨询公司等许多单位。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又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因素广而复杂。特别是改扩建与技术改造项目已成为当今投资项目的主流,要做好这类项目的评价,首先要了解老厂的现状,并预测无项目的情况。企业能否提供所需要的数据,是影响评价质量的关键所在。只有有关各方都以客观的态度,采取实事求是的原则行事,才能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的基本内容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技术前期、资金前期、前期等内容,项目技术前期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设计。本章节主要介绍项目技术前期各环节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建议书的概念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议书和特点

项目建议书是对项目的轮廓性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考察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看其是否符合国家长远规划的方针和要求,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值得投入人力、物力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从总体上看,项目建议书是属于定性性质的,与可行性研究相比,项目建议书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1)从目的性考察看,提交项目建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建议和推荐项目,因此,它只是对项目的一个总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考察项目的必要性,分析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具备,研究有没有价值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

(2)从基础性分析看,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建设程序的第一步,这时还难以获得有关项目本身的详细的经济、技术、工程资料和数据。因此,其工作依据主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技术进步的方针、国家产业、技术装备、生产力布局状况、自然资源状况等宏观信息资料,以及同类已建项目的有关数据和其他经验数据。 (3)从内容上探究,项目建议书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侧重于论证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的要求,特别是产业、产品结构的要求和生产力布局方面的要求。关于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建设条件和建设措施以及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等方面不如可行性研究深入、细致。

(4)从方法上看,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需要运用和计算的指标不多,而且大多采用静态指标,对数据精度的要求不高。例如,对需用的投资总额,可以根据单位生产能力投资按比例估算,误差一般在20%左右。

(5)从结论上判断,项目建议书的结论是否值得做进一步的研究工作,其批准也不意味着是对项目的决策。通常是在认为值得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才提交项目建议书的,因而其结论一般都是肯定的,而可行性研究提交有时会得出“不可行的结论”。 (三)项目建议书的作用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在前期工作中,项目建议书的作用主要在三个方面: (1)项目建议书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国家投资计划最终要落实到一个个具体项目上。国家对项目,尤其是大中型项目的比选,初步确定又是通过审批项目建议书来进行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对所建议的众多项目进行比较筛选、综合平衡的过程。项目建议书经过批准,项目才能列入长期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

(2)项目建议书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在项目建议书指导下开展的。

(3)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外工作。 (四)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如前所述,项目建议书只是投资前对项目的轮廓性设想 主要从投资建设的必要性方面论述,同时初步分析投资建设的可行性。基本内容有:(1)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的初步设想;(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5)项目大体进度安排;(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

一般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1)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拟建地点,提出与项目有关的长远规划或行业、地区规划资料,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对改扩建项目要说明现有项目概况。

(3)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概况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1)产品的市场预测。包括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销售情况分析和预测,产品销售方向和销售价格的初步分析等。

(2) 确定产品的年产量,一次建成规模和分期建设的设想(改扩建项目还需说明原有生产情况及条件),以及对拟建规模经济合理性的评价。

(3)产品方案设想。包括主要产品和副产品规格、质量标准等。

(4)建设地点论证。分析拟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地区布局的要求。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等的初步分析 (1)拟利用的资源供应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2)主要协作条件情况,项目拟建地点、水电及其他公用设施、地方材料的供应分析。 (3)主要生产技术与工艺,如拟引进国外技术,要说明引进的国别以及与国内技术的差距、技术来源、在技术鉴定及转让等概况。

(4)主要专用设备来源,如拟采用国外设备,要说明引进理由以及拟引进国外厂商的概况。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投资估算根据掌握数据的情况,可进行详细估算,也可以按单位生产能力或类似项目(企业)情况进行估算。投资估算中应包括建设期利息、相关税收,并考虑一定时期内的涨价因素的影响,流动资金等。

资金筹措计划中应说明资金来源,利用性资金的应当附资金承诺书,利用贷款需附贷款意向书,分析贷款条件及利率,说明偿还方式、测算偿还能力。 5、项目的进度安排

(1)建设前期工作的安排,包括涉外项目的询价、考察、谈判、设计等计划。 (2)项目建设需要的时间。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1)计算项目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贷款偿还期等指标及其他必要指标,进行盈利能力、清偿能力的初步分析。

(2)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以上内容适用于不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特别是既不涉及利用外资、也不涉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一般项目。涉外项目的建议书主要内容按涉及利用外资与否分别列述。 (四)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项目建议书由部门,企事业单位或项目发起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提出。其中,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国内合资建设项目,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在中外投资者达成意向性协议后,再根据国内有关投资、产业编制项目建议书;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公司编制。 (五)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权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概念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决策前,通过对项目有关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的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认证,并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由此考察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上的盈利性和合理性,建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特点

与项目建议书相比,可行性研究主要有以下区别:

(1)研究任务不同。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初步选择项目,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步的工作,主要考察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则需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推荐最佳方案,或者否定该项目并提出充分理由,为最终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基础资料和依据不同。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以及产业,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生产布局状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初步市场经济预测资料;可行性研究阶段,除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研究依据外,还有把更详细的设计资料和其他数据资料作为编制依据。 (3 )内容繁简和深度不同。两个阶段的基本内容大体相似,但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不可能也不要求做得很细致,内容比较粗略和简单,其充实和完善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的。 (4)投资估算的精度要求不问,初步可行性的项目总投资一般根据国内外类似已建工程进行测算或对比推算,误差允许控制在士20%以内;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进行比较详尽精确的计算,误差要求不应超过正负10%。

(5)上报的研究成果不同。初步可行性阶段的研究成果有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附带的市场初步调查报告、建设地点初选报告、初步勘察报告等文件;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研究成果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所附市场调查报告、厂扯选择报告、地质勘察报告、水资源及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自然灾害资料等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作用

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投资决策从技术经济等多方面提供科学依据,以提高项目决策的成功率,提高投资效益。在投资项目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具有以下作用: ( 1 )作为项目投资决策的依据。一个投资项目能否成功、效益如何,将受到社会的、技术的、经济的及自然的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又常常具有不确定性,通过对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可行性研究,有助于认识和分析这些影响因素,弄清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切实提高投资效益。项目投资决策者主要就是根据可行性研究评价结论决定是否应该投资和如何投资,因而,它是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2)作为向银行等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筹集资金的依据。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都把可行性研究作为申请工程项目贷款的重要文件。我国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商业银行也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才能同意提供项目建设贷款。银行通过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目的在于确认项目是否具有偿还能力,银行不致承担过大风险,只有在这样条件下,银行才会同意贷款。

( 3 )作为编制设计及进行建设工作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比较详尽地提出了建设方案规划,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产品方案 建设规模、厂址、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总图布置等作为编制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准备的依据。

(4)作为供环保部门审查的依据和向项目建设所在地、规划部门申请建设事项的依据。环境保护是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环保部门通过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据以分析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重要材

料。

( 5 )作为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谈判、签订承发包合同、设备订货合同、投产后原材料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的重要依据。1 (6 )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资料。

(7 )作为企业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工作安排的依据。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和相应等级的设计或咨询单位承担,项目法人应全力配合,共同进行这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设程序中十分重要的阶段,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为投资决策提供、技术、经济等方面科学的依据。

(1)国家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部门、地区发展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任务、产业和投资。

(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委托单位的要求。

(3)对于大中型骨干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国家批准的资源报告、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规划、工业基地规划。交通运输项目,要有关江河流域规划与路网规划。 (4)有关的自然、地理、气象、水文、地质、经济、社会、环保等基础资料。

(5)有关行业的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标准、定额资料,以及国家正式颁发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6)国家颁发的评价方法与参数,如国家基准收益率、行业基准收益率、外汇汇率、价格换算参数等。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与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要求较低。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满足作为项目投资决策的基础和重要依据的要求。

根据国家规定,一般工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

( 1 )总论。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环境、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项目投资对国民经济的作用和重要性;提出项目调查的主要依据、工作范围和要求;项目的历史发展概况,项目建议书及有关审批文件;综述可行性研究的主要结论、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列表说明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2 )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国内、国外市场需求的调查与预测;国内现有工厂生产能力的估计;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 3 )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性;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种类、数量和储运条件;材料试验情况;所需动力(水、电、气等)、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供应条件、外部协作条件以及所签协议、合同或意向的情况。

( 4 )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厂址比较和选择意见,厂址占地范围、厂区总体布置方案、建设条件、地价、拆迁及其他工程费用情况。

( 5 )设计方案。项目的构成范围(即包括主要的单项工程)、技术来源和生产方法,主要技术工艺和设备造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来源国别、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全厂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建工程量估算;公用辅助设施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 6 )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调查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三废

治理和劳动保护的初步方案。

( 7 )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全厂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数量的要求;劳动定员的配备方案;人员培训的规划和费用估算。

( 8 )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根据指定建设工期和勘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安装、试生产所需时间与进度要求,选择整个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总进度,用线条图或网格图表述最佳实施设计方案的选择。

(9)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营运资金的估算;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

( 10)社会及经济效益评价。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和不确定性分析。

(11)评价结论。建设方案的综合分析评价与方案选择;运用各项数据,从技术、经济、社会以及项目财务等方面论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推荐一个以上的可行性方案,提供决策参考,指出项目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及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市场调查和预测,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建设条件和技术方案,说明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和分析,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心,说明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可行性研究就是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对项目进行优化研究,并为投资者提供依据。

上述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新建工业项目而言,鉴于建设项目的性质、任务、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不同,可行性研究的内容有所侧重的深度和广度不尽一致。改扩建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增加对企业情况及原有固定资产利用的说明和分析。非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应结合该行业特点,参照工业项目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对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中小型工交项目及农业、商业、文教卫生等项目,如果经济技术条件不太复杂,协作关系比较简单,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可以简化。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深度和准确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批申报程序同项目建议书,上报审批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还应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资本金承诺意见及融资意向书,同时还应当提供规划、环保、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如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用地预审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等)。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还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有变动以及突破投资估算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重新审批或变更批复。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概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把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引入建设的渠道,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的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它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和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根据省、市、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的10%(或超过500万元)及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要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因此设计是一门涉及科学、技术、经济和方针等各方面的综合性艺术,是基建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项目建设中的经济性和建设使用时能否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般建设项目(包括民用建筑),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指定,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对一些大型联合企业、矿区、水利枢纽、林区综合开发项目,为解决总体部署和开发问题,还需进行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工程概预算是设计上对工程项目所需全部建设费用计算成果的笼统名称。在设计的不同阶段,其名称、内容各有不同。总体设计时叫估算;初步设计时叫概算;技术设计时叫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叫预算。

(二)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内容

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不尽相同,特别是工业企业的初步设计所要求的内容相对较为复杂,一般的投资项目可参考工业企业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有选择地开展初步设计。下面就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罗列如下: 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以及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造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体运输; 7、外部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条件;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总概算及概算构成。

工程概算的主要内容:工程概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六方面,即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用和涨价预备费用) 、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铺底流动资金(生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才列入) 1、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其他费用等三部分组成。(1)直接费,即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2)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用组成。施工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等。其他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劳保支出)等。(3)其他费用包括法定利润和税金。法定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指设计规定为购置机械、电气设备、工具器具、仪器、办公家具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还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建设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管理其他费、工程监理费、质量监督费等) 、建设用地费(土

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勘察设计费等。

4、预备费:预备费是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 具体编制时参考《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建建发[2006]292号)的规定。 (三)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编制和审批

1、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的编制: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必须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一致。按现行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各行业对本行业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和允许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低等级的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均要作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准确可靠;设计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要切实可行;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投资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2、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的审批: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的审批按项目投资概算及项目建设性质决定,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和建设性质不同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工程概算视投资额的大小(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上项目)要经同级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审价后审批。 四、资金前期

资金前期主要是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主要包括上级部门的资金补助(含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县财政安排、“山海协作”、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在项目审批前必须对项目建设资金有一个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以利于项目实施过程有建设资金的保障。如需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补助和金融部门融资的项目,必须按项目审批程序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工作,同时应具备项目审批时所要求的用地、环保方面的要求;需县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必须经县同意,并由县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承诺书。

五、前期

前期主要是指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导向。在国家加强宏观的大背景下,我们主要考虑的前期为资金、土地和其他行政许可(如环保、建设规划、消防、水土保持)等问题。资金要素在前面已作表述,这里主要讲土地、建设规划和环保等项目前期工作要素。

总的来说,一个投资项目,其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用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村庄)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必须符合节能降耗和减排等的要求。 (一)土地要素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项目用地一般应经过土地征用、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等环节。用地预审由县国土资源局预审,项目用地需经由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到基本农田的项目,还需报审批。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篇第三章。 (二)建设规划

投资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包括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等三方面内容。投资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如何办理上述“两证一书”及办理“两证一书”需具备哪些条件,详见第二篇第四章内容。 (三)环境保护

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必须符合节能降耗和减排等要求,这是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一项强制要求,所有的投资项目必须要符合节能、降耗和减排的相关要素。

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篇第五章。

第四章 项目总投资的构成

投资项目总投资包含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与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在量上相等。工程造价的构成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费用支出或花费的性质、途径等来确定,是通过费用划分和汇集所形成的工程造价的费用分解结构。工程造价基本构成中,包括用于购买工程项目所含各种设备的费用,用于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所需支出的费用,用于委托工程勘察设计应支付的费用,用于购置土地所需的费用,也包括用于建设单位自身进行项目筹建和项目管理所花费费用等。总之,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构成主要划分为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等内容构成。 一、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的构成

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是由设备购置费用和工器具、生产家具购置费用组成的,它是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主要部分。在生产性工程建设中,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与资本的有机构成相联系。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占工程造价比重增大意味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

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工程建设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和进口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它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构成。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是指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保证初期生产所必须购置的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模具、器具、生产家具和备品备件等的购置费用,一般以设备购置变动计算基数,按照部门或行业规定的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费率计算。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

在工程建设中,设备工器具并不创造价值,建筑安装工作才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活动。因此,在工程造价构成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具有相对性,它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也被称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1、建筑工程费用包括:

(1)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费用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的供水、供暖、供电、卫生、通风、煤气等设备费用及装设、油饰工程的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的各种管道、电力、电信和电缆导线敷设工程的费用。

(2)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烟囱、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以及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和金属结构工程的费用;

(3)为施工而进行的场地平整、工程和水文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以及施工临时用水、电、气、路和完工后的场地清理、环境绿化、美化等工作的费用;

(4)矿井开凿、井巷延伸、露天矿剥离和石油、天然气、钻井以及修建铁路、公路、桥梁、水库、堤坝、灌渠及防洪等工程的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的装配费用,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以及附设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的材料费和安装费;

(2)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和对系统设备进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

运工作的调试费。

按照建设部2003年10月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 [2003] 206号)中规定,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构成。 1、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其中: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等的费用。 2、措施费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内容: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必需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必需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原因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车场地运至施工场地或由一个施工场地运至另一个施工场地,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 (或租赁)费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施工排水、取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取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间接费

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是指虽不直接由施工的工艺过程所引起,但却与工程的总体条件有关的建筑安装企业为组织施工和进行经营管理以及间接为建筑安装生产服务的各项费用。按现行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1、规费。是指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包括: (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①养老保险费;②失业保险费;③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2)办公费。(3)差旅交通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劳动保险费。(7)工会经费。(8)职工教育经费。(9)财产保险费。(10)财务费。(11)税金。(12)其他。 (三)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构成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一)土地使用费

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内容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 (5)征地动迁费。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1、建设单位管理费

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后评估等全过程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开办费。 (2)建设单位经费。 2、勘察设计费

是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等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工程咨询、评价以及为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勘察、设计、研究试验等所需费用;

(2)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编制等所需费用; (3)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费用。 3、研究试验费

是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以及设计规定在施工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

是指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所需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摊销费用或租赁费用。 5、工程监理费

是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工作所需费用。 6、工程保险费

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费用。 7、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

包括出国人员费用、国外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用、技术引进费、分期或延期付利息、担保费和进口设备检验鉴定费用。

8、工程承包费

是指具有总承包条件的工程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至竣工投产全过程的总承包所需的管理费用。不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不计算本项费用。 (三)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1、联合试运转费

是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 2、生产准备费

是指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企业,为保证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必要的生产准备所发生费用。

3、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是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

四、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预备费

按我国现行规定,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的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预先预留的费用,又称不可预见费。主要指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费用。

基本预备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率 2.涨价预备费

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由于价格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涨价预备费的测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综合价格指数,按估算年份价格水平的投资额为基数,采用复利计算。

(二)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包括向国内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外国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在境内外发行的债券等在建设期内应偿还的贷款利息。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不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该税种已暂停征收。

第五章 投资估算的编制

一、投资估算的编制步骤

投资估算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依据现有的资料和特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进行的估计。它是项目建设前期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决策的重在依据之一。其一般的编制步骤如下: (一)估算建筑工程费用

根据总体构思和描述中的建筑方案和结构方案构思、建设面积分配计划和单项工程描述,列出各单项工程的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利用工程计价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市场经济信息,估

算出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工程费用。

(二)估算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费用

根据报告中机电设备构思和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描述,列出设备购置清单;参照设备安装工程估算指标及市场经济信息,估算出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需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费用。 (三)估算其它费用

根据建设中可能涉及的其他费用构思和前期工作设想,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和,编制其他费用估算(包括预备费用和贷款利息)。 (四)估算流动资金

根据产品方案,参照类似项目流动资金占用率,估算流动资金。 (五)汇总出总投资

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其他费用和流动资金汇总,估算出建设项目总投资。

二、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

编制建设投资(固定投资)估算,一般先进行静态投资估算,然后再考虑通货膨胀、资金来源与筹措以及国家规定应由项目承担的税费等因素进行动态投资估算,最后将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合二为一,形成建设投资(固定投资)估算总额。 (一)静态投资的估算方法 所谓静态投资,是指按某一基准日价格为依据估算的投资。一般以建设项目开工前一年年底为基准日。

1、资金周转率法

这是一种用已建类似项目的资金周转率来推测拟建项目投资额的简便方法。这种方法计算简便,速度快,也无须对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只需了解产品的年产量和单价即可,但误差率较大。一般可用于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不宜用于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

2、生产能力指数法

这是一种根据已建成的,性质类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生产装置)的投资额和生产能力来推测拟建项目或单项工程(生产装置)的投资额。这种方法计算简便,速度快,但要求类似项目的资料可靠、条件基本相同,否则误差就会增大。 3、以设备费为基础的比例系数法

一般工业项目中设备投资在总投资中占有很大比重,可以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的经验,统计设备费用与建筑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关系或与各专业工程费用的比例关系,从而求得固定投资。

(1)专业工程比例系数法

专业工程比例系数法是以拟建项目或装置的设备费用为基数,根据已建成的同类项目或装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费用占设备投资比例的百分比,求得相应工程的投资及其他投资,其总和即为固定投资。 (2)朗格系数法

朗格系数法是以拟建项目或装置的设备费用为基数,乘以适当的系数来推算项目的固定投资。

比例系数法的误差率比前两种方法低得多,适用两者之间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

4、指标估算法 指标估算法,是根据事先编制的各种投资估算指标进行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指标根据其所包含的内容和综合程度分单位工程估算指标、单项工程综合指标和单元指标。

(1)单位工程概算指标估算法

单位工程概算指标的表现形式较多,如以元/米、元/平方米、元/立方米、元/吨、元/千伏等表示。根据不同单位工程估算指标,乘以相应的实物工程量,就可求出相应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变配电工程等各单位工程的投资,然后汇总成单项工程投资,再估算其他费用投资,即得项目所需的固定投资。 (2)单项工程综合指标估算法

单项工程综合指标多以单位建筑面积的投资表示,故又称单位面积综合指标。其投资内容包括该单项工程内的土建、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等费用。 (3)单元指标估算法

单元指标是每个估算单位的投资额。估算单位是指建筑的功能,如宾馆为元/套客房、医院为元/床位、学校为元/席位、剧场为元/座位。 5、模似概算法

模似概算法,是根据项目构思和描述报告,凭借估算人员自身的知识和阅历,发挥想象力将项目具体化,然后用编制概算的方法来编制投资估算,故称模拟概算法。

模拟概算法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多,具有可操作性,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较高的准确性。此方法多用于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 (二)动态投资的估算方法

动态投资包括建设期物价波动可能增加的投资(涨价预备费)和建设期投资借款的利息。如果是涉外项目还应考虑汇率波动的影响。 1、涨价预备费估算

涨价预备费应以基准日静态投资额和资金使用计划为基础,计算可能增加的投资额。 2、建设期投资借款利息估算

对于利用投资借款进行建设的项目,还要计算建设期的投资利息。

第六章 设计概算的编制

一、设计概算的内容

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的概略计算,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概算分为三级概算,即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建设项目总概算。

二、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

设计概算由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经逐级汇总而成的。 (一)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

单位工程概算是确定某一单项工程内的某个单位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单位工程概算包括建筑工程概算和设备及其安装工程概算两大类。 1、建筑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

编制建筑工程概算有三种基本方法:概算定额法、概算指标法和类似工程预 (结)算法。 (1)概算定额法

当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达到一定深度,其结构和建筑要求比较明确、基本上能从设计图中摘算出扩大部分项目工程量时,可以采用概算定额法来编制建筑工程概算。

概算定额法编制的概算比较准确,误差率小,要求编制人员熟悉概算定额,并具备一定的设计基本知识,当某些扩大分部分项工程无法从设计图中摘取数据计算其工程量时,可以凭借

经验和利用工具手册,构思出其工程量。 (2)概算指标法

当初步设计深度较浅,无法准确计算扩大分部分项工程量,但是工程所采用的技术比较成熟而且又有相应工程的概算指标时,可以采用概算指标法来编制建筑工程概算。 (3)类似工程预(结)算法 所谓类似工程,是指工程用途、结构类型、构造特征和装饰标准与拟建工程相似的已建工程。当拟建工程与已建工程相类似,且有已建工程完整的预算或结算资料,可以采类似工程预(结)算法来编制拟建工程概算。

2、设备及其安装工程概算的编制 ( 1 )设备购置概算的编制

设备购置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组成。 ( 2 )设备安装工程概算的编制

①预算单价法。当初步设计有详细设备清单时,可直接按预算单价编制设备单位工程概算。根据计算的设备安装工程量,乘以安装工程预算综合单价,经汇总求得。 用预算单价法编制概算,计算比较具体,精确性较高。

②扩大单价法。当初步设计的设备清单不完备,或仅有成套设备的质量时,主体设备、成套设备或工艺线的综合扩大安装单价编制概算。

③概算指标法。当初步设计的设备清单不完备,或安装预算单价及扩大综合单价不全,无法采用预算单价法和扩大单价法时,可采用概算指标编制概算。 (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编制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文件一般包括编制说明(不编制总概算时列入)、综合概算表(含其所附的单位工程概算表和建筑材料表)和有关专业的单位工程预算数三大部分。当建设项目只有一个单项工程时,此时综合概算文件(实为总概算)除包括上述两大部分外,还应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预备费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概算。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编制也可采用概算指标法、概算定额法等方法。 (三)建设项目总概算的编制

建设项目总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预计花费的全部费用的文件。它是由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预备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经营性项目的铺底资金概算所组成,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表格进行编制而成的。

建设项目总概算文件一般包括: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表、主要建筑安装材料汇总表等。

第七章 项目法人 资本金制度等概念

一、什么是项目法人

所谓“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专用名词,是工程建设项目法定责任人的简称,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或认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而“项目法人制”,第一,要求工程建设要形成一套由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并在制度的约束下,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的管理;第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明确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中享有法律授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义务;第三,项目法人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

法受到追究。这就给“建设单位”赋以了新的内涵。 二、项目法人的设立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6年4月制定颁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三、什么是投资项目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即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这部分资金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四、试行资本金制度的范围

试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主要是对各种经营性质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可参照国发[1996]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不同行业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以上。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五、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就其资本金问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何明确 在可行性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有关材料。

六、如何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应以是否或即将领取营业执照,进行核算,自负盈亏为标准。如果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核定资本,并计算盈亏,则这种事业单位也就应作为经营性项目来处理。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还应以投资目的和投资项目的实际功能来划分。凡是为了取得长期、稳定的经营收入,并且该项目确实具有收入功能和效用,即为经营性项目,反之,则为非经营性项目。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除具有企业经营行为的项目应确定为经营性项目外,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应按其建设是否以经营收入为目的来界定,如以社会公益服务为目的

但附有经营收入的,仍应界定为非经营性项目。 七、代建制及其相关规定

代建制度是指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八、项目后评估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

项目后评价是投资项目周期的一个重要阶段,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后评价主要服务于投资决策,是出资人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项目后评价也可以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帮助。

项目后评价一般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信息反馈,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按时点划分,项目后评价又可分为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间评价。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间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要有畅通、快捷的信息系统和反馈机制。项目后评价的结果和信息应用于指导规划编制和拟建项目策划,调整投资计划和在建项目,完善已建成项目。项目后评价还可用于对工程咨询、施工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的质量与绩效进行检验、监督和评价。

第二篇 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工作指南

投资项目按资金来源来分,可分为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无论是投资项目还是民间投资项目,各职能部门前期要素构成,都是大同小异的。也就是说,建设规划、土地审批、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资金筹措(融资)等方面都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模式,但针对具体项目而言,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如项目选址是在城市规划区还是村镇规划区、项目用地是建设用地还是涉及到农保地(基本农田)、项目建设所处的环境要求和项目本身所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本身的用途及建设规模等情况的不同,所要审批和核准的内容不同,本篇主要是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程序进行分类表述,供项目建设单位参考。

第一章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流程

依照《浙江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按项目的总投资额分为:100万元以下项目、100万元至500万元项目、500万元以上项目及需报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四大类,各类项目的审批程序详见流程图(附表)。

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工作步骤: 第一步: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提出项目建设的理由,县同意项目建设的抄告单或会议纪要;

第二步: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建设申请,县发改局受理;

第三步:项目建设单位到县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分别办理建设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安排意见、资金承诺书(资金预安排意见)、环评等手续; 第四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县发改局组织审查项目建议书并批复; 第五步: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选择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并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步: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期间应提供第三步中的所有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资料),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

第七步:可研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文本后,县发改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步: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选择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并委托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第九步: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

第十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设文本后,县发改局批复初步设计; 第十一步: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编制施工图纸,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查施工图纸;

第十二步:由审计部门出具项目招标指导价等审计意见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步:项目建设单位到建设、国土、消防等部门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后,组织施工; 第十四步:项目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按时向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五步:项目建成后,组织各专业部门进行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编制工程决算书并由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审查);

第十六步:县财政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后,县发改局组织工程综合验收; 第十七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八步: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开展项目后评估。

以上是针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及管理的一个基本工作步骤,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所走的审批程序不同(管理程序基本相同),下面对审批程序分类进行表述: (一)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项目采用简化审批程序,即: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后直接到第十步,县发改局对项目进行一次性审批;

(二)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项目采用一般性审批程序,即上述审批程序的第四步、第五步、第六步、第七步可以合并,根据项目的性质,可以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即按上述的所有程序进行项目审批。

(四)按审批管理权限,需报省、市审批的项目,按省、市项目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报批。 提醒注意的是:各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时由于上级的变动或审批所需的前置条件存在差异,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具体办理相关手续时务必与各职能部门做好衔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

(附表)

第二章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省级核准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投资效率、创新管理,我省出台了《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简化和规范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核准程序。这里所指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详细内容见第三篇的汇编)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核准流程图:

以下为企业、 项目业主依 据省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流程

第三章 投资项目土地预审 和报批相关要素及流程

项目用地的落实是项目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随着国家宏观的进一步实施,项目用地门槛越来越高,所需的资料和条件要求越来越全面,审批难度也进一步加大,根据国家现行的土地,不同地块的土地性质,项目用地预审及报批手续及资料准备不尽相同,现将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的要素及流程整理如下: 一、用地预审意见

1、发改局项目审批文件(或项目受理通知书) 2、建设局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3、用地预审意见申请表(国土局提供) 二、建设项目涉及到农转用报批目录

(一)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报批目录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1)建设单位用地申请表(需业主提供)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账册 (4)实地踏勘表

(5)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7)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需业主提供)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需业主提供) (10)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需业主提供)

(11)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农、林、水、环境、安全等部门的批复)(需业主提供) (1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备登记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书(需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13)标明用地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标明图幅号)(需业主 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2、农转用方案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需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3、补充耕地方案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 (2)垦造耕地专案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专案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标注80坐标系)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标明图符号) (7)耕地开垦费收据复印件 4、征地方案

(1)征地补偿协议(草案)

(2)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到会人员签名) (3)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4)县级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标注80坐标)(需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5、供地方案

(1)出让或租赁合同草案(划拨用地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地价评估报告及估价结果确认书(划拨用地不需提供)(需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3)1:500—1:1000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盖章)(需业主提供) 报项目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用地请示 (2)市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程序的相关说明 (5)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6)项目审批机关说明材料

(7)占用基本农田涉及的听证(论证)省级证明材料 (8)占用基本农田省级论证意见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报批目录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1)县级国土部门关于批次建设用地的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帐册 (4)实地踏勘表

(5)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呈报意见表 (7)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需业主提供)

(8)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农、林、水、环境、安全等部门的批复文件)(需业主提供) (9)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备登记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书(需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10)标明用地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标明图幅号)(需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2、农转用方案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需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3、补充耕地方案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图(标注80坐标系)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标明图符号) 4、征地方案

(1)征地补偿协议(草案)

(2)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到会人员签名) (3)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4)县级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标注80坐标)(需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5、报项目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市用地请示

(2)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3)市县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4)市县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程序的相关说明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6)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用地批准意见书(含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1、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国土局提供) 2、实地踏勘表(国土局提供)

3、国土局用地审查意见表(国土局提供)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6、项目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7、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8、相关部门意见汇总材料(含环保、水保、压覆矿、地质灾害报告等) 9、1:500—1:1000用地红线图(标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用地红线) 10、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 11、勘测定界报告

注:除招、拍、挂(含协议出让)土地外,所有项目用地都必须先通过用地预审

第四章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核准、审核、备案)事项及程序

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规划是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一个前置条件,本章主要从建设规划的角度,对建设项目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城市详细规划及专项专业规划(含控规、修规、城市设计)等方面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程序进行说明,以便更好地引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规划等手续的办理工作。

1、审批事项

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内容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 审批条件 项目建议书已编制并批准的项目 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用地功能(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提出选址意见→审定、填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该事项承办科室及电话 规划管理科 电话5082071 申报资料 1、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申请表1式2份;2、建设项目建议书1份;2、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准书等文件1份;3、拟选位置及其周围地质危害评估报告1份;4、其它有关文件1份;5、拟选平面位置图、拟选位置的最新1:500地形图的打印图和电子版各1份;6、选定的位置用地范围图1式3份。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 审批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内容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各项建设项目 审批条件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 受理→核定用地位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核用地平面布置图→审定→填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三十五条。 该事项承办科室及电话 规划管理科 电话5082071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式2份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1份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图件及其批复文件1份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图或平面布置图审核意见各1份5、地形图、规划图、征地图、平面布置图的打印图5份和电子版各1份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 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内容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审批条件 已取得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 受理→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审定设计方案→审核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第三十五条。 该事项承办科室及电话 规划管理科 电话5082071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1式2份2、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审查意见或批复文件各1份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各1份4、设计方案、施工图的打印图和电子版各1份 ④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包括临时) 审批事项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审批内容 在村镇、集镇规划区内的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

审批条件 已取得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审批程序 受理→核定用地位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核用地平面布置图→填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该事项承办科室及电话 规划管理科 电话5082071 申报资料 1、村镇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申请表1式2份;2、有关村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3、1:500地形图、征地图、规划图、用地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和区位图的打印图和电子版各1份。

⑤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包括临时) 审批事项 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审批内容 在村镇、集镇规划区内的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 审批条件 已取得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条件→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该事项承办科室及电话 规划管理科 电话5082071 申报资料 1、村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表1式2份;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1份;3、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批准文件1份;4、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审查意见或批复文件各1份;3、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批文或建设用地批书各1份;4、规划图或总平面图、设计方案、施工图的打印图2份和电子版1份。 2、核准事项

①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单 核准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单 核准内容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核准条件 建设工程取得合法手续、竣工 核准程序 受理→审核有关资料、现场验收→核准、填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单 核准时限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该事项承办科室及电话 规划管理科 电话5082071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准申请表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3、放样平面图或规划验线单1份;4、建筑施工图和其更改文件、图件或竣工图1份。

②城市、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设计图 核准事项 城市、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设计图 核准内容 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景观设计、建筑单体设计和技术经济指标。 核准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 核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意见 核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该事项承办科室及电话 规划管理科 电话5082071 申报资料 1、申请书(表)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设计图1套(含电子版)。

3、审核事项

城市详细规划、专项专业规划(含控规、修规、城市设计) 审核事项 城市详细规划、专项专业规划(含控规、修规、城市设计) 审核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内容 审核条件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 审核程序 受理→征求或组织有关部门意见或审查→出具审核或审查意见 审核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核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最终审批机关 县或镇 该事项承办科室及电话 规划管理科 电话5082071 申报资料 1、申请书(表)1份;2、规划文本及图则1套。

4、备案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报送 备案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报送 备案内容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备案程序 受理→审查→签署备案意见 审核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该事项承办科室及电话 规划管理科 电话5082071 申报资料 1、备案报表;2、工程竣工所有图纸、文件等资料。

第五章 投资项目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及审批流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县环保局的行政许可项目有9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批);4、排污许可证核发;5、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6、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7、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8、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有关活动许可;9、建筑施工夜间连续施工证明。 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承诺时限:9个项目许可承诺受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与决定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开。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许可收费情况

以下项目行政许可均不收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承诺时限:符合许可条件的,自报送材料齐全之日起,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核,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审批,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工艺先进,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或行业,不使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设备或原料。 (2)选址布局合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

(3)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生态的破坏可以防治,项目建成后排放的污染物能达标,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国家允许范围内。

(4)排放的污染物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5)能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要求。

(6)项目已根据要求委托环评单位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7)报送的材料齐全、规范,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及相关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1)项目环保审批申请报告;(2份)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3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图表、主要生产设备、工程布置图以及地理位置图);(2份)

(4)项目建议书; (5)初步设计书;

(6)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意见;

(7)涉及水土保持的,还必须有经水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资源论证报告;(2份)

(8)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村委意见及公众意见。

(9)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书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书。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承诺时限: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报送材料齐全之日起,承诺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环保验收许可决定。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

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申报材料: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份)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文; (3)初步设计及批文;

(4)污染防治设施设计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设施等竣工图);

(5)报送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生态调查报告(包括试运行期间监测报告);(3份);

(6)环境管理、监测制度; (7)环境监察现场督察意见; (8)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文件。

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批)

承诺时限:符合许可条件的,自报送材料之日起,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国家及浙江省产业;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7)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2)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

(3)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经行业预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有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原审批部门审查意见(含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执行环保标准的意见、项目已公示的证明);

(6)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保方案及水资源论证报告;

(7)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书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书; (8)业主关于环保措施的法人承诺书;

(9)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村委意见及公众意见。 4、排污许可证核发

承诺时限:符合许可条件的,自报送材料齐全之日起,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5)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者,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7)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8)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9)依法缴纳排污费;

(10)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申报材料: (1)污染物排放量、浓度及排放情况(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3份)

(5)处在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由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现场督查意见;

(6)自来水厂用水量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协议(饮食娱乐服务业); (7)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8)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验收材料; (9)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和应急设施。 5、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承诺时限:符合许可条件的,自报送材料齐全之日起,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申报材料: (1)《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许可条件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核对后退还原件)。相关材料包括:1、运输工具 ;2、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验收证明;3、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承诺时限:符合许可条件的,自报送材料齐全之日起,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有符合要求、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 (3)重点排污者已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4)有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预测评估报告。 7、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承诺时限:符合许可条件的,自报送材料齐全之日起,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确需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对环境不造成影响。 申报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 (2)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运行状况; (3)拆除或者闲置的原因及理由。

8、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有关活动许可

承诺时限:符合许可条件的,自报送材料齐全之日起,承诺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条件:

(1)因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单位和个人。 (2)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 申报材料: (1)、进入缓冲区,事先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2)、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提交参观旅游方案。 9、建筑施工夜间连续施工证明

承诺时限:申请单位在特殊需要进行连续施工前15日向县环保局申报材料,并提交经县建设局签署同意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自报送材料齐全之日起,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出办结,

同时申请单位必须张贴告示公告附近居民。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已办理的建筑噪声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申请表》; (2)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 (3)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

(4)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

第六章 企业技改项目备案程序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改革,对涉及到企业技改、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均由经贸局进行备案,具体程序见61页附表:

(附表)

第三篇 投资项目法律法规及选编

一、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令第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 按照国家《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或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附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当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需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办理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帮助项目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工程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公平竞争,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按委托时限提交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

议,也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开听证。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行业准入标准;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内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由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核准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十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原核准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已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五)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范围、条件、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变更等,依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执行。

第三章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跨市域、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遵循就地受理、并联运作、全程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按照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场所或通过网络,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材料,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核准的项目。

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的备案条件,备案的方式、内容、申报材料和备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业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推广网上备案。现场办理的,其场所设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件。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金融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已备案项目实行并联办理许可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备案项目并联许可制度。有关部门对已备案项目,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办理。整个并联许可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已备案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投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协调,定期召开备案项目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备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和解决备案项目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编制初步设计,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企业设立、设备进口减免税等手续。 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办理行政许可,并及时告知原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项目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均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重新备案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投资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统计和监测分析,向社会发布社会投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部门脱钩,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或项目业主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备案办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

资的不属于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颁布的《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国家《目录》),结合浙江实际,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与国家《目录》配套实施。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本目录规定“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享受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权限,但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规划范围项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设和运行条件的能源项目、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项目和铁路项目除外。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小型水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省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百年一遇的海塘、五十年一遇的堤防、流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10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300公顷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非燃煤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5千伏(不含)—330千伏(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省域内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省域内或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未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跨设区市的公路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桥梁、隧道:省域内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和跨设区市的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除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300吨级(不含)—1千吨级(含)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磷矿肥项目和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六、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七、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城市快速路、省域内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和隧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道路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污水2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污水处理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八、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省或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类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十、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除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除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性贷款的项目; (四)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本条例第七条、第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批准。法律、行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 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三)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三) 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三十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四十二条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省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第四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条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二)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二) 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三)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 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五)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 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第五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浙江省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改革,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省级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 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的省级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三)监狱、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设施项目;

(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九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资格认定。 第十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初步设计;

(四)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 (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七)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五)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七) 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 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二) 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六)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 关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十三条 对省级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 目建议书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

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分别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认证后,根据评估结论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 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十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 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拨款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以上的;

(四) 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四、景宁畲族自治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条 县发改局为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建设、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

督。

第四条 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基本程序:

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其中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规模较小的项目,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建设方案和工程概算后,采用一次性审批。

简化或合并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一次性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需经省、市批准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核、审查后上报省、市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受理前,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由县审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九条 县发改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进行咨询评估或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县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县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文件办理初步设计前的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设计单位对项目概算要按规范操作,不得漏项和缺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同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概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县发改局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

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实行招投标。 经县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等,委托三家以上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县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县常务会议审定。对投资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报请县常务会议筛选三个以上设计方案,依法实行招投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出资各方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严禁套取资金。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指标,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 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具体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县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县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在每年的八月份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一次梳理衔接(具体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项目经县发改局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县级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于每年的八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初步意见,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审定后由县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对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需提请县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批准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投资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依据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审定,涉及到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报县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年限、年度计划投资额以及资金

构成等;

(三)重大前期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投资项目报表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月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原则上要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逐步实行项目建设、实施与监管分离。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组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代表行使业主职能,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发改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按《浙江省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 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核、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涉及工程质量、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防雷、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发改局或由县发改局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令第136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的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经贸、交通、水利和环保等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投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应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 领导干部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五、景宁畲族自治县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实现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带资金的项目工作链,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投资管理办法》(省令第185号)、《景宁畲族自治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令第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库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入库项目条件及类别

第四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宏观及产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入库项目根据成熟程度的不同,分别纳入实施项目库、争取实施项目库和预备探讨项目库,具体为: (一)已经县及县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报告,纳入实施项目库中。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发改局审核,拟近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或已经县同意建设的项目,纳入争取实施项目库中。

(三)根据县“十一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展望至2020年,我县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拟建设的项目,由于客观因素近期尚未开展前期的项目,纳入预备探讨项目库中。

第六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如实填写项目信息卡,主要内容为: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当前项目进展、建设必要性等内容。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分行业管理。主要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防洪)、工业(技改)、社会发展、高新技术、能源电网、旅游、农林牧渔、其他等十大基本类型。每一类建设项目中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可设置二级或三级子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 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定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八月份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发展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条的规定条件,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库项目,经县发改局综合平衡后,分类纳入县储备项目库。 在其他时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向县发改局申报要求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做到及时更新。

第九条 县发改局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实施项目库、争取实施项目库和预备探讨项目库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专人分级管理。项目库总库设在县发改局,县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经贸局、教育局、移民办(复建处)、科技局、电力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经济开发区等部门按规定建立相应的项目库分库。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每一个实施项目、争取实施项目和预备探讨项目,除了文字存档外,均有电子文档保存。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对争取实施项目要根据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及时从争取实施项目库转入实施项目库。 对已竣工投产的项目,及时从项目库中转出。 第十三条 对储备项目库内的项目,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其他县职能部门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安排专项前期费,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县发改局优先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安排上优先给予考虑;各职能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县发改局负责及时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确保项目的申报质量,对所申报项目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入库申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景宁畲族自治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集中财力,合理安排、调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性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工程预、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参与投资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概算审查和调整、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总预算、概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根据县下达的性投资预算指标(控制数),将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第六条 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的来源包括: 1、上级补助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2、当年综合财力安排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3、建设项目借款;

4、其他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 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的支出包括项目的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其他各种费用。 1、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其他费用。

2、征地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

3、建筑工程费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支出。

4、安装工程费指反映建筑物的卫生、给排水、采暖、电气照明、通风及空调、消防、信息网络等安装工程发生的费用和各种机械、设备、热力设备、化学工业设备等专业设备安

装发生的支出费用。 5、设备等购置费指项目建设单位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够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房屋购置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购置费、其他购置费。

6、其他各种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费用、监理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 第 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编制。 一上: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局提供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表布置下年度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编制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收支计划、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送县财政局。 一下: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局审定的项目投资初步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等,结合本县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测算情况,提出资金预算控制数,于10月份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二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进一步衔接和细化,编制项目资金收支细化预算。续建项目以批准的概算及签订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为依据,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新建项目按批准概算的有关内容和项目的进度需要进行编制。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份报送县财政局。 二下:县财政局根据县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资金收支细化预算,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县审批后,一个月内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投资项目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需采购的大宗设备、建筑材料、房屋购置及信息网络工程等采购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确定实行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指标,按季分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确定的内容和工程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和资金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发改局同意调整项目概算后,重新编制预算及说明,报县财政局审核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需要情况,提出项目之间财务支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户核算”。县财政局开设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资金纳入县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于每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支出用途,按下列规定支付:

1、征地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县财政局复核后支付。

2、拆迁安置费、补偿费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由县财政局复核后支付。

3、采购的大宗基建材料、设备,凭采购手续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签证,由建设单位复核后,凭建筑业统一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务处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等应缴资金,及时上缴县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

第五章 工程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财政部门进行送审,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审价费用按“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办理。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对送审的工程预算、决算、结算的合理性、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或审计监督,并出具审查结论或审计决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审计部门不再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的决算批复和其他各专项验收报告,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拨款。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管理,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矿产、水电资源交易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三条 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简称“招管委”)是县负责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招管委主任由县主要领导担任,县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

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行政审批中心(县招标投标中心)等部门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矿产、水电资源交易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会同县有关行政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 (二)监察局负责对招管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招投标中心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相关部门查处; (三)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工程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水利、交通等部门分别负责相应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五)财政局(国资办)负责采购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 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由其资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六)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及其管理权限内的国家资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含挂牌、拍卖)的监督执法;

(七)审计局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八)县招标投标中心负责提供全县招投标工作的交易平台和配套服务。 第四条 招管委下设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县招管办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招管办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兼任。主要承担县招管委的日常工作,履行日常交易活动的监督和协调职能。 (一)在县招管委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县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和制度规则;

(二)对各部门上报的招投标项目(采购)招标方式(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备案;

(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四)对参与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结果的备案;

(五)对各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及标后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全县各类招投标评委专家库;

(七)监督和配合相关部门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本县交易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一)依据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订相关交易规则;

(二)为各方当事人及中介代理机构提供洽谈、招标(或谈判、询价等)、投标、开标、评标、拍卖、挂牌、合同签订等活动的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

(三)承担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和矿产、水电等资源的交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四)负责各类交易信息的统一发布,为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 (五)提供与招投标相关的法规、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运作过程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六)对乡镇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建立乡(镇)招投标工作管理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参照县级做法,建立乡(镇)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对乡(镇)、村两级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项目统一纳入乡(镇)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投标。

乡(镇)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服务机构,接受县招标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七条 采购类。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管理的各临时机构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应纳入采购范围,并进入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平台交易。

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由县采购办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 工程建设项目类。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市、县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招投标中心统一公开招标。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地质勘探、可研编制、初设编制等中介机构选择,按照丽水市办公室《关于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政办法〔2006〕78号)文件执行。 工程建设和中介机构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拟定招投标方式,报县招管办备案后,统一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或乡(镇)招投标分中心交易,交易的具体方式方法由县招管办另行制定。

(一)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

(二)市政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

(三)装饰绿化工程施工投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

(四)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委托审计等中介服务费用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六)公开招标(公开选择)失败后,重新公开招标(选择)难以组织的项目,或是能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太少,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鼓励民间投资项目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交易。 第九条 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交易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和按规定应招标、拍卖、挂牌的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平台公开出让。

(一)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二)拍卖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三)挂牌是出让人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类。国有(集体)产权是指国有(集体)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下列国有(集体)产权应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公开交易: (一)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股)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 (三)行政事业性资产、国有产权; (四)国有特许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国有产权。

第十一条 水电资源交易类。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但应当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平台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受理。“交易活动”的建设项目业主、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采购人和出资人(以下统称“招标人”)向县招标投标中心提出交易委托, 并同时向县招管办备案。

受理委托的交易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各级的规章制度。对资料不全、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先接受,在补充资料、条件成熟时正式受理和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文件备案。县招管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挂牌拍卖文件等)进行备案。重大项目和涉及内容广泛的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送县招管办备案后,由县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工程建设承包商、采购供应商、土地受让人、水电资源开发权人、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交易确认。成交确认书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报县招管办备案后,由县招标投标中心与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联合发布。集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成交确认书生效时间。成交确认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投标人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发布后,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十 交易报告。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五天内,向县招管办提交交易报告。交易报告应包括:(一)交易范围;(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三)投标人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 交易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县招管办负责对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第二十条 县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国土等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代表所在部门负责各自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局在县招标投标中心设立非常驻执法监督室,负责对县招管办、招标投标中心及有关部门实施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性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交易活动”的合同,必须进行结(决)算,结(决)算金额与成交确认书金额有差异的,须经县审计局审计(或县财政局审价),县审计局(或县财政局)应将审计(价)结果抄告县招管办。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委专家有违反“交易活动”法规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扣分、罚款、暂停直至取消其交易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投标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廉政准入,按照有关招投标市场廉政准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交易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矿产、水电资源交易等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和招投标中心的制度规范另行制订。

省、市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矿产、水电资源交易等交易活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八、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属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十一五”是我县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一三四八”发展战略, 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的目标,打造中国畲乡、建设和谐景宁的基本要求;是加大投资力度,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适应宏观,调整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关键环节,更是欠发达县加快发展的根本保证。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务必深化对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迫切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前期就是投资,前期滞后就是投资滞后、就是发展滞后”的理念,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把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列入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推动项目前期向纵深发展,确保以投资的健康平稳增长来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筹划和储备工作

规划是面,项目是点,通过规划出项目,可以从宏观上、全局上把握项目。要在“十一五”规划的指导下,以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为依据,有重点地筹划和储备一批对当地经济发展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

(一)围绕县内交通主干道和县际间交通干线,220KV输变电和35KV输变电网络,加紧筹划和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加快构建更加完备的“两网络”体系。

(二)围绕县经济开发区和特色工业园区,以及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加紧筹划和储备一批重大产业发展项目,重点突出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项目,以及传统产业做大规模、提高竞争力的项目,以推动工业经济的发展。

(三)围绕招商引资,加紧筹划和储备一批适宜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着力引导资源、国有资产走向市场,千方百计促进民间和外商投资发展。

(四)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加紧筹划和储备一批旅游、商贸、现代物流和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重大项目,提高第三产业比重,构建服务业占重要地位的产业结构新体系。

(五)围绕县城和中心镇建设,加紧筹划和储备一批供水、排污、城市道路、城镇公园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加快城市化建设。

(六)围绕文化场所、县城中小学、医院等项目,加紧筹划和储备一批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全面发展。

(七)围绕建设生态县城,加紧筹划和储备一批重大生态环保项目,重点突出县城污染治理、生

态河道(园林)建设、河道整治等重大项目,以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全面提升全县环境质量。 (八)围绕县内主要河流,筹划和储备一批流域治理、防洪、农田灌溉,以及较大、中型水电站等项目,以发挥水利资源优势作用。

(九)围绕建设新农村,加紧筹划和储备一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突出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以及山区除险、避险地质灾害防治等重大项目,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十)围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性重大项目,规范投资管理,加强投资引导作用。 各乡镇和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围绕上述重点, 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储备库,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常年筛选、动态跟踪、滚动储备管理。要建立面向社会的项目征选平台,积极运用网络技术,建立项目储备信息网。 三、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技术前期、资金前期和前期等三大方面,项目前期工作应做到项目开工建设为止。规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加快项目前期,提高项目质量的可靠保证。重点确立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前期项目工作计划。各乡镇和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依据有关规划,每年填报要求列入项目储备库申请表,发改局负责编制年度前期项目工作计划并于年初下达各有关单位,计划要明确项目法人或牵头责任人,明确年度工作内容和前期推进目标,明确协同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二)组织科学评估论证。全面推行前期项目咨询评估和论证,是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要遵循“先咨询,后立项;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重视发挥专家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形成、专家、企业三者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顺利推进。

(三)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长期实践的科学总结,是确保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保证,也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进入基本建设报批阶段的重大项目,要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管理,其前期工作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达不到规定深度要求的,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四、进一步明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

纳入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行业谁主管、项目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项目法人或项目筹建责任单位,并明确项目责任人,行业管理归口尚不明确的项目,也要确定牵头责任单位,负责重大项目的策划、筹资、设计、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周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县发改、建设、国土、财政、审计、水利、环保、林业、文广出版局等有关职能部门除做好本单位项目前期工作外,都要积极地发挥部门的职能,主动做好项目前期的服务工作。 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建立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人行景宁县支行等单位组成,分工协作,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问题。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前期办)设在发改局,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事机构,由县发改局担任办公室主任。前期办负责指导和推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的总结汇总等。

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 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项目前期工作组,对于事关全局特别重大的项目,必要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建项目前期工作班子,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为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以加快重大项目前期的工作推进速度,增强重大项目的投资效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另行发文。

(三)落实项目前期经费。为了保障项目前期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经费,为项目前期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县财政按项目前期办年度计划预算单列,用于项目前期办日常工作开展。项目前期经费,为项目前期工作必须经费,由县财政安排,项目前期责任单位统筹,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项目调研、编制、评估论证,以及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等前期各项活动的费用开支。

九、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速度,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重大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景政发〔200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是指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长期规划的交通、能源、工业、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科教发展、文化设施、卫生事业、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信息通讯等项目以及县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纳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到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前期协调小组)是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协调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5+X”机制运行。“5”即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等五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与具体重大项目相关的部门。

第五条 前期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 (二)负责联审确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县审定;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前期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负责对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前期办设在县发展改革局。 第七条 前期办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前期协调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负责筹备前期协调小组会议;

(三)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按季收集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展情况,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前期协调小组。

第三章 计划申报、确定程序 第 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在每年9月前向前期办申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申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项目总体概况; (三)规划选址初步意见;

(四)建设用地初步意见; (五)融资计划。

第十条 前期办将要求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10月份分行业征求意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提出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前期办汇总初审意见后提交前期协调小组讨论,前期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相关意见。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中长期规划、产业和行业等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急需程度进行总体把握;

(二)县财政局负责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的审查;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申请用地指标的指导性意见;

(四)县建设局负责提出项目融资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并提出初步的选址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负责提出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 前期协调小组审查后,经综合平衡,形成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县审定后于次年一季度下达本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增补的,由各项目单位向前期办提出要求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申请,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县前期协调小组讨论,报县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协调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工作: (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年度重大建设(预备)项目;

(二)投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

(三)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国土部门建议将项目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列入年度计划额度并向县报告,或在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工程后向省国土厅申请追加用地指标; (四)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

第十五条 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项目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加快开展相关的前期报批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确定专人每两个月向前期办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前期办每季度向县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县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研究、分析前期工作形势,指导下阶段全县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前期办提出协调申请,提请前期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 申请协调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概况; (二)要求协调问题;

(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情况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对解决协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前期办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报告前期协调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前期协调小组协调不成的,提请县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协调会议后须印发协调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县、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前期办反馈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景宁县关于加快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县委“一三四八”战略,进一步优化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县域经济总量,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一)工业企业用地

1、企业用地以熟地形式出让。配套设施由县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开发,实现“七通”(通水、通路、通电、通有线电视、通邮、通讯、通宽带)“一平”(平整土地)。

2、在规划工业用地的区域内,经批准可以出让给企业的土地价格每亩6-10万元,出让限期为五十年。

3、产业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品导向目录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产品精加工的企业;(3)高新技术产业;(4)三资企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20%分三年返回企业(从销售之日起算):(1)年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实际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2)高新技术产业、“三资”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5、县域内企业由于拆迁、搬迁等原因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工业用地成本及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6、对符合产业空间布局规划,企业利用低山缓坡开发兴办工业,自行解决“三通一平”,固定资产投资在15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400万元以上的,其土地、林地相关规费留县部分全额返给企业。

7、企业自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在十年经营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补交转让时土地评估价与当年土地受让价的差额部分,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二)工业企业的财政

8、凡在我县新办企业,从第一次销售日起三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2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生产;之后二年,均以其上年缴纳的为基数,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的的环比增量部分的2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生产。

9、根据《浙江省关于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浙政发[1995]11号),“凡在景宁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投资方在景宁县所办的联营企业中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回原地后不再补缴所得税,景宁县的企业从外(包括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分回的税后利润,经批准后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10、县财政按上年工业实际纳税总额的3%按排支持工业发展,其中1.5%为招商引资专项经费,1.5%为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乡镇、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的奖励,重点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信息化示范企业、外贸中介机构补助;支持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技术中心和检测中心建设;组织赴国(境)外参展补助;招商队伍建设、重点招商活动和重大项目推介、招商引资奖励;投资软环境建设等有利工业经济发展的其它补助和奖励 (三)加快景宁经济开发区建设,着力构筑产业集聚平台

11、充分发挥县经济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的品牌优势,加大建设力度,使之成为我县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集聚的主要平台和工业经济的主要增长点。

12、建设新区,拓展县经济开发区发展空间。把握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机遇,整合鹤溪、外舍、澄照工业用地资源,按照组团式开发的理念,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搞

好县经济开发区的规划。 13、在我县规划经济开发区租用厂房的投资企业,由县财政按该企业每年应奖励总额的工业发展资金70%先给予兑现,其余部分,在企业经营期满十年后一次性兑现。 14、在我县规划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办厂企业,须符合规定的投资密度和投资强度,投资密度: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非生产性建筑的占地面积控制在建筑占地面积的15%以内。投资强度:以厂区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土地投入量(厂房、办公用房和生产设备)不得少于1200元。项目投资若达不到相应的投资密度和强度,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并补足相关税费。

15、理顺县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制,加强领导力度。强化管委会职能,赋予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园区内有规划定点权和入园企业选择权。

16、创新县经济开发区融资机制,加快园区建设进度。将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预算,统筹安排,县经济开发区为基本建设向银行贷款的利息由县财政资金予以安排。 17、按照“企业贷款、土地抵押、承诺、公司担保”的贷款机制,为入园企业提供每亩5万元的土地前置贷款担保。 (四)支持主导产业的发展

18、加大对医药、金属制造行业的扶持力度。对医药企业、金属制造企业,经县财政局、县经贸局认可的,可适当延长财政扶持,第四、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2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9、鼓励发展竹木精深加工业。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做大做强竹木产业。

(1)对产品附加值高,有较好发展前途或出口创汇成绩较好的竹、木精深加工的企业(产品)实行“特许证制度”。申办特许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年度实际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它有必要给予特许的产品。申办特许证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县经贸局和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后交林业部门审核,报县审批。

(2)持特许证可以直接进山向林农收购有林木采伐证而采伐的竹、木原材料。竹、木制品(成品或半成品)经营由厂家(或公司)制作码单,到企业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开具销售证明书,直接向出口办按登记计划办理运输证。

(3)允许原材料和半成品在县内自由流通。持有特许证的企业不得变相操作。

(4)企业办理制品出运时,林业“两金”竹黄、竹丝等半成品0.32元/支,成品0.10元/支标准征收。)

(5)利用废料以及加工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经林业、经贸等部门认可,其废料以及加工剩余物不计入耗折率,并不征收相关规费。 (五)外贸出口奖励措施

20、生产性自营出口(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本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实行外贸出口奖励,本地产品出口额以上年海关统计实绩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8元人民币。

21、自营出口流通性企业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按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超过500万美元以上部分奖励人民币0.02元,组织出口本县生产企业生产加工产品部分,给予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22、对于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按海关监管的原材料进口额为准,给予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23、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交易会、博览会、千方百计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企业凡参加由或县外经贸部门组织认可的国(境)外展览会或参加国内大型展销会(华交会、广交会)的,凭展会相关资料,经确认后,对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摊)位补助人民币0.5万元。 24、出口奖励资金由企业申报,县外贸局审核,再由县财政局审查核准后拨付。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25、加大对骨干、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向专、精、新、特方向发展,形成一批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的规模企业集群。 26、设立“企业跨越奖”。凡首次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凡首次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凡首次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

27、建立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对县外来我县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法人,实行“绿卡”保护。“绿卡”由县经贸局认定,县发放。 (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28、凡符合国家产业,并经经贸部门立项或备案,报经审批,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按设备部分实际投资额的2%扶持;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项目,按设备部分实际投资额的2.5%扶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部分实际投资额的3%扶持。单厂(公司)技改项目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的设备投入以及同一技改项目已享受市以上补助的,不再享受县技术改造扶持补助。以上设备投资额以购进设备的金额为准。 29、鼓励企业进行“零地技改”,对企业利用原有场地进行厂房加层或增加设备实施技术改造的,免收相关审批规费。

30、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标准检测中心,经验收合格,国家级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省级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31、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安全管理体系、OSH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SA8000企业劳动用工审查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列入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或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经过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32、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市级著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的,国家级奖励人民币6万元、省级奖励人民币3万元、市级奖励人民币1万元。 (八)加强人力资源引进、培养

33、 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努力构筑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一支素质高、善经营、懂管理、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家队伍,引进和培养一批经营管理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和引进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外地员工、技术人才的子女就学、入托,享受本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34、重奖优秀企业家。从2006年起,年度实际纳税额首次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0万元;实际上交税金首次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5万元;实际上交税金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30万元。

35、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经营者参加省内有关大专院校培训班学习;每年对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经营者进行免费体检;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为企业家提供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二、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

36、扶持发展连锁经营, 认真实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凡连锁经营总部在县城登记注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连锁经营企业,新开设连锁直营网点,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装修)达30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一个资助3万元。

37、完善商业网点规划,扶持企业硬件建设。在城市规划中要根据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商业网点,县财政对新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扩建、改建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装修、不含土地投资额,以工程决算财务实际支付额为准,下同),按工程实际支付额给予2%的资助。新建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扩建、改建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8、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对投资新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网站,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其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实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运行正常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5%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9、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商贸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缴纳在1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按其实际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企业发展资金;之后的二年,以其上年缴纳的为基数,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的的环比增量部分的2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一年由县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10%安排企业发展资金,之后的两年内,以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为基数,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的环比增量部分的20%安排企业发展资金。对进入县经济开发区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经营。 40、新办的商贸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可享受本意见第9条规定的优惠。 三、大力优化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环境 41、简化新办工业企业的审批程序。成立投资审批项目服务机构,重点工业企业的项目审批、等手续,审批机构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无偿办理。

42、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规范检查制度,杜绝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建立落实企业对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评议制度。

43、各部门必须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对出现有不执行、相互推诿、故意难等坑工、害工、损工现象的一经发现,依据《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从快查处,从重处理。 四、其他

44、县经贸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地税局、县经济开发区等有关部门按本意见制定兑现的具体认定和实施办法。

45、本意见中企业“年度实际纳税额”是指企业向国、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各税,不包括免、抵、退税额,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被税务部门机关查补的税款。 46、本意见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47、县民族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其他企业经认定后参照工业企业优惠。 48、对企业的工业发展资金及各项奖励在年度结束以后6个月之前兑现。 县财政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分两次拨付,当年9月底前预拨一次,次年3月底前据实结算,由县财政局拨给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发放到企业。新办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实施。

49、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享受以上各项由县财政支出的奖励资金以及县财政拨付的扶持金总和,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县财政的贡献总额(指营业税等地方各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所得部分)。

50、水电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烟草企业以及福利企业不享受企业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奖励的优惠。

年度缴纳或营业税在五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享受企业扶持资金的优惠。 51、享受本意见的各项优惠的企业应当帐证健全,能够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5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执行中若县原有关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53、本意见由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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