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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独旅网

检察院在处理满足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时,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逮捕。这三个条件分别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需要遵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检察院在处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时,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2、《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

一、关于批准逮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检察院在处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时,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逮捕。这三个条件分别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因此,检察院在处理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依法采取逮捕措施,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二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六)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八)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九)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第四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五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的,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党的;

(六)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七)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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