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完成全公司厂区和家属区的房产维修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公司厂宅及厂区。
第二条 行政事务部负责编制年度房屋维修大、中修计划,并按计划落实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对施工单位进行鉴别,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四条 工程完工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中不许弄虚作假。
第五条 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改变原设计结构时,事前必须向房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变更图纸,经房产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房产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住户负责。
第六条 厂宅一楼住户改用营业用房时,必须将申请和变更图纸一并上报房产部门,经房产部门同意,并交足各种费用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住户维修房屋和给排水设施,事前到房产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向财务部交维修材料费,持交款收据到房产部门开维修任务通知单,到行政事务部待修。
第 没有房产部门维修通知单,行政事务部无权私自对住户房屋和给排水设施进行维修。
第九条 行政事务部要按房产部门下达通知单的内容进行维修,
超出维修内容的项目,需要重新到房产部门登记,到财务部交款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施工结束后,用户需在施工任务单上,签字并返回房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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