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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国际教育历年考研真题,考研参考书,考研重点笔记,考研报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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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课二考研真题一、中外文化及跨文化交际基础知识(70分)

(一)填空题

1、世界四大文明包括古埃及文明、()、古中国文明、古印度文明。2、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其中关于“人”的两个中心思想是()。3、道家认为天道(),从而推出人道无为。4、历史上周武王伐纣的一场著名的战争是()。

5、古希腊神话中()不顾宇宙之父宙斯的反对,把火种偷偷送给了人类。6、唐玄奘的著作是()。

7、西方一场人本主义的运动是()。

8、路易十四时期建的位于巴黎郊区的宫殿是()。

9、苏轼“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观摩诘之画,画中有诗”说的是()。10、宋词分为两大流派,一派以苏轼为代表,一派以柳永、李清照为代表,这两派是()。

11、康熙年间,为中国做宫廷画师五十多年的意大利画家是()。12、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13、我国探月工程叫()。

14、二里头文化基本与夏代吻合,上承龙山文化,下启()。15、公元1403年,明成祖()迁都时改称北京。16、三纲是(),五常是()。

17、楷书四大家有颜真卿、柳公权、()、欧阳询。18、西方以个体主义为主,中国以()主义为主。19、《道德经》的作者是()。(二)选择题

2、“风水”属于我国以下()。山川地理学、堪舆地理学、以上三者都有3、《雷雨》的作者是()。

4、下列不属于伤痕小说的作家是()。王安忆、郭敬明5、《四库全书》是在()皇帝下完成的。科举制产生于()朝。

6、《说文解字》中“视而可识,察而见意”指()。7、下列不属于汉字文化圈的是()。越南、韩国、尼泊尔8、()在西班牙女王的支持下,四次横渡大西洋,到达美洲大陆。9、《﹡图》的作者是()。顾恺之、阎立本、闫立德、吴道子10、北代表玄武,南代表()。(三)论述题(30分)

请用具体观点和具体实例分析换位思考在跨文化交际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逻辑清楚;资料详实(30分)

二、语言教学及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部分(40分)(一)填空题

1、韩礼德的()功能理论。

2、()年,第一次成立“东欧交换生中国语文专修班”。3、记忆按保持的状态和时间分为:感觉记忆、()、长时记忆。

4、印欧语系的学生常常分不清送气音和不送起音,这是由于偏误中的()。5、学习语言所需要的特殊认知素质叫()。

6、耶克斯—多德森定律表明,学习效率和动机水平并非线性关系,而是呈()。

7、展示图片、目的语与客观事物相联系的教学法流派是()。8、汉语语言要素包括()、汉字教学、词汇教学、语法教学。

9、教学环节包括组织教学、复习检查、学习新内容、()、布置课外作业。10、HSK属于水平测试,学校的期末考试属于()。11、韦斯特,阅读法,一系列十册的教材是()。

12、在语法教学中,先讲请语法规则,然后练习是()。归纳法、演绎法、13、德国教育学家赫尔巴特提出()中心论。(二)选择题

1、()提出了语言“谱系树”理论。

2、说话的内容要真实,反映了格赖斯会话原则的()原则。3、夸美纽斯提出的教学模式是()。

4、主张把心理作为一个整体组织来研究,认为整体不能还原为各个部分、各个元素的心理学是()。

5、历史比较语言学

6、《现代汉语语法讲话》的作者是()。

心理测量学角度,我国古代的“七巧板”属于()。创造性原则、(三)判断题

1、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不是按获得的先后顺序区分的。2、记单词需要10分钟,则记15分钟效果最好。3、《马氏文通》通过对古代汉语的研究,……。4、历史语言学就是对某种语言某一时期的……进行研究。5、……,通过教师的动作指令来理解是默教法最大的特点。6、以学生为中心是人本主义心理学开始的。﹡三、材料分析与写作(40分)教学对象:初级班教学时间:90分钟

今天,……,我的朋友们都说我是个马大哈。因为我总是丢三落四。……我刚要骑自行车,发现手机忘带了,于是我跑上楼去取手机。当我到房间门口时,我又发现我的钥匙还在自行车上,我又跑下楼去拿钥匙……。我可是住在五楼,没有电梯啊!

还有一次,我去超市买东西,结账时遇到了同屋,我们就一路又说又笑地回学校去了。……我发现我的书包还在超市的存包处,我又跑回去……。

1、根据上面的材料确定本课的教学目的、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教学步骤和环节(包括教学时间)。(15分)

2、请至少找出三个应讲授的语法点或重点词语,并对其中一个语法点进行分析和处理。(分析这个语法点的形式和意义,并说明该语法点的操练步骤和环节。)(15分)

3、请说明对材料中课文的讲练步骤和操练环节。(10分)

育明教育夏老师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具体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1.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不可非法剥夺。它既是个人必须珍视的权利,也是全社会必须尊重的权利,全社会要形成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和意识。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对个人来说,拥有健康权也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健康其他的一切都无从谈起。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单位和个人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根据违法犯罪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2.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因而被视为“最小限度的自由”。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如可以自由外出旅游、经商、打工、求学等。最后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如,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任何人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任何人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都不得被定罪判刑。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滥用人身自由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享有的资格。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①

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②肖像权。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公民享有自主地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③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有权享有因自己的行为而获得的名声并有权维护自己的名声不受侵害。④荣誉权。荣誉权是公民对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权利,如因对社会作出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⑤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人体秘密、性关系秘密以及其他生活信息秘密的自由决定权。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禁止并处罚以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干涉、监视他人的私人生活,破坏他人生活安宁;非法调查、窃取个人信息: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4.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权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这里的“住宅”既包括固定居住的住宅,同时也包括临时性的住所。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如国家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

5.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通信自由包括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对通信秘密的保障具体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如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于公民的财产权,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与救济途径。

1.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其中包括:第一,公民自由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二,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在我国,继承人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的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指定的,有的是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的。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或限制,但是继承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将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它以生存权为核心,具体包括生存权以及与这项权利密切相关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提出了生存权的概念,并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三层义务:一是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二是保障的义务,即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三是实现的义务,即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1.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国家禁止使用童工,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

负有义务实现劳动权的主体有多个层次:其一,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义务,如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行政和司法救济等;其二,工会、农民团体等社会团体承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其三,用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服务机构、失业保险机构等特定社会成员,分别在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等法律关系中对劳动者负有义务;其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

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看,公民的劳动权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所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从公民对国家的角度看,劳动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所以劳动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劳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个人获得劳动报酬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2.休息权利与义务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

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通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暂离工作岗位,进行休息和度假,同时继续领取这一阶段的工资的制度。休假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公休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国家有义务不断扩大和改善用于劳动者休息、休养的物质条件,不断加强和完善劳动者休息、休养的保障机制。

3.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我国高度重视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努力履行国家承担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特征是:它既包括对全体公民的普遍保障,也包括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特殊保障;它在公民权利中具有物质基础性,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是国家应当行使的职权和必须履行的义务。4.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

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除宪法外,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物质帮助权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申请人和救助对象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好转,应当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停止享受社会救助待遇。

在我国,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也是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质帮助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权利主体是特定公民,而非社会全体公民;第二,权利的内容是特定主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第三,实现物质帮助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

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权利等。依法保障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是公民创造和享受精神文化财富、推动精神文化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同时,公民行使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也必须受宪法法律约束。1.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

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对于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犯罪活动的邪教,国家依法予以取缔。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为保护少数民族特有的语言和文化,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原则。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衔接、相配套的文化法律制度框架,充分保障了公民的文化权利。虽然科学文化的发展能够给人类带来极大的利益,但有时也可能给人类的生存和人的尊严带来巨大威胁,尤其在生物医学、生命科学、信息技术以及军事等领域,如克隆技术的研究。因此,对于不利于人类安全的又化创造性工作,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文化活动,如淫秽图书的出版,国家就不能加以保护,相反还要通过法律加以限制。任何人不得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危害他人利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教育是人类传承文明和知识、培养年轻一代、创造美好生活的根本途径。教育是维持公民文化权的手段,受教育权是文化权利的一部分。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都是受教育权的主体。在我国,受教育权主要指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权,但也包括接受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权利,以及选择教育机构的自由和平等享有受教育机会和待遇的权利。国家负有尊重、保障和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尤其是国家负有维护和完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度的义务,以便为所有人提供最基本的教

育,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提供免费教育。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其中包括成年劳动者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义务以及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劳动就业培训的义务等。

-------------育明教育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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