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苦瓜茶厂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该苦瓜茶厂为了在该
市茶叶市场上打开销路,与一家知名度较高的茶叶商店协商,委托茶叶店(以下简称茶庄)代销苦瓜茶。在洽谈中,他们遇到了困难:该茶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由于苦瓜茶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这样,苦瓜茶的税负将达到13%。如果他们改变做法,将茶庄的一角柜台租赁给茶厂经营,则茶庄只需按租赁费缴纳营业税即可,而无需缴纳。现比较如下:
方案一:苦瓜茶厂以每市斤250元的价格(含税)委托茶庄代销,茶庄再以每市斤400元的价格(含税)对外销售,其差价作为代销手续费。预计每年销售1000斤苦瓜茶。
方案二: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 1000×400÷(1+13%)-1000×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 请根据以上资料做出相应的方案选择,并说明理由。
分析: 方案一:
茶厂应纳=1000×250÷(1+3%)×3%=7281.55(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281.55×(7%+3%)=728.155(元)
茶厂收益=1000×250÷(1+3%)-728.155=242718.45-728.155=241990.29(元)
茶庄应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400÷(1+13%)×13%=46017.70(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1000×400÷(1+13%)-1000×250]×5%=103982.3×5%=5199.12(元)
茶庄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6017.70+5199.12)×(7%+3%)=5121.68(元)
茶庄收益=1000×400÷(1+13%)-1000×250-5199.12-5121.68=93661.5(元)
方案二: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400÷(1+13%)-1000×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则茶庄只需缴纳营业税,而无需缴纳。
茶厂应纳=1000×400÷(1+3%)×3%=11650.49(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50.49×(7%+3%)=1165.05(元) 茶厂收益=不含税收入-租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0×400÷(1+3%)-103982.3-1165.05=283202.2(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982.3×5%×(1+7%+3%) =5719.03(元)
茶庄收益=103982.3-5719.03=98263.27(元)
方案二茶庄税后收益98263.27元,大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93661.5元;方案二茶厂税后收益283202.2元,大于方案一税后收益241990.29元。
由此可见,采用租赁的方式可以减轻税负,对双方均有利。在实际操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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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庄只需对租赁费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算营业税及附加。茶厂直接对外销售,开具普通,在按3%的征收率缴纳后,剔除支付给茶庄的租金部分,均为其收益。
二、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 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的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由于取得的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专用, 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
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得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
方案一 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 -11000÷(1+17%)-3000- [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元)
方案二 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1+3%)- 3000-[20000×17%-10000÷ (1+3%)×3%]× (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 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 [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可见,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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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销方式不同,选择恰当可节税。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不含税价l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B公司以l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l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应交=1000×1×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B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方案二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
A公司:应交=800×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7%+3%)=6.6(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B公司:应交=1000×17%-800×17%=34(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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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A公司与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减少11万元(121-110)。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约37.4万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万元(37.4-11)。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四、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由于一般纳税人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自然能够降低税负;而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但为了降低税负,可以把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以及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分给两个核算主体(其中一核算主体是由原核算主体分立出去的),则可使非应税劳务不缴纳而缴纳营业税)
方案一 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
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500+40÷(1+17%)] ×17%-50=40.81(万元)
方案二 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核算的咨询公司。 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17%-50+40×5% =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3.81万元 (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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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0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 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 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
分析: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
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
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六、甲公司2009年7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0件,每件价值2000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200元。上述价格都为不含的价格(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
方案一: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轮胎的方式。由于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和消费税。
应交销项税额=10000×2000×17%+10000×200×17%=374(万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0000×2000×3%+10000×200×3%=66(万元)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筹划思路: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企业将每个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34元,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1:包装物押金12个月内收回。
应交销项税额=10000×2000×17%=3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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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消费税税额=10000×2000×3%=60(万元) 企业可节销项税=374-340=34(万元) 企业可节消费税=66-60=6(万元)
情况2:包装物押金12个月内未收回。
企业销售轮胎时应交销项税额=10000×2000×17%=340(万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0000×2000×3%=60(万元)
一年后企业未收回押金,则需补缴=10000×234÷(1+17%)×17%=34(万元)
需补缴消费税=10000×234÷(1+17%)×3%=6(万元)
这样,企业将金额为34万元的和6万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见,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不管押金是否收回,都会少缴或晚缴税金。
七、某外商投资企业专营鞭炮、焰火,其大部分销售业务均以美元结算。在将外汇结算的销售额换算成人民币时,公期以来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作为折算率。从2006年底开始人民币一直处于上升通道中。预计2008年,人民币将保持整体上升趋势。2008年第一季度,该公司销售额共50万美元,其销售具体情况如表1:
表1 该企业2008年第一季度销售统计(采用当月1日汇率折合) 时间 销售额 汇率 折合人民币 税率 消费税 1月1日 10万美元 7.2996 72.996 15% 10.9494 2月1日 15万美元 7.1903 107.85 15% 16.178 2月1日 10万美元 7.1903 71.903 15% 10.78 3月1日 15万美元 7.1058 106.587 15% 15.988 第一季度,该公司共应纳消费税53.9万元。
分析: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存在节税的可能性,其节税的可能性就在于对人民币折合率的选择。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上述条款就给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这种选择的依据就是选择使折算后的人民币销售额尽可能少的汇率,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实际上人民币是升值的)。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越大。当人民币汇率上升时,选择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有利于节税;而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则可能更有利于节税。
此例中,当预计到人民币汇率有可能上升时,该公司应在年初及时调整折算率,采用的结算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如果以结算当日的汇率折算,该公司第一季度各月的人民币销售额和交纳消费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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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该企业2008年第一季度销售统计(采用当日汇率折合) 时间 销售额 汇率 折合人民币 税率 消费税 1月7日 10万美元 7.2695 72.695 15% 10.904 2月5日 15万美元 7.1846 107.769 15% 16.165 2月20日 10万美元 7.1452 71.452 15% 10.7178 3月25日 15万美元 7.0436 105.6 15% 15.8481 第一季度,以当天汇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后计算的应纳消费税为53.635万元,可节税0.265万元。
八、消费税案例:教材P127案例4——3;P128案例4——4;P135案例4——7
九、某市一建筑公司在十多家同行业的投标竞争中独占鳌头,很快就要同签订一份宾馆建筑安装合同。据了解,工程总造价为2600万元,其中,电梯价款80万元,空调价款180万元,建安工程2000万元,装饰工程340万元。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公司同签订含电梯和空调在内的26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方案二:只同签订土建合同及内外装修的2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其他设备由自行采购。
方案三:采取清包工的形式,只向收取装饰工程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费340万元,其他的各种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均由提供。 请问:公司如何与签订合同才能节税?
分析:1. 方案一:如果公司同签订含电梯和空调在内的26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应以合同总金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表明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业务的同时,销售了设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应缴纳的营业税=2600万元×3%= 78 万元
方案二:如果只同宾馆签订土建合同及内外装修的2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2340万元×3%=70.2 万元
方案三:根据税法规定,应该只就装饰工程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340万元×3%=10.2万元
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纳税款=(78-10.2)万元=67.8万元,这种做法纳税最少。
十、甲建筑企业欠乙企业款项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该部分款项,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幢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该部分欠款,这时甲企业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并分别按7%和3%的比例缴纳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乙企业收回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
应如何进行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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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甲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2500-1000)×5% =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乙企业转让房产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作价,无需缴纳营业税。契税在此按3%计算,2500×3%=75(万元),总税负最低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3%=60(万元)。 在乙方能够确保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欠款,由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丙企业而不经乙方的话,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
假如甲方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丙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乙方2500万元贷款,这时甲方税负为营业税(2000-1000)×5% =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50×10%=5(万元),总税负为55万元。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税负为0 。丙企业税负不变。
比较筹划前后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82.5-55)(仅就该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税负不变。
十一、北京某娱乐服务公司主要经营量贩式KTV,平均每月营业收入总额为400万元,其中KTV包房费收入200万元,烟酒饮料副食品(这些消费品的价格一般都远远高于正常零售价)销售收入100万元,餐费收入100万元。该公司将烟酒饮料副食品销售收入100万元,餐费收入100万元按餐饮业缴纳营业税,这样其实际缴纳税款为 200×20%+ 200×5%= 50(万元)。
该公司自己认为,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规定计算的,即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次年当地地税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认为该公司营业税计算有误,责成该公司所有营业收入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并对该公司予以适当的处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每月营业税纳税情况为 (200+100+100)×20%=80(万元) 税务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务的其他各项收费。”娱乐服务公司应按全部收入乘以适用税率20%来缴税。由于某娱乐公司在开具时,上并未注明房费、烟酒、餐费等收入项目,全部视为娱乐收入,所以某娱乐公司不能分别核算。税务局对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要求,是指具有餐饮收入的娱乐公司,必须有经营场所、专门的从业人员和核算人员。所以,即使某娱乐服务公司对其各项收入分别记了账,但是还得全额按照娱乐业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某娱乐公司对税务局提出的没有的经营场所的疑问,后经过查证,的经营场所是指有大门和大厅的场所。 此后,某娱乐公司在无法为餐饮收入开辟经营场所的情况下,为了节税,又专门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在顾客消费后为顾客提供两张《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一张为某娱乐公司发出的收入项目,注明为K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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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包房费;另一张为新成立的餐饮公司发出的收入项目,注明为餐费。这样,某娱乐公司(名义上的两家企业)就可将总收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KTV房费20%缴纳营业税,另一部分餐费及销售烟酒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 为进一步减轻营业税负担,该娱乐公司又提出如下筹划方案:对在餐饮公司消费达到一定标准的顾客免收包房费,如此可将部分娱乐业收入转化为餐饮收入,而餐饮收入的营业税税负比娱乐业税负低15%。
实施此方案前,娱乐公司平均每间(每次)包房费约为400元,娱乐公司规定顾客在餐饮公司消费(包括购买酒水、饮料、水果等)达到500元的,免收包房费,因此大多数顾客都选择了免收包房费的方案。实施该方案后,娱乐公司每月的娱乐业收入下降为100万元左右,餐饮公司每月收入则高达300万元左右,其每月的税收负担总量大幅下降。营业税=100×20%+300×5%=35(万元)。
对该筹划方案,娱乐公司认为,这是企业间正常的促销行为,娱乐公司与顾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它给予“特殊”顾客免收包房费优惠有正当的理由(因为顾客已在餐饮公司消费),而且娱乐公司与关联方餐饮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购销或提供劳务的关系,即不存在关联交易,因此该筹划方案是合法的。 但税务机关认为,娱乐公司提供娱乐业劳务收取价格明显偏低(为零),且无正当理由(顾客已在餐饮公司进行了消费不能作为正当理由),因此,娱乐公司存在转移娱乐业应税收入的行为,应当构成偷税。理由是:①如果娱乐公司不向顾客提供娱乐业劳务,顾客就不可能到餐饮公司消费,因此应视为顾客在接受餐饮消费的同时支付了娱乐业劳务价款,即餐饮公司代收了娱乐公司的营业款项;②娱乐公司向顾客提供了娱乐业劳务,而且该劳务实质上是有偿提供的(娱乐公司应当向顾客收取的娱乐业收入通过关联方餐饮公司的营业收入间接实现),属于娱乐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娱乐公司通过转移收款方来减少娱乐业应税收入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
该地区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上述情况向上级进行了请示,上级地税机关作如下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娱乐公司提供娱乐业劳务已经间接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其营业税计税收入,应当比照正常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对娱乐公司转移娱乐业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应当按偷税进行处罚。”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其包房费的定价,核定其每月娱乐业收入为400万元,并按规定进行了补税和罚款。
对上述方案,还有调整空间。娱乐公司通过成立餐饮公司,将烟酒饮料副食品收入与娱乐业收入分开的筹划方案应当是可行的,但使用某些鼓励措施以餐饮收入代替娱乐业收入,显然超出了税务部门所能承受的度,其结果也是必然的。在本案例中,娱乐公司可对在餐饮公司消费达到一定标准的顾客给予适当的销售折扣,采用合理调整包房费和餐饮消费的价格和其他促销措施,将包房费收入与餐饮收入的比例确定为各50%(该比例应当征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那么既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又保证了筹划行为的合法性。
十二、企业所得税:P163案例6——1;案例6——2;P174案例6——5;P176案例6——7
十三、个人所得税:P25案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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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案例:李某是长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部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业务骨干,公司计划支付其50万元的年薪。有三种可选方案,分别计算比较怎样发放才能节税:
1.每月工资2000,余款476 000元作为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2.年薪50万元,全年12个月平均发放,每月发41 667元
3.平时每月2000元工资,余款476 000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税后利润),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合计数进行比较(企业所得税率25%)。
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1 2 3 4 5 6 7 8 9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速算扣除效(元) 0 25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375 分析:
1、月工资2000,免税。
年终奖平均到各月为:476 000/12=39666.67,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则: 应交的个人所得税=476 000*25%-1375=117625(元)
2、应交的个人所得税=12*[(41667-2000)*25%-1375]=12*81.75=102501(元) 3、476 000属税后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出已纳企业所得税为: 476 000/(1-25%)*25%=158 666.67
应交个人所得税=476 000*20%=95200 企业和个人纳税合计为253866.67元。 比较而言,第二种方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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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些出租房屋的屋主,为了省事,喜欢把水电煤气等费用打包在房租里一起收取,这样的方式到底划不划算?
案例:黄小姐2004年9月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张先生,期限一年,月租金2500元,包括水电费(黄小姐与张先生约定每月水电费最高限额300元),据此,黄小姐每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800)×20%=340(元),黄小姐每月实际收入为1860元(2500-300-340)。
策划建议:如果黄小姐不负担水电费,同时相应地将租金降为每月2200的话
每月应纳税额为(2200-800)×20%=280(元)
每月实际收入为1920元(2200-280),比原来增加60元(1920元-1860元) 全年节税为720元(60元×12个月)
点评:个人财产租赁收入,要按照其收入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租赁收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从价税。那么,根据从价税的特点,如果计税依据——个人租赁收入额越少的话,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相应的越少。据此,在对个人租赁收入进行节税策划时,就可以在保持实际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地降低租赁的名义收入额,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收支出。 现实生活中,个人在出租自己的房屋,门面,设备等财产时,总是自己负担这些财产的存续费用和相关费用,而只简单地收取承租人一个固定的租金。例如,个人在出租自己的房屋时,有时承诺水、电、暖三费全部包括在租金收入中,而不用承租人另外缴纳,只是收取承租人房屋租金收入。由于三费包括其中,其租金收入也相应较高。
其实,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出租人的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因为,较高的租金收入要支付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出租人还要承担三费的开支,这样的出租人最终获得的税后纯收入就会相应减少很多。与其这样,出租人可以采取减少名义收入的办法,将原来自己承担的费用支出改由承租人负担,相应地减少租金收入,这样,个人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降低,最终,税后收入将会有所增加。 个人的房屋租赁收入,除案例中的20%个人所得税外(从2001年1月1日起暂按10%的税率计算个税,),居民还应该缴纳营业税(租金的5%),城建税(营业税额×各地的城建税率)、房产税(房产租金收入×12%),综合税率在总租金的30%左右,税负较重,所以说租赁收入的税务策划,有很大运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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