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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管理中的海洋区域划分方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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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3年 第8期 海洋管理中的海洋区域划分方案探讨 付元宾,王伟伟,张建民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 大连116023) 摘 要:“海洋”是地球上与“”相对应的巨大水体及其底土,而“海”是大 陆边缘区较浅的“洋”,也是沿海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和海洋资源开发的主要区域。由于海洋 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十分明显,因此海洋管理和海洋科学研究中,常以“近海”“近岸海域” “浅海海域”等概念表示特定的海洋区域,尤其是在海洋管理中,这些特定的海洋区域往往 指向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管理目标,如《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O20年)》的主要量 化目标即是针对“近岸海域”。然而,在海洋管理中,目前尚没有公认的海洋的区域划分方 案,这也对管理的制定和落实构成了阻碍。文章以海洋地理学和海洋地质学中的海洋 区域划分方法为基础,结合国际海洋法规和国内海洋管理实践的研究,尝试提出一个兼顾 自然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海洋区域划分方案。 关 键 词:海洋区域划分;近岸海域;近海;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管理 海洋面积占到地球总面积的7O 以上,分 念有近海、远海、深海、浅海、近岸海域等。 但是,首先这些概念的意义并不十分明确,如 布十分广泛,自然条件的空间差异性也十分显 著,因此,一般基于自然地理条件将海洋进行 近岸海域一般指紧邻海岸的条带状海域,并没 有确切的界线和范围;其次这些概念的内涵在 不同的领域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在海域管理 实践中,“近海”的概念往往是指开发利用活动 空间划分。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依据 海洋的位置、地理条件、水深等将世界海洋划 分为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架、公海,并赋予各沿海国家相应海域的主权、 管辖权,以及内陆国出人海洋的权利等。 较为密集的近岸海域和浅海海域,而在渔业、 国防等领域,“近海”则一般针对架、 坡范围以内的海域。 近几年,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一些管理文件 中,也经常出现“近岸海域”“近海”等名词概 念,如《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 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围填海造地的管理, 我国的东部和南部面临渤海、黄海、东 海和南海,属于太平洋的边缘海,岛东部直 接面临太平洋,整个海域的自然地理分布南北跨 度约38个纬度,东西跨度约24个经度[1]。我国 的内水、领海和管辖海域面积为300万km2,针 对不同的管辖海域范围,我国先后制定和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属经济区和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等 法律法规,体现了法律适用性方面的海洋分区 特征。 保护稀缺岸线和近岸海域资源”,与发展改革委 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 理的通知》中提到“围填海规模增长过快,海 岸和近岸海域资源利用粗放”;《关于开展省级 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明确此次区划 修编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海洋发展定位和 战略布局,科学划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中规定“项目用海属 近岸海域海砂开采用海的,应将海岸侵蚀和地 形地貌影响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2012年3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 1 问题的提出 关于海域的横向分带,不同的领域和人员 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给出的分带方案 和分带名称也不尽一致。目前,常见的相关概 第8期 付元宾,等:海洋管理中的海洋区域划分方案探讨 21 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经批准实 施,其有17处提到“近岸海域”,如在海 域管理与环境保护状况中提到“海岸和近岸海 域开发密度高、强度大,可供开发的海岸线和 近岸海域后备资源不足”等,在海区主要功能 中也多次提到各岸段近岸海域的功能定位和开 说,海洋是由边缘海和大洋盆地两部分构 成[2]。因此,要划分“海”与“洋”,就必须界 定何为边缘。 从海洋地质学和自然地理学的角度讲,大 陆边缘是指至洋底的过渡地带,也就是陆 壳和洋壳的过渡地带,由陆向洋按照地貌特征 发保护要求,最为核心的是,《区划》明确提出 了“近岸海域海洋保护区面积占到11 以上” 和“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 ”的 分成3个部分,即架、坡和隆 (亦称“基”或“裾”)(图1)。架 是向海延伸的浅海部分,又称陆棚,构造 区划目标。 在学术研究层面,一个空间概念的表述方 式和其内涵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研究者之间存在 差异亦属正常,然而,如果这些空间概念作为 实施相应海域管理的客观对象,以一种类 似术语的形式出现在相关管理文件中,那么其 界线范围和内涵意义则都应该是明确的。特别 是在《区划》中,这些区域概念与明确的量化 管理目标直接对应,就更应该明确其范围,只 有这样才能客观评价区划目标的落实情况。然 而,关于上述几个海域范围的概念,在相关的 各类典籍、规范、标准和管理文件中,目前尚 没有准确定义。因此,本文将在综合分析相关 学科领域海洋区域划分方法与国际国内海洋管 理实践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一个符合海洋地理 学科理论和海域管理实际的海洋横向分带与命 名方案。 2 “海”与“洋”的划分 一般来说,海洋是由“海”和“洋”组成, 二者分别代表不同的空间地理范畴,有着各自 的自然地理特征。《海洋学综合术语》(GB/T 15918--2010)对于“洋”的定义为: “地球表 面上相互连通的广阔咸水水体的主体部分,及 其上部大气和覆盖的底土。一般远离,深 度一般大于2 000 1TI”,而对于“海”的定义为: “地球表面上相互连接、盐度为2以上的水体被 陆地、岛礁、半岛包围或分割的边缘部分,及 其上部大气和波及的底质”。可见,“海”特指 海洋的、岛陆等的边缘部分,也就是常说 的“边缘海”。“海”与“洋”最为本质的区别 是基底地质构造, “海”的基底构造属于 壳,而“洋”的基底构造则属于洋壳,也就是 上属于陆壳性质,平均坡度只有0.1o左右,其 范围由海岸线向外,至坡度明显增大的转折处 为止,平均水深130 m(一般以200 ITI等深线作 为架的界线),平均宽度只有70 km[3],但 是在稳定的边缘,架宽度可达数百至 数千千米以上,比如我国东海区域就属于稳定 的边缘,架宽度最大可超过500 km, 其外缘深度为130~150 m[4]。坡是连接大 陆架与大洋底的海底大斜坡,坡度较架明 显变大,平均坡度为4。17 ,下界水深在2 500 rn 左右,坡的平均宽度仅为20 ̄40 km。 隆是位于坡和洋底之间的一种大型扇形地 (深海扇形地)堆积,水深在2 000~5 000 ITI 处,宽度约600 1 000 km。 图1稳定性边缘的组成 然而,国际和国内法规对于架的界定, 与传统的自然科学定义又有所区别。1958年国际 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架公约》对架定义 为“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 12"1或 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 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以及“临近岛屿与 海岸的类似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此定义更多 的是从资源开发和管理角度出发,并未给出明确 海洋开发与管理 的区域范围。而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 的标准定义见于《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 (GB/T 19834--2005),其中定义近海渔业为 约》(以下简称《公约》)对于架则给出了非 常明确的界定方法,其中规定:“沿海国的架 “在专属经济区、架以内海域从事的渔业生 产活动”,定义远洋渔业为“在非本国管辖海域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 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边的外缘的 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外国专属经济区、架或公海)从事的渔业 生产活动,包括大洋渔业和跨洋渔业”。可见, 此处的“近海”是指海岸线至架边缘的海 域空间,实际上对应的是《海洋学综合术语》 这一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 架法》里得到了完整的继承。此处,如果不考虑 中的“海” “近海”和“远洋”实质上指的是 对于200海里专属经济管辖权的说明,《公约》规 定的架是到边的外缘,而边“包括 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 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海洋底及 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可见,《公约》规定 的架实质上是包括了地理学和地质学意义上 的架、坡和基3个部分,而架 和坡都具有明确的地貌标志,基范围则 不很明确,因此《公约》中的架一般更明确 的是指架和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 约》中对于划定边缘的标志——坡脚的 定义为“坡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类似于 地质学领域对于架的“从低潮线起以极其平 缓的坡度延伸到坡度突然变大的地方为止”的定 义_4J,但是笔者认为,《公约》所指坡底坡度变动 最大之处并非指由缓变陡,而是从坡向平缓 的洋底过渡的由陡变缓之处。《公约》中另有条款 规定架范围不应超过2 500 m等深线,这个 深度也是坡的下界水深_3],这也从另一个方 面说明了这一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从海洋综合管理和海洋 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海”与“洋”的界线应 该在边缘附近,也就是坡坡度明显变 缓的坡脚附近(《公约》规定的架外边 线可至坡脚之外60 n mile处)。这样划分的 原因有3个:一是坡坡脚处是陆壳向洋壳 转变的起点[3],以此来分界,符合海洋地理学 和海洋地质学的自然规律和一般认识;二是地 貌标志明显,便于界线的勘定和说明;三是依 此分界,“海”涵盖了《公约》确定的架范 围,便于海洋管理与国际国内法规的有效衔接。 3 “海”的划分 目前,关于海洋横向分带方面的唯一相关 “海”和“洋”,这也与前文所述的“海”与 “洋”的划分方案是一致的。 对于“海”的进一步划分,一般有两种方 式:一种是按照横向的海区自然特征划分;另 一种是按照垂直方向的水深特征划分。前者如 前苏联学者A・B・根别利,按照海的形态和水 文特征把海又分为边缘海、地中海(内陆海和 陆间海)、岛问海和内海 ],还有美国学者 David A.Ross则把边缘海划分为沿岸区、 架、坡、隆,其中又把沿岸区进 一步划分为海岸、海岸线、海滩、河口湾、渴 湖、沼泽等r2]。后者如英国和美国的一些学者 根据边缘海的深度又把边缘海分为沿岸海(或 浅水海,深度500 m以内)和开阔海(或深水 海,深度500 m以上)。而对于海岸带区域的进 一步划分,则一般认为现代海岸带是海陆交互 作用的地带,包括海岸、海滩和水下岸坡3个 部分(图2)。海岸是高潮线以上狭窄的陆上地 带,大部分时间裸露于海面之上,仅在特大高 潮或暴风浪时才能淹没,又称潮上带。海滩是 高低潮之问的地带,高潮时被水淹没,低潮时 露出水面,又称潮间带。水下岸坡是低潮线以 下直到波浪作用能到达的海底部分,又称潮下 带,其下限相当于i/2波长的水深处,通常约 1o~2O ml_4]。但是,对于“海”的横向划分, 目前尚没有公认的和标准的方案,尤其是针对 海洋管理,更是缺少有针对性的界定方法。 在海洋管理实践中,由于海洋分区往往有 针对性的管理和管理目标的指向,所以分 带与分区需要准确的界定,而不应存在概念认 知的不确定性,因此其界定的标志,如地理标 志、水深条件、地理方位坐标等,应同时兼顾 自然区域划分的合理性和与有关管理法规的衔 第8期 付元宾,等:海洋管理中的海洋区域划分方案探讨 23 海 &线海 ;线 平均高潮位 ● \ 一一 平均低潮位 日上 ・期间带 ’ ’ 波基面 海岸 :海滩: 水下岸坡 、- 、 , 一 r f 后滨 前滨 满 瞎 近滨 外滨 图2海岸带及其组成邵分 接性。结合目前的研究成果和海洋管理实践, 可以提出3条较为明确的且具有实际管理意义 的界线:一是海岸线,海岸线是海洋和陆地的 分界线,也是海洋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分界线,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且其勘定技术较为成 熟;二是15 m等深线,15 In是沿海波基面的平 均深度,是波浪可以作用的深度范围,因此一 般将15 m等深线作为海岸带向海方向的下限, 再下则进入浅海区域,海岸带区域具有不同于 陆域和一般海洋区域的特性,也是海域开发利 用的最热点区域,具有明确的管理意义;三是 领海外部界限,目前,我国已经正式公布东海 和南海区域的领海基点,因此其领海基线和领 海外部界限都是明确的,领海外部界限是领海 与专属经济区和架的分界线,国家对领海 外部界限以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全国海洋 功能区划(2011—2O2O年)》中提到的近岸海域 也是指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的海域。 4 结论 综合以上海洋分区的分析结果,可以以海 岸线、15 122等深线、领海外部界限、坡脚 为界线将海洋横向划分为岸带海域(或滨海海 域)、近岸海域、近海、远洋等几个部分,其具 体划分与管理意义见图3。 图3海洋管理中的海洋区域划分 (1)岸带海域(滨海海域):海岸线至15 m 等深线范围内的海域,该区域是海陆相互作用 的最典型区域,包括了海岸线和潮问带滩涂区 域,是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最为集中的热点区域, 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尤其是针对海岸 线和潮间带滩涂,亟须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 管理。 (2)近岸海域:领海外部界限以内海域, 是我国行使完全主权的海域,是真正意义上的 “蓝色国土”,是落实《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2011—2O2O年)》目标的具体海域。 (3)近海(边缘):边缘以内的全 部海域,是海洋地质学和自然地理学意义上的 边缘海(基底地质属于陆壳),其外缘线就 是《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架的外部界 限。领海外部界限至边缘,因与领海外部 界限以内的近岸海域相对应,我们定义其为 “远岸海域”。 (4)远洋(洋底):边缘以外的大洋, 其基底地质属于洋壳,一般属于公海,因与大 陆边缘以内的“近海”相对应,因此称之为 “远洋”。“近海”和“远洋”合起来则是完全意 义上的“海洋”。 参考文献 [1]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中国海 洋发展报告(2011)[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 [2]ROSS D A.普通海洋学[M].周俊谋,译.重庆:徐 氏基金会出版,1976. [3] 刘南威.自然地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0. [4]冯士律,李凤岐.海洋科学导论[M].北京:高等 教育出版社,1998. [5]A・B・根别利[苏].普通海洋地理学[M].陈家 振,译.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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