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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建公路工程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来源:独旅网
一、法规和标准

1、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在招标程序上的主要不同是(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邀请招标不用资格审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注: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

3、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4、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5、公路工程标准体系制定原则:

1)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按建设程序及管理和使用者的不同分

2)以制定本行业范围内需统一的要求为主,兼顾相关行业的内容

3)适当留有余地,便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地更新和充实

4)在本体系中未涵盖,或某标准不够具体,需要制定协会标准的,其体系与编号应符合本标准的制定原则。 6、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标价法 2)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3)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双信封评标法)

7、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如有分包计划,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2)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 )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8、 属于工程转包行为的有: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1)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2)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转包本质:全部发包)

9、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结构1.体系的组成单元是标准。内容最单一的标准是某一门类下的某专项标准;2.由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的体系结构层次为两层。一层为门类,包括(综合、基础、勘测、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规范;另一层为专项内容,如设计类中桥涵部分的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等专项规范。 10、招投标中,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有:(形式、内容)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无法辨认

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这种情况下才是废标。 1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1)重大质量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4)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12、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13、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14、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其中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l50万元之间;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15、一般质量事故是指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16、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8、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9、当桥梁或隧道工程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时,应进行专项风险评估。 20、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相关要求: 1)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高等级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应按通知要求,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2)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与由各地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有关(外条件,内技术)

3)(墩高或净空大于100m)的桥梁工程应进行施工风险评估(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应进行施工风险评估

21、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2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23、工程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墩高120m的桥梁工程(大于100m) 跨径500m的斜拉桥

浅埋、偏压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 跨径50m的石拱桥(大于40m)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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