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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2005)

来源:独旅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360号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

4.2.6 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Ⅰ级 Ⅱ级 ≤8 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 4 6 8 12 16 2作用面积 (m) 160 160 2严重危险级 260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

表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 2适用场所 作用面积 (m) 2喷头 选型 喷头最 大间距 (m) 中庭、影剧院、音乐厅、单一功能体育馆等 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选商场等 8~12 6 260 K=80 3 8~12 12 300 K=115 注:1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7.1.3的规定。 2 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m确定喷水强度。 3 表中“~”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 25.0.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表5.0.5A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B、表5.0.5C、表5.0.5D的规定;

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E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5.0.5 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m) 3.0~3.5 仓库危险级 Ⅰ级 3.5~4.5 4.5~6.0 6.0~7.5 3.0~3.5 仓库危险级 Ⅱ级 3.5~4.5 4.5~6.0 6.0~7.5 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2 2(L/min﹒m) (m) 8 8 10 14 10 12 16 22 200 2.0 200 1.5 160 持续喷水时间 (h) 1.0 注:本表及表5.0.5B、表5.0.5C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9.0m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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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0.5A 分类堆垛储物的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最大储物高度 (m) 1.5 最大净空高度 (m) 7.5 4.5 3.5 6.0 9.5 4.5 6.0 7.5 7.5 9.0 9.0 16.0 24.5 32.5 20.5 32.5 24.5 36.5 30.5 16.0 22.0 28.5 18.5 28.5 22.5 34.5 28.5 A 喷水强度(L/min﹒m) B 8.0 12.0 20.5 24.5 16.5 24.5 18.5 28.5 22.5 12.0 16.5 18.5 12.0 18.5 14.5 22.5 18.5 C D 26.0 7.5 注:1 A— 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B— 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C— 箱装与袋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D— 无包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2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40 m。 表5.0.5B 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m) 3.0~3.5 仓库危险级 Ⅰ级 仓库危险级 Ⅱ级 3.5~4.5 4.5~6.0 3.0~3.5 3.5~4.5 喷水强度 (L/min﹒m) 8 12 18 12 15 240 280 1.5 2.0 200 1.5 22作用面积 (m) 2持续喷水时间 (h) 表5.0.5C 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m) 3.5~4.5 仓库危险级 Ⅰ级 4.5~6.0 6.0~7.5 3.0~3.5 仓库危险级 Ⅱ级 3.5~4.5 4.5~6.0 6.0~7.5 喷水强度 (L/min﹒m) 12 18 12+1J 12 18 200 12+1J 12+2J 2.0 1.5 200 1.5 2作用面积 (m) 2持续喷水时间 (h) 表5.0.5D 货架储物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室内最序号 大净高 (m) 1 2 3 4

- ≤6.5 - - 货架 类型 单、双排 单、双排 单、双、多排 单、双、多排 储物高度 (m) 3.0~6.0 3.0~4.5 3.0 3.0 4

货顶上 方净空 (m) <1.5 - <1.5 1.5~3.0 顶板下喷头喷水强度 (L/min﹒m) 24.5 18.0 12.0 18.0 2货架内置喷头 层数 - - - - 高度 流量 (m) 系数 - - - - - - - - 续表

5 6 7 8 9 10 - - 单、双、多排 3.0~4.5 1.5~3.0 单、双、多排 4.5~6.0 <1.5 - 12.0 24.5 24.5 18.0 18.5 32.5 1 - - 1 1 - 3.0 80 - - - - ≤8.0 单、双、多排 4.5~6.0 - - 单、双、多排 4.5~6.0 1.5~3.0 单、双、多排 6.0~7.5 <1.5 - 23.0 80 4.5 115 - - ≤9.0 单、双、多排 6.0~7.5 注:1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2h,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 m。 2 序号5与序号8: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2.4(m)。 3 序号9: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2.4(m)。 4 设置两排和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应交错布置。 5 货架内置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1MPa。 6 表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喷头,“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喷头的层数。 表5.0.5E 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货品 类别 储存 方式 储物高度 (m) ≤1.5 堆垛与 储物中包括沥青制品或箱装A组塑料橡胶 堆垛 货架 堆垛与 货架 堆垛 储物中包括袋装不发泡A组塑料橡胶 储物中包括袋装发泡A组塑料橡胶 储物中包括轮胎 或纸卷 堆垛与 货架 货架 堆垛与 货架 货架 1.5~3.0 1.5~3.0 3.0~3.5 3.0~3.5 1.5~3.5 ≤1.5 1.5~3.0 3.0~3.5 1.5~2.5 1.5~3.0 最大净空高度 (m) 9.0 4.5 6.0 5.0 8.0 9.0 9.0 4.5 5.0 9.0 6.0 喷水强度 (L/min﹒m) 8 12 16 16 8+1J 8 16 16 16 2作用 面积 (m) 160 240 240 240 160 160 240 240 240 2持续喷 水时间 (h) 1.5 2.0 2.0 2.0 2.0 1.5 2.0 2.0 2.0 储物中包括袋装A组塑料橡胶 1.5~3.0 6.0 8+1J 160 2.0 1.5~3.5 9.0 12 240 2.0 注:1 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2 货架内置喷头应采用与顶板下喷头相同的喷水强度,用水量应按开放6只喷头确定。

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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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最大净 储物类别 空高度 (m) 9.0 Ⅰ级、Ⅱ级、 沥青制品、 箱装不发泡塑料 最大储 物高度 (m) 7.5 喷头流 量系数 K 200 360 200 360 200 360 360 200 240 200 240 200 240 200 200 240 3.7 3.0 3.7 12 3.0 喷头最 大间距 (m) 3.7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 喷头最低 工作压力 (MPa) 0.35 0.10 0.50 0.15 0.50 0.20 0.30 0.35 0.25 0.40 0.30 0.50 0.35 0.35 0.40 0.30 12 10.5 9.0 12 12.0 13.5 9.0 10.5 12.0 7.5 12 12 12 袋装不发泡塑料 9.5 7.5 12.0 9.0 箱装发泡塑料 9.5 10.5 7.5 7.5 12 12 12 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在保护最大高度范围内,如有货架应为通透性层板。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5.0.5、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宜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当k=115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也不宜小于2m。计算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7的规定。货架内置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表5.0.7 货架内开放喷头数

仓库危险级 Ⅰ Ⅱ Ⅲ 货架内置喷头的层数 1 6 8 10 2 12 14 >2 14 5.0.7A 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5.0.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

表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仓库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8 9 13.5 12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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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7.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 (m) 4.4 3.6 3.4 3.0 矩形或平行 四边形布置 的长边边长 (m) 4.5 4.0 3.6 3.6 一只喷头 的最大保 护面积 (m) 20.0 12.5 11.5 9.0 2喷水强度 (L/minm) 2喷头与端墙 的最大距离 (m) 2.2 1.8 1.7 1.5 4 6 8 ≥12 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 喷水强度大于8 L/min﹒m时,宜采用流量系数K>80的喷头。 3 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均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2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1 当在梁或其它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2 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4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7.2.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同时符合本规范1.0.4规定的涂覆其它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除镀锌钢管外,其它管道的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 9.1.1 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K10P (9.1.1)

式中 q —— 喷头流量(L/min); P —— 喷头工作压力(MPa); K —— 喷头流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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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计算确定。

9.2.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Σh+P0+Z (9.2.4)

式中 H ——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MPa);

Σh —— 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湿式报警阀取值0.04MPa或按检测数据确定、水流指示器取值0.02Mpa、雨淋阀取值0.07Mpa;

P0 ——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Z ——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当系统入口管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处喷头时,Z应取负值(MPa)。

10.3.2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2 局部应用系统

12.0.1 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

2

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的湿式系统。

除本章规定外,局部应用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

2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表12.0.3 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和最大厅室建筑面积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300m或 最大厅室建筑面积超过200m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 超过300m 2222开放喷头数 10只 8只 大于最大厅室内喷头数2只 5只 最大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 最大厅室内喷头少于6只 最大厅室内喷头少于3只 2 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12.0.4 当室内消火栓水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用水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满足时应按本规范12.0.7条执行。

12.0.5 采用K=80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采用K=115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12.0.6 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

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加压水泵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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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无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供水量不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要求时,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2 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但允许水泵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加压水泵;

3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也不允许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储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4 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可不设备用泵。 5 应采取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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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表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火灾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设置场所举例 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1)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Ⅰ (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级 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2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商场等 3)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中危 险级 4)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1)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Ⅱ 过3.5m的自选商场等 级 2)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严重 危险 级 Ⅰ级 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等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洗、喷涂油漆、Ⅱ级 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Ⅰ级 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等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组塑料与仓库危险级 Ⅱ级 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Ⅲ级 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注:表中的A组、B组塑料橡胶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B。 附录B 塑料、橡胶的分类举例

A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缩醛(聚甲醛)、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玻璃纤维增强聚酯(FRP)、热塑性聚酯(PET)、聚丁二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高增塑聚氯乙烯(PVC,如人造革、胶片等)、苯乙烯—丙烯腈(SAN)等。

丁基橡胶、乙丙橡胶(EPDM)、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橡胶)、聚酯合成橡胶、丁苯橡胶(SBR)等。

B组: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氟塑料、锦纶(锦纶6、锦纶6/6)、三聚氰胺甲醛、酚醛塑料、硬聚氯乙烯(PVC,如管道、管件等)、聚偏二氟乙烯(PVDC)、聚偏氟乙烯(PVDF)、聚氟乙烯(PVF)、脲甲醛等。

氯丁橡胶、不发泡类天然橡胶、硅橡胶等。 粉末、颗粒、压片状的A组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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