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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的公告(2020)

来源:独旅网


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的公告(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规定,现就实施排污许可制及排污许可证申领有关工作公告:

一、申领范围、时限

(一)莱州市内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附件1)规定行业的排污单位,均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相关工作须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

(二)列入《2020年应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单(第一批)》(附件2)的排污单位,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须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管理要求与类别与附件1不一致的,从其规定。部分行业、企业另行公布。

(三)列入《2020年应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单(第一批)》(附件3)的排污单位,须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管理要求与类别与附件1不一致的,从其规定。部分行业、企业另行公布。

(四)新建企业(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二、核发机关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提交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略)。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登记管理类的企业,仅需网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待系统自动生成登记表单和登记回执,即完成申领。

(三)提交书面申请: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完整材料请参阅《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证后执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

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等进行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

四、法律责任

(一)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排污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登记的,依照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对排污登记工作作出的规定执行。五、其他说明

(一)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本公告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负责解释。

电话(略)

联系地址: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附件: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2. 2020年应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单(第一批)

3. 2020年应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单(第一批)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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