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程序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转让方角度出发,分为以下步骤:
一、确定转让主体及形成内部决议 (一)确定转让方主体
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二)转让方案形成决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这一环节属于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即制定的资产转让方案需经不同企业的不同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转让方案还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二、主管部门的决定或批准
必须将企业的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报经主管部门审批。这一环节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事项的首次审批,主要是对企业内部资产转让决议的审批。
三、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一)转让方应组织标的企业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二)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四、转让标的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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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转让方依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股权。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二)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产权转让公告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由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六、选择受让方
经公告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以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此时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都将成为转让是否成功必要条件。
七、签订合同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如果是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将双方草签的协议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八、转让价款支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九、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
十、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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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另,关于协议转让,应遵循以下规定: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的相关规定: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
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企业由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
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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