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间接费、直接费、利润、税金。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其他工程费组成。 (一) 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 人工费
人工费以概、预算定额人工工日数乘以每工日人工费计算。
根据“编制办法”中的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计算公式计算。
其中生产人工基本工资按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计算。
黑龙江省各地市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表 人工费 地区 哈尔滨市区 大庆市区 齐齐哈尔市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翰尔族区除外) 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区(爱辉区除外) 非艰苦地区 鸡西(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麻山区、城子河区除外)、鹤岗市去(兴山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区除外)、双鸭山市区(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除外)、七台河市区(桃山区、新兴区、茄子河区除外)。 绥化市区(北林区除外)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除外) 伊春市(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五营区、金山屯区、带领区、红星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乌伊岭区、上甘岭区除外) 县级市(一下除外) 其他各县(一下除外) 尚志市、五常市、海林市、宁安市、富锦市、安达市、海伦市、铁力市 艰苦地区 绥化市(北林区) Ⅰ 类 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龙江县、依安县、富裕县、林口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友谊县、望奎县、青冈县、庆安县、绥棱县、勃利县 38.66 43.84 45.03 (元/工日) 59.34 53.78 44. 44.91 43.42 41.04 39.85 42.65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甘南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东宁县、抚远县、嫩江县、鸡东县、萝北县、绥滨县、集贤县、兰西县、明水县、宝清县、饶河县、嘉荫县 绥芬河市、黑河市(爱辉区) Ⅱ类 齐齐哈尔滨市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翰尔族区) 鸡西(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麻山区、城子河区)、 鹤岗市去(兴山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区)、 双鸭山市区(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 七台河市区(桃山区、新兴区、茄子河区)。 讷河市、穆棱市、同江市、北安市、五大连池市、虎林市、密山市 伊春市(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五营区、金山屯区、带领区、红星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乌伊岭区、上甘岭区) Ⅲ类 黑河(逊克县、孙吴县)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 46.07 52.32 52.05 50.83 47.26 51.77 .15 一条路线通过不同行政区域时,应分别计取人工费单价或按路线长度加权计算人工费单价。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 材料费
(1) 材料供应价格
a. 钢材、木材、水泥、沥青、汽油、柴油、渣油等主要材料价格,由省公路工程造
价管理总站通过调查编制全省各地区的材料供应价格信息,供编制概预算使用。 b. 地方性材料:地方性材料包括外购的砂、石材料等,概预算编制单位按实地调查
平均价格计算。 (2) 运杂费 ① 铁路运输
a. 铁路货物运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25
号文“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中“铁路货物运价率表”的规定执行。 b. 铁路货物装卸费(铁路站内)按铁道部铁运【2005】5号文“铁道部关于修订并
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② 公路运输
a. 公路运输费按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关于发布‘汽车货物运价规则’
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发布的黑价联字【1998】第280号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规定执行。 b. 装卸搬运费
汽车装卸搬运费(火车专用线)按照省物价局黑价联字【1996】79号和省交通厅黑交【1996】326号文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装卸搬运价格的通知”规定执行。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系指列入概算、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按相应的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小型机具使用费。
(1) 机械台班单价包括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可变费用中机上人员工资标准按
相应的人工费单价执行,动力燃料费按当地预算价格执行。
(2) 公路养路费按照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黑财【1996】133号文“黑龙
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每月每吨位200元执行。
(3) 车船使用税按照《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7】62号)规
定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与方法执行。
(二) 其他工程费
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我省泰来县执行风沙一区中固定风沙类型取费标准。 临时设施费、施工辅助费、工地转移费:新建、改建工程按“编制办法”执行;大中修工程按“编制办法”取值后分别乘以0.8系数。 二、 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项组成。 1. 规费
各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1)养老保险费 20% (2)失业保险费 2% (3)医疗保险费 6% (4)住房公积金 5% (5)工商保险费 1.5% 2.企业管理费
新建、改建工程按“编制办法”执行,大中修工程按“编制办法”取值以后分别乘以0.8系数。工期在一年内且不在取暖期内施工的项目不计职工取暖补贴。 第二部分 工器具及生产用家具购置费,按“编制办法”执行 第三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一个建设项目分段编制概、预算时,应根据项目业主管辖的段落统一计取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概算、预算编制工作应由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公路设计、施工、管理、养护等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配备和充实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切实做好我省公路工程各阶段造价管理工作。
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交通厅,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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