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1.3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响形成的各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1.4 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是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缺乏系统性、周期性、持续性的问题,对隐患日常排查的周
期、内容和排查的层级管理等予以具体化、制度化,建立隐患班组日排查、部门(车间、工段)周排查、经理(主任、站长)月排查三级排查治理制度(以下简称“日周月”排查制度),严格落实各单位主体责任,整体提升全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
1.5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1.6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完善“日清周进、周清月进、月清季进”的“三清三进”隐患治理机制。对必须立行立改的隐患,要每天清理,确保每周整改有进展;对需要认真研究并多方联动整改的隐患,要每周清理,确保每月整改有进展;对需要较长时间解决或与公司(包括职能部门)联动整改的隐患,要每月清理,确保每季度整改有进展。通过各级分口把关,台账清理销号,形成隐患整治监督的闭环管理。
2.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职责
2.1 编制清单
2.1.1班组日排查清单。
班组排查主要由班组长或班组委托专人实施。主要包括常态排查和临时性工作排查两个部分。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工作。班组排查要
根据实际分别在班前、班中、班后进行。
常态排查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员工操作规范,即操作规程、方案、措施执行情况和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穿戴情况等;
(2)设备、设施运行及工具完好情况;
(3)材料、半成品、成品状态;
(4)工作环境安全状况;
(5)管理落实情况,包括班前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员工按清单开展隐患自查等情况;
(6)其他应排查的内容。
临时性工作排查,指对不属于班组常态工作,但与班组作业相关的其他作业活动(含特种作业)隐患的排查。
2.1.2部门(车间、工段)周排查清单。
部门(车间、工段)周排查由部门(车间、工段)负责人或委托专门人员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班组日排查制度执行情况;
(2)班组作业中重点设备状态,重点工艺、重点作业规程、方案、措施执行情况;
(3)班组其他管理,含班前会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资质、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使用等情况。
2.1.3 经理(主任、站长)月排查清单。
经理(主任、站长)月排查由各单位领导班子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班组日排查、部门周排查制度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部门(车间、工段)班组作业中重点设备状态,重点工艺、重点作业规程、方案、措施执行情况。
2.2 分级实施
2.2.1 “日、周、月”的时间周期,是对各班组、部门(车间、工段)和经理(主任、站长)三个层级隐患排查频次的最低要求,即各个班组的排查每天至少一次,各个部门(车间、工段)的排查每周至少一次,各个经理(主任、站长)的排查每月至少一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设备、工艺按照“小时制”做出排查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展排查。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按照班组、部门(车间、工段)、经理(厂长、矿长)三个基本层级模式划分出不同层级的排查单元,明确层级关系,并按照不低于“日、周、月”的时间周期“底线”要求确定各个层级的排查周期。
2.2.2 各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消除隐患不力的人员实施处罚。
2.2.3 各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通报。
2.2.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2.2.5 各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公司负有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2.6 公司比照“日、周、月”的时间周期排查要求,建立排查制度,编制排查清单,对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每半年必须对各单位隐患排查实现全覆盖。
2.3 隐患整治
2.3.1各单位必须把隐患整治作为“日周月”排查制度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机制确保落实。
2.3.2 各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班组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2)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从时间、空间和管理层级上规范安全检查,实行班组日排查、部门周排查、单位负责人月排查;
(3)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隐患排查的标准、规范、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日排查、周排查、月排查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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