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公司施工生产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及安全设施、装置不完善等事故隐患,杜绝一切伤亡事故发生。为确保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促进公司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处罚
(一)进入施工现场,需戴安全帽,未戴的每人罚款20元。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戴而未戴者进入施工现场,每人罚款50元。
(二)进入施工现场,不按工程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现一例罚款50元。
(三)高空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发现一例罚款100元。
(四)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吸烟弄火者,罚款40元。 (五)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者,不按规范操作者罚款100元。
(六)非电工接拆线,安装或维修电气设备,用不匹配保险丝接通电源者罚款50元,如电工不按规范操作罚款100元。
(七)施工用电、高压线路和变压器防护,使用前不经验收而使用者,罚款100~200元,经催办仍不验收而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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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加倍处罚。
(八)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每例罚款100元
(九)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规定的,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的,电制箱卧放在地面的;每例罚款100元
(十)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护罩;每例罚款100元
(十一)电气设备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每例罚款100元
(十二)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每例罚款100元
(十三)未按在场人数的规定比例配置专职安全员(不计兼职)在现场有工人生产而无施工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
(十四)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罚款200元。
(十五)特种设备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以验收签证单为依据)。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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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搅拌桨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罚款100元
(十七)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以及机械设备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每例罚款100元
(十八)不张贴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的。罚款100元。 (十九)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或项目不齐全,并交底手续不完备的。罚款100元。
(二十)安全管理资料不使用规定表格的。罚款100元(按缺表数)。
(二十一)各种气瓶放在阳光下曝晒或离火距离小于10米;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罚款100元
(二十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如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高处坠落、防坠物伤人等到);罚款100元
(二十三)发生工伤事故瞒报、谎报、误报者,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二十四)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2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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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安全检查和文明施工中,根据每月安全检查评分不合格的(不足70分)对工地实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低于60分的给予停工整顿的处理。
(二十六)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部门罚款10000元(不含上级部门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七)对发生重伤一人次的单位罚款4000~6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500元;发生轻伤一人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二十八)发生其它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损失值的10%的处罚;损失一万元以上的除给予10%的处罚外,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条 执罚机构、执罚范围以及执罚扣款办法 (一)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和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处罚制度的执罚机构和具体执罚实施人,执罚各自的管辖范围。
(二)分包单位需服从本公司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管理,项目经理部有权对其分包实施本经济处罚制度(应在分包合同中订明)。
(三)公司的执罚,其执罚款项从项目部扣除,牵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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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罚的,由该项目部甄别后扣罚到个人,公司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四)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执罚款项,在其分包工程款内扣除。
(五)公司对工地的扣罚,在工地工程承包款内扣除,属个人责任的,在其工资内扣除,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六)工地安全管理人员的执罚款项,在该班组的工资款扣除。
第三条 奖励
(一)项目定期安全检查中,对综合评比分在90分以上的将对该项目部给与通报表扬,建议有关领导给与物质奖励。
(二)在施工过程中,经多次检查能够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的各项目部以及个人进行适当奖励。
(三)对施工过程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发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部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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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公司年度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工地的安全员、施工员、工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六)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对抢险救灾有功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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