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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湖贵宾会馆重建项目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二○一三年十二月

天目湖贵宾会馆重建施工总承包合同

一、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天目湖贵宾会馆重建项目

2. 工程地点: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环湖西路8号

3. 工程内容: 天目湖贵宾会馆重建项目规划红线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道路等。总

建筑面积98㎡,(其中地上为4818㎡,地下4180㎡)。 4. 施工图设计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5. 工程监理单位:溧阳市建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 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1. 施工总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土方、土建、机电安装预埋管线、室外场地道路、

雨污水管道等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等所含内容。

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除设备和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

明的施工总承包方式。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为2013年12月30日(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且发包人书面同意为准) 竣工日期:暂定为2014 年12 月5日 主体结构封顶日期:2014 年 6 月 2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40个日历天(含其它专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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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此约定:总包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在合同工期内竣工,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发包人书面同意延期外,其他任何因素(如分包单位施工进度影响、指定分包单位施工进度影响及外配套施工单位因总包协调配合不到位等)影响进度工期延误均不予以顺延,总包单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万分之二罚款,发包方可直接从总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总包单位对此不得有异议。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如相关部门对质量有具体相关要求,承包人须达到其要求。

五、 合同价款

1. 合同暂定金额:¥ 2900万元(大写人民币: 贰仟玖佰万元)。 2. 本工程最终造价,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审定。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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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12 月 10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住所:

账号:

开户银行:

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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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用条款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略),该示范文本在本合同中称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三、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同本合同通用条款。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同本合同通用条款。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 《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国家、溧阳市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溧阳市有关标准、规范。 4.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四套施工图蓝

图。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向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孙焰 职务: 发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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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现场协调,质量监督,进度控制、督察监理单位的工作,

工程各项款项请款及支付。

5.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周仁保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量的计量、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协调,

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审核及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7. 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

姓名: 翟国平 职务: 承包人项目经理

职权: 接受承包人法人代表授权,在现场执行合同,并授权处理合同未及事宜,且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更换。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 。

7.4.承包人不允许更换已定的项目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承担由此

而造成工期延误或其他影响造成的损失。

7.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并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协商后7日内必须

更换到位,如不能更换到位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以发包人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为具备 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3 天将施工所需的临水、临电、电讯接至红线内,承包人应自配管线及计量表具。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及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好工程施工所需 的各类证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交验。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满足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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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要求。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满足发包人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要求。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满足国家、溧阳市有关要 求,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4) 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监理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内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相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由承包人施工不当或 因红线内施工导致红线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溧阳市文明施工要求,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9.3.发包人保留对其余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进行施工的绝对权利。发包人行使该权利时,

并不解除承包人对本工程提供基本措施服务及承包人对分包单位及/或市政部门及/或部门进行配合与协调管理的职责。

9.4.承包人必须负责与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分包的承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及指定材料供应

商联系,并提供施工条件、施工设施及统筹 工作等均纳入总承包的协调、管理范围内直至工程全面竣工调试、验收、交付使用为止。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签订合同并完成图纸会

审后7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施工方案提交7天内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 原通用条款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但相关费用不增加。

13. 工期延误

13.3. 承包人在通用条款13.1.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未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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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视为工期不顺延。

四、 质量与验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国家、溧阳市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五、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案,安排合理的施工时间,做好防盗,防尘噪音和安全措施,及时听取周边处理民众意见,改进施工办法,协调好相邻单位和人员的关系,并承担安全施工发生的所有费用。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溧阳市发布的《溧阳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至整改完成有关部门检查通过。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以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

如相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有具体相关要求,承包人须达到其要求,且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与调整

本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为:¥ 2900万元 (大写人民币: 贰仟玖佰万 元)。 23.1. 本合同为可调价款合同,具体决(结)算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23.1.1.以08清单计价规范、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和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2009年费用定额》等相关计价文件,按计价程序,套用定额子目,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合价后,再计算规费、税金。工程总造价下浮5%;其中室外管网及雨污水工程造价下浮12%。

23.1.2.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计算。其中:

1) 大底板及大底板以前人工费详见附件2(人工单价表)。大底板以后的人工费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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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相关文件规定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2) 机械台班单价,按江苏省机械台班定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3) 材料取定:

 除甲供材料及甲指乙供材料外,其他三材及地方材料均根据常州市的材料信息价正刊公布的市场信息价(只取总站信息价,供应商价格除外)信息价,材料价格按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自然月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施工期内)进入结算,其中商品砼按主体施工期间自然月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进入结算,进结算后参与总价下浮。  凡江苏省材料信息正刊(总站信息价)上没有的土木工程材料价格及所有的安装未计价材料均需报发包人确认价格后进入结算(参与总价下浮)。

23.1.3.措施项目费 1)措施费计算按《江苏省2009年费用定额》执行,即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其中: 序号 1 2 3 4 5

2)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按与实际相符的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计算。 3)模板按《计价表》中的砼含模量折算。

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费用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规定,本工程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如下表(按获市级文明工地考虑)。未经考评的项目,不得计取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竣工结算时上述费用根据核定结果调整。 序号 1 2 3

项目名称 土方工程 土建工程 安装工程 计算基础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基本费率(%) 1 2.2 0.8 现场考评费率(%) 0.6 1.1 0.4 奖励费率(%) -- 0.4 0.2 内容 夜间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 临时设施费 检验试验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建筑 0.10% 0.15% 2.20% 0.20% 0.05% 安装 0.10% 0.10% 1.00% 0.15% 0.05% 第 8 /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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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施工需要降水,具体根据开挖实际情况,按确定的降水专项方案施工,以发包人书面

核价结算。

23.1.4.施工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调整,按规定调整。

23.1.5.环保排污费:暂以0.1%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市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工程排污费或收费凭证按实调整。

23.1.6.社会保障费:土建费率为3%,土石方费率为1.2%,安装费率为2.2%。 23.1.7.住房公积金:土建费率为0.5%,土石方费率为0.22%,安装费率为0.38%。 23.1.8.税金:3.477%。

23.1.9.按江苏09费用定额计取。 序号 费用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1、人工费 2、材料费 其3、机械费 中 4、企业管理费 5、利润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其它项目费用 规费 1、工程排污费 其2、社会保障费 中 3、住房公积金 税金 工程造价 计算公式 工程量*综合单价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机械消耗量*机械单价 (1+3)*费率 (1+3)*费率 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 (一+二+三)*费率 (一+二+三+四)*费率 一+二+三+四+五 备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按规定计取 23.2. 本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率(含税费):详见附件1。

23.3. 发包人供材料、设备:按定额损耗计算用量包干使用。发包人供价*3%作为承包人对发包

人供材料、设备的保管费,卸车、场内运输、堆放、抽捡、配合费用等,且在税后计取。 23.4. 部分材料、设备,发包人指定价格及供货单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供货单位、封

样安排采购。材料、设备按定额损耗计算用量包干使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材料、设备价的6.5%的综合费用(含建筑开票税金差、采保费、管理费、利润、财务费用等),且进入直接费计取。

23.5. 钢材甲供。钢筋最终数量按钢筋施工规范计算(钢筋长度以9米/根计算)。

23.6. 模板不因实际使用钢模、木模差异而调整定额损耗;也不因钢筋实际使用超定额损耗而调

整,超出定额损耗的钢材由承包人按市场价在工程结算时扣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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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围护支撑拆除不计算拆除费及外运处置费,同时废旧钢材由承包人回收。

23.8. 现场在正式交接之日起所有水电费统一由承包人管理并承担支付相关费用,按定额含量计

取,市场价补差。专业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等均由使用单位支付,支付费用及方式由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协商。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隐蔽工程在封闭前报告,由发包人项目、

工程监理、承包人三方对已完工程量验收、已完工程量在规定的时间由发包人项目部、工程监理、承包人共同计量,对施工质量及完成量签字确认;发包人有权依据竣工图及现场实测最终复核工程量,作为最终造价审核依据,对于现场零星点工用量依照此款执行最终用量将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及定额人工用量由发包人给予复核。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现场

签证及现场指令,承包人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待核实确认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对其内容无异议且施工完毕,承包人在完成后14天内,不以书面报告申请费用,则认为此相关费用已含在总价,之后结算不再予以调整。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双方约定的土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6.1.1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本工程预付款¥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 26.1.2 ±0.000以下完成后一周,发包人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抵扣预付款300

万元,扣除甲供料费用);

26.1.3主体结构封顶后一周内,发包人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抵扣预付款300万

元,扣除甲供料费用);

26.1.4竣工验收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至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0%工程款(含预付款,扣除甲供料

费用);

26.1.5竣工结算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款(含预付款);

26.1.6工程结算价款的5%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2年一

次性无息支付。

26.1.7每次付款前,承包人提供发包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等额。支付至审定价95%时,承包人须提供含质量保修金在内的5%全额。发包人以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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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发生下列情况的之一,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

26.6.1.因使用材料规格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图纸规范,经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限期改善工作缺陷,承包人尚未完成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并造成实际损失,处以损失2倍的罚款。

26.6.2.承包人对其分包人或供应商未按期付款影响发包益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如延误工期以35.2款执行。

26.6.3.承包人工地负责人不胜任,经发包人函告要求更换,7个工作日仍未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并处以责令停工罚款20000元。施工人员在现场滋事,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并处以承包人10000元的罚款。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提供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同时发包人有权视需要将其中

部分材料、设备交由承包人供应。

27.2. 发包人供应或指定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约定的材料、设备配合费用,除此

以外,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及材料设备厂商收取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其他费用,发包人供材料的检测费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

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提供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发包人在提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派人参与验收。验收后入库承包人负责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害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供货时间或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或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甲供材料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并负责卸车、场内运输、二次驳运、堆放、吊装、

抽捡、保管等,有关损耗按定额计价原则计算。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1. 符合国家、溧阳市有关规范、及符合工程设计规定要求,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

须向发包人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准用证、材质检验凭证及有关文件。

28.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根据施工进度,应在有效备货期内再提前30天以书面形

式将采购计划报发包人,所提交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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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厂家应与投标时一致。发包人30天内审核确定材料设备是否合格,若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生产厂家,承包人按照审核的生产厂家及封样安排采购。未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承包人所购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不认可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来的损失。

28.1.3. 发包人有权随时根据工程的需要调整材料、设备的供货内容,(并及时与承包人协

商确定供货清单内容)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接受发包人的调整并配合执行。

28.1.4. 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须同品质以上,价格不予

调整。

28.1.5.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有未载明于相关文件中,但为工程技术所不可缺,承包人

均应采购,切不可以此为由要求延长工期。

28.1.6. 对发包人指定价格及供货单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供货单位、封样安排

采购。

28.1.7.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须经发包人考察核准),但对影

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等重要材料、设备等保留甲供或指定供应商的权利。同时,发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视情况有甲供任何材料的绝对权力。

28.1.8. 发包人有权随时调看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合同复印件。

八、 工程变更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5. 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经发包人签发后,承包人应无条件

执行,工程竣工结算时由承包人上报预算由发包人审核后进入结算,并在支付结算款时支付至该部分款项的95%。

31.6 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需承包人上报预算,交发包人、投

资监理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如承包人事先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实施,由此发生的返工、费用增加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1.7.如承包人不能有效执行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指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

成,并追究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违约金。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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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

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由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7天内提供竣工图 三 套,竣工验收资料 三 套,竣工图编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3. 竣工结算

33.1.本工程按23条款结算,工程竣工报告批准后45天内,承包人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

施工合同等相关有效结算文件编制竣工结算报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后,由发包人另行委托的造价咨询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结算价格以造价咨询机构审定价为准。

33.7.承包人送审价核减在5%内的审价费发包人支付,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直接将

审价费支付给审价单位或由发包人代扣。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

33.8.承包人须提供经工程监理、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原件(1套),竣工资料原件(1份)。编

制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34. 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

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

34.2.除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贰年。专项工程或材料按有关规范执行。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万分之二的罚款。 35.2.2. 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性100%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5.2.3.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如工期延误、质量问题)致使

发包人与购房者的《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产生纠纷的,发包人向购房者承担法律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

36. 索赔

36.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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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的解释依据顺序同本通用条款第2.1款。

36.2 工程索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索

赔时,应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告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同时必须遵照原合同履约,逾期申报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7.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十一、 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5.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有工程分包的绝对权利。

38.6.承包人有责任向发包人提供所有有关承担工程分包或将要承担工程分包的单位或个人的

一切必要资料.以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和认可。发包人有权指定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的确定必须经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有效,如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分包单位,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执行。

38.7.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认可并与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签署分包合同后.应将合同副本提供发包

人备案,分包合同中若存在任何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或矛盾的地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38.8.无论各分包单位是否是指定分包单位,承包人均应配合各分包单位的所有施工事项的责任

和义务。

38.9.如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与分包单位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38.10.指定专项、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确定分包方后,由承包人无条件与发包人、分包方

签订三方施工合同(详见附件9)。如价款由发包人与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由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直接提供给发包人。承包人可根据指定分包方的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向发包人提出是否支付工程款的建议,发包人方能付款。如价款由发包人与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结算,但工程款需由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承包人须予以提供。

38.11.本工程由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的工程为(包括但不限于):除本次由承包人施工的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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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机电安装预埋管线、室外场地道路、雨污水管道、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外,均为发包人专业专项分包。包括但不限于:机电安装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机械停车设备及安装工程、门窗工程、泛光照明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外立面装饰工程、栏杆雨棚、配套工程、桥梁和河道整治等其它发包人认为需要指定分包的其它工程。专业分包并不解除承包人对本工程提供基本措施服务及承包人对分承包人及/或市政部门及/或部门进行配合与协调管理的职责。

38.12.承包人应提供可能与本项目施工发生交叉干扰的专项工程的配合及协调服务,如水、电、

煤、通讯等工程。并承担相关费用。

38.13总承包人配合管理费详见附件1。 40. 保险

40.7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照国家及溧阳市规定执行,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46.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陆 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 补充条款:

47.1. 承包人未经批准而采购的材料或采购的材料品质(包括外观)与样品有区别,发包人有权责

成承包人退换,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经济补偿。

47.2.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施工用料以次充好,除无条件按设计要求全部更换外,还需负责经济赔

偿,赔偿金额为该部分指定品牌主材的100%原价。

47.3. 承包人凡需机构或相关部门规定施工企业缴纳的税费,由承包人自理。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各项: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河道管理税等 (2)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劳务管理费、册定金、统筹金等 (4)渣土管理费、卫检费

(5)与施工相关而发生的协调工作等的费用

47.4. 已竣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以及存于工地的设备材

料的保管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遗失的,承包人予以修复和补充,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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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47.5.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各方带来不必要的不适当干扰。

47.5.2.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的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47.5.3.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单位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人特别应该选择运输路线,选用运输工具,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47.5.4. 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人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发包人,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发包人不应对与此有关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负责,承包人应负全责。

47.6. 在施工现场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人

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保障其施工作业及专业分包的施工作业不会影响和损坏邻近居屋、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市政管线、设施。如有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

47.7.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发包人使用时,承包人应在30天内清场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设备、

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发包人的使用要求,承包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清场造成发包人无法使用的情况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0元并追究相关损失。

47.8. 协调配合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相关工程及设备的施工。

47.9. 本工程施工期间的排水、排污,由承包人充分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期

间的排水应考虑与邻近水系的沟通,包括采用水泵等临时措施。确保防止泥浆水排入市政管线及对现场已完成的雨污水管使用后的保护和清理工作,确保竣工后的正常畅通,无沉积物,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另外,承包人在施工时须严格遵守有关市容、环境等的规定,今后若发生因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款的事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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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 承包人总包配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7.10.1. 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进度负责。熟悉各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协调各分包单位统一策

划安排施工流程,确保整体进度计划的实现。

47.10.2. 承包人对各分包进行统一管理,给予各分包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监督,对各自分包工

程质量负连带责任。

47.10.3.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并包含于安全文明相关费用中。

47.10.4. 提供在工地内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给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在互不妨碍的

情况下使用,或在工地上或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地方给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架设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必要时以发包人协调意见为准。

47.10.5. 提供工地上道路给共同使用,提供施工场地。提供在工地内现有的脚手架、水平及

垂直运输通道等。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所需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再另行提供合理期限供各分包单位施工使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合理期限后,如发包人还需使用,再另行协商租赁费用。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所需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的时间由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监理共同书面确认为准。 47.10.6. 提供厨卫设施的便利。

47.10.7. 电话由指定专业分包单位自行解决,但承包人应提供收发传真的方便。 47.10.8. 从承包人进场开始,由承包人负责保障工地安全的围网、围板等。

47.10.9. 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包括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的物料损坏遗失,承包人单

位有全面看管的责任。

47.10.10. 提供临时照明及电力的供应,提供试验所需负荷; 47.10.11. 对已完成的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有全面看管的责任。

47.10.12. 提供专业分包工程现场现有的装置及机械,用以其完成安装、卸货、水平及垂直

的运输。

47.10.13. 提供工地上其他现成的设施给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共同使用。

47.10.14. 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管、管子槽、

孔洞、榫眼等的位置,给予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合理的时间去装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留配件等。

47.10.15.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电缆、管道、设备,框架等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

间等的封堵。特别是修补门窗工程、幕墙工程、雨篷、电梯门洞口及其他需嵌缝收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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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衔接工程内容。

47.10.16. 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依据而进行自己的定位,

并协助对关键点位的复核。

47.10.17. 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

47.10.18. 督促分包单位及时提交资料,对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复核,最终收

集汇总整理。

47.10.19. 负责与专业分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并组织落实。 47.11. 合同附件:

附件1、 总分包配合管理费一览表 附件2、 人工单价表 附件3、 施工内容划分一览表 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 廉洁协议

附件6、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7、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8、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附件9、 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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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总分包配合管理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说明 仅可计算专业分包工程结算价*总包配合费率(其它专业专项分包总包配合管理费已含在合 同总价中) 防水工程 门窗工程 玻璃、石材幕墙工程(不含石材) 栏杆雨棚工程 涂料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弱电智能能化工程 消防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不含设备) 锅炉安装工程(不含设备) 精装修工程 景观绿化工程 机械停车安装工程(不含设备)(如有) 泛光照明工程 配套工程 桥梁、河道整治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免 免 数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总包配合费 以上分包工程,优先考虑总承包人; 如发包人最终指定由总承包人承揽,则不再收取相应配合管理费。 第 19 /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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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人工单价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白铁工 电焊工 防腐工 防水工 钢筋工 混凝土工 架子工 抹灰工 木工(模板) 木工(装饰) 泥工 其他工 起重工 油漆工 砖瓦工 零星点工综合单价 名称 单位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工日 价格(元) 79 79 79 79 79 79 79 79 79 82 79 74 79 82 82 200 税后计算:零星点工综合单价*实际用量 注:1-15项为预算定额人工单价,16项为签证点工综合单价(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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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施工内容划分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安装工程 土建工程 合同类型 工程分类 土建 合同名称 总包 总承包工程 工地围档 拆除工程 场内临时施工用水电 施工临时设施 地下室基坑围护 降水 土方开挖外运 防水专业分包工程 结构工程 楼地面\\二结构\\初装修工程 涂料专业分包工程 保温专业分包工程 门窗专业分包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业分包 承包 √ √ 玻璃、石材幕墙专业分包工程 车库耐磨地坪及坡道防滑地坪工程 栏杆专业分包工程 大堂门专业分包工程 消防专业分包工程 弱电智能化专业分包 室外管网专业分包工程(若有) 雨污水工程 √ √ √ 通风空调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 强电工程 给水工程 锅炉供应及安装工程 第 21 /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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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序号 28 精装修工程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市政配套 41 42 43 44 45

其他 室外环境总体 工程分类 电梯设备安装专业分包 合同名称 合同类型 √ 总包 精装修工程 地暖 景观绿化植栽 景观工程承包 小品、雕塑 停车系统 小区围墙及大门专业分包工程 泛光照明 道路 红线测量&界址点放样 防雷工程 供配电工程-室外管线敷设 配电室变配电柜设备及安装 有线电视承包 市政燃气承包 市政供水承包 通信(电信宽带网络配管) 导示、交通标识承包 √ √ 专业分包 承包 √ √ √ √ √ √ √ √ √ √ √ √ √ √ √ √ 第 22 /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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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承包人: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 天目湖贵宾会所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玻璃幕墙和石头幕墙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基础及结构工程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装修工程为2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 5.其他约定:其它未约定内容保修期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结算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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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利率。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6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另行补充规定。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承包人: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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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廉 洁 协 议

发包人(全称): 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溧阳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溧阳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溧阳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分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承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发包人领导或者发包人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发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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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工程合同造价 l-5%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 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见证部门:(盖章)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月 日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第 26 /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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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人: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溧阳市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定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天目湖贵宾会所

二、工程项目地址:

三、承包范围:规划红线范围及相邻建筑物、周边管线。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 五、工程项目期限:

自 201 年 月 日起至 201 年 月 日完工。 六、协议内容:

a)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江苏省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

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规、条例、规定。 b)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包括抓安全施工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

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核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施工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c)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

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d) 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施工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施工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增守安全施工纪律、制度和法规。

e) 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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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施工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施工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f)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

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g)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施工、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

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施工、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施工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h)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

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i) 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

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j) 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

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k)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有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

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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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

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m)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

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n)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

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o) 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p) 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 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q) 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

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r) 乙方在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

当地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s)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

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负责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及溧阳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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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国家和溧阳市的有关法规不

符者按国家和溧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u) 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

方各执二份,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v) 本协议同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0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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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人: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溧阳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

三、 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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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溧阳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

8、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担。

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

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的附件,在《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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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人: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溧阳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约工程合同时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甲方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元人民币/次)。

4.乙方的违章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明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乙方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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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调查处理: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乙方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乙方进行2000-5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甲方对乙方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甲方开具书面通知单给乙方认可。处理款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甲方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甲方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乙方不得推委。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甲方备案。

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乙方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溧阳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和甲方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机关和甲方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门和甲方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乙方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门和甲方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甲方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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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的附件,在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201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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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关于签订与履行 的备忘录

建设单位: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总包单位: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分包单位: (简称丙方)

由于建设单位同意,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了《 合同》(见附

件),为了使该合同顺利有效地执行,理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即甲、乙、丙三方的关系,特签订本备忘录。

1.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的属于总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须符合总承包施工

管理范围内的质量、总包验收、资料管理、进度配合协调、安全文明等约定,并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建设单位履行协调、监督监管和按约付款的职责。

2.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款项支付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通过总包单位支付

给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不可留滞与挪用。

3. 合同中涉及技术变更、现场签证等,由建设单位审定后通过总包单位下达,没有建设

单位认可不予承认。

4. 合同的结算由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完成,并以总包单位名义发布。 5.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所签的合同,建设单位执有一份原件。 6. 本合同一式叁份,叁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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