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实验室的功能与效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对外服务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承担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
实验室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根据长沙理工大学人才培养规划建设和学科发展总体要求,按照整合和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共享为指导思想,不断优化实验室建设布局,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实施科学管理,加强实验室内涵建设。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要求,实验室组织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时将最新科研成果转化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综合设计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注重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装备,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参与国家、省(部)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认真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基本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测试、分析等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结合实验创新的需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考虑,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我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学科科研实验室两大类。教学实验室主要承担本科和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兼顾科研;学科科研实验室依托学科建设,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兼顾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实验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应考虑环境,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
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统筹规划并实施。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并会同科学研究部、研究生院、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进行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并会同教务处、科学研究部、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进行学科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科学研究部负责组织并会同教务处、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论证。所有实验室建设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管理制,由各单位提交立项申报书,经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报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项目在各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框架内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基础设施改造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常规仪器设备更新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大型设备购置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平台建设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由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实验室建设工作。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审议、决策和监督机构,设组长1名由校长担任,副组长1名由分管实验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学研究部、研究生院、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与基建处、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组成各学院成立院实验室建设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领导本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学院实验室建设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学科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在校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
职责是遵循党的路线方针、,以提高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宗旨,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改革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对实验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十七条 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全校实验室宏观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各项实验设备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并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开展实验室建设方案中的实验设备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负责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负责实验用房的调配工作,配合科学研究部做好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方案中的实验设备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配合人事处、教务处、科学研究部进行学校实验中心(室)的机构设置与调整的管理工作,提出实验中心(室)设立及调整的建议方案,配合人事处制定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办法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办法,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及考核等工作。
第十 实验室实行主管副院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对外服务及实验室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是实验室任务执行的具体负责人,有权调整实验室人员的工作,调配仪器设备的使用,为了便于统筹安排工作和有利于学科发展,实验室主任可由学院领导兼任,并常设一名主管业务的副主任。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实验室的绩效考核与评估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的文件和标准,制订我校实验室评估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定期的对我校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充分运用实验室管理平台实时收集各学院实验室的日常运行数据,根据评
价指标对各单位实验室投资效益进行分析,建立优胜劣汰实验室建设机制,对于建设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验收不合格,或者投资效益不明显或不提交效益报告的单位,学校将视情节减少或停止对其经费投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定期召开全校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情况,交流实验室管理工作先进经验,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开展实验室建设管理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造成学校工作和财产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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