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申请时间为分娩后60天至180天,根据相关法条,符合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分为怀孕未满4个月和满4个月,分别享受15天和42天产假。职工应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费用,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分析
生育津贴须在分娩后60天至180天之间申请办理。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需在分娩后60天至180天之间申请办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多胞胎等情况可增加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请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操作细则和申请流程。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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