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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颁发后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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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若一方存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提起诉讼。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赔偿。但双方均存在过错或已放弃请求的,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双方离婚后,若一方存在: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若一方存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另一方可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可参照相关解释。无过错方的配偶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后可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如已在协议离婚中明确放弃该请求,将不予支持。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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