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3、所欠的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3、所欠的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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