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向法官说明情况,由法官另行安排时间进行质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如果在开庭时没有证据原件的,对方可以拒绝对此证据进行质证,也将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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