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审判过程中若出现被告人严重疾病、脱逃,或自诉人严重疾病且未委托代理人出庭,或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可中止审理。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与程序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与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停对某起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包括被告人死亡、被告人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无法进行辩护、被告人逃亡等情形。程序上,一般需要由检察机关或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经过审查、决定、公告等环节。中止审理期间,案件的进展暂时停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可以恢复审理。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与程序的确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刑事审判。
结语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与程序确保了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了公正公平的刑事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脱逃、自诉人患病无法出庭等情形下,可以中止审理。中止期间,案件进展暂停,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审理恢复进行。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告益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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