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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随迁人员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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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入户须知
一、夫妻随迁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分居满三年;
2、申请随迁人员必须是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3、该户内未发生过超生事实。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结婚证;
2、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
3、拟迁入地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属非农业(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或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
5、携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二、老人随子女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一并提出申请;
2、老人身边无子女;
3、凡多子女的申请人,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4、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在深圳有房屋产权。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老人及其全部子女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老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3、老人或被投靠人在深圳的房产证明。
三、子女随父母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未成年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3、该户内未发生过超生事实。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迁入地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父或母迁入深圳时的批准证明材料;
5、超过18周岁但未满20周岁的成年子女,须提交仍在普通中学阶段就读的在校证明。
四、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向拟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市人口管理处根据市下达的当年入户指标数统一排队审批。
小孩出生入户开据“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结婚证。
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
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本居委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内生育二孩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及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结婚证。
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
符合母亲户籍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但未经二孩生育审批生育二孩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本居委会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母亲户籍地二孩生育规定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外生育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父母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按父母户籍地社会抚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持上述材料到本居委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注意:
1、如户口本属集体户口者,户口卡首页可以只提供复印件
2、如户口本婚姻状况是:“未婚”者需改为“已婚”
3、以上所有证件都需提供两份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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