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办理规定有什么
夫妻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子女抚养;
(三)财产处理;
(四)债务处理。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二、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哪些证件
1、夫妻双方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
2、申请:夫妻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3、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做监督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4、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5、发证: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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